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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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实施日期】2019.01.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五号《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30日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郑政办〔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3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5日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100号),加快提升我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持续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及郑州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提高我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统筹城乡绿色发展,努力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构建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生态经济发展,加快生态强市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水生态廊道实施方案

水生态廊道实施方案

水生态廊道实施方案水生态廊道是指连接湖泊、河流、湿地和其他水域的生态走廊,它可以促进水资源的交换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于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实施水生态廊道,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对水生态廊道的路径进行科学规划。

在规划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水域之间的地理位置、水流方向以及生物迁徙的路径,以确保水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和通畅性。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规划路径与人类活动区域发生冲突。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水生态廊道的生态恢复和修复工作。

这包括对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和改善,清理河道和湖泊的污染物,修复湿地和河岸生态系统,以及恢复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通过这些工作,可以有效提高水生态廊道的生态质量,为水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水生态廊道的管理和保护。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水生态廊道的保护力度,禁止破坏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水生态廊道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生态廊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生态廊道。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水生态廊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通过定期对水生态廊道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水生态廊道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水生态廊道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水生态廊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提高水生态系统的整体质量。

综上所述,水生态廊道的实施方案需要从规划、恢复、管理和监测等方面全面推进,需要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生态廊道,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水生态廊道的实施和保护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绿地率标准(一)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

(三)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绿化用地面积(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

(三)改建旧城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并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

四、绿化植物选择(一)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二)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适应性强,生长周期长,易于养护;2. 观赏价值高,具有较高的生态效益;3. 优先选用本地植物,减少外来植物的使用。

五、绿化建设和养护(一)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科学设计;2. 绿化与城市景观、文化相结合;3. 绿化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二)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修剪、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2. 保障绿化植物生长环境,防止绿化设施损坏;3. 严格执行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绿化效果。

六、绿化保护(一)禁止砍伐、移植胸径4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50年以上的法国梧桐,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款每株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七、鼓励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郑政办〔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3〕18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体检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第四章实施要求第五章实施过程第六章更新政策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其他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战略部署,以“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为总目标,加快“四高地、一枢纽、一重地、一中心”和郑州都市圈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行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全隐患消除的目标,具体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项目;(二)以老旧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低效或者闲置用地、建(构)筑物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项目;(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项目;(四)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五)以绿色空间、滨河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项目;(六)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等为更新目标,提升城市韧性的项目;(七)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生态廊道实施方案

生态廊道实施方案

生态廊道实施方案生态廊道是指连接不同生态系统的走廊,它可以促进物种的迁徙和繁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

在城市化进程中,生态廊道的建设变得尤为重要,以保护受到城市化影响的自然生态系统。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份生态廊道实施方案,以确保生态廊道的有效建设和保护。

首先,我们需要进行生态廊道的规划和设计。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要充分考虑周围生态系统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生态廊道的走向和范围,以及所需的土地资源。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生态廊道的连接性,确保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连通性和通畅性,以便于物种的迁徙和繁衍。

其次,我们需要进行生态廊道的土地征用和保护工作。

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需要保护好原有的生态系统,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生态廊道的土地资源不受到过度开发和污染。

接下来,我们需要进行生态廊道的植被恢复和保护工作。

植被是生态廊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物种的迁徙和繁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进行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促进植被的生长和繁衍,提高生态廊道的生态环境质量。

最后,我们需要进行生态廊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监测和评估是保障生态廊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廊道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生态廊道的有效实施和保护。

