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汽车管理办法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力举措,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三)责任主体。
威海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威海市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服务;(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治。
第四条威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威海市公安、交通、市场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第七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车。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电动车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知识。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电动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车。
第三章使用与停放第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第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盲道等公共区域。
第十三条电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二)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三)不得妨碍通行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电动车充电应当在指定的充电设施进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第十五条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要求:(一)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停放、充电;(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地下空间停放、充电;(三)不得在无安全保障的场所停放、充电。
山东新能源车补贴标准

山东新能源车补贴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山东省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比较快速的地区之一,政府也一直在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激励人们购买新能源汽车,山东省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其中就包括了新能源车补贴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省新能源车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山东省政府出台了一揽子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类型。
对于纯电动汽车,购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至30000元不等,具体金额根据不同车型的续航里程和能效等指标而定。
而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购车补贴标准也在5000元至30000元之间,同样也根据不同车型的续航里程和能效等指标而有所不同。
山东省政府还对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给予了一定的奖励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驾驶员,可以享受一定的道路通行费减免、停车费减免等政策。
山东省还鼓励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对于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可以享受购车补贴或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山东省政府还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方面做出了一些其他努力。
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增加充电桩的覆盖率,为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还鼓励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研发能力,使新能源汽车更加适用于各类道路和使用环境。
山东省政府对新能源车补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通过一系列的补贴和奖励政策,激励了更多的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了新能源汽车在山东省的推广和普及。
相信随着政府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能源汽车将在山东省的道路上越来越多,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3字】.第二篇示例:山东省是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比较快的省份之一,政府对新能源车的补贴政策也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山东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能源车补贴标准,以吸引更多人购买新能源车,减少传统燃油车的排放,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我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各市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
许可部门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全省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政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企业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市政府配合)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调查摸底情况汇总。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7日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自2010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和示范推广。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扶持资金分配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财政扶持范围。
(一)承担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的省内生产企业。
(二)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济南、淄博、潍坊、烟台、临沂、德州、聊城等进行试点,在公共交通、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三)在省内5A级旅游景区推广应用新能源观光车。
第五条财政支持方式。
(一)以财政奖励的方式,扶持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
主要支持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以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
(二)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补贴标准主要依据其与同类传统动力汽车的基础差价,适当参照财政部、科技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号)执行。
第六条每年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申报指南》,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省内示范推广实际情况,明确扶持重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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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鲁政办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22号文件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推广应用的总体要求和责任主体1.总体要求。
国家确定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各地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以及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
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2.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要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 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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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
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
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
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
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
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
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
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乘员不超过人,总质量不超过,最高速度不超过。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百公里经济耗电量≤;侧倾稳定角≥°;最大爬坡能力≥;最小离地间隙≥。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
完全充放电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小时。
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
(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考核。
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个工作日。
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