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车企业管理规定
企业电动车管理规则(标准版)

企业电动车管理规则(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电动车管理,规范电动车使用行为,保障员工安全,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电动车及其使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电动车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购置、维护、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购置与使用第四条企业购置电动车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确保车辆质量及安全性。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电动车使用登记制度,对每辆电动车的使用人员进行登记,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企业应制定电动车使用培训计划,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驾驶、车辆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使用人员应遵守国家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禁止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使用人员应爱护电动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三章电动车停放与充电第九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电动车停放区域,确保车辆有序停放,不妨碍通行。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电动车充电设施,为使用人员提供便利的充电条件。
第十一条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区域停放电动车,禁止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设备,禁止使用非标准充电设备。
第四章电动车维护与报废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电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电动车维修档案,详细记录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车进行报废处理,禁止继续使用。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制定电动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电动车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动车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定期组织电动车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奖惩第二十条使用人员违反本规则,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人员违反本规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企业电动车管理规范(标准版)

企业电动车管理规范(标准版)一、概述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电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代表,逐渐成为企业绿色出行的首选。
为了加强企业电动车管理,提高电动车的使用效率,保障员工出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二、电动车选购与配置1.选购原则(1)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法规、安全可靠、性能稳定、节能减排的电动车。
(2)电动车应具备良好的动力性能、制动性能、操控性能和舒适性。
(3)电动车应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稳定程序(ESP)等。
2.配置要求(1)企业应根据员工出行需求,合理配置电动车型号和数量。
(2)电动车应配备智能充电设施,实现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3)电动车应配备必要的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三、电动车使用与管理1.使用规定(1)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
(2)企业应定期对电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和安全。
(3)企业应加强电动车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2.安全管理(1)企业应制定电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
(2)企业应定期开展电动车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企业应建立电动车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能源管理(1)企业应制定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要求。
(2)企业应推广智能充电技术,实现充电设施的远程监控和智能调度。
(3)企业应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电动车报废与更新1.报废标准(1)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电动车报废标准。
(2)企业应定期对电动车进行检测,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报废。
2.更新要求(1)企业应根据电动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更新计划。
(2)企业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电动车。
(3)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推动电动车更新工作。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监督检查(1)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动车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电动车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检查。
最新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电动车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
第三条生产管理(一)生产资质:生产电动车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生产。
(二)产品合格:生产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三)产品标识:电动车应当清晰标注产品型号、电机功率、电池类型等主要技术参数,并在明显位置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四条销售管理(一)销售资质:销售电动车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销售资质,并建立健全产品销售记录。
(二)产品合格: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三)信息披露:销售电动车时,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产品性能、使用寿命、充电方式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电池更换、维修等服务事项。
第五条使用管理(一)注册登记:电动车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二)驾驶资格:驾驶电动车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道路行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安全车速,不得闯红灯、逆行、载人等违法行为。
(四)停放管理:电动车应当停放在规定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行人通道、机动车道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五)充电管理:电动车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充电设备和充电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六条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务(一)安全管理:电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电动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二)售后服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建立健全电池更换、维修等服务体系。
公司用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电动车使用与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电动车及其使用者。
第三条公司电动车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公司电动车分为公务用车和员工自用电动车两种类型。
第五条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司内部公务活动,员工自用电动车主要用于员工上下班、业务出行等。
第六条公司公务用车由公司统一采购、登记、管理,不得私自出售、转让或借用。
第七条员工自用电动车由员工自行购买,需在入职前向公司登记,并签订《电动车使用协议》。
第八条公司电动车应保持良好的车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第九条电动车使用者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公司电动车使用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使用者须对所使用的电动车负责。
第十一条电动车使用前,使用者需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完好,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电动车使用过程中,使用者不得私自改装车辆,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电动车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四条电动车充电时,应遵守充电规范,不得在非充电区域充电,确保充电安全。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十五条公司电动车维护保养由公司统一负责,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十六条员工自用电动车由使用者自行负责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等。
