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及完善建议

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研究及完善建议作者:高天方棋梓来源:《卷宗》2014年第07期摘要:婚姻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日益频繁,涉外婚姻的数量也日益见长。
随之就出现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各国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现象也就十分常见。
怎样解决婚姻的法律冲突,一向为世界各国所高度重视。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更加系统化与现代化,但该法在一些方面仍有待得到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本文拟就婚姻关系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对相关立法司法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只要具有涉外因素即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被认为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涉外婚姻关系的立法内容不够全面,仅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做出笼统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涉外婚姻家庭的数量一直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同时,涉外婚姻家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而涉外离婚及亲子关系案件是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类型。
限于篇幅,本文涉及的涉外婚姻关系主要涉及涉外结婚。
1 涉外婚姻概述涉外婚姻,是指在结婚的主体、举行地等方面涉及不比一个国家或地区,牵涉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从而具有涉外因素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婚姻。
一国有不同的法域的,不同法域的居民之间的通婚也称为涉外婚姻,如我国还包括涉港、澳、台的婚姻,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涉外结婚与国内结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内结婚所不具有的诸多涉外因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若干争议评析

彭思 彬
( 福建 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 州 3 0 0 ) 福 5 1 8
摘 要 :2 1 年 4月 开始 施 行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 涉 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 法 》 涉 外 婚 姻 家庭 关 系的 法 :0 1 中 就
“ 有 共 同 国籍 ” 形 下 法律 适 用是 否 遗 漏 , 等 。 着 眼 于婚 姻 家庭 关 系的 内在 逻 辑 、 际社 会 最新 立 法 经 验 没 情 等 国 和 中 国 涉外 婚 姻 家庭 法 律 适 用 实践 , 就 以上 问 题做 进 一 步 完善 和修 订 。 应 关 键 词 : 外婚 姻 家庭 关 系; 涉 法律 适 用 ; 议 争 中 图分 类 号 : F 7 D 91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0 3 (0 10 —8 —5 17 —5 9 2 1 )60 20
疑 而 仍 得 到 延 续 的 些 许 条 款 、 论 , 疑 还 将 继 讨 无
续 。 着 眼 于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内 在 逻 辑 、 际 社 会 国 最新立法经验和涉 外婚姻家 庭法律适 用实践 , 本 文 就 其 中 的若 干 问题 提 出 自己 的理 解 和认 识 。
收 稿 日期 : 0 10 — 4 2 1 - 9 1
婚条 件 , 用 当事人共 同经 常居所 地法律 ; 适 没有 共 同 经 常居所 地 的 , 用 共 同 国籍 国 法 律 ; 有 共 同 国 适 没
籍, 在一 方 当事 人 经常 居 所地 或 者 国籍 国缔 结 婚姻 的, 适用 婚姻缔 结 地 法律 。 从 冲 突规 范 的技 术 性 来 ” 看 , 里采用 了有 条 件 的选 择 性 法 律适 用 规 范 。其 这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思考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思考作者:覃雅席智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5期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冲向中国应运而生的。
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带来巨大改变,中国社会正处于从未有过的开放状态。
在此背景下,本文欲通过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作者简介:覃雅,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方向硕士研究生;席智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民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137一、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现状基于我国国情以及独特的地理环境,涉外婚姻呈现出分布集中、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矛盾普遍增多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在世界全球化快速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产物。
(一)分布集中不同地区体现出了不同地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同特点和渊源,也反映出促成涉外婚姻的各种因素。
我国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集中于侨胞居多的广东、福建,民族边境地区多的云南、广西、东北地区以及经济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程度高的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城市。
总观现状,涉外婚姻、家庭的分布情况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边境地区及侨胞聚集地区。
(二)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的涉外婚姻情况普遍存在着三个不平衡。
一是嫁出与娶入的不平衡,90%的涉外婚姻都是年轻女子外嫁为主。
二是夫妻年龄不平衡,并且夫妻年龄相差很大。
三是婚次状况不平衡,夫妻一方或双方多为再婚者,外籍一方尤甚。
另一方面,男方的优势一般体现在经济物质条件,社会地位,文化学历层次等方面,而女性往往在于额年龄,相貌和气质。
而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涉外婚姻的不稳定造成涉外婚姻的矛盾突出。
所以,发展十分不平衡。
(三)矛盾普遍增多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文化和对外交往也日益增多,同时涉外婚姻也必然随着大趋势表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方向。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内承 认 的 ; ) 国公 民和 中 国公 民在 中 国境 外 结 婚 。 ( 中 5 [ 1 3 ( ) 外婚 姻 案 件 的 特 点 二 涉
事法律 冲突 , 有关 国家通过双边 或多边 国际条 约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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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 的范 围不 断扩大 , 而间接调整 方法本 身存在 缺 乏针 对性 、 预见性 等方 面 的缺 陷 , 有 了 以其 他方 可 就 式来 顺应 对迅 速发 展 的涉外 民事关 系进行 调 整 的需
涉 外 婚 姻 法 律 适 用 问题 研 究
兼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涉 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 法 》 相关 规 定 的
王 晶
( 国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 院 ,北京 1 0 8 ) 中 0 0 8
