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PowerPoi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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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婚姻家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婚姻家庭的概念涉外婚姻家庭是指涉及不同国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或不同宗教信仰的婚姻家庭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则确定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之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国际私法原则:(1)主权原则: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承认各国法律的独立性。

(2)平等原则: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3)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参考国际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确定与该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四、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范围1. 婚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终止等方面。

如结婚登记、婚姻无效、离婚等。

2. 家庭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财产关系、继承权等方面。

如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等。

3. 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监护、收养、抚养等特殊法律关系。

如监护人的确定、收养关系、抚养责任等。

五、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规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如结婚登记、离婚等,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 地公民之间的结婚问题


1.在内地登记结婚 实质要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形式要件适用内地的《婚姻登记 办法》。 2.在中国境外缔结的婚姻 只要根据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婚姻,我 国予以承认。
二、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姓名权、同居义务、相互忠 实义务、家事代理权、住所决定权、参加工作及社会 活动的权利 1 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 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基本原则 2 我国的相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 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三) 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1) 概括式笼统采用“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这一术语, 规定一条冲突规范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2)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分为亲权、父母照顾权或 监护权,制定不同的冲突法规则,尤其是对监护权制 定单独的法律适用规则。 2 我国的相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 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 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 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2 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是一个包含实体法、程序法及冲突法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公约。 3 我国的相关规定 《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 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 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 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 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 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 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法婚姻无效和可撤销(PPT 48张)

涉外婚姻家庭法婚姻无效和可撤销(PPT 48张)

内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 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 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 合。 可撤销婚姻 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 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 益的有关条件,如达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 婚、禁止重婚等,不仅与男女双方当事人的 利益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利益相关。 私益要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与社会公 共利益无关,仅涉及当事人及其亲属利益的 有关条件。
总结:婚姻无效制度的利益考量 1、违反有效要件的婚姻,在法律政策上应否认 其效力,以保障结婚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2、婚姻缔结后成为既存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 妻共同生活本质,并为社会一般认可和承认, 其稳定性应予考虑,婚姻关系衍生的身份和 财产关系不能漠视 。 3、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 权益。
《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 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 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 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 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 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内地: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 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ppt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ppt

效。
具有相同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所属国
法律办理结婚。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适用法院地法 理由:离婚的法律具有强行的性质,离婚
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密 切相关,应适用法院地法。 缺陷:会产生挑选法院或“跛脚婚姻”的 情况。
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 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
——《通则》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法律。” ——《解释》188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 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以举行地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 人法。 在瑞士举行的婚姻,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 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 规定的要件, 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 举行。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 行地法。 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 的共同属人法。 如果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则不能在匈牙利缔结婚姻。
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在国 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符合当事 人的预期。
2、四种做法: (1)适用男方属人法。 (2)男女双方各依自己的属人法 (3)同时适用男女双方的属人法
(4)适用内国法。按照有的国家的法律规 定,结婚的当事人有一方为内国公民,或 者在内国有住所或习惯居所,则依内国法 确定婚姻的实质要件 。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PowerPointP(1)

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PowerPointP(1)

2、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 过去有的国家甚至认为对本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有
专属管辖权,如过去的苏联和匈牙利。现在则很 少有国家持这种观点。而且,以国籍为确定管辖 权唯一依据的国家已不多见。
目前,许多国家在以婚姻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离婚 案件管辖权的同时,还规定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 住所或惯常居所行使离婚管辖权。
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
(五)关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推定适 用婚姻缔结地法,即承认其效力。
(六)关于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可 参照《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 的若干规定》,即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 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 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如何规定?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
三、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 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 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 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 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 的结婚。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
(一)婚姻举行地法
是一条古老但目前仍然流行的原则。按照这一原 则,如果结婚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 件的规定,该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而且在任何 地方都有效;反之亦然。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结婚也是一种
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其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应适 用婚姻举行地法;
2、根据“既得权保护说”,将当事人依婚姻举行
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 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 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 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 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PPT】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PPT】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案4(亲子关系)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案

台湾人王旋展在台湾与高风风结婚,婚后多年 不育。王旋展来到我国福建省某地,经人介绍, 与福建省某地女子李玉达成借腹生子协议,由 李玉为王旋展生一子女,男女均可,所生子女 为王旋展所有,李玉哺乳6个月后交王旋展, 王旋展付李玉人民币5万元。协议达成后,王 旋展、李玉二人同居致使李玉怀孕分娩生一男 孩。哺乳期6个月后,李玉将孩子交给王旋展, 王旋展付李玉5万元人民币。
案5(涉外收养) 宋万福收养大陆孩子争议


原籍辽宁省的台湾居民宋万福,1949年随国民 党军队撤至台湾,在台湾定居。宋万福在台湾 结婚,婚后无子女。其妻在台湾病逝后,宋万 福孑然一身。 1991年,宋万福回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 在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办理了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 登记。后来,宋万福发现养子有先天性心脏病, 遂反悔,否认他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 为此,宋万福与养子的亲生父母发生争执,诉 至法院。
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案例讨论课)
北京人在纽约
王起明和郭燕在北京是一对恩爱夫妻, 到纽约后因生活工作上的诸种困惑和矛 盾,他们最终选择了在纽约离婚。不久, 郭燕与其美国老板结婚,后又离婚。 王和郭在均无美国国籍且未定居美国的 情况下,离婚是否有效?郭与其美国老 板结婚离婚应适用何国法律?我国涉外 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方面与其他国家有 何差异?


