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案例讨论课).-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我国公民李某相识于一次国际交流活动中,两人相恋并决定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
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于是在我国某城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二、案例简介婚后,王某与李某生活幸福,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李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反对。
李某遂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
2.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双方曾尝试沟通,但效果有限。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我国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的成长环境较为熟悉。
同时,李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
故法院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4. 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王某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涉外婚姻的合法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所在国均承认婚姻效力等。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合法有效。
2.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婚后生活、子女抚养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基于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分歧。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合法权益。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增多,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复杂多变的涉外法律事务,已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围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展开探讨,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首先介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定义、特点及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详细解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最后结合案例探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为了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于2010年制定并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合理平衡内外国法律的适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该法明确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确保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包括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以平等保护、合理平衡、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涉外婚姻适用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国公民李某(男)与我国公民张某(女)于2010年在我国某城市相识,后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我国。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往甲国工作,张某则留在我国。
由于两人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恶化,张某遂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涉外婚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应适用我国法律。
具体分析如下:1.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之一的。
本案中,张某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我国法律。
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中,张某为我国公民,李某为甲国公民,两人结婚时适用我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我国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判决准予离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涉外婚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适用我国法律具有以下合理性:1. 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适用我国法律,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
2. 符合国际惯例。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许多国家都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法院适用我国法律,符合国际惯例。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法律有利于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涉外婚姻适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婚姻在我国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如何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案例将围绕涉外婚姻适用法律的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我国某城市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
2011年,双方在美国举行了婚礼。
婚后,张某随李某回到美国生活。
2013年,张某因工作原因回到我国,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感情逐渐破裂。
2014年,张某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涉外婚姻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2. 案件应适用我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3. 如何确定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三、法院判决(一)涉外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我国法律。
因此,涉外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案件应适用我国法律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美国举行了婚礼,但在我国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我国法律。
理由如下:1. 双方在我国境内相识、相恋,并在我国境内发生争议。
2. 张某在我国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其希望在我国解决婚姻问题。
3. 适用我国法律更有利于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1. 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财产按比例分割。
2. 子女抚养: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轮流抚养子女。
四、案例分析(一)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涉外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有利于维护涉外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我国某城市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五年,期间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的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5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3. 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三、法院审理过程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我国无住所地,但有经常居住地,故原告王某向被告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婚、离婚,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后共同居住在我国,故应适用我国法律。
3. 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涉外婚姻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将以一个涉外婚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我国公民张某于2010年在我国某地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我国。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返回甲国,与张某分居。
2018年,李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得知此事后,也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李某和张某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三、法律适用问题1.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国际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3)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2. 案例中法律适用分析(1)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成立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是否成立。
(2)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效力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效力。
(3)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离婚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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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外,还 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 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 丈夫寄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 成,就一脚蹬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 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事实,不想承担抚 养儿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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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 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 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 每月350元。
n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 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 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 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 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 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 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 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
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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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 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 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 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系证件不全, 决定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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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
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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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 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 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 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 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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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结婚实质要件) 乔治与王芳婚姻登记案
n 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 在北京××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 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n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 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 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
n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之间的婚姻 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
n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 华实提起的离婚案,付春花未到庭,多 伦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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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n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境内一方当事人向 中国法院的起诉?
n 2、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如何适 用法律?
n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 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n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n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 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 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n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 婚要提供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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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2(结婚形式要件) 王伟和张莉婚姻无效案
n 3、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后,能否承认加拿 大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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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 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 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 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 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 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加以解决?
n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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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法 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 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 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 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 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 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 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 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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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说
n 世界各国都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而涉 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国际私法规范加以调整。
n 第一,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关系的统 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的冲突规范 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n 第二,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显得比 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更为重要。
n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原则和当事人规避法 律的情况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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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 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 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 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 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 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 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 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
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案例讨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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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北京人在纽约
n 王起明和郭燕在北京是一对恩爱夫妻, 到纽约后因生活工作上的诸种困惑和矛 盾,他们最终选择了在纽约离婚。不久, 郭燕与其美国老板结婚,后又离婚。
n 王和郭在均无美国国籍且未定居美国的 情况下,离婚是否有效?郭与其美国老 板结婚离婚应适用何国法律?我国涉外 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与其他国家有 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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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n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如何规定? n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n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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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3(离婚管辖权) 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案
n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 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实自 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 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 王华实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伦多 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王华实在离婚请求书中隐 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请求书 由王华实的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后,付春花气 愤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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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992年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
n 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n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 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 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 法院管辖。
n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