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1.26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2011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2011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号】汴政办[20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2011度规范
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汴政办[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各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1年总体工作部署,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做好调研、起草、协调和上报工作。
对市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盖章后,按期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探索建立完善的意
见收集、发XXX反馈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质量。
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情况,适时通报督促,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时完成。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辖五区和开封县杏花营乡、杜良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受理信访、举报、复议案件和查处违法建设等。
各区和开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及本县境内城市规划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也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活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对城市近期(一般五年)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所含的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内的村镇建设规划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重点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汴政办[2011]81号【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3【实施日期】2011.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汴政办[201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汴政〔2011〕63号),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全开封创建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对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负总责,要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一、切实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1.将安全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一项基本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2.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民爆、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不能保障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3.将安全发展作为招商引企、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凡不符合城乡安全规划、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承接引进。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4.严厉打击、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汴政[2011]63号【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9【实施日期】2011.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汴政[201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全开封创建规划(2011-2020年)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对安全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为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创建规划。
本创建规划适用范围主要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人为事故与自然灾害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所开展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领域不适用本创建规划。
一、推进安全开封创建的背景和意义1.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将生命安全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同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监管监察力量逐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加快推进,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逐步推广应用,为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特别是随着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加快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动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提供了有利条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明显增强,为推进安全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3•【字号】汴政办[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汴政办[2011]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4日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开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重大事项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调研、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计划性与主动性相结合、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二)拟定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五)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六)办理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七)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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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朱志华)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朱志华)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一、二、三产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五)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六)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营造的目标和要求;(七)研究并提出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原则确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红线、绿线、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要求;(八)原则确定城区或者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和用地布局。
第十四条辖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本辖区与相邻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策略与措施;(二)制定服务于本辖区整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三)确定本辖区发展方向、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制定总体布局方案,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工和建设用地规模;(四)确定本辖区内重点发展城镇的发展定位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按一、二、三产业分别确定城乡产业发展模式和空间布局;(六)提出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确定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七)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的方法;(八)划定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包括重要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控制范围、重要的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围、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控制范围;(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城区或者镇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城镇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二)确定人口规模,并对人口的素质与结构优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导等方面内容提出指导性原则;(三)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域范围;(四)确定规划区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六)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类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八)确定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位置、规模布局、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九)确定产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提出产业发展的限制和引导措施,提出引导就业策略;(十)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城市干道的走向、宽度、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用地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十一)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空间形态保护要求;(十二)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确定特色风貌保护的范围、具体内容、重点区域以及保护措施;(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确定划入城区或者镇区的村民居民点住区建设或者改造标准;(十四)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设施位置和控制范围;(十五)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十六)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防疫、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并确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十七)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八)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九)制定总体城市设计引导策略,确定城镇风貌定位,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城镇天际线、城镇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文化体系等重要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二十)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确定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四)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七)防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八)城镇空间增长边界;(九)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总体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域位置图、区域发展分析图、综合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空间结构图(城乡结构图)、城镇体系规划图、空间管制区划图、工程地质评价图、用地布局规划图、产业布局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综合交通设施规划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各类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及保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环卫设施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自然保护区规划图、水源保护规划图等。
总体规划主要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0;重点地区规划图纸根据规划层次的不同,比例为1︰2000至1︰10000。
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三章专业规划(朱志华)第十八条专业规划是指下列规划:(一)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三)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海岸线综合利用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
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和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条专业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专业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
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
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朱志华)第二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二条本市近期建设规划分为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县近期建设规划、镇近期建设规划、特定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