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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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布局建设若干国家中心城市,是引领全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举措。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郑州作为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区位优势明显,腹地市场广阔,人力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良好条件和巨大潜力,但经济发展体量、科技创新水平、辐射带动能力等仍需加快提升,迫切需要抢抓机遇、勇担使命,实现更大作为。

为加快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引领中原发展、支撑中部崛起、服务全国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引领中原城市群发展和支撑中部地区崛起。

郑州地处国家“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中陆桥通道和京哈京广通道交汇处,是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

但郑州经济首位度不高,高端要素资源集聚力不强,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足。

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有利于推动郑州提升综合经济实力,补齐创新发展和高端功能短板,引领中原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支撑中部地区崛起。

二是有利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带动中部地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郑州坐依中原经济区广阔腹地,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拥有郑东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平台,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有利于郑州整合资源和政策,将人力资源、市场空间、功能平台等优势转化为发展新动能,积极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模式,带动中部地区加快发展。

三是有利于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积极服务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郑州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主要节点城市,是我国重要综合交通枢纽、商贸物流中心和内陆进出口大市,具有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的先天优势,但开放水平不高、窗口作用不强。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有利于郑州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推动对内对外开放联动,不断拓展开放发展新空间,积极服务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郑州市园林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郑州市园林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3)其他土木工程建筑(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TOP3
郑州市第三苗圃灾后重建项目中 标结果公告
河南省永业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西路生态廊道改造提 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郑州唐通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郑州市文化公园改造提升项目中 标结果公告
郑州领创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1.4.1 重点项目
(1)环境治理业(5)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装载铲车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河南省育林机械装 备有限公司
321.5
2023-04-27
3/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TOP3 TOP4 TOP5
郑州博耀科技有限 公司
0.5
TOP3
郑州市园林局电子卖场直接订购 成交公告
河南省博思创伟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
0.3
TOP4
郑州市园林局密码保密柜项目商 城采购成交公告
河南省君临电子有 限公司
0.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9-22 2023-07-07 2023-07-11 2022-09-21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郑州市园林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45.0%。500 万以上大额 项目 5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和生态效益,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等)、铁路、水系等建设的带状、一般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和配套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生态廊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属地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县(市、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经费按属地原则及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纳入市、县(市、区、管委会)政府部门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生态廊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工作经费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编制生态廊道规划应依据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生态环境需求、公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生态廊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
生态廊道建设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为了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确保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和设计准则。

1. 生态廊道的规划设计应基于科学调查和生态评估,确定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和重要生态功能。

2. 生态廊道的布局应考虑环境条件和生物要求,尽量避免破坏或分断原有的生态连通性和迁移路径。

3. 生态廊道的宽度应根据所连接的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种群需求来确定,同时考虑到特定物种的迁移距离和栖息地要求。

4. 生态廊道应设立合适的边界保护措施,包括建立生态屏障、限制非法采伐和开发、排除外来入侵物种等,确保廊道内的生物群落不受干扰。

5. 生态廊道的建设应采用生态工程技术,如植物引种、生物修复、水土保持等,确保廊道内的生态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6. 生态廊道的管理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廊道的功能和效益得以保持。

7. 生态廊道建设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因素,保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生态廊道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

通过遵守生态廊道建设标准,可以有效保护和恢复城市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连续性,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需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备案后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五号《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30日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

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

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龙湖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发挥龙湖综合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龙湖保护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湖保护区域,是指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及其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湖心岛、环湖等相关区域。

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龙湖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利用、保障功能、加强管理、生态养护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郑东新区内设有派出机构的,由其派出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龙湖保护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派出机构的,可以委托郑东新区相应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保护规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龙湖保护规划。

编制龙湖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公共设施】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龙湖保护区域的公用码头、栈道、驳岸、闸坝、桥梁、环湖截污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设置保护区域标识、安全警示标牌、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动与龙湖保护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生态建设】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龙湖保护区域内绿化覆盖、景观亮化、路面铺装等工程项目,改善和维护龙湖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龙湖保护区域纳入本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

第八条【水工程管理】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龙湖保护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水资源调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运行龙湖水域的水量调度计划,满足防洪、排涝、调蓄灌溉和生态景观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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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廊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铁路、水系建设的线状或带状、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一般由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构成。

第四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内绿化、路面、硬质铺装、标识、休闲服务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1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办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生态廊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生态廊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生态廊道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第九条(鼓励参与)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规划总要求)生态廊道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郑州都市区、荥阳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现有的地势、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体现提高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宜居质量和景观美化水体的总体要求,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交通道路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2 —和协调。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生态廊道专项规划由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的编制)生态廊道设计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报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按照“公交进港湾、行走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即在两侧50米宽廊道内设微地形、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及服务休闲设施,乔灌花草相结合,突出生态,兼具景观文化、服务、交通、休闲功能。

