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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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规范,促进低速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低速电动车的分类
第三条低速电动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第三章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携带联系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非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牌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低速电动车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低速电动车,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章低速电动车的环保管理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发现超标车辆将被责令整改或暂扣行驶证。

第十五条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新能源动力,推广绿色出行理念。

...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低速电动车的安全检查和排放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所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内容,各相关方请遵守。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范围内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保护环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速电动车是指限速在每小时20公里至30公里之间,
以电动驱动为主的四轮、三轮或二轮车辆。

第三条山东省设立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
负责实施。

第四条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
2. 销售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检
验合格;
3. 上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注册和验收,领取相应车牌。

第五条低速电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按照限速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2. 低速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3.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年满18周岁以上方可驾驶。

第六条低速电动车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定期检查车辆的电池、刹车、灯光等部件,确保正常工作;
2. 驾驶员应戴上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带;
3. 不得超载乘坐,不得违反乘坐人数限制。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将被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 驾驶员驾驶低速电动车时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具体细则和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

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

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低速电动车的数量也逐渐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交通管理难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环境卫生和城市秩序,市政府决定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

下面是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方案:一、完善政策法规1.1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低速电动车的定义、分类、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1.2制定《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明确低速电动车的注册、上牌、年检、报废等管理程序。

1.3完善与低速电动车相关的法规,包括停车管理、道路通行规定、限速措施等。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2.1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低速电动车的行为,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2.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2.3对销售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销售商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3.1增加市场检查频次,加强对低速电动车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3.2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3.3加强对低速电动车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加强管理执法力量4.1增加交警和城管执法人员数量,提高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4.2加强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提高查处效率。

4.3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五、推动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5.1加大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资金和税费优惠政策。

5.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进程。

5.3完善电动车充电设施管理,加强充电桩的维护和监管。

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6.1加强低速电动车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6.2教育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尊重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6.3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认识和支持。

2023年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最新

2023年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电动车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电动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城乡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电动车登记工作,对电动车道路通行、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建设,依法督促、协调、指导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

速扩散!央视发话:要维护低速电动车路权,各地部门查扣属违法!

速扩散!央视发话:要维护低速电动车路权,各地部门查扣属违法!

速扩散!央视发话:要维护低速电动车路权,各地部门查扣
属违法!
新国标未公示前,央视就做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报道,并明确表态:低速车上路不违法,尤其是乡村用于生产生活的低速电动汽车,各部门无权查扣处罚!2017年8月20日,CCTV-13以宁夏银川市的交通治理为案例,透过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兴庆区一大队汪彦华的回答,明确表明了如下观点:1)低速电动汽车上路不违法。

交通安全法没有相关规定,交警部门也无权处罚。

2)一般处罚的都是其它违法行为,比如占道经营、拉载乘客、涉嫌非法营运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城管执行。

3)实际执法中,应该以批评教育的形式进行规范,而不是暴力执法。

4)在乡村或者其他路面上行驶,用于生产生活的低速四轮车,交警部门更加无权查扣罚。

虽然央视都明确表态,低速电动车上路不违法,新国标也没出来,现在根本就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可是仍然有很多的地方部门我行我素,强行查扣四轮车,三轮车,造成民怨沸腾,经商环境一再被破坏,劳民伤财。

比如山东莒南查禁三轮,四轮事件;盐阜交警乱罚款,乱没收财产……希望这篇文章能让更多的消费者、经销商、厂家知道,低速电动车上路不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更不违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暴力执法,更拒
绝违法执法!呼吁理性执法,依法执法!低速四轮,三轮,二轮电动车因其价格较便宜,出行方便,成为改善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的交通工具。

本应该好好扶持发展,如今却闹成这个样子,非常令人心寒。

希望上层领导能深入了解地方的施政状态,严控地方执法行为,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不要让“全国人民一起奔小康”变成空口号。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1. 引言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正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出行。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山东省制定了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低速电动车的使用。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定义根据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是指车辆满足以下条件:1) 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2) 整车质量不超过400千克;3)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千瓦。

3. 低速电动车的注册与登记按照山东省的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配备车牌。

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有效联系件、住所证明、购车发票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领取车牌,并将车牌粘贴在车辆前后。

4. 行驶证与驾驶证所有低速电动车的车主都需申领行驶证和驾驶证。

行驶证是车辆的重要证件,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登记信息。

驾驶证是车主的驾驶资格证件,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才能合法驾驶低速电动车。

5. 低速电动车的使用规定为了确保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安全与便利,山东省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在允许骑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进入快车道、高速公路和禁行区域。

- 骑行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超速行驶。

- 骑行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车辆需要配备前后灯光、刹车器、喇叭等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6. 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为了避免低速电动车乱停乱放,给行人和车辆通行带来不便,山东省规定了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

- 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火车站、医院、学校等严禁停放的区域停放低速电动车。

7. 安全防范措施为了加强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防范工作,山东省提出以下要求:- 低速电动车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保险单。

- 车主应定期对低速电动车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 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或疲劳驾驶低速电动车。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1. 什么是低速四轮电动车?低速四轮电动车指的是一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辆,其设计最高时速在60公里/小时以下,具有四个轮子。