摘 要 : 姻 法律 制 度 的有 效 实施 是 维护 社 会 和谐 与稳 定 的 重 中之 重 , 着 各 国人 民之 间 交往 日益 频 繁 , 婚 随 涉 外婚 姻 的 数 量 呈 上 升 趋 势 。 于各 国婚 姻 法律 制 度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外婚 姻 的 法 律 冲 突现 象 十 分 常 见 。 样 由 涉 怎 解 决婚 姻 的 法 律 冲 突 。 向 为世 界 各 国所 高 度 重视 。0 1 4 日施 行 的 《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涉外 民事 关 系法律 一 2 1 年 月1 中 适 用 法 》标 志 着 我 国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规 则 更 加 系统 化 与 现 代 化 , 该 法 在 一 些 方 面 仍 有 待 得 到 进 一 步 解释 。 但 和说 明 本 文 拟就 婚 姻 关 系 法律 冲 突的 基 本 理论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涉外 民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法 》 对《 婚 姻 家庭 关 系法 律 适 用 相 关 条 款 予 以 解读 , 对 相 关 立 法 司 法 实践 问题 提 出完善 建议 。 并 关键词 : 涉外 婚 姻 ; 法律 适 用 : 法律 适 用 法 ’ 中图 分 类 号 : F 2 D 5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16 3 (0 10 — 0 3 0 17 - 1 22 1 )8 0 2 — 6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调整国内法律制度。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在涉外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法律。
三、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我国已经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
3. 国内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无法适用,应当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4. 最密切联系法的适用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最密切联系法,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冲突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国际法、国内法和国际惯例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法律适用不明确部分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给法官的判断带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试论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婚姻的数量逐渐增长,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应对这一趋势,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首先分析涉外离婚的发展趋势,然后重点研究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管辖权、程序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涉外离婚概述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在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遵循法院地法的原则,即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将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则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有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如果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建议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我国涉外离婚法律框架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这一框架旨在处理跨国婚姻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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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若要使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按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
《批复》第3条规定,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只要他们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持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
即可办理婚姻登记。
同时为了保证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者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
3、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和无配偶证明;对来自和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持有该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我国与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
(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意见(试行)》中,对该条解释为“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三、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及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此条款充分肯定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区别,同等受到保护。
所以制定这方面的法律适用规范就没有任何意义,但关于父母与子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适用规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了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9条作了补充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上述规定首先需肯定的是在扶养领域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大进步,增加了选择法律的灵活性。
其次,对扶养问题作广义理解,以整体看待,统一适用一个法律,使操作灵活、方便,适应了扶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形成夫妻财产制。
在实践中,有的国家规定,婚姻当事人得订立契约选择某种财产制。
如他们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即适用法定财产制。
有的国家则规定,不得于婚后订立财产契约,即必须适用法定财产制,各国法律中的夫妻财产制种类复杂,名目繁多,如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或丈夫经管制和分别财产制等。
各国一般都采用上述诸财产制之一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以其他数种作为约定财产制。
由于各国的具体规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不时产生法律冲突,提出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如下几种不同的主张:其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早先,德国和日本的立法规定夫妻财产制适用丈夫之本国法。
其二,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一些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其三,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英国、美国、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认为,婚姻关系属合同关系,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是说,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确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未选择,有的国家规定,由法院推定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同。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