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发展与协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8]29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3【实施日期】2008.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以下简称两部基本规范)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保证两部基本规范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两部基本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市直辖10年以来依法行政工作的成功经验,对未来10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基础制度安排,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新形势下制定的重要政府规章。
全面系统贯彻落实两部基本规范是今后我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运行水平、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具体举措。
它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立法技术、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创新立法机制,提高我市制度建设质量;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礼仪、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两部基本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好两部基本规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节行政执法程序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第四节行政执法礼仪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行政许可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征收第五节行政裁决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合法批准成立;(二)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七)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四)认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六)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建立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行政执法的频繁出现和复杂化趋势使得单一行政执法的局限性逐渐凸显。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必须建立一个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二、机制建设思路1.统一领导,强化责任: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协作配合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之间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流、分享行政执法信息,有助于各部门快速了解和识别相互依赖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决策效率和工作协同能力。
3.拓宽协作渠道,加强沟通:建立多种形式的协作渠道,如常设联络机构、定期召开协作会议等,加强各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合作项目。
4.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流程: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的流程规范,明确协作配合的程序和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具体措施1.加强领导层的组织建设: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构,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的机制,加强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提高行政执法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定期开展联络协调会议: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协调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讨协作配合问题,解决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冲突和工作难题。
4.制定协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流程,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5.强化培训和监督: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协作能力;同时加大对协作配合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施效果的评估。
四、预期效果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通过协作配合工作,避免重复劳动和行政执法冲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社会成本。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渝市监发〔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监管,积极应对深化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打造宽严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企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思想观念,准确把握企业监管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企业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局113661工作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放管结合、分级分类、科学高效的监管原则,以实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为着力点,努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企业监管工作要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切实将以往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重执法轻指导、无限监管的思维转变到放管并重,教育引导与信用监管、执法办案结合,风险监测预判与分类精准监管融合的理念上来,力促将适应新发展理念的监管思维运用于实践。
要积极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分类指导,把传统的以人管人,全面巡、现场盯、随意查、重点罚的监管方式转变到“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智慧监管以及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上来,力促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明显提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渝府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现行政职权、执法领域、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五个全覆盖”,为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试点单位本次纳入试点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渝北区、沙坪坝区、江津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石柱县。
试点区县要在全面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同时,聚焦重点任务进行深化和创新,打造本地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特色亮点,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任务安排见附件)。
三、试点时间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
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协调监督能力。
试点区县要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力量,优先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培养机制,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能力水平。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渝司发〔2019〕15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万盛经开区法制办: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号)和2019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现就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复调对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健全完善复调对接机制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及时就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强化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将人民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调解先行、无缝对接的工作新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行政争议。
(二)坚持依法调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做到依法调解、依法决定,推进案结事了。
(三)坚持自愿平等。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发挥人民调解“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确保调解公正、合法、及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云阳府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关于印发云阳县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阳委办发〔2019〕35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综合执法事项(一)厘清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
全面厘清法律法规授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市政府网站公布的《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编制《云阳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见附件),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农林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旅游、公路保护、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的,应按照市级规定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期间,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二)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应按照《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明确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开展委托,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应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报县司法局备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北碚府办发〔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北碚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2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件以上,镇街综合执法能力水平主城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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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节行政执法程序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第四节行政执法礼仪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行政许可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征收第五节行政裁决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合法批准成立;(二)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
委托执法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二)委托执法的依据;(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四)委托执法的期限;(五)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机关应当在书面委托后10日内将委托执法文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5年。
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
受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受托组织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由其承担。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有权机关决定。
第二节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书面申请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口头申请事项记录在案,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三)申请的事项;(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和申请日期;(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立即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后立即受理;(四)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受理决定;(五)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调阅资料、询问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严禁非法进入公民住宅检查。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履行法定职责,以避免损害结果的产生或者扩大。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其他机关移送的;(四)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一)对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案源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告知决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首次调查之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相对人口头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不予回避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停止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八条行政相对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事前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针对需要证明的对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据。
严禁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据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未经听证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但行政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听证过程。
必要时应当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上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当场送达行政相对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内容合法,格式统一,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三十八条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明确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和具体填写要求。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和记载事项的设置应当完整,并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选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标注文号。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四十三条需要阐述行政执法行为理由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并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及具体文字表述。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不得出现错别字。
行政执法文书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按规定须由行政相对人确认的,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行政执法文书修改较多或者需要更改实质性内容的,应当重新制作。
第四十六条一式多页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用纸,按照规定格式印制并按要求填写。
有条件的,应当打印制作。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四十九条在空白的行政执法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实行申请、登记、限量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盖章后的空白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文书归卷。
行政执法文书原则上应当一案一卷。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洁、固定,便于翻阅。
第五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并编注页码。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归卷后,应当及时移交档案机构保存。
文书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材料,不得进行修改。
第四节行政执法礼仪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执法服装时,应当做到衣着整洁,标识齐全。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第五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讲普通话。
用普通话沟通困难的,可以使用当地方言。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用语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
第五十九条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不同环节的要求,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礼仪规范。
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行政许可第六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相互印证;(二)将已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中的内容进行印证;(三)询问申请人以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四)调取有关证明文件;(五)申请其他机关协助核实;(六)对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勘验;(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