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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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学籍管理工作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义务教育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对于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育秩序,推动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乡交流的不断加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学校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城市规模的扩大,致使城内就学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跨区转学、城乡之间转学的越来越多,给学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学籍管理工作与中小学招生工作,特别是与城内中小学招生工作关系密切,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因此,各学校要从顾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信息收集、汇总、建立、变更、报备等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四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严格按照标准班额招生,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五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区教育局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鄂教基[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17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全省基础教育数据核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现就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学生学籍注册制度1、建立学生学籍注册县级负责,市州监管制度。

学生学籍注册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学籍数据的真实完整承担主要责任。

从今年秋季开始,县级教育局要依托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在每年10月底以前组织完成新生注册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学籍注册工作的监管,既要督促县级教育局按时按要求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又要对其学生学籍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特别要对无法进行身份证比对的学生逐一核查。

今年6月30日以前,各市、州教育局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完成当前义务教育在读学生的学籍注册和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

2、建立学生身份证号比对制度。

学生身份证号码是学籍网络管理系统用于查验学生学籍、防止学生重复注册学籍的重要信息。

在注册学生学籍时,各地一定要完整、准确录入每一个学生的身份证信息。

其中,外籍(含港澳台)学生在鄂就读的,用学生的护照编号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编号替代“身份证号码”进行填写。

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提供“公安部门人口数据库”,供县级教育局远程校验已录入的学生身份证信息。

今年8月底以前,各地要完成在籍学生身份证信息的补录、校验审核工作。

凡已录学生身份证信息未获通过的,应重新予以核对并更改正确;对尚未办理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应敦促学生家长到公安部门办理学生身份证号码。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目录基本信息文件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教基[2004]6号简介各区教育局、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直属中小学:现将《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第二条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

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

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

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

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1/ 11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九年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九年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的基本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立即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学籍登记材料应完整、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四、退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学校应及时在学籍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九条教导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三、负责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纠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向教导处报告。

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留)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核对学生户籍、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更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级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品德、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可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与处分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籍档案资料。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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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涂改、伪造转学、休学、借读学生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六章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目前主要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小学低年级称操行评定)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实行等级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全省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二十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原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学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借读不得变更年级。
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借读是指因法定监护人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
第十九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民办学校按照自己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初中新生,具体招生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新生名单需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学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途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
上述休学的相关材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学区转学办理有关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并在网上查阅学生学籍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对学生转学,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转学。
第三章转学
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
转学手续。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将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常住地学校就读:⒈法定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法定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烈士子女、孤残儿等。
城市新生入学。地方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划定小学、初中的服务范围,并按照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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