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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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
第一节 结婚〔一〕
一、结婚和跨国结婚
跨国结婚是指含有跨国因素或外国因素的婚 姻成立行为。跨国结婚也包括跨国结婚的实 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跨国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跨国夫妻关系中的财产 关系方面采用法院地法原那么 。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三〕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婚生子女 1.适用父母属人法 〔1〕适用生母之夫的本国法。 〔2〕适用生父的住所地法。 〔3〕适用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 法。 〔4〕适用父母的共同属人法 。 〔5〕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2.适用子女属人法 3.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四〕
〔二〕非婚生子女及其准正
1.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西方国家立法一般主张 适用母亲的属人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西 方国家一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
五、中国关于跨国离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那么?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受案法院在第三国, 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如适用当事人 共同的属人法。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一〕
一、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跨国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2〕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在没有共同
第二节 离 婚 〔二〕
〔二〕适用夫妻共同或一方的住所地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 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 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 我国相关立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有关理论我国相关立法一、关于国籍和住所:1国籍(1)自然人:内外冲突;内优先外外冲突:最后取得国籍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防止无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防止双重国籍(内外冲突,外优先);外外冲突:住所地或居住地,最密切联系(2)法人:注册登记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设立准据法;复合2住所:(1)自然人:基本同国籍(2)法人: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地我国:主要营业地;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对法人的认许:代表、分支机构:特别认许;其他:一般二、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1)自然人:属人法(大陆:国籍;英美:住所)主要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院地法我国:无规定(2)法人:依据章程2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2)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3宣告失踪和死亡:国籍国法;住所地法;重叠适用我国:住所地法三、物权(1)有关问题:范围;种类和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的方式;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保护(2)不动产:物之所在地(3)动产:一般:物之所在地例外:运输途中的物品(适用发货地法;收货地法;属人法)运输工具(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地法)中止或被内国解散的法人(中止:属人法;违反内国法被内国解散:内国法)与人身关系有关无主土地上的财产(占有者属人法)国家财产无体动产:所代表的文件所在地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规定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有关适用(4):国有化:不具域外效力:物之所在地法、主权原则、国家的承认、公共政策不予补偿及时、充分、有效适当合理我国:一般规定:对外资、中外合资,不征收有关协议适当合理(5)信托:我国: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四、债权(1)合同:主观论:意思自治客观论:缔结地法合同自体法最密切联系(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不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只用于合同领域;普遍适用;基本原则规定例外)特征性履行(直接原则;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规定例外情况)直接适用法(效力不可损抑,地位优越)我国:直接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民草第九编》中外合作土地开发、外在中投资)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化):货物买卖合同、科技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抵押和贷款、保险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代理合同、不动产买卖租赁、动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成套设备供应法官自由裁量(2)侵权: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重叠适用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挑选法院原则我国:侵权行为地法(行为地析取结果发生地)共同属人法(得采)重叠适用(以我国法识别:发生在境外的侵权)特殊侵权: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法院地法(3)无因管理我国无规定(4)不当得利我国无规定五、婚姻家庭1 结婚(1)形式要件:登记、领事、宗教、普通法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禁止条件(近亲、重婚、疾病)(2)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属人法结合(3)我国:形式要件:境内外外:登记、领事(互惠)、宗教(不具当然效力)中外:登记境外当地规定方式、领事实质要件:中方人员禁止条件:外交、公安、国安、机要、现役等掌握重大国家机密人员外方人员:可适当放宽法定婚龄、不得种族歧视或一夫多妻适用:婚姻缔结地(需考虑公共政策;不周延:只有中外、不区分形式、实质)2离婚(1)形式要件:判决、协议实质要件:原则性规定、列举(2)适用:法院地法属人法结合有利于实现离婚(3)管辖权:住所国籍结合(《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条约》兼采)(4)我国:管辖权: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境内婚后赴外:登记地或户籍地;境外结婚:仅当所在国以国籍国所属为由不受:原户籍地;留学生:登记地准据法:婚姻效力:缔结地法;其他:法院地法3收养(1)属人法法院地法(2)我国:结合4监护:监护人属人法被监护人属人法法院地法我国:被监护人本国法;在我国有住所:我国5扶养扶养人属人法被扶养人属人法共同属人法我国: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6关于婚生子女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无规定,参照扶养关系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后继结婚、国家行为、认领:我国无规定六、知识产权1专利权取得、效力:申请地法保护:权利取得地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2商标权成立、内容、效力:登记地法首先使用地法保护:法人中心管理所在地法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分割论3著作权成立、内容、范围:发表地;未发表:作者属人法保护:被请求国法创立、内容、消灭:行为实施地或侵权发生地法合同角度分割论4我国依据有关条约有关优先权我国公民在国外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须先在境内取得相关权利后,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著作权的双重国际标准七:继承1单一制: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我国:区别制2绝产:视为涉外法定继承:属人法视识别情况作不同规定:物之所在地法;直接规定归本国;视被继承人住所所在国主张我国:考虑互惠原则仅当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且为动产:外国法一般:物之所在地法八、破产1破产普及主义:具域外效力破产属地主义:不具域外效力我国:绝对的破产属地主义转为相对破产普及主义(通过互惠原则)2破产法律适用(1)权利别处权:物之所在地法取回权:物之所在地法撤销权:法院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结合抵消权:法院地法主债权准据法所属地法(2)债权范围、清偿程序:宣告国法(3)管理:破产宣告地法下次再发程序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国际私法旨在调整跨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应用,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婚姻的成立通常受当事人国籍规定的婚姻法管辖。