总之,生态廊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生态廊道的重要性,加强对生态廊道的规划、设计、土地征用和保护、植被恢复和保护、监测和评估等工作的重视,确保生态廊道的有效建设和保护,为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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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功能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依据《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廊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公路、铁路、水系建设的线状或带状、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开敞式绿地,一般由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构成。 第四条(管理容)本办法所称生态廊道管理,是指对生态廊道绿化、路面、硬质铺装、标识、休闲服务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办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明确生态廊道建设管理部门,承担辖区生态廊道的建设,负责辖区生态廊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保障)生态廊道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 第九条(鼓励参与)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生态廊道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十条(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生态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规划总要求)生态廊道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都市区、荥阳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部署,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现有的地势、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体现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宜居质量和景观美化水体的总体要求,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交通道路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和协调。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生态廊道专项规划由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的编制)生态廊道设计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报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规划建成区围,按照“公交进港湾、行走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即在两侧50米宽廊道设微地形、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及服务休闲设施,乔灌花草相结合,突出生态,兼具景观文化、服务、交通、休闲功能。 规划建成区外,以种植乔木、亚乔木为主,形成生态林带,结合地形,随行就势,体现节约园林理念。 新建设的交通道路,单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米宽绿化带;双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20米宽绿化带;双向4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30米宽绿化带;双向6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50米宽绿化带。过城(镇)区的绿化带设计要兼具休闲、交通功能。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生态廊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生态廊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上公告。公告容应包括规划的控制宽度及实施建设的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确定的生态廊道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对生态廊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生态廊道总长度和面积,不影响景观、廊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规划配套设施)生态廊道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配套设施 1. 交通设施: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 2. 服务设施:加油站、公建综合体(公厕、小超市、休闲驿站)、管理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

3. 基础设施:给排水、弱电、照明等设施; 4. 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原则)生态廊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建设技术导则,规全市生态廊道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生态廊道包含的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责任)市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围的生态廊道建设,其他生态廊道建设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生态廊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生态廊道工作机构报告廊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组织建设)生态廊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建设模式上,推行工程招标制度,优选施工单位,严格各项施工操作规;在资金管理和拨付上,坚持建设资金与任务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挂钩;在质量管理上,严格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使用规格大、株型好、无病虫危害的适生植物,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再生资源的使用,配置雨水收集系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历史古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三条(备案和竣工验收)生态廊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标后、开工前到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市园林、林业质监部门组织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整改。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原则)生态廊道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负责。 市生态廊道牵头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技术导则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管养技术标准附后),统一全市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生态廊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管理围生态廊道的管护、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生态廊道管护中的问题,确保生态廊道景观良好,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管理移交)生态廊道竣工验收后,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文〔2011〕310号),进行管理移交。 第二十六条(管理模式)生态廊道管理由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明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可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成立生态廊道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化公司具体管理。 第二十七条(管理容和要求)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物景观;各类设施、历史人文资源要素,包括绿化系统、慢行系统、游憩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 生态廊道管理按照“绿化示道路”标准实施一级管理,招标管理要采取高资质、大标段,严奖惩和监管连带责任机制的办法,强化对管养公司和监管单位的约束。 第二十八条(占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生态廊道,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以及其他设施等。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生态廊道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临时占用和挖掘生态廊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行为管理)生态廊道禁止下列行为: 1. 摆摊设点,占道停车,堆放杂物; 2. 乱丢乱扔垃圾,破坏生态廊道环境卫生及景观; 3. 擅自挖掘生态廊道; 4.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5. 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生态廊道的附属设施; 6. 在生态廊道配套设施上贴标语、悬挂物品; 7. 破坏生态廊道环境的活动,包括移伐树木、毁坏花草、挖沙取土等;

8. 其他占用和破坏生态廊道的行为。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生态廊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态廊道管理制度,对生态廊道的状况、围界限、会议纪要、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建设情况等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认管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与维护。 对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生态廊道管理维护的企业,可以在生态廊道设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生态廊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廊道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 件 荥阳市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

一、根据《荥阳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生态廊道的管养工作。 二、生态廊道管养技术标准 (一)绿化养护管理 1. 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复层配置,比例适宜;物种多样,层次丰富,季相变化明显;景观特色突出,效果良好。

2. 植物生长健壮,叶色正常,无死株、缺株、残株;无干枯、劈裂、丛生枝,无残花败絮;生长季节无卷叶、焦叶、枯萎现象;倒伏、倾斜处理及时。 3. 草坪平整、均匀,无杂草、漏草、斑秃及明显践踏现象,修剪及时,边线清晰。

4. 树木修剪适时合理,形状良好,剪口平滑,抹芽及时彻底,树形美观。

5. 绿篱、模纹植物修剪三面平整,直线笔直,曲线流畅,无缺株断带现象;造型植物修剪符合造型要求,形似神似。

6. 及时浇水,适时施肥,无干旱、积水、缺肥及肥害生长不良现象。

7. 病虫害防治及时有效,无明显病虫危害现象。 8. 土壤疏松,土地平整(起伏自然),无板结,无明显石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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