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合集下载

十则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十则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

十则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青少年法律故事一为筹吧资去打劫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

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优等生入户抢劫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

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

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

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

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

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

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

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

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

青少年不守法的事例(精选6篇)

青少年不守法的事例(精选6篇)

青少年不守法的事例(精选6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青少年不守法的事例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一:做个知法守法的青少年做个知法守法的青少年教育目标:1. 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2. 预防青少年犯罪,3. 让学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方式和方法:学生主持,加以学生表演等形式1、身边的法律(班长主持开场)1. 案例一:1999年3月27日晚,在襄樊市的汉江沙滩上,一个由几名未成年人临时凑成的绑架团伙绑架了某中专生小刚,正当1他们打电话向被绑架人母亲索要6万元赎金时,被樊城公安分局米公派出所刑警一举抓获。

据查,他们曾多次敲诈小刚,金额达1000多元。

三名犯罪嫌疑人中,最小的方某(17岁)竟天真地问刑警:“把钱还给他(受害人),我可以走了吗,”2. 学生谈感想、讲身边的事情3. 请学生指4. 出所知的违法行为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许多的时候是由于我们的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的犯法犯罪的,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就非常的必要。

5. 国家的有关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预防青少年犯罪1. 案例二、三、四2案例二:小伟是一位初中生,平时就喜欢开玩笑,搞恶作剧。

今年年初的一天,他看到路边的广告语“当你有困难或麻烦时,请你拨打110”,灵机一动,谎称自己因钥匙丢失,无法进家门。

赶来的警察识破了他的谎言,严厉地批评了他,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小伟。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教育者应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模范守法、用法,以对学生形成潜移默化的正面影响。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供大家分享。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一16岁的小朱与15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

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

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

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

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强索17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7元,总共强索金额31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案例7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

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堕入爱河。

男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

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案例二法就在我们身边,只要人人懂法守法,我们的社会定会是和谐的!”要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从小抓起,让法律真正融入到孩子们的日常生活中。

小学的学生又有自身的独特性:年龄多集中在7-12岁,这一阶段是一个人“三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目前,由于小学生自身辨别能力差、心理不成熟、法律意识不健全,造成现在未成年人儿童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恶意犯罪的情况也有抬头的趋势,所以对儿童实时进行法制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的首要来源,家长是学生第一任老师,社会是孩子成长的大阵地。

中学生法律法制教育案例(3篇)

中学生法律法制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以下是一起发生在某中学的校园欺凌事件案例,通过对该事件的处理与反思,旨在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描述1. 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15日2. 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教室3. 案件涉及人员:小明(受害者)、小华(欺凌者)、小李(证人)、班主任4. 案件经过:(1)2021年3月15日上午,小明在教室里与小华发生口角,小华不满,遂对小明进行辱骂。

(2)课后,小华伙同小李在教室外对小明进行围殴,小明被打伤。

(3)事后,小明向班主任报告了此事,班主任进行调查。

(4)经调查,证实小华、小李的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三、案件处理1. 班主任对小明进行安抚,关心其伤情,并要求小华、小李向小明道歉。

2. 班主任对全班同学进行法制教育,强调校园欺凌的严重性。

3. 学校对欺凌者小华、小李进行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停课、赔偿损失等。

4. 学校向家长通报情况,要求家长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5. 学校对全校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受害者走出心理阴影。

四、案例反思1. 法律意识淡薄:小华、小李在此次事件中,对法律意识认识不足,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家庭教育缺失: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观念的灌输不够,导致孩子法制观念淡薄。

3. 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存在不足,导致事件发生。

4. 同学间关爱不足:在此次事件中,同学们对小明缺乏关爱,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

五、建议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2. 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

3.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4. 强化同学间关爱:同学们要关心彼此,互相帮助,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青少年法律案例打架斗殴(3篇)

青少年法律案例打架斗殴(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青少年打架斗殴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校园安全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打架斗殴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后果,并探讨如何预防和解决此类问题。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打架斗殴事件。

事件起因是两名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引发双方同学参与,形成了一场激烈的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双方使用木棍、椅子等工具进行攻击,导致多名学生受伤。

事发后,学校立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三、事件原因分析1.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青少年家庭教育观念淡薄,家长对孩子的关爱不足,导致孩子缺乏家庭温暖,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2. 学校教育不足:学校在德育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导致部分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

3. 同伴影响:青少年时期,同伴关系对个体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一些不良行为往往在同伴间相互模仿、传播。

4. 自我约束能力差:部分青少年自我约束能力差,容易冲动,缺乏理智判断。

四、事件过程及后果1. 事件过程:在口角发生时,双方情绪激动,言语攻击升级,随后引发双方同学参与,形成了一场激烈的斗殴。

2. 事件后果:在斗殴过程中,多名学生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学校、家长及警方高度重视。

经过调查,警方对参与斗殴的青少年进行了处罚,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处分。

五、案例启示及对策1. 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2. 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重视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

3. 社会关注:社会各界要关注青少年成长,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杜绝不良风气的影响。

4. 预防措施: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良行为。

六、总结青少年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伤害,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少年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少年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少年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法律对策。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小明(化名),男,15岁,某中学初中生。

因盗窃同学财物被学校开除,后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三、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1)家庭原因:小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离异,缺乏关爱。

他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导致心理失衡,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原因:小明所在的学校教育方式较为严厉,缺乏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