然而,当涉及到跨国婚姻时,涉及的国家法律可能存在冲突,此时需要运用国际私法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中美两国公民在日本结婚,其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将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日本法院将采用冲突法规则,综合诸多因素来确定最适用的法律。

这些因素包括当事人国籍、婚姻地点、当事人意愿等。

二、离婚及财产分割离婚是婚姻家庭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之一,而国际私法在离婚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当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时,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在其他国家离婚。

那么,离婚的效力如何认定?国际私法认为,离婚的效力应以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所适用的法律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法国居住,而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只有法国法院有权审理该离婚案件,那么即使夫妻已在其他国家居住多年,其离婚的效力仍以法国法律为准。

此外,在婚姻财产分割方面,国际私法也有相关规定。

例如,英国的离婚法规定了在离婚时应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提供了巨额婚前财产,根据英国的法律,这部分财产可能在离婚时不受分割的影响。

三、子女抚养权在国际私法中,子女抚养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当父母的婚姻出现问题时,子女的抚养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时,国际私法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抚养。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将决定子女抚养的问题。

例如,如果父母是法国公民,在法国生活,他们的子女抚养权将根据法国法律来处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私法也允许跨国抚养的安排。

例如,当事人的子女在不同国家生活,或者一方要迁居到其他国家等。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要求相关各方协商并制定最为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安排。

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须履行的手续。 1、登记制 2、仪式制 3、普通法婚姻方式。
第一节 结婚
三、中国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 1、对涉外婚姻中中方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机关、机要 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2、对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际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家庭问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家庭关
系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 的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国际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 辖权显得比在处理其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 更为重要。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当事人规避法 律的情况较多。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其一,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取得离婚 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法院地国掌握主动权,积极采用 对其有利的法律,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转致、反致 等手段拒绝适用其冲突规范援引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其二,在不少国家,涉外离婚的准据法即为法院地法, 在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实际上确定了离婚案件 的准据法;
其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决定了离婚案件的形式要件, 选择适宜的法院地对便利诉讼、减少诉讼费用具有积 极意义;
第四节 离婚
一、概述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法律规定得
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 的形式分为: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 机构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国际私法条文是国际法中的一部分,旨在调整国际私事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和适用对于跨国交易、国际民事诉讼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条文的背景、制定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背景国际私法条文的产生源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

在跨国交易和争端解决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争议成为常态,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私法条文应运而生。

二、制定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 相互尊重原则: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法律制度和主权,不存在一国法律高于其他国家法律的情况。

