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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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农商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业务。

为了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有效性以及防范风险,农商银行制定了严格的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审查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步是贷款资格审查。

贷款审查员将根据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品价值等。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才能获得贷款。

二、贷款政策制定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农商银行将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三、贷款担保措施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贷款担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抵押品的评估、抵押登记、保证人的选择等。

借款人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或找到可信任的保证人,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四、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流程。

这涉及到贷款申请的提交、贷款资格审查、贷款额度的确定等。

农商银行将根据自己的内部程序和规定,对借款申请进行逐步审批,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贷款还款管理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还款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农商银行将对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同时,对于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农商银行将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六、贷款风险控制在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贷款风险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农商银行将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贷款的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农商银行还将根据市场和经济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结: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农商银行用以规范自身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资格审查、贷款政策制定、贷款担保措施、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还款管理以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内容。

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结合ⅩⅩ市农村经济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从事粮棉油生产、加工和多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农业贷款必须坚持“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及对象:第四条农业贷款范围为从事粮棉油生产、加工和多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如贷款对象为个人,借款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如贷款对象为单位,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为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农业贷款借款人应提供生产经营相关承包合同、合约等。

第三章贷款额度及贷款方式:第七条根据借款人信誉程度、经营业主品行,以及贷款真实性,将采取“一次核定,分次发放,随用随贷,使用方便”的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本行农业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1、小额农户贷款。

根据发放贷款区域性经济的不同,小额农户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ⅩⅩ元以下,可采用小额信用贷款;2、种养业贷款。

种养业农户可向本行申请授信额度,在核定贷款额度内直接办理贷款,实行贷款优先;3、信用镇村贷款。

对被总行确定为信用镇(村)农业贷款,借款人经当地组织单位推荐,凭推荐书直接向本行当地支行(部)申请贷款,实行贷款优先;4、保证担保贷款。

保证人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或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同时,应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5、抵押保证担保贷款。

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逐笔签约,逐笔发放。

对于借款人以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向当地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的,要随到随办。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切实提高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对大额贷款的信贷监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系指在本行本外币余额在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总额。

第三条本行大额贷款实行总行、支行二级重点监管制度。

第四条总行在公司业务部配备大额贷款监管员,负责对大额贷款的监管,具体条件为:⑴能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经济金融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⑶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处理一般业务问题过程中,具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和原则性,敢于揭露问题。

第二章支行对大额贷款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基层支行对大额贷款企业的管理职责:1、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和事实认定工作。

对借款人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等级、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2、认真做好贷款审查和发放工作。

依法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或依法选择抵押物或质押物,并按本行抵(质)押率标准设定抵押金额;依法签订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3、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按月收集和核实企业财务报表;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经营决策和人事变动等动态情况;除正常贷后检查工作外,每年至少撰写一次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4、认真贯彻执行总行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大额贷款企业的各项管理要求,积极完成总行下达的贷款总额的压缩任务和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任务。

第六条支行责任信贷员的主要工作职责:1、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并进行调查。

所有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均由其受理,并提出具体意见。

未经责任信贷员签注意见的,不得对企业发放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授信业务。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我行各营业机构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授信、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三)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六)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xx经营主体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优化我行农户贷款结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农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大户是指从事种养业或其他与xx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xx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xx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xx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xx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是xx银行为满足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xx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和其他信贷业务。

第四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遵循规范准入、突出重点、集约经营、严控风险的原则。

规范准入,是指xx银行从经营规模、从业年限、信用评级等方面规范和明确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准入要求,并实施客户名单制管理,规范和促进业务发展。

突出重点,是指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较大、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当地相关政策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区,以及xx规模化经营基础条件较好,xx规模化和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粮棉油作物核心主产区内规模化、市场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集约经营,是指xx银行通过产业链、集中连片、专合社等模式实现对新型xx经营主体的集中营销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和操作风险。

严控风险,是指xx银行从客户准入、业务调查、担保管理、额度管控、贷后监管、业务停复牌等方面设定严密的管理要求,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同时通过科学定价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第五条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根据贷款额度的不同分别通过农户小额贷款科目核算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科目核算,分别按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承贷主体应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控制主要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成员。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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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合法合规、运行规范、正常经营、效益良好。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社;(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资料;(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将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六条贷款期限。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短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中长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并签订分期还本计划,明确还款的数额、期限、还款方式。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不得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七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利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的标准执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担保方式依照不同的贷款对象参照本行对外公布的企业法人客户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额度:种养大户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同贷款方式贷款额度规定如下:(一)信用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保证担保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抵质押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贷款方式实行单户限额控制且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同时使用不同担保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九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担保、抵质押贷款方式发放。

(一)信用贷款。

种养殖业大户信用贷款应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

农户申请种养殖业信用贷款其评级授信年检应为“优秀”等级,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农户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本行对农户信用贷款评定及管理的要求。

总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评级制度,参照企业法人客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其资信实力、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履约记录、管理水平、偿债能力、盈利水平和社员信用等级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一年一审检,动态调整。

当年信用风险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且其社员信用等级全部为“较好”及以上的,在其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发放不高于30万元的信用贷款。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不能发放信用贷款,以担保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二)种养殖业大户(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抵质押担保的需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流程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按照评级授信—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面谈面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支付—贷后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为农户的需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属担保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及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4)承包经营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证明材料;(5)借款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6)借款人贷款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年检通知书)复印件;(7)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8)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件;(9)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出具的书面共同债务承诺书。

(10)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保证人夫妻双方、抵质押财产共有有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承诺书;(2)担保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担保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4)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6)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7)担保人个人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8)担保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与法人企业的贷款资料相同。

(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合作社成员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属担保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2)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4)合作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资料;(5)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证明材料;(6)合作社章程及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及分期还款的决议;(7)合作社经入围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8)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征信查询申请书;(9)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复印件;(10)合作社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11)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符合《担保法》及《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资料。

(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承诺书;(2)担保人基本资料;(3)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4)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5)经省联社入围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6)担保人征信查询申请书;(7)担保人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8)贷款行根据贷款担保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借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信用状况、风险状况、收益状况、还款保障及担保人进行评价,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评价意见,主辅调查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坚持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审查人重点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信用记录,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素质、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担保质量及法律效力、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额度进行全面审查评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主要审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还款记录等因素;(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主要分析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和审查,并明确答复贷与不贷,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借款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可采用“农商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种养殖业大户)”的形式进行发放。

即:社员贷款由合作社推荐或提供担保,社员直接在本行申请贷款,风险控制措施由合作社按照社员每季(或一个经营周期)经营收入进行担保。

社员经营收入由合作社监管归还贷款。

第十五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审批。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为各营业网点种养殖业大户的审批机构。

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审批发放:(一)借款人为农户种养殖大户由各营业机构受理调查,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及审批流程属各营业机构单户授信审批授权额度内的由各营业机构自主审批发放,超过营业机构单户授信审批授权额度的逐级申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发放;(二)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照公司类贷款管理要求,由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受理调查、评级授信,按照法人企业贷款审批授权及流程逐级申报业务部、风险部审查,授信委审批发放。

(三)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业务品种应根据借款方式、用途等确定贷款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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