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和生态效益,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等)、铁路、水系等建设的带状、一般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和配套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生态廊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属地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县(市、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经费按属地原则及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纳入市、县(市、区、管委会)政府部门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生态廊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工作经费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编制生态廊道规划应依据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生态环境需求、公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生态廊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为了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确保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和设计准则。
1. 生态廊道的规划设计应基于科学调查和生态评估,确定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和重要生态功能。
2. 生态廊道的布局应考虑环境条件和生物要求,尽量避免破坏或分断原有的生态连通性和迁移路径。
3. 生态廊道的宽度应根据所连接的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种群需求来确定,同时考虑到特定物种的迁移距离和栖息地要求。
4. 生态廊道应设立合适的边界保护措施,包括建立生态屏障、限制非法采伐和开发、排除外来入侵物种等,确保廊道内的生物群落不受干扰。
5. 生态廊道的建设应采用生态工程技术,如植物引种、生物修复、水土保持等,确保廊道内的生态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6. 生态廊道的管理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廊道的功能和效益得以保持。
7. 生态廊道建设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因素,保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生态廊道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
通过遵守生态廊道建设标准,可以有效保护和恢复城市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连续性,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S312郑州段绿化施工单位

S312郑州段绿化施工单位
根据规划,郑州市沿黄生态廊道将着力建设“两脉”“三带”“四区”“多节点”。
“两脉”即黄河大堤生态廊道、S312生态廊道;“三带”即堤北亲水观河风光带、淤背堤生态休闲体验带、延展区森林生态屏障带;“四区”即惠济区、金水区、郑东新区与中牟县行政区形成的四个不同特点生态景观区;“多节点”即结合道路交叉口、人文历史遗址、休闲广场、服务驿站等,打造不同层次、规模的生态景观、文化展示、休闲服务等景观节点。
其中,S312绿化工程是生态廊道建设的重点项目。
由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进行招标,最终确定S312郑州段绿化施工单位为:
河南鸿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
目前市区段主路网基本收尾,四港联动大道至中牟段已经完工,本次主要是市区段红线范围内的绿化工程(江山路—四港联动大道连接线段)。
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

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龙湖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发挥龙湖综合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龙湖保护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湖保护区域,是指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及其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湖心岛、环湖等相关区域。
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龙湖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利用、保障功能、加强管理、生态养护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郑东新区内设有派出机构的,由其派出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龙湖保护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派出机构的,可以委托郑东新区相应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保护规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龙湖保护规划。
编制龙湖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公共设施】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龙湖保护区域的公用码头、栈道、驳岸、闸坝、桥梁、环湖截污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设置保护区域标识、安全警示标牌、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动与龙湖保护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生态建设】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龙湖保护区域内绿化覆盖、景观亮化、路面铺装等工程项目,改善和维护龙湖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龙湖保护区域纳入本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
第八条【水工程管理】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龙湖保护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水资源调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运行龙湖水域的水量调度计划,满足防洪、排涝、调蓄灌溉和生态景观用水需求。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郑政文[2012]27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12〕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重大意义。
郑州市作为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增长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经济发展方式深刻调整和战略支撑产业重新构筑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诸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经济转型与污染减排矛盾日益加剧、环境改善与群众期盼差距较大等问题。
坚持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是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必然选择。
加强环境保护是郑州都市区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迫切愿望的有效举措,是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关系当前与长远、国计与民生、和谐与稳定的大事来抓,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努力开创郑州都市区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牢牢把握“四个重在”(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按照“两保”(保障发展、保护环境)根本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重点在“实行总量预算管理、建立良性机制,推进区域环评、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监管手段、实现有效监管”等方面下功夫、求实效,着力破解郑州都市区建设中的环境资源“瓶颈”制约,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完善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的机制体制,切实高效利用环境容量,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努力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工作新路子,推动郑州都市区实现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绿地率标准(一)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
(三)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绿化用地面积(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
(三)改建旧城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并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
四、绿化植物选择(一)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二)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适应性强,生长周期长,易于养护;2. 观赏价值高,具有较高的生态效益;3. 优先选用本地植物,减少外来植物的使用。
五、绿化建设和养护(一)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科学设计;2. 绿化与城市景观、文化相结合;3. 绿化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二)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修剪、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2. 保障绿化植物生长环境,防止绿化设施损坏;3. 严格执行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绿化效果。
六、绿化保护(一)禁止砍伐、移植胸径4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50年以上的法国梧桐,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款每株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七、鼓励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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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廊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铁路、水系建设的线状或带状、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一般由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构成。