法院经调查认为,收养人、送养人系成年人,被收养 人系未成年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 人已经履行了收养法定手续,收养关系已正式成立, 具有法律效力,应予确认。宋万福否定收养关系的存 在,与事实不符,有悖法律。但送养人未向收养人如 实告知其儿子的身体情况,亦是事实。法院从实际情 况出发,对本案予以调解,解除了宋万福与养子之间 的收养关系。 1、涉外收养应适用什么法律? 2、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3、收养子女应履行哪些手续? 4、收养关系经成立,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一讲 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一讲 涉外婚姻、家庭和继承
• 收养的法律适用 收养人属人法、被收养人属人法、法院地 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 涉外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 扶养的法律适用 分别按不同扶养关系规定法律适用模式和混合规 定模式 被扶养人的属人法、扶养人的属人法、二者共同 的属人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法
★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指夫妻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互同居 和扶助义务等。 夫妻本国法、夫妻住所地法、法院地法、 二者结合适用。
•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约定(意思自治)、夫妻属人法 (国籍、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1,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2,许多国家规定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3,是外国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的条件之一
•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1,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 2,当事人的国籍 3,兼采住所地和国籍两种标准
我国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特殊情况下的“被告就原告”原则
• 第17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问题的法律适用
• 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 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 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当事人属人法、本国法与法院地 法相结合、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 公共秩序和保护本国人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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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些国家法采用以婚 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法的方式 来决定婚姻形式要件。
1898年《日本法例》第13条
第2款规定关于婚姻的方式,原则上适用婚姻举 行地法,接着第3款又进一步规定,符合当事人 一方的本国法规定的方式,亦为有效。但如果婚 姻在日本举行,当事人一方为日本人时,则不在 此限。在此种情况下则适用婚姻举行地,也即一 方当事人本国法的日本法。据此规定,外国人之 间在日本举行的结婚或外国人和日本人之间在国 外举行的结婚,如果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 也是有效的。这种立法方式,明显地表现了广泛 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
(三)混合制
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考虑了在不同 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 姻举行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其比较 灵活和切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 事人的属人法。
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 举行结婚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如果外 国人之间结婚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 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时,仍可以 结婚。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原则和当事人规 避法律的情况较多。
第一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 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结婚只有符合法 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 成立。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和必须排除 的条件。前者一般指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பைடு நூலகம்婚 龄,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等。后者一般指双方当 事人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没有不能结婚的 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存在另外的婚姻关系等。
(一)婚姻举行地法
是一条古老但目前仍然流行的原则。按照这一原 则,如果结婚符合婚姻举行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 件的规定,该婚姻就是有效的婚姻,而且在任何 地方都有效;反之亦然。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结婚也是一种
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其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应适 用婚姻举行地法;
2、根据“既得权保护说”,将当事人依婚姻举行
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 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 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 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 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该案所涉及的问题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 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第11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 法律适用
本章主要内容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六、监护的法律适用 七、扶养的法律适用
概说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都有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国际 私法规范加以调整。
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 国,在北京××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 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 业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 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之间的婚 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宗教方式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根据
自己信仰的宗教的规定,举行一定的宗教 仪式后,婚姻才成立。
一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依宗教仪式在教堂 举行婚礼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 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
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不过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
“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为了避
地法结成的婚姻视为一种既得权,这种婚姻也应 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3、婚姻的有效成立与否关系到举行地国家的善良 风俗和公共秩序,所以必须适用举行地法;
4、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地法简便易行。采
用此原则的有美国许多州和大多数拉美国家。
(二)当事人的属人法
由于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是否成 年、是否神智健全、是否已婚等)有密切 关系,所以许多国家对有关结婚实质要件 的问题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凡符合当事 人属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 效婚姻。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如果双 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自然简便容易。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不同,主要有以下做法:
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 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7和38条以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同时规定如 果外国人“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 越的障碍时,则不能在匈牙利结婚”。也 即外国人如若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婚 姻举行地匈牙利法的某些要件的规定。
乔治与王芳婚姻登记案
1、适用夫的本国法。目前此种做法已落伍于时代, 为许多国家所放弃。
2、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日本法 例》第13条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 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波兰、奥地利和秘鲁。
3、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婚姻只有在满 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 被认为是有效的婚姻。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 法令》第37条。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
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 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 要提供哪些证件?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目前,主要有民事登记和宗教方式
根据民事登记方式,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
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才成立。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 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这种关系产生的地域来看 从这种关系的内容来看
特点
第一,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涉外家庭关系 的统一实体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的 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涉外家庭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显得比 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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