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手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导读: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下称《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办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下称《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主要就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撤销、人工费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国经济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大力保护。
目前,全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农民工欠薪问题从欠薪案、拖欠金额、人数等3个指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未根本解决。
对此,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从技术层面解决欠薪问题。
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7日,国办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国办2016年1号文”),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从制度层面,优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政策地位。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实施了《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
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十部委从技术层面对专用账户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该制度具备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一、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X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公司参加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代发方式支付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下同)对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和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1—使用问题纳入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与建设单元或分包单元签订项目施工条约时,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工人工资所占具体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各行业工人工资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中所占的平均比例,且能确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六、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确定有效工资个人账户。
我公司通过工人工资支付公用账户或督促分包单元通过工人工资支付公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
应当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7]96号)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 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
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合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
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合肥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指导合肥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正确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本指南包括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程序、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工资支付基本原则2.1 合法合规:工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2 及时足额: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且应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
2.3 公开透明:工资支付应当明确、公开,不得存在任何隐瞒、扣压、拖欠工资的情况。
2.4 一站式服务:工资支付应当提供便利和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使农民工能方便查询、申诉和维权。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3.1 工资核算: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
3.2 工资支付报告: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提交工资支付报告,包括工资支付时间、金额、农民工人数等内容。
3.3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必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信息安全。
3.4 工资支付凭证:企事业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明细和签字确认等。
第四章:责任分工4.1 政府部门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维权事项。
4.2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保障工资支付的合法、及时和足额。
4.3 农民工责任:农民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如实提供劳动,并及时与企事业单位沟通、协调工资支付等事宜。
第五章:监督机制5.1 农民工代表机构:建立农民工代表机构,代表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并参与工资支付监督。
5.2 行业工会监督:行业工会应积极监督基层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5.3 政府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开曝光。
附录:1. 工资支付报告模板2. 工资支付凭证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就劳动关系建立、权利义务确定、劳动条件约定等方面的书面合同。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目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2012]101号------------------ 47(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概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五方协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承包企业):丙方(开户银行):丁方(行业主管部门):戊方(人力社保部门):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丁、戊方作为本协议相关内容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职责,督促和协调甲、乙、丙三方履行本协议。
第一章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资金托管职责和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专用账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在专用账户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确认的工资审核表后,应及时从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社保(工资)卡;(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备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划转等相关信息披露给丁方、戊方。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用账户撤销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及监理单位审核的每月农民工工资审核表,并根据丙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乙方向丙方提供的工资审核表需向甲方报备。
第四章工资专户资金收付第六条专用账户资金存入。
工程开工建设前,甲方应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开工建设后,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将当月工资性工程款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
东西湖区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手册。
一、规范化管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2.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
总包单位应制作项目概况表(附件1),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信息。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2)。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5.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总包单位应当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为新招用的农民工建立本手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工程项目部公章,按月如实记录农民工劳动计酬、工资结算等信息,由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签字确认;
2、本手册由农民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或者要求退还,不得向农民工收取费用;
3、本手册作为证明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工作情况的有效凭证,农民工本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申领新手册;
4、禁止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建立本手册。
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考勤计量表(年月)
单位名称(盖章): 工程项目:施工班组:记录人:。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说明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说明一、工资专户的设立与撤销1、承包企业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在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名称为开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资专户”字样。
承包企业预留银行印鉴,应当与工资专户名称一致。
2、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代发管理予以约定。
工资专户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不得使用网银代发功能。
3、承包企业开立工资专户时,除按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施工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设立一个工资专户。
4、承包企业应当在开设工资专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设工资专户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5、房屋建设、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交通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人工费余额作为工程款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承包企业账户,工资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回。
二、工资专户资金保障6、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缴存比例、动用标准和返还办法按照各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7、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每月5日前将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
每月拨付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合同工期(月)。
具体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8、开户银行受承包企业委托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
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专户的用途:1)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接收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3)支付农民工工资。
9、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工资代发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
如已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按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资保证金具体规定予以补齐。
三、工资支付10、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专业作业)等企业的,劳务(专业作业)等企业必须委托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 12月 13 日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 2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社字〔 2004〕 6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合政办〔 2008〕 21号等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专用账户设立(一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二、专户资金约定(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三、专户资金使用(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 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