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0.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条 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

当出线超过两回路时,一般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但由一个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不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第3.0.6条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一般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当由此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第3.0.7条连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躲,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连接在变压器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3.0.8条如采用短路开关,线路上有分支变电所的终端变压器应和分支变电所同时装设快分隔离开关。短路开关与相应的快分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闭锁装置。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短路开关应采用两相式。

第3.0.9条当需限制6千伏和10千伏出线的短路电流时,一般采用变压器分列运行、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分裂电抗器或电抗器等措施。

第四章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4.0.1条变电所宜采用整流操作电源或采用文流操作。只有当技术经济合理时,才可装设一组110伏或220伏固定蓄电地组。

当采用整流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具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4.0.2条在有蓄电池组的变电所中,一般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在没有蓄电池组的变电所中,当变电所有两条35千伏电源进线时,一般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并宜分别接在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上。如能从变电所外引人一个可靠的备用所用电源时,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两个可靠的所用电源时,可不装设所用变压器。当变电所只有一条35千伏电源进线时,可只在35千伏电源进线上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五章控制室

第5.0.l条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操作电缆最短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第5.0.2条控制室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第5.0.3条控制室内可放置低压配电屏、充电设备、整流操作设备和直流屏等。

第5.0.4条控制室的可开启窗,应装设纱窗。

第5.0.5条控制室应采用不易起灰的地面,墙面和天棚应抹灰刷白。

第5.0.6条 35千伏屋外配电装置中的断路器,应在控制室内控制。35千伏屋内配电装置中的断路器,一般在控制室内控制。

第5.0.7条 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中到用户去的线路断路器,一般采用就地控制。

第六章蓄电池室

第6.0.1条蓄电室向阳的窗户,应装磨砂玻璃或在玻璃上涂漆。为避免风沙侵入或因保温需要,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6.0.2条蓄电池室的顶棚宜作成平顶,顶棚及墙壁均应严密并涂耐酸材料。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能耐酸,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第6.0.3条蓄电池室的温度不应低于10℃。计算蓄电池容量时,如已考虑了允许降低的容量,可适当降低对室温的要求。

第6.0.4条蓄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采暖。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焊接的光滑钢管,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6.0.5条蓄电池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蓄电池室的通用换气次数应保证每小时不少于15次,调酸室一般为5次。

第6.0.6条蓄电池室内不应装设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第七章电缆敷设

第7.0.1条电缆的路径应为最短,其路径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可能使电缆不致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

三、便于进行维修。

第7.0.2条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变电所围墙或所区交界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作。

电缆隧道中在变电所围墙或所区交界处的门应装锁。

第7.0.3条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排水措施。

电缆隧道可根据需要采取通风设施。

第7.0.4条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采用带铠装的(铝护套电缆除外)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

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采用黄麻外护层的电缆。

第八章防火要求

第8.0.1条变电所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8.0.2条变电所中消防设施一般采用砂箱和化学灭火装置;如附近已有消防管道,可同时设置消防栓。第8.0.3条屋外充油电力设备单个油箱的充油量为1000公斤以上时,应设置容量为单个油箱充油量的100%或20%的贮油池。设置20%油量的贮油池时,应设置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

贮油池的各边尺寸,一般较设备外廓尺寸相应长一米。贮油池内一般铺设厚度不小于250毫米的卵石层,卵石直径一般为30-50毫米。

第8.0.4条当由一个露天变电所向一级负荷供电或变压器油量均为2500公斤以上时,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8.0.5条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的房间与其他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连接布置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三章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 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第五章拉线安装 第六章导线架设 第七章10kv及以下架空电路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第八章接户线 第九章接地工程 第十章工程交接验收