2. 自主意愿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适用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尊重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

3. 最有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行为与哪个国家具有最紧密联系,即该国法律应优先适用。

4. 公平合理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应注重公平和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条文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婚姻家庭关系:国际私法条文规定了在跨国婚姻或离婚案件中的适用法律和法律效力。

2. 财产权益:在涉及跨国财产争议时,国际私法条文确立了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适用法律。

3. 合同关系:国际私法条文对于跨国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4. 继承权益:国际私法条文规定了在跨国继承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和继承权益的保护原则。

5. 民事责任:国际私法条文确定了在跨国民事责任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和法律责任的确定原则。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条文适用的案例分析:1. 跨国婚姻案件:在中国与美国婚姻双方之一提起离婚诉讼时,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中国或美国的法律。

2. 跨国合同案件:在中国与德国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选择适用中国或德国的法律。

3. 跨国继承案件:在法国公民去世后,涉及法国和加拿大的继承问题,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应根据最有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用于解决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支柱之一,涉及到国际民事和商事交易中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法治和促进跨国经济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民事法律国际民事法律主要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合同等方面。

针对这些领域的问题,国际民事法律提供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此类涉外事务,从而实现了民事纠纷的跨境解决。

例如,在国际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适用法律、离婚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抚养权和探视权等问题。

在继承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适用法律、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等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跨境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商事法律国际商事法律则主要涉及到企业或个体之间的跨境商业关系,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问题。

在国际商事法律的框架下,各国之间签订的合同将会更加具有约束力,当有争议发生时也可以依照国际商事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贸易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和争议解决方法等问题。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私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权利保护、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问题。

这些法律规定为跨国商业合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国际私法的意义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保障和保护。

它使得不同国家的民事商事互动更加规范化和合法化,并建立了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机制,维护了国际法治,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民商事法律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元化的局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合作不断扩大,国际贸易、外商投资、跨境并购等领域的纠纷和风险也日益增多,需要更加完善的国际私法规定和法律机制来解决。

总之,国际民商事法律是国际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治和经济领域的重要支撑。

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在全球化时代,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越来越跨越国界。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跨国迁徙变得越来越普遍。

对于这些跨国婚姻和家庭,国际私法提供了一些规则和准则,以便解决由于法律差异导致的问题。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进行探讨。

一、婚姻法1.1约定适用法跨国婚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由于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不同,因此需要进行法律适用选择。

一般来说,遵循国际私法的规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若法律未被明确说明或双方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法律。

1.2动产、子女和财产分割婚姻中,财产、子女和动产分割问题很常见。

如果涉及到跨国婚姻,那么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划分也会不同。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财产和子女情况,并根据事实情况做出适当的安排。

二、家庭法律在跨国家庭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孩子的监护。

孩子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下,双方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也截然不同。

此外,在离婚后,伴随着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等问题,根据跨国离婚法律处理此类问题问题也需要考虑双方各自的国家法律规定。

2.1子女监护如果孩子在跨国婚姻家庭中出现争议,需先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孩子所在国的家庭法和儿童权利保护法。

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在自己国家的监护权、探视权、抚养权等问题,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处理。

2.2财产分配在跨国离婚中,根据双方夫妻财产状况,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如果一方或双方财产跨越不同国家,则需要考虑各国法律规定以及各国财产规定。

根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离婚后的配偶需要共同享有一部分财产,并享有婚姻期间通常所得一部分收入。

三、跨国婚姻的挑战跨国婚姻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众多,更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要求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跨国婚姻会面临很多挑战。