规划建成区外,以种植乔木、亚乔木为主,形成生态林带,结合地形,随行就势,体现节约园林理念。

新建设的交通道路,单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米宽绿化带;双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20米宽绿化带;双向4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30米宽绿化带;双向6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50米宽绿化带。

过城(镇)区的绿化带设计要兼具休闲、交通功能。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生态廊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生态廊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规划的控制宽度及实施建设的时间安排。

—3 —第十六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确定的生态廊道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对生态廊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生态廊道总长度和面积,不影响景观、廊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规划配套设施)生态廊道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配套设施1. 交通设施: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2. 服务设施:加油站、公建综合体(公厕、小超市、休闲驿站)、管理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3. 基础设施:给排水、弱电、照明等设施;4. 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三章建设第十八条(建设原则)生态廊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建设技术导则,规范全市生态廊道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生态廊道包含的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 —第二十条(建设责任)市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廊道建设,其他生态廊道建设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生态廊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生态廊道工作机构报告廊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组织建设)生态廊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建设模式上,推行工程招标制度,优选施工单位,严格各项施工操作规范;在资金管理和拨付上,坚持建设资金与任务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挂钩;在质量管理上,严格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使用规格大、株型好、无病虫危害的适生植物,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再生资源的使用,配置雨水收集系统。

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备案和竣工验收)生态廊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标后、开工前到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组织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整改。

第四章管理—5 —第二十四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负责。

市生态廊道牵头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技术导则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管养技术标准附后),统一全市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生态廊道的管护、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生态廊道管护中的问题,确保生态廊道景观良好,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管理移交)生态廊道竣工验收后,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310号),进行管理移交。

第二十六条(管理模式)生态廊道管理由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明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可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成立生态廊道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化公司具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管理内容和要求)生态廊道内的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物景观;各类设施、历史人文资源要素,包括绿化系统、慢行系统、游憩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

生态廊道管理按照“绿化示范道路”标准实施一级管理,招标管理要采取高资质、大标段,严奖惩和监管连带责任机制的办—6 —法,强化对管养公司和监管单位的约束。

第二十八条(占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生态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以及其他设施等。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生态廊道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临时占用和挖掘生态廊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行为管理)生态廊道内禁止下列行为:1. 摆摊设点,占道停车,堆放杂物;2. 乱丢乱扔垃圾,破坏生态廊道环境卫生及景观;3. 擅自挖掘生态廊道;4.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5. 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生态廊道的附属设施;6. 在生态廊道配套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7. 破坏生态廊道环境的活动,包括移伐树木、毁坏花草、挖沙取土等;8. 其他占用和破坏生态廊道的行为。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生态廊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态廊道管理制度,对生态廊道的状况、范围界限、会议纪要、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建设情况等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认管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7 —与维护。

对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维护的企业,可以在生态廊道设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生态廊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8 —附件荥阳市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一、根据《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廊道的管养工作。

二、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一)绿化养护管理1. 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复层配置,比例适宜;物种多样,层次丰富,季相变化明显;景观特色突出,效果良好。

2. 植物生长健壮,叶色正常,无死株、缺株、残株;无干枯、劈裂、丛生枝,无残花败絮;生长季节无卷叶、焦叶、枯萎现象;倒伏、倾斜处理及时。

3. 草坪平整、均匀,无杂草、漏草、斑秃及明显践踏现象,修剪及时,边线清晰。

4. 树木修剪适时合理,形状良好,剪口平滑,抹芽及时彻底,树形美观。

5. 绿篱、模纹植物修剪三面平整,直线笔直,曲线流畅,无缺株断带现象;造型植物修剪符合造型要求,形似神似。

6. 及时浇水,适时施肥,无干旱、积水、缺肥及肥害生长不良现象。

7. 病虫害防治及时有效,无明显病虫危害现象。

8. 土壤疏松,土地平整(起伏自然),无板结,无明显石粒。

—9 —(二)环境卫生管理1. 廊道园貌干净、整洁、美观;公厕无污秽、无异味、无破损;垃圾日产日清。

2. 各类建筑物、结构物及公共设施外观完好,无污染,无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拉乱搭现象;各类设施定期清洁、整洁美观。

3. 无违章搭建,乱设广告,侵占绿地现象。

(三)设施管理1. 公交港湾、加油站、公厕、自行车驿站、售卖铺、休闲设施、公共电话亭、信息指示牌、座椅、路灯、硬化铺装、园林小品、自行车道和人行步道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完善实用,与景观相协调,布局合理,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2. 硬化铺装、自行车道、人行步道和游路平整自然,无积水、破损现象。

花坛挡墙、侧石、围栏破损及时修复。

3. 公建综合体和各类公共设施外观完好,功能齐全,构建完整无损。

4. 公交港湾、加油站、公厕、自行车驿站、休闲设施、公共电话亭、座椅、路灯、浇灌、垃圾箱等设施完好,能正常使用。

5. 售卖铺、信息指示牌位置合理,牌示整齐美观,用语及文字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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