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己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 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 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 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 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 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 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 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 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 米。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 .0.1 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 .0.2 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 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 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 条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当出线超过两回路时,一般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但由一个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不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第3.0.6 条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 千伏和10 千伏配电装置一般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当由此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6 千伏和10 千伏配电装置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第3.0.7 条连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躲,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 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查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湍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2.0.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2.0.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由用黑色金属制造的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第2.0.5条各种联结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符合规定。 第2.0.6条金属附件及镙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应配合良好。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130mm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第2.0.7条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船体压板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2.0.8条绝缘子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曹,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第2.0.9条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不应有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超过0.1毫米;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第2.0.10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不应有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应无纵,横向裂缝;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0.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条 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三章电杆基坑与基础埋设 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35kV架空线路施工规范

总则 1、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3、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 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6、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组成 ?导(地)线 ?金具(横担) ?绝缘子 ?杆塔 ?基础 ?接地装置 ?拉线 ?保护设备 ?接户线 一、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1、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1)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2)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3)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2、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的外观检查: 1)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2)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3)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修蚀。 4)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3、金属材料的要求 (1)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2)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35kV and umder over head power level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73—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UDC GB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运行检修规程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运行检修规程

目录 前言----------------------------------------------------------------------------(3) 1 范围--------------------------------------------------------------------------(4) 2 引用标准----------------------------------------------------------------------(4)第一部分运行规程--------------------------------------------------------------(4) 1 总则--------------------------------------------------------------------------(4) 2防护-------------------------------------------------------------------------- (4)3架空线路的运行 ---------------------------------------------------------------(4)4运行标准 ---------------------------------------------------------------------(7)5技术管理 ---------------------------------------------------------------------(8)5.1技术资料 -------------------------------------------------------------------(8)5.2缺陷管理---------------------------------------------------------------------(8)5.3设备标志 ---------------------------------------------------(9)5.3线路评级标准 ------------------------------------------------(9)第二部分检修规程---------------------------------------------------------------(10)1总则 --------------------------------------------------------------------------(10)2检修和施工标准 ----------------------------------------------------------------(10)2.1施工测量------ --------------------------------------------------------------(10)2.2杆塔基础-----------------------------------------------------------(10)2.3杆塔-------------------------------------------------------------------------(10)2.4放紧线工作--------------------------------------------------------------------(12)2.5附件安装---------------------------------------------------------------------(15)2.6防雷措施及接地装置-----------------------------------------------------------(15)3施工与检修资料管理-------------------------------------------------------------(16)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标准[详]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 作者:中华人民国水利电力部:中华人民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0.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条 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doc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61一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路径选择 第三章气象条件 第四章导线、绝缘子和金具 第五章导线排列 第六章杆塔与基础 第七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附录一典型气象区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执 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 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工程特点,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两线一地制架空电力线路和按专用标准设计的架空线路(如铁路信号自动闭塞线路、电车线路等),以及有金属护层的架空电力线路。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路径选择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导线截面选择和在城市规划区预留走廊等,可根据5-l0年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和杆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 二、应尽量少占农田;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邻近设施如电台、弱电线路等的影响; 四、应尽量减少与其它设施的交叉; 五、应尽量避开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 六、应尽量避天洼地、冲刷地带以及易被车辆碰撞等处; 七、不应引起交通和机耕困难; 八、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GB50061-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要求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66kv or under over-head electrical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GB 50061-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 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

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路径 2.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KV-35KV架空线路施工验收规范(1)

10KV-35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 及验收规范》(GBJ232-82),结电力线路实际和运行特点情况编制而成。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10KV架空电力线路新、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四、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六、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一、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 1、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2、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3、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二、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2、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3、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4、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三、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四、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五、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六、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的配合应良好。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1~300mm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七、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2、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3、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八、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2、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3、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九、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2、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 3、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8.35kV及以下导体、电缆及架空线路的设计