第十七条维护保养过程中,如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车辆损坏、事故或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新能源车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经济地运行,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能源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
第三条公司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2. 经济合理:合理调配车辆,降低运行成本;3. 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运行有序;4. 科学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二章车辆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司车辆配备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规划。
第五条公司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驾驶员须持有有效驾驶证,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3. 车辆使用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4. 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不得随意改变车辆外观和内部结构;5. 车辆使用完毕后,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关闭所有电源。
第三章车辆保养与维修第六条公司车辆保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按照车辆制造商的保养计划进行定期保养。
第七条车辆维修应遵循以下规定:1. 维修项目应严格按照车辆制造商的维修手册进行;2. 维修过程中,应确保使用正品配件,保证维修质量;3. 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确认维修效果;4. 维修费用应在维修后及时报销。
第四章车辆费用管理第八条公司车辆费用包括购置费、运行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由财务部负责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车辆购置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车辆性能进行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车辆运行费包括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由驾驶员负责报销,经审核后由财务部支付。
第十一条车辆保险费由财务部负责缴纳,保险期限根据公司要求确定。
第五章外单位借车管理第十二条外单位借车需填写《车辆借用申请表》,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借车协议应明确借用期限、使用范围、损坏赔偿等事项。
公司电动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电动车辆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电动车辆的管理职责,规范使用流程,保障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同时促进节能减排,提升企业形象。
在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确保每项规定都能有效执行。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等。
所有使用公司电动车辆的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管理机构公司设立专门的电动车管理小组,负责电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的采购、登记、保养、维修以及违章处理等。
四、使用规定1. 员工在使用电动车辆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车辆性能和安全驾驶知识。
2. 使用电动车辆时,员工应携带驾驶证件,并遵守交通法规。
3.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4. 员工应合理规划行程,避免车辆过度放电,影响使用寿命。
5.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进行必要的充电和维护。
五、维护保养1. 电动车管理小组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不得带病运行。
3. 保持车辆清洁,特别是电池和充电设备的清洁,以保证充电效率和使用安全。
六、费用管理1. 公司对电动车辆的使用实行成本核算,员工使用电动车产生的费用应按公司规定报销。
2. 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坏或丢失,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违章处理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2. 如因违规操作导致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员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动车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旨在建立一个高效、安全、环保的电动车辆管理体系,为员工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保护了环境,展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我们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员工意识的提高,公司的电动车辆管理将更加规范,绿色出行的理念也将深入人心。
公司电动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公司电动车辆分为公务用车和员工个人用车两种类型。
第五条公务用车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包括车辆购置、保养、维修、报废等事宜。
第六条员工个人用车由员工本人负责,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充分考虑车辆性能、续航里程、充电设施等因素,确保车辆满足公司及员工出行需求。
第八条车辆保养应按照车辆说明书及厂家要求进行,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充电设施管理第九条公司应配备足够的充电设施,满足车辆充电需求。
第十条充电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充电设备安全、可靠、高效。
第十一条充电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充电安全。
第四章车辆使用第十二条员工因公外出需使用电动车辆时,应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员工使用电动车辆时,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电动车辆不得用于非法营运、非法改装、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电动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关注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报告行政部。
第五章维修保养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应按照厂家要求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个人用车维修保养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保养期间,驾驶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车辆安全。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九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驾驶员违规操作导致事故,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车辆故障导致事故,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导致车辆故障,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3电动车管理规定全文

2023电动车管理规定全文以下是一份关于2023年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动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出行,保护环境,根据电动车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注册和使用的所有电动车。
第三条电动车指使用电池或其他电能储存装置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
第四条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和注册使用。
第五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电动车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严禁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电动车的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者进行消费指导,告知其电动车的使用方法、充电注意事项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零部件。
第十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电动车进行追溯管理,确保质量问题能够追溯到生产环节。
第十二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车辆的数量和质量与申报和核准的一致,严禁超限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已销售的车辆进行质量监测和回访调查,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消费投诉。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电动车。
