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三季度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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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记录表

2018年第四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记录表

2018年第四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记录表序号企业固定编码企业名称所在县(市区)生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检查时间抽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处罚情况备注1 24371323-fea44b7142沂水中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沂水县正常生产已建设工序未生产2018-12-18对沂水中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随机抽查,基本情况如下:1.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刷漆、打磨、焊接工序未生产。

2.该单位年产20万套油顶项目2010年6月20日由市环保局批复,目前尚未验收;沂水县环保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该单位未验先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该单位于2018年11月份组织开展了自主验收,目前正处于验收整改期。

3.一车间南侧空地,物料堆放混乱,部分地面有油污和存有沾染油污的废旧物品。

1.立即对一车间南侧空地油污进行清理,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暂存和处置,并对设备进行清理;2.根据验收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尽快完善环保手续。

2 11371327-58309163-6莒南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莒南县正常生产已建设正常运行正常排放2018-10-18各工序正常运行3 24371325-57936102-3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费县正常生产已建设正常运行达标排放2018-10-24对都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随机抽查。

1.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

2.该公司年产豆干500吨项目2012年6月经费县环保局批复(费环管字〔2012〕48号),2013年8月通过验收(费环验〔2013〕10号);年加工腐竹150吨项目2015年8月由费县环保局批复(费环管字〔2015〕72号),2016年2月通过验收(费环验〔2016〕3号);年加工腐竹10000吨项目于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做好运行纪录。

2017年3月30日由费县环保局审批,目前正在建设。

3.企业废水排放为间歇性排放,现场检查时未排水。

4.热源由上源热电提供蒸汽。

中国水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体制、应用场景及未来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水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体制、应用场景及未来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水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体制、应用场景及未来发展空间分析一、行业监管体制纵观我国的环境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已初步建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并已逐渐形成网络。

1、《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颁布实施)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3、《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4、“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了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

为环境执法管理服务和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经检测合格、通过认定并列入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后,方可使用。

5、《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按照下列规定安装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仪器,并使其按规范要求正常运转。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2018年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土〔2018〕25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2018年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土〔2018〕25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2018年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我市2018年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土〔2018〕25号各区环保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废物管理环境工作,现将我市2018年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环保土〔2017〕164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监﹝2015﹞164号)及《天津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附件1)要求,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

(二)持续开展废酸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废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土〔2017〕190号)要求,对辖区内废酸产生企业、废酸类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自行处置废酸的企业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月报制度、视频监控制度、在线转移制度,督促乡镇街道与废酸产生企业、自行处置废酸的企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施联网,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监管范围1.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2.天津市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吨以上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3。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的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的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厦环控〔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的通告厦环控〔2018〕26号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一、厦门市所有在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VOCs污染物的船舶制造维修行业、橡胶制品业、制鞋业、工艺品制造的已建、在建和新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都应遵守本通告要求,减少VOCs排放。

本次整治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分别是:船舶制造维修行业为C373、C4342,橡胶制品业为C291、制鞋业为C195、工艺品制造为C243。

二、各企业应建立物料管理台账,详实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发票等原始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源头控制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提出以下要求:1.禁止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禁止新建、改扩建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

禁止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禁止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2.淘汰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豫环办[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时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2018年三季度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2018年三季度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2018年三季度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随机抽查实施情况通报
2018年三季度,全市环保部门按照《十堰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以及2018年环境执法工作计划,采取“双随机”方式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检查企业252家次。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重点企业5%、一般企业1:1.25(环境监察人员数:抽查企业数)的抽查比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双随机”检查,参与双随机抽查人数14人,检查重点企业7家,一般企业19家,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4个,立案1起。

(详见附表1)。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重点企业25%,一般企业1:2.5(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抽查企业数)的抽查比例于各自辖区内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共计检查企业226家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63个,立案3起。