在校园中,他感受到了压抑和歧视,导致心理扭曲。

(3)社会原因:当前社会风气较为复杂,一些不良信息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网络游戏的普及使得部分青少年沉迷其中,荒废学业,导致价值观扭曲。

2. 犯罪特点(1)低龄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案例中的小明仅15岁。

(2)团伙化:部分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特点,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3)暴力化:部分青少年犯罪手段残忍,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

3. 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给予关爱和支持。

同时,要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远离不良信息。

(2)完善学校教育: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实施人性化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3)净化社会风气: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不良信息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

同时,加强青少年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

(4)加强法律援助: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要充分考虑其成长环境,给予适当的法律援助。

同时,加强社区矫正,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四、结论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法律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完善学校教育、净化社会风气和加强法律援助,有望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注:本文案例为虚构,旨在分析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法律对策。

)第2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青少年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青少年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名17岁的少年小明(化名),因盗窃邻居价值5000元的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小明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此次盗窃行为是其最后一次。

在审讯过程中,小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明被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许多家庭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缺失,导致青少年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不足。

学校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然而,一些学校在德育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青少年无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社会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社会环境对其影响极大。

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网络信息等对青少年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其容易受到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2.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提高学校德育教育质量。

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使他们在面对诱惑时能够自觉抵制。

(3)净化社会环境。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影视等媒体的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4)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要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结论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命运。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解决法治社会生成中最关键的“人”的因素。

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战略中重要一环,应成为普法教育的关键部分。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供大家分享。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一从少年“梅花帮”覆没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案例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成,他们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财物、猥亵未成年少女、敲诈勒索他人,恣意横行,无所不为。

日前,这个犯罪团伙在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的重拳打击下终于浮出水面———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

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

20xx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

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

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

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

20xx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

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

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

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20xx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xx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一)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

2001年8月15日晚,某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

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

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某中学蒋某寻衅滋事案。

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

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

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

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

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

2000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

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

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

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

蒋某被当场抓获。

2000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某某、陈某某骂他,就伙同林某在后楼操场拦截杨某某、陈某某,对他们进行殴打。

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以某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要殴打陈某某。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某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

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

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

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某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该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

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

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以后嘴巴封密。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

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

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某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

此时,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

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该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

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

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

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三)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青少年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知道自己有那些合法权益,更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在法治社会中生存和发展。

(四)通过法律学习,可以让青少年学生了解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产生原因。

1、当前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有:(1)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年龄却越来越趋于低龄化。

据统计,在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去年我市各地公安部门侦破有案件中,青少年的比例也占至70%—80%。

另据关数据分析,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满10岁。

(2)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

如去年发生在莲都区的以17岁李某为首的五人伙抢劫案,他们每次抢劫都非事先预谋,而带有偶发性。

如某一晚上,他们在一起打扑克,其中两名成员出去买烟,在店里碰到另两个买烟的人,发现他们拿出的钱包中有很多钱,于是立刻回去告诉其他成员,他们就带上菜刀、刺刀等凶器,一哄而上,将两个买烟人劫持到偏僻处,将其身上钱抢劫一空。

有些青少年则常常为一些不顺心的事、一个看不惯的举动、一名不顺耳的话而导致不寻常的犯罪。

又遂昌县某中学15岁学生杨某,与同班同学到刘某在教室里玩耍时发生口角,刘某转身打了杨某的嘴巴,杨立即掏出裤袋中的水果刀,向刘的背部刺了一刀,腹部刺了两刀,造成刘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结果杨某被决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5000多元。

这种突发性的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感情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不计后果,法制观念淡薄。

(3)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

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依次排列是:盗窃、抑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

其中主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

除上述几种典型的犯罪外,近几年又添了新的犯罪类型,涉毒、涉枪、赌博、和拐卖人口等犯罪日渐增多。

同时,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2002年6月16日,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子了,然而这一天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却令人刻骨铭心。

这天凌晨2点40分左右,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一幢小楼2层的招牌为“蓝极速网络”的网吧突然起火。

顿时,烈焰腾腾、势不可挡,大火还引起电器设备和显示器屏幕玻壳爆炸。

由于网吧只有一个门,着火时还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9住,网吧里的人无路逃生。

经市民帮助撬开个别护栏和及时赶到的消防队采取紧急措施后,部分被火围困的网民从窗户跳出或被救出。

待9部消防车将过火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大火扑灭,火灾当场烧死20人,17名伤者送医院抢救,后受伤者中又有5人死亡。

这场火灾造成的群死群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伤亡最多的,而纵火者是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因和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起意报复,故意纵火将网吧点燃。

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这几名中学生刘××、宋××、张×,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三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判处刘××、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纵火的还有张×(男)因不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人们之所以对此案无比震惊,不仅是因为这场火灾造成北京市伤亡之最,更主要的是对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的罪行竟如此恶性,如此危害社会和他人而触目惊心。

(4)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方向发展,但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

未成年人不管身体发育多好,力量多大,胆怯和恐惧是他们首次作案的常见心态。

同时,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作案时心理压力大,在实施暴力犯罪中,总担心被害人反抗,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常常是同学结合,邻里结合,患难结合,校内校外结合。

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他们往往是结伙行动,一起作案,一拍即和,一哄而起,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特点。

此外,青少年犯罪虽然体现出精选目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分工负责等成人化作案手段,但因为年龄与智力的关系,他们在作案时仍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如有的作案学生在两天内在同一学校门口两次抢劫相同的被害人,这些为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反映出青少年犯罪的幼稚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