第十五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者进行消费指导,告知其电动车的使用方法、充电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产品质保和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电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以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方式违法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动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传销售、注册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电动车的使用者应当进行电动车驾驶证考试,并取得相应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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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告
专利情况说明。
④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和专利证书
整车及关键部件的软硬件配备情况:企业纯电动乘用车开发、
⑤软硬件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试制和试验用的软件、硬件、仪器设备、配置、信息数据库等
⑥技术协议/合作协议
情况。
技术合作情况: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合作方、合作方式,
以及知识产权归属情况。
6
2、纯电动乘用车试制能力 ①综述文字材料 ②试制设备清单 ③试制、检测、评价规范
7
附件二
试制样车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车长≤4000mm
<4 座
4-5 座
车长>4000mm
试验标准
安
全
储能、功能、人员安全 车载储能装置碰撞、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人员触电防护
性 要 整车碰撞安全
碰撞试验
求 电池安全
符合 GB/T 18384 相关要求 符合相关碰撞标准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标准要求
4
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 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进行抽查,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或已经破产的企业, 依法撤销、注销或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 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准入管理的监管及法律责 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 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员技术资历、配置等。
1、纯电动乘用车研发能力
整车正向开发能力情况:提供样车整车开发过程资料、执行标
①综述文字材料
准和技术状况,包括整车、各主要功能系统和关键零部件设计
②研发人员名单及介绍
规范、输入、输出、设计变更等资料。
③整车设计规范及设计开发各阶段设计计算 自主知识产权和授权发明专利情况:提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及
2
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 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 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 件二)。
第九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 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 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 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二)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 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 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 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 5 年(以 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征求工 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 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 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供的附件一和附 件二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 意见。
<5 ——
—— <12
行试验,测量
0-50km/h
和
0-100km/h 加 速 时
间。
轻
量 化 要
综合工况纯电续驶 100-150 151-200 100-150 151-200 150-200 201-250 251-300
里程(km)
>300
求 整备质量(kg)
≤750
≤850
根据 GB/T 18386 规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1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 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 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 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 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 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 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 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 15
或者续驶里程衰减率低于 10%。
值绝对值。
8
试制样车技术要求(续)
技术要求
车长≤4000mm
车长>4000mm
试验标准
<4 座
4-5 座
动
最高车速(km/h)
力
>100
>100
>120
参照 GB/T 18385 进
性
0-50km/h 加速时间
要 (s)
求 0-100km/h 加 速 时
间(s)
<5 ——
可 整车性能一致性
靠
性
要
求
动力电池一致性
单车完成行驶里程 30000km 的可靠性试验后,其动力性、安全 性、经济性仍能满足本技术要求。
参照 GB/T 18388 进行试验。
单车完成行驶里程 30000km 的可靠性试验后,充电完成并静置 通过电池管理系统或上位机读出每
10 分钟,所有动力电池单体电压值(V)最大差值不超过 0.05V 个单体电池电压值(V),计算最大差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 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 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 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 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 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 家标准 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 3.1.1.1.1 款和 第 3.1.1.1.2.1 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 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 GB/T 3730.1-2001 《 汽 车 和 挂 车 类 型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中 第 2.1.1.1 款 至 第 2.1.1.10 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 理。
附件: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 明及证明材料 二、试制样车技术要求
5
附件一
项目 一、企业概况
二、基础能力
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
提供材料
内容说明
①企业经历 ②财务报告
从事汽车相关产业的经历情况和财务报告。
研发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队伍和人
三、试制样车说明及证 ①试制样车技术情况说明
明材料
②试制样车试验报告
在整车车身及主要结构件成型、电控系统、电机、动力电池系 统、底盘、整车试装及调试等方面的试制试装能力情况,样车 的试制工艺、试制过程等方面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试制样车数量不少于 15 辆。 试制样车技术参数、结构设计及配置描述等样车技术情况说 明。 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汽车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相关 标准、附件二要求的样车试验报告。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部负责组建。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建设后,新建企业及产品按照工 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 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 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企业生产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应使用该企 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车、电动汽车相 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 应当是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新建企业须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 部件的质保承诺,质保承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可提出延 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 3 年。 第十五条 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 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 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