3.1法律适用的冲突因为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不同,双方可能会在适用法律方面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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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正:是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视同婚生子 女得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因认领而准正, 有些规定其生父母结婚后即准正,有些规定同 时具备认领和生父母结婚这两个条件。
二、中国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律 适用得规定
我国在这方面规定较少,意见试行189条对父母子女之 间的扶养关系作了规定:
1、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 系国家的法律。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夫妻关系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离婚 第五节 收养 第六节 扶养 第七节 监护
第一节 结婚
婚姻是婚姻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法 律行为。因此,婚姻必须满足婚姻 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第七节 监护
《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 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 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 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案例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 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 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 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 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 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 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 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 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问题。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节 夫妻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 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律适用连接点。 4、法律选择不是任意性的,受“有利于保护
被抚养人权益”为条件。 5、将扶养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同一法律
原则。
第七节 监护
一、概述 监护是指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 保护。 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 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的内容 1、人身权:保护教育权、惩戒权、法定
代理权、居所指定权等 2、财产权:管理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 者权益的法律。
其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决定了离婚案件的形式要件, 选择适宜的法院地对便利诉讼、减少诉讼费用具有积 极意义;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答:涉外夫妻财产关的法律适用原则: a.夫妻意思自治原则:即夫妻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进行选择适用的
法律,无选择可适用婚姻成立地法。如英、美、法、奥等国。 b.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这是捷、日、德、巴西、波立。c.适用 当事人住所地法。如瑞士及一些南美国际公约。
案例
1、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2、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 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一、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
1、认领:是指确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多 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认领以生父为限,非婚生 子女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无须认 领。一些国家规定,生父何生母均得为认领人。 出于主动认领称为任意认领。经诉讼程序责令 认领,称为强制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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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家庭问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家庭关
系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 的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国际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 辖权显得比在处理其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 更为重要。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当事人规避法 律的情况较多。
第四节 离婚
一、概述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法律规定得
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 的形式分为: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 机构所在地法律。
须履行的手续。 1、登记制 2、仪式制 3、普通法婚姻方式。
第一节 结婚
三、中国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 1、对涉外婚姻中中方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机关、机要 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2、对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
2011年4月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 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 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2011年5年, 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 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 人财产1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 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问:
案例
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 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 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 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 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 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 张能成立?为什么?
四、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 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 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一节 结婚
特点: 1、以属人法作为首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2、以共同经常居所地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第四节 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律。
45、论述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我国处理涉离婚案件的原则:①管辖权:在我境内的外国公民之间
或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以及国内的我国公民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 或港、澳同胞之间 的离婚案件,我法院均有管辖权。②民法通则147条 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 案件,均适用中国法律。③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要件离婚的, 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予办理,当事人应到居住地国家法院起诉,并 依法院地法离婚。④对外国法院涉外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 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又无异议的,我国人民法院经裁定可以 承认其对当事人双方有拘束力。若国内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在没有司法 协助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不承认其判决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国内 一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在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审理。 ⑤我国公民在境外依法院地法离婚的,凡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均为有效。 ⑥《民法通则意见》第188第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 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五节 收养
一、概述 收养是将他人子女领养为自己子女,从
而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涉外收养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1、收养的成立 2、收养的效力 3、收养的终止
第五节 收养
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 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 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 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法院地法律。
我国对涉外决案关系的立法及实践: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性立法。 根据立精神,实践中对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应 适用中国法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民法通则意思》189条规定,夫 妻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应适用与被扶养人有着密切联系国家的 法律。国籍住所及使善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 着密切关系。至于侨居国外的华侨之间或华侨与外国人之间的夫 妻人身与财产关系的争议,适用侨居国法,但不得与国法基本原 则冲突
第二节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分为
1、夫妻人身关系,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的男女双方,在社会上、家庭中的身份、 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夫妻关系
一、《法律适用法》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
特点:1、收养条件严格,为保护被收养人的 利益。2、收养效力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对收养人相对公平。3、解除收养适用被收 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有利于保护收养人。
第六节 扶养
一、概述 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 有经济能力的对于无力生活的应给予扶 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 经济上的相互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料 和精神上的相互安慰。类型:
克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属人法的对立。 3、以婚姻缔结地法作为补充。
第一节 结婚
(二)结婚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
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特点: 1、采用无条件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 2、复数连接点指引准据法使婚姻尽量有 效。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其一,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取得离婚 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法院地国掌握主动权,积极采用 对其有利的法律,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转致、反致 等手段拒绝适用其冲突规范援引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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