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版新版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版)【新版】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六条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
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高处作业安全规定1、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办理,部门领导批准,夜间有值班主任批准。
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
2)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烟囱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业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须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有禁忌证者以及其它不宜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饮酒后禁止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以及其它规定的保护用品。
4、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手动葫芦、吊栏、卷扬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架设。
5、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袋内,常用的工具应系在身上。
所需材料或其它工具必须用牢固结实的绳索传递。
禁止用手来回抛掷,以防掉落伤人。
6、交叉作业必须架设安全网,保护棚等可靠的防范设施。
7、六级以上的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2.5米以上。
二、罐(沟、坑)内作业安全规定1、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
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
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版)【新版】

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2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暂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暂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安全管理。
本制度合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暂时用电、高处作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者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暂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wei)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
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的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封闭空间作业、电气作业等。
三、安全责任1.公司领导层要高度重视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
2.特殊作业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特殊作业的危险性,并对特殊作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3.特殊作业参与人员要积极配合负责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特殊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四、特殊作业准备1.特殊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特殊作业方案,明确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
2.特殊作业参与人员必须熟悉特殊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相关设备和工具。
3.特殊作业必须进行全面的危险性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五、特殊作业保护措施1.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高空作业平台和防护设施,禁止在没有操作平台和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
3.电气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4.其他特殊作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特殊作业应急处理1.特殊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2.紧急情况下需要撤离的特殊作业区域要制定撤离计划,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七、特殊作业记录与报告1.特殊作业报告应包括特殊作业方案、操作过程、作业员工名单、安全措施等内容。
2.特殊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记录整理,以备后续查阅和总结经验教训。
3.特殊作业发生事故后,要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特殊作业培训与考核1.特殊作业参与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特殊作业的风险和安全知识。
2.特殊作业参与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其安全意识和能力。
九、特殊作业奖惩制度1.对特殊作业中表现优异,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的个人和团队,予以奖励和表彰。
2.对特殊作业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和团队,给予相应的惩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新版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新版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特殊作业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进行的特殊作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有害物质作业、高温作业等。
第三章作业人员管理1. 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作业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严格遵守作业规范和程序。
2. 作业人员应穿戴统一的作业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环境进行作业。
第四章作业前准备1. 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明确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2. 作业前需要检查相关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3. 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作业过程管理1. 作业过程中应持续监测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状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2. 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程序,不得擅自违反规定进行作业。
3. 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记录作业情况和安全事件,保留相关作业记录和数据。
第六章作业后整理1. 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无余留物和安全隐患。
2. 作业结束后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跟踪。
3. 作业结束后需要及时总结作业经验和教训,完善作业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1. 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培训。
2. 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对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表现的奖励和安全事件的处理。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程序的行为,将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2. 符合作业规程和操作程序的行为和作业成绩,将得到公司的奖励和表彰。
第九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制定说明本制度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效率。
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安全作业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特殊安全作业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特殊安全作业是指可能对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起重作业等。
第四条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特殊安全作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殊安全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二)审批特殊安全作业许可证;(三)组织特殊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四)处理特殊安全作业事故;(五)开展特殊安全作业培训;(六)其他与特殊安全作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岗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岗位特殊安全作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兼)职安全员职责:(一)宣传、贯彻特殊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二)对特殊安全作业进行现场监督;(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四)参与特殊安全作业培训;(五)其他与特殊安全作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特殊安全作业审批与许可第九条特殊安全作业实行审批与许可制度。
第十条涉及特殊安全作业的部门、岗位需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审批内容包括:(一)作业人员资质;(二)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三)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四)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申请部门、岗位填写《特殊安全作业申请表》;(二)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审核;(三)领导小组审批;(四)发放《特殊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特殊安全作业操作与监督第十三条特殊安全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特殊安全作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条為保障特別作業的安穩進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所進行的所有特別作業,包括但不限於高空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危險化學品作業、電氣作業等。
第三条特別作業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综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制第四条單位領導是特別作業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對特別作業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条特別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對特別作業的安全責任負全面責任,確保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得到落實。
第六条特別作業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確保作業人員了解並掌握相關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作業人員應按照作業規程和操作要領進行作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定。
第八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特別作業的安裝、運行、維護和監督工作。
第九条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特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条特別作業前,應對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作業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確保作業人員掌握相關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作業時,應按照作業規程和操作要領進行作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定。