第四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路面、硬质铺装、标识、休闲服务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办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生态廊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生态廊道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第九条(鼓励参与)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规划总要求)生态廊道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郑州都市区、荥阳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现有的地势、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体现提高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宜居质量和景观美化水体的总体要求,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交通道路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态建设规划、.和协调。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生态廊道专项规划由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的编制)生态廊道设计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报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按照“公交进港湾、行走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即在两侧50米宽廊道内设微地形、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及服务休闲设施,乔灌花草相结合,突出生态,兼具景观文化、服务、交通、休闲功能。
规划建成区外,以种植乔木、亚乔木为主,形成生态林带,结合地形,随行就势,体现节约园林理念。
新建设的交通道路,单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米宽绿化带;双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20米宽绿化带;双向4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30米宽绿化带;双向6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50米宽绿化带。
过城(镇)区的绿化带设计要兼具休闲、交通功能。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生态廊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生态廊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规划的控制宽度及实施建设的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确定的生态廊道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对生态廊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生态廊道总长度和面积,不影响景观、廊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规划配套设施)生态廊道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配套设施1. 交通设施: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2. 服务设施:加油站、公建综合体(公厕、小超市、休闲驿站)、管理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3. 基础设施:给排水、弱电、照明等设施;4. 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三章建设第十八条(建设原则)生态廊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建设技术导则,规范全市生态廊道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生态廊道包含的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责任)市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廊道建设,其他生态廊道建设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生态廊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生态廊道工作机构报告廊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组织建设)生态廊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建设模式上,推行工程招标制度,优选施工单位,严格各项施工操作规范;在资金管理和拨付上,坚持建设资金与任务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挂钩;在质量管理上,严格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使用规格大、株型好、无病虫危害的适生植物,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再生资源的使用,配置雨水收集系统。
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备案和竣工验收)生态廊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标后、开工前到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组织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整改。
管理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负责。
市生态廊道牵头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技术导则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管养技术标准附后),统一全市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生态廊道的管护、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生态廊道管护中的问题,确保生态廊道景观良好,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管理移交)生态廊道竣工验收后,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310号),进行管理移交。
第二十六条(管理模式)生态廊道管理由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明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可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成立生态廊道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化公司具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管理内容和要求)生态廊道内的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物景观;各类设施、历史人文资源要素,包括绿化系统、慢行系统、游憩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
生态廊道管理按照“绿化示范道路”标准实施一级管理,招严奖惩和监管连带责任机制的办大标段,标管理要采取高资质、.法,强化对管养公司和监管单位的约束。
第二十八条(占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生态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以及其他设施等。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生态廊道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临时占用和挖掘生态廊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行为管理)生态廊道内禁止下列行为:1. 摆摊设点,占道停车,堆放杂物;2. 乱丢乱扔垃圾,破坏生态廊道环境卫生及景观;3. 擅自挖掘生态廊道;4.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5. 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生态廊道的附属设施;6. 在生态廊道配套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7. 破坏生态廊道环境的活动,包括移伐树木、毁坏花草、挖沙取土等;8. 其他占用和破坏生态廊道的行为。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生态廊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态廊道管理制度,对生态廊道的状况、范围界限、会议纪要、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建设情况等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参与生态廊道管理认捐、认养、认管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与维护。
对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维护的企业,可以在生态廊道设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生态廊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荥阳市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一、根据《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的管养工作。
二、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一)绿化养护管理1. 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复层配置,比例适宜;物种多样,层次丰富,季相变化明显;景观特色突出,效果良好。
2. 植物生长健壮,叶色正常,无死株、缺株、残株;无干枯、劈裂、丛生枝,无残花败絮;生长季节无卷叶、焦叶、枯萎现象;倒伏、倾斜处理及时。
3. 草坪平整、均匀,无杂草、漏草、斑秃及明显践踏现象,修剪及时,边线清晰。
4. 树木修剪适时合理,形状良好,剪口平滑,抹芽及时彻底,树形美观。
5. 绿篱、模纹植物修剪三面平整,直线笔直,曲线流畅,无缺株断带现象;造型植物修剪符合造型要求,形似神似。
6. 及时浇水,适时施肥,无干旱、积水、缺肥及肥害生长不良现象。
7. 病虫害防治及时有效,无明显病虫危害现象。
无明显石粒。
无板结,,(起伏自然)土地平整土壤疏松,8.(二)环境卫生管理1. 廊道园貌干净、整洁、美观;公厕无污秽、无异味、无破损;垃圾日产日清。
2. 各类建筑物、结构物及公共设施外观完好,无污染,无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拉乱搭现象;各类设施定期清洁、整洁美观。
3. 无违章搭建,乱设广告,侵占绿地现象。
(三)设施管理1. 公交港湾、加油站、公厕、自行车驿站、售卖铺、休闲设施、公共电话亭、信息指示牌、座椅、路灯、硬化铺装、园林小品、自行车道和人行步道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完善实用,与景观相协调,布局合理,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2. 硬化铺装、自行车道、人行步道和游路平整自然,无积水、破损现象。
花坛挡墙、侧石、围栏破损及时修复。
3. 公建综合体和各类公共设施外观完好,功能齐全,构建完整无损。
4. 公交港湾、加油站、公厕、自行车驿站、休闲设施、公共电话亭、座椅、路灯、浇灌、垃圾箱等设施完好,能正常使用。
5. 售卖铺、信息指示牌位置合理,牌示整齐美观,用语及文字书写规范。
(四)服务管理管养人员配备满足管理的需要,着装整齐,挂牌上岗,1. 在岗在位,应知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