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架设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架设1、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对已展放的导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2、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应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号砂纸磨光,可不作补修:一、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二、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且强度损失小于4%。
三、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4%。
注:①“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②当单股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1/2时按断股论。
3、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当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2.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三、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3个节距,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丝中的规定;3.补修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四、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应于管内各20mm处;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国家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的规定。
4、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一、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范3、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
二、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范3、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
三、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
四、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5倍而又无法修复。
35千伏和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和验收规范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 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 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 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 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GB50173-92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35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导线架设施工工艺工法

35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导线架设施工工艺工法架空线路是指将输电线以及配套设备架设在铁塔或者电杆上进行电力输送的方式。
35kV及以下的电力架空线路是市区较常见的一种,其经济效益较高,同时也具有易于维护、工期短、施工方便等特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35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导线架设施工的工艺工法。
操作前准备1.现场查勘:在施工前,需对实际线路情况进行查勘,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建立工地:施工现场修筑大型工地,包括通讯、供气、市电等设施。
3.物资准备:施工过程中所需的钢材、混凝土、设备及器具等材料,需要提前进行采购准备。
构架方案设计构架方案的设计包括杆塔、线缆、绝缘子、附属设备等,其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在满足安全可靠性的前提下降低构架造价。
在设计中,我们需要根据地形地貌和架设情况进行考虑,并进行综合论证,研究合理的线路结构型式与建设技术方案,为工程施工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
架线施工方案设计架线施工方案主要包括主导线、支线、线夹、绝缘子的组织和布线。
在施工前,需要完整组织思路,明确分工,合理调配设备、人力资源和物资,以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
杆塔施工杆塔是支撑电力输电线路的主要构件之一,也是架空线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在施工之前,需要对杆塔的设计进行评估,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完整的验收,确定杆塔质量符合要求。
杆塔施工的主要步骤包括:1.杆塔基础制作: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在灌注前对基础进行观察和测量,确保杆塔基础质量符合要求。
2.杆塔配套件制作:杆塔配套件主要是由连接、支撑性零件等组成,制作前需要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审批、整理出材料等,确保有足够的材料可以使用。
3.杆塔立杆:杆塔的安装要考虑周围地形和地貌等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技术规范建立或采纳安全合理的杆塔立杆方案进行实施。
4.杆塔安装:安装杆身,拼装前要把杆身垫起来,防止拼装到最后出现不稳定的情况。
5.杆塔连廊:为了增加杆塔立杆的稳定性,需要安装连廊以增加杆塔的刚度。
35kV架空线路施工规范

总则1、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3、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6、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组成•导(地)线•金具(横担)•绝缘子•杆塔•基础•接地装置•拉线•保护设备•接户线一、原材料及器材检验1、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1)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2)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3)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2、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的外观检查:1)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2)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3)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修蚀。
4)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3、金属材料的要求(1)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2)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3)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修蚀现象。
螺杆与螺母的配合应良好。
加大尺寸的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落螺纹直径1~300mm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1991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三章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第五章拉线安装第六章导线架设第七章10kv及以下架空电路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第八章接户线第九章接地工程第十章工程交接验收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己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1. 引言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是电力系统中常见的一种输电方式。
为了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需要对其施工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针对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和验收进行详细的规范说明。
2. 施工规范2.1 施工准备在进行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确定施工区域范围,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 检查施工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性; -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2.2 施工人员要求在进行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时,需要满足以下人员要求: - 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电力施工从业资格证书; -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施工操作规范; - 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2.3 施工工艺要求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应符合以下工艺要求: - 线路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 - 架设线杆和吊装设备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确保牢固稳定;- 路线布置应合理,避免与其他线路、建筑物或植被发生冲突; - 线路绝缘应符合标准要求,确保电力传输的安全性; -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