一、单选题 1.选择屋外裸导体使用的最高环境温度应符合()。 A.极端最高温度; B.年最高温度平均值; C.最热月平均温度; D.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1.D DL/T 5222 6.0.2 GB 500060 3.0.2 2.选择屋外配电装置导体时所用的最大风速应取()。 A.50年一遇离地高10m处最大风速; B.30年一遇离地高10m处最大风速; C.百年一遇离地高10m处10min的平均最大风速; D.30年一遇离地高10m处10min的平均最大风速; 2.D DL/T 5222 6.0.4 3.普通导体正常最高工作温度不应大于()。 A.60℃; B.70℃; C.75℃; D.80℃。 3.B DL/T 5222 7.1.4 4.验算导体短路热稳定时,裸导体最高允许温度,对硬铝可取()。 A.175℃; B.200℃; C.250℃; D.300℃。 4.B DL/T 5222 7.1.8 5.验算导体短路动稳定时,铜导体最大允许力应为()。 A.70MPa; B.90MPa; C.120MPa; D.140MPa。 5.D 此题D答案只在指导书P228 的表8-1-2中 找到,DL/T 5222 7..3.3中位170MPa

6.B GB50054 2.2.2 7.设计所选用的导体,其长期允许电流()。 A.应计及故障时转移过来的负荷; B.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 C.1.3倍于正常工作电流; D.2倍于正常工作电流。 7.B DL/T 5222 5.0.2 8.验算导体动热稳定用的短路电流,应为()。 A.对称短路电流; B.单相接地短路电流; C.两相接地短路电流; D.单相、两相接地短路及三相短路中最严重的短路电流。 8.D DL/T 5222 5.0.4 9.验算导体短路热效应的计算时间,一般宜采用()。 A.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B.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C.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固有分闸时间; D.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固有分闸时间。 9.A DL/T 52225.0.13 10.导体采用多导体结构时,其长期允许载流量为()。 A.各分导体载流量的代数和; B.各分导体载流量的加权和; C.应计及邻近效应和热屏蔽对载流量的影响; D.应计及集肤效应和热屏蔽对载流量的影响。 10.C DL/T 5222 7.1.5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 篇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 1 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国标管理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条对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1.0.2条本规范只适用于电压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这次修订对适用电压等级作了变动。原35kV电压等级是在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验收规范》内,这次放在本规范内,其理由: 一、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35kV的电力线路工程,一般是在城市或农村,或在大城市内的工程,已不再是电网之间的联络工程。调研中得知,不少城市已将35kV线路工程列为城市配电电网的一部分。 二、35kV线路在农村占的比重较大,大多采用单杆,档距不大,与10kV线路工程的特性接近,施工质量要求存在共性处多。在审查规范会上,经原水利电力部提议,并征得 2 建设部同意,将35kV线路工程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调研中了解到,还有一部分35kV 线路工程,由于输送容量大,使用导线截面大(LGJ—150以上),采用了铁塔,其特性又接近110kV线路工程,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施工 及验收工作中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对于有特殊标准要求的或有专业规定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如电气化铁道滑接线、电车线、矿井内线路工程等),尚应按有关专业的技术规定进行安装和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改建工程,其安装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有关内容,以满足安全运行。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做检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良好,绝缘层 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 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现象。

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绝缘子与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 现象。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环型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面平整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宽度不应超 过0.1mm。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应无纵、横向裂缝。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不应有蜂窝、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范GB 50173-92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2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规范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国标管理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条对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1.0.2条本规范只适用于电压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这次修订对适用电压等级作了变动。原35kV电压等级是在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验收规范》内,这次放在本规范内,其理由: 一、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35kV的电力线路工程,一般是在城市或农村,或在大城市内的工程,已不再是电网之间的联络工程。调研中得知,不少城市已将35kV线路工程列为城市配电电网的一部分。 二、35kV线路在农村占的比重较大,大多采用单杆,档距不大,与10kV线路工程的特性接近,施工质量要求存在共性处多。在审查规范会上,经原水利电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线路工程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调研中了解到,还有一部分35kV线路工程,由于输送容量大,使用导线截面大(LGJ—150以上),采用了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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