第十三条作業過程中,應確保安全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完好,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四条高空作業時,應使用防墜安全帶、防墜鋼絲繩等安全設備,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隊列管理。
第十五条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做好通風、照明、測氧等工作,確保作業環境安全。
第十六条危險化學品作業時,應遵守危險化學品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個人防護措施。
第十七条電氣作業時,應使用合格電氣設備,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章監督檢查第十八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特別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九条對特別作業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並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条對違反本制度的有關人員,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八大特殊作业。
三、组织与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3. 各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四、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要求1. 吊装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吊装设备、吊具、索具的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按照吊装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吊装物品平稳、牢固。
(3)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2. 动火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3. 动土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动土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动土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挖掘深度、宽度、坡度符合安全要求。
(3)动土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4. 断路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断路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断路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熟悉断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断路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 高处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高处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3)高处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 临时用电(1)作业前应进行临时用电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应按照规定进行敷设,并确保安全可靠。
(3)临时用电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7. 盲板抽堵作业(1)作业前应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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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六条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
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
第十一条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由作业执行人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五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节动火作业第十六条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分级、时限(一)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二)动火作业时限:特级为8小时,一级为12小时,二级为72小时。
第十八条动火区划分(一)禁火区: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
(二)可动火区: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特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和装置、酸碱储罐本体或相关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化学品仓库等区域。
(三)一级动火作业:在污水处理区域、酸碱储存区域以及输送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二级升为一级,一级升为特级。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还应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殊作业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二级动火次日再次作业的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一)特级:初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复审(管理部)-终审(公司领导)(二)一级:(申请部门班长)-复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终审(管理部)(三)二级:初审(申请部门班长)-终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第二十四条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是涉及特级动火作业的,必须将待动火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清洗置换,并经动火分析或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分析人员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一)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5%(体积分数)。
(二)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2%(体积分数)。
第二十八条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等,应采取相应的防护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第三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注意事项: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两瓶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应不小于10m,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器,气瓶应有防倾倒设施,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四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三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的还应执行本制度有关动火、临时用电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限:8小时。
第三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初审(申请部门)-终审(公司领导)第三十五条作业前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阀门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方法。
第三十六条作业前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悬挂“禁止合闸”类警示牌。
第三十七条对进入与地面或操作平台落差超过2m的(如废水池等),应利用梯子(可伸缩、上端带钩子、下端有防滑垫)并在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3。
)不超过2mg/m(二)氟化氢最高容许浓度(MAC(三)打开所有人孔、料孔、风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四)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五)作业前30 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六)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大监测频率。
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七)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第四十条绳。
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第四十一条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具及防爆工具。
手工作鞋、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第四十二条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在潮湿环境内作业照明电压36V,第四十三条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要设置照明的电压不大大于。
不大大于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第四十四条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第四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受限空间外部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清水等应急物资。
作业人员发生事故的,施救人员应充分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施救,严禁盲目施救。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与《蚀刻系统检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互相补充,遇到有冲突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节临时用电作业第四十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个月。
第五十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申请部门)-终审(技术部)第五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具体安全要求(一)临时用电接线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电工应持证上岗,电工接线前安全员应进行现场确认。
(二)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电源线时,其上端电源开关应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情况下应安排专人监护。
(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电缆或护套线,并确保电源线、相应电器元件电压等级和过流量与现场匹配,严禁使用单股铜、铝线。
(四)临时电源必须接在动力柜内或墙面插座,严禁使用PLC柜内插座。
(五)设施在生产车间内的临时电源线应架空处理,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严禁架设在脚手架等导体设施上。
严禁沿地面随意拖拉、设置临时电源线。
(五)临时电源线接头要求:1、接头绝缘应良好并采取防脱落、防牵拉措施。
2、30米内临时电源线接头不得超过1个,50米内接头不得超过2个,严禁设置50米以上单根临时电源线。
3、施工用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整条电缆的形式,不得有接头。
需要跨道路设置的应从预留电缆沟穿引,对未预留电缆沟的应采取加设防护套管等措施。
(六)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
(七)临时配电柜应有防雨措施,柜门应能关闭和上锁。
...(八)现场临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严禁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设备。
(九)现场配电柜应专设漏点保护器,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
(十)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电源线。
第五节高处作业第五十二条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高处作业时限:8小时。
第五十四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申请部门)-终审(技术部)第五十五条高处作业具体安全要求(一)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规范的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
(二)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三)现场应使用没有明显缺陷的梯子、脚手架等登高辅助设施,上下梯子应有专人扶梯,上下脚手架前万向轮必须锁紧。
(四)在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五)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防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器具。
(六)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