3. 验收规范3.1 验收准备在进行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验收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验收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准备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 进行线路设备和线材的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 核对施工记录,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
3.2 验收内容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线路材料的验收:包括线杆、导线、绝缘子等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检查; - 线路设备的验收:包括接地装置、避雷器、开关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性能检查; - 线路绝缘的验收:包括绝缘子的绝缘性能和安装质量检查; - 施工记录的验收:包括施工资料、质量记录等的核对。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
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
0。
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
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第2。
0。
1条架空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
0。
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无锈蚀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湍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2.0。
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2。
0.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由用黑色金属制造的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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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
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
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
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0.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
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条 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
当出线超过两回路时,一般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但由一个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不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第3.0.6条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一般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当由此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第3.0.7条连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躲,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连接在变压器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3.0.8条如采用短路开关,线路上有分支变电所的终端变压器应和分支变电所同时装设快分隔离开关。
短路开关与相应的快分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闭锁装置。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短路开关应采用两相式。
第3.0.9条当需限制6千伏和10千伏出线的短路电流时,一般采用变压器分列运行、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分裂电抗器或电抗器等措施。
第四章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4.0.1条变电所宜采用整流操作电源或采用文流操作。
只有当技术经济合理时,才可装设一组110伏或220伏固定蓄电地组。
当采用整流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具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4.0.2条在有蓄电池组的变电所中,一般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在没有蓄电池组的变电所中,当变电所有两条35千伏电源进线时,一般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并宜分别接在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上。
如能从变电所外引人一个可靠的备用所用电源时,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两个可靠的所用电源时,可不装设所用变压器。
当变电所只有一条35千伏电源进线时,可只在35千伏电源进线上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五章控制室
第5.0.l条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操作电缆最短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第5.0.2条控制室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第5.0.3条控制室内可放置低压配电屏、充电设备、整流操作设备和直流屏等。
第5.0.4条控制室的可开启窗,应装设纱窗。
第5.0.5条控制室应采用不易起灰的地面,墙面和天棚应抹灰刷白。
第5.0.6条 35千伏屋外配电装置中的断路器,应在控制室内控制。
35千伏屋内配电装置中的断路器,一般在控制室内控制。
第5.0.7条 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中到用户去的线路断路器,一般采用就地控制。
第六章蓄电池室
第6.0.1条蓄电室向阳的窗户,应装磨砂玻璃或在玻璃上涂漆。
为避免风沙侵入或因保温需要,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6.0.2条蓄电池室的顶棚宜作成平顶,顶棚及墙壁均应严密并涂耐酸材料。
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能耐酸,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第6.0.3条蓄电池室的温度不应低于10℃。
计算蓄电池容量时,如已考虑了允许降低的容量,可适当降低对室温的要求。
第6.0.4条蓄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采暖。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焊接的光滑钢管,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6.0.5条蓄电池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蓄电池室的通用换气次数应保证每小时不少于15次,调酸室一般为5次。
第6.0.6条蓄电池室内不应装设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第七章电缆敷设
第7.0.1条电缆的路径应为最短,其路径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可能使电缆不致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
三、便于进行维修。
第7.0.2条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变电所围墙或所区交界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作。
电缆隧道中在变电所围墙或所区交界处的门应装锁。
第7.0.3条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排水措施。
电缆隧道可根据需要采取通风设施。
第7.0.4条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
直埋电缆应采用带铠装的(铝护套电缆除外)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
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采用黄麻外护层的电缆。
第八章防火要求
第8.0.1条变电所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8.0.2条变电所中消防设施一般采用砂箱和化学灭火装置;如附近已有消防管道,可同时设置消防栓。
第8.0.3条屋外充油电力设备单个油箱的充油量为1000公斤以上时,应设置容量为单个油箱充油量的100%或20%的贮油池。
设置20%油量的贮油池时,应设置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
贮油池的各边尺寸,一般较设备外廓尺寸相应长一米。
贮油池内一般铺设厚度不小于250毫米的卵石层,卵石直径一般为30-50毫米。
第8.0.4条当由一个露天变电所向一级负荷供电或变压器油量均为2500公斤以上时,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8.0.5条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的房间与其他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连接布置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严格。
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