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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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工作秘密管理,确保企业秘密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企业工作秘密是指企业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秘密、人事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作秘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工作秘密的界定第五条企业工作秘密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商业秘密:企业的经营策略、管理方法、技术方案、市场分析、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合作伙伴信息等。

(二)技术秘密:企业的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研发成果、专利技术、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财务秘密: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成本核算、财务计划、财务政策等。

(四)人事秘密:企业员工的个人档案、薪酬福利、人事变动、绩效考核等。

(五)其他涉及企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秘密的保密措施第六条企业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确保工作秘密的安全:(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定本企业工作秘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

(二)设置保密岗位:设立保密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负责企业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

(三)签订保密协议: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物理防范:对涉及工作秘密的场所、设施、设备进行物理隔离,确保工作秘密不被泄露。

(五)采用技术防范:利用密码、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对工作秘密进行技术保护。

(六)加强信息管理:对工作秘密的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工作秘密的保密责任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工作秘密的安全负总责。

第八条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秘密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企业员工对所知悉的企业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播、窃取或擅自使用。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试行)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试行)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试行)一、宗旨为了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并合理利用,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竞争力,制定本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秘密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和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合作伙伴。

所有在公司工作的员工,无论公司规划、市场营销、技术研发等岗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

三、定义1. 工作秘密: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获得的不为人知且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研发设计、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

2. 泄露:指未经授权、篡改、传播或出售工作秘密的行为。

3. 处置:指处理、存储、交流、使用和销毁工作秘密的过程。

四、工作秘密保护责任1. 公司员工在服务期间,必须恪守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工作秘密信息。

2. 公司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秘密信息,不得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透露或透露给无关人员。

3. 外部合作伙伴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时,也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要求,并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

4. 公司员工不得私自将工作秘密信息保存在个人设备或云端,一旦离职则应立即删除相关信息。

五、工作秘密使用管理1.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等级,设定不同权限的工作秘密访问权限,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 公司将建立定期更换密码、定期更新系统、灵活授权管理等安全措施,保障工作秘密的使用安全性。

3. 员工在使用工作秘密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安全措施,并定期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

4. 员工在处理工作秘密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主管汇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工作秘密信息存储和传输管理1. 工作秘密信息应当存放在公司指定的安全存储设备中,不得私自带离公司。

2. 公司将采取加密、防火墙等技术手段,保障工作秘密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公司员工在处理工作秘密信息时,应当遵守公司规定的传输方式,不得私自透露信息给无关人员。

4. 外部合作伙伴在与公司传输工作秘密信息时,应当签署相关的安全协议,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

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工作秘密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单位工作秩序,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家秘密事项;(二)单位内部管理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四)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秘密保护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制度;(三)组织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四)审查、审批工作秘密事项;(五)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六)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一)制定保密工作计划;(二)收集、整理、归档保密资料;(三)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四)处理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五)协助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各岗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岗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岗位工作秘密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工作秘密的确定与分类第九条工作秘密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必要性原则;(三)可控制原则;(四)最小化原则。

第十条工作秘密分为以下类别:(一)绝密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信息;(二)机密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三)秘密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将造成一般后果的信息。

第四章工作秘密的保密措施第十一条工作秘密的保密措施包括:(一)制定保密方案:对涉及工作秘密的各项工作,制定相应的保密方案;(二)确定密级:根据工作秘密的涉及范围和泄露后果,确定其密级;(三)采取保密措施:对工作秘密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确保其安全;(四)签订保密协议:与涉及工作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五)开展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六)加强监督检查:对保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工作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

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

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

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

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

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

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一、保密工作概述了解几个概念 1.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秘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保密期限分别不超过30年、20年和10年,密级和保密期限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变更。

2.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3.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三者的区别 (1)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5.“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6.“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两点: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三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

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三个“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二、保密意义和划分(一)、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工作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

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

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

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

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

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

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一、工作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

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

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

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

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

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

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工作秘密是指在职工作或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晓而被企业视为保密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技术、产品研发信息、客户资料、商业机密、财务数据、营销策略、商业计划等。

工作秘密的保密性对企业运营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保护好公司商业机密的同时,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1、工作秘密事项范围工作秘密的范围较为广泛,它包括公司技术、产品研发信息、客户资料、商业机密、财务数据、营销策略、商业计划等。

这些信息都是公司为实现战略目标付出宝贵的资源和精力而创造出来的,属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加以保护。

同时,公司的雇员、合作方等其他各方需要知晓工作秘密信息,应该签署保密协议,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密。

2、工作秘密的保障方法(1)单位制定《保密制度手册》、《保密要点》和《保密委员会章程》,加强工作秘密管理。

(2)在公司约定的保密协议范围内,对知悉保密信息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署《保密承诺书》及《不披露、不非法使用工作秘密的承诺书》。

(3)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岗位的不同,为不同的人员设置不同的保密级别和权限,纵深构建保密防线。

(4)限制员工访问公司的敏感信息,同时要求员工遵守电脑安全等信息安全规定。

(5)加密、删除或撕毁敏感信息,规定信息的使用期限、范围和方式,严格控制与内部、外部相关的信息的流通。

3、违反工作秘密有哪些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违反工作秘密相关规定的人员,将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和职业惩戒。

(1)法律责任:在法律界面对工作秘密的泄露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职业惩戒:人们将会失去信任,甚至被解雇、留下记录或免职等。

总之,工作秘密对公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每一名员工都应该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承担起保护工作秘密的职责。

员工违反工作秘密行为将带来难以估知的损失,公司必须加以保护,从组织、管理、技术等多方面加强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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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密计算机禁止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工作秘密的概念:
《公务员法》:
(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

广州市: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具体范围: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四)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励等事项;
(五)查处中不宜公开的案件以及一些未立案的调查事项和调查材料、证词、证据等;
(六)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七)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敏感信息:
近一段时期社会比较关注、比较敏感,一旦泄露会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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