低速四轮电动车通常用于城市内短途出行,其设计满足了城市街道的限速要求。

2. 为什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工信部发布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由于低速四轮电动车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增多,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工信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来管理这一类车辆。

3.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定义和分类文件中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进行了定义,并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技术特点进行了分类。

根据不同分类,对车辆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也有所不同。

3.2 生产和销售管理文件规定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要求。

生产商需要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销售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销售,并提供合格的产品保证。

3.3 使用管理文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包括对车辆的驾驶员资格要求、道路交通规则遵守要求以及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等。

3.4 安全技术要求文件明确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对车辆结构、制动系统、照明和信号灯装置、电池和充电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

3.5 环保要求文件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环保要求进行了规定。

包括对排放标准的要求,以减少车辆对环境的污染。

4. 工信部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的意义工信部发布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对于低速四轮电动车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文件的出台将有助于确保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环保特性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升。

总结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文件对于规范和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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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河南省2014年12月27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

会议上公布了《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

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洛阳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内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开封市:10月24日开封市出台了《开封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四轮电动车整车装备质量不超过120千克,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该办法,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四轮电动车,相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出台了电动汽车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并有条件的对车型进行补贴:前100台纯电动乘用车的购买者可获一次性财政补贴1万元,之后第101至480台每台给予5000元补贴。

补贴车型限于驻马店市内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并在电动汽车推广活动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

这就把范围锁定在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汽车上。

河南省济源市:按照市政府要求,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源市公安局、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订了《济源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6月25日印发。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技术要求、备案管理、产品检测、产品销售管理、车辆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河南省长葛市: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印发《长葛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的非法四轮电动车,违反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严禁四轮电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违反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请广大市民购买合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不要购买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

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取缔上道路行驶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通告》:一、凡未纳入国家机动车登记范围,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牌证的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一律不得在全市范围内上道路行驶。

2014 年 2 月 16 日起,市公安交管部门集中开展取缔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违规上路活动。

(举报电话110)二、对违法销售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的各类电动车。

已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等,开展相关维权活动。

(举报电话12315)安徽省阜阳市:2009年3月24日,安徽阜阳发布《阜阳市电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四轮车辆。

电动汽车限于在以及一级(含一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式样制作相关临时牌照,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

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相关证件。

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汽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2014年5月12日上午,淮南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市开展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整治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开展封闭式三、四轮载人电动车整治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相关部门要细致开展工作,摸清底数,分清人员,区别对待;要完善方案,联合执法,综合施策;要坚持属地管理,县区统一行动,依法联合整治,确保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广东省2013年3月11日,广东省发改委对外发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目录中首次出现金豪新能源(肇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这两家主要生产低速电动汽车企业,低速电动汽车首次进入政府规划。

广东新能源规划明确提出“支持铅酸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力争在材料、结构及工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考虑特殊地域使用特殊牌照”等内容,这对于长期受“打压”的低速电动车企来说无疑是重大扶持。

广东佛山市:佛山市联手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在高明区启动了纯电动汽车示范运营。

此次示范运营重点推出的电动车车型是陆地方舟V5。

前100辆车的购买者将一次性获得政府高达2万元的补贴和厂家提供的优惠。

100名以后的购买者,也可享受到政府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陆地方舟的低速电动车可上特殊“电”字牌照,在高明区区域内运行。

江苏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下发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纲要(2009-2010)》(苏政发〔2010〕44号),明确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纲要》将微型纯电动车(即低速电动汽车)作为重点发展产品,并指出:依托现有基础,在南京、盐城、徐州等地加快培育主要面向家庭、出租车和特定场地、具有小批量生产能力的新能源乘用车产业基地。

以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等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示范城市。

江苏省兴化市:2014年1月13日兴化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一、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凡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内的此类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投保国家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取得驾驶资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凡不属国家机动车公告产品内的此类车辆,属于非法车辆,无法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拼装、改装、销售违法违规的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工商、质监等部门将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

三、对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或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城管等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江苏省高邮市:高邮市公安局2014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专项执法活动的通告:一、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目前在市场上销售及上道路行驶的“时风”牌等“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但该类机动车不在《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目录内,不能办理牌证和购买保险。

该类车辆允许在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内部行驶,不得上道路行驶,敬告广大市民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该类车辆。

二、该类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先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教育驾驶人;不接受教育,仍然上道路行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驾驶人罚款、扣留车辆等处罚措施;驾驶该类型车辆违法营运的,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罚。

江苏省南通市:2014年9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发布《关于对通州城区非国标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实施强化管理的通告》,严禁非国标封闭型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凡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投保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取得驾驶资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凡不属上述目录内的车辆,属于非法车辆,不得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湖南省娄底市:2011年制定《娄底市电动车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低速电动汽车可在娄底市办理牌,允许在娄底市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电动汽车在娄底市二环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行线分道时靠右侧行驶。

电动汽车所有人可凭所有人身份证或购车单位资料、购车发票等电动汽车来历证明、电动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在车辆管理所的指导下,办理电动汽车的注册登记。

还制定了补贴低速电动车购买者的相关办法,购买娄底市大丰和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前100辆按每辆1万元标准补贴,第101至280辆每辆补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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