(详见附表2)。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4日
附表1:
2018年三季度市环境监察支队“双随机”检查情况表
附表2:
2018年三季度县(市、区)“双随机”检查情况表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0月24日印。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精品通用范文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目录目录 (1)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一、近三年来贯彻实施环保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2)(一)广泛宣传引导,逐步健全机制体制 (2)(二)加大建设投入,全面整治环境污染 (3)(三)严格生态保护,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4)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6)(一)园区规划建设滞后 (6)(二)“双修”“双改”任务艰巨 (6)(三)饮水安全不容乐观 (8)(四)机制体制有待完善 (11)三、整改建议 (13)(一)宣传引导,提升环境意识。

(13)(二)压实责任,提升监管能力。

(13)(三)补齐短板,提升治理成效。

(14)(四)齐抓共管,提升保护水平。

(1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2018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六个现场检查组,对我市2015年以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各检查组深入基层一线,共计检查环保基础设施14个、基层环保站15个、环境治理现场15个、工矿企业18家、规模养殖场10个、医疗机构3家、自来水厂7家、饮用水水源地及农村安全饮水工程8处、河道排污口12个,听取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汇报25次,走访座谈镇村基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普通群众248人次。

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报如下:一、近三年来贯彻实施环保法取得的主要成效(一)广泛宣传引导,逐步健全机制体制市委、市政府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摆在建设“三个汨罗”的首要位置,成立高规格的XX市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统一决策、领导、规划、协调的长效机制。

制定《XX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严格目标管理考核,促进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

编印《生态汨罗建设简报》,在市属新闻媒体开设专版专栏,定期公布污染防治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公开环境质量;通过宣传手册、广播、微信、倡议书、横幅标语等形式,结合平安创建、校园教育,促进环保宣传进村入户。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前言 (1)1“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顾 (2)1.1“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 (2)1.2“十三五”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 (19)1.3“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 (21)2“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思路 (24)2.1指导思想 (24)2.2基本原则 (24)2.3规划范围 (25)2.4规划期限 (25)2.5具体指标 (25)3“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任务 (26)3.1大气环境治理 (26)3.2水环境污染治理 (29)3.3土壤与固废治理 (32)3.4农业和自然生态保护 (33)3.5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 (34)3.6污染源监控联网 (35)3.7加强监管,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35)4“十四五”重点工程项目 (37)5保障措施 (41)5.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 (41)5.2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41)5.3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42)5.4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 (43)5.5健全机构,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43)5.6定期跟踪,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 (43)“十四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胜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的攻坚期。

“十四五”期间,要全面总结“十三五”期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经验及教训,科学分析几年来环境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结合国家及**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紧扣“湿地之都、生态**”城市定位,将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科学制定符合**市情、顺应时代要求、凝聚全市人民意志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同时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环境保护工作实践,全面融入国家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建设天蓝、水碧、地净的美丽新**。

1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顾1.1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1.1.1 污染减排成果显著“十三五”以来,共完成水减排项目**个,气减排项目**个。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环保厅文件〔2018〕288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保厅文件〔2018〕288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法治建设年”活动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1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的确定第三章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和实施第四章监督和考核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行为。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文字号】赣环发〔2015〕5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5-04-14【生效时间】2015-04-14【关键词】排污许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赣环发〔2015〕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负责转发给辖区内下属环保局及各相关排污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4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更加全面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动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以下简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和污染源监控中心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工况监控系统、网络通讯系统传输及其配套的软、硬件设备等,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污染源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通过网络通讯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平台及其软、硬件设备等。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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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季度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随机抽查实施情况通报
年三季度,全市环保部门按照《十堰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年环境执法工作计划,采取“双随机”方式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检查企业家次。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重点企业、一般企业(环境监察人员数:抽查企业数)的抽查比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双随机”检查,参与双随机抽查人数人,检查重点企业家,一般企业家,发现各类环境问题个,立案起。

(详见附表)。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重点企业,一般企业(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抽查企业数)的抽查比例于各自辖区内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共计检查企业家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个,立案起。

(详见附表)。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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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年三季度市环境监察支队“双随机”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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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年三季度县(市、区)“双随机”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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