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10〕59号【发布日期】2010-04-26【生效日期】2010-04-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构建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协调有序、快速推进的制度平台,加快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结构、时序和重点,强化规划对地质找矿活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加快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序推进各类地质找矿工作。
建立统一的地质找矿项目备案制度。
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年度计划统一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安排的项目年度计划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社会资金安排项目的探矿权人必须将年度工作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建立全国地质找矿项目信息平台,加强全国地质找矿工作进展跟踪和形势分析,及时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合理工作布局。
二、有机衔接多元投入地质找矿工作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明确各类地质找矿投入定位。
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重点加强区域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极少量事关地质找矿的重大地质矿产问题可以做延伸攻关。
财建〔2010〕101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财建〔201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依法维护矿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定义(一)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现的矿产地(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
探明矿产地的标准,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管理和清理(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认定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权益属国家所有,各项目承担单位隐瞒不报或擅自向社会泄漏信息的,自发现之日起五年内取消承担国家出资的各类勘查、调查项目资格。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并与矿业权管理衔接。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实施的国家出资勘查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探明矿产地的项目情况以及相应地质资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成果的处置(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供需和矿业权市场配置情况,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进行配置。
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项目一律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

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建⽴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的指导意见⽂号:财建[2017]638号颁布⽇期:2017-11-01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制度,落实企业矿⼭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取消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以下简称保证⾦),建⽴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以下简称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取消保证⾦制度。
矿⼭企业不再新设保证⾦专户,缴存保证⾦。
已设⽴的保证⾦专户分类按程序取消,对于资⾦属企业所有,但需国⼟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存缴⾄银⾏专⽤账户的保证⾦,应解除资⾦⽀取与审批动⽤⼿续的关系;对于汇缴⾄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的保证⾦,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数额与已⽤于该企业造成矿⼭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出差额,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于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转存为基⾦,⽤于已产⽣矿⼭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资源等部门根据保证⾦管理的不同⽅式,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退还具体办法,明确具体退还时限和程序,切实保障矿业权⼈合法权益。
⼆、落实企业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保证⾦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编报有关⼯作的通知》(国⼟资规〔2016〕21号)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平等因素,编制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国土资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必须根据规划进行部署,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协调与支持,增强地质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能力,拓宽地质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新领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先行作用。
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勘单位改革的领导,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径。
研究制定地质勘查领域的配套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调整完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财建[2010]173号
![财建[2010]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a909b569dc5022aaea005d.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一)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三)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方式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二)符合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三)项目实施具备保障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四)项目所在地具有较好的内外部条件,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开展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项目;(二)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财建[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地勘基金步入正式运行阶段——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利伟解读《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实 中央 地 勘 基 金 的定 位 。 这 是 地 勘 基 金运 行 管理 的 原则 和 方向 。
《 理 办 法 》 对 地 勘 基 金 及 其 作 管
金 协调联动机 制的指导 意见 》等四个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通 报 和 说 明 。 之
地勘基金步入正式运行阶段
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程剃伟麓诿 中央地质勘查基盒资源部 中
央地 质 勘 查基 金 管 理 中 心 召 开 新 闻通 气会 ,对 国 土 资 源 部 、 财政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中 央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中 央 地 质 勘 查 基 金 勘 查 项 目 权 益 管 理 暂行 办 法 、 中央 地 质 勘
地 勘 基 金 管 理 运 行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地 勘 基 金 的 优 势 与 作用 , 促 进 地 勘 市
场繁荣。
有 效 地 保 证 了试 点 项 目的 顺 利 实 施 。 但 是 ,在 实 践 中 ,一 些 问 题 逐 渐 暴 露 出来 , 比 如 项 目管 理 模 式 运 行 不 够 顺 畅 、各 方 的 关 系 尚 需理 顺 、 运 作 效 率 有 待 提 高 等 , 这 就 要 求 我 们 必 须 根 据 地 勘 基 金 启 动 运 行 四 年来 的 实 践 情 况
用 的 描 述 是 这 样 的 :地 勘 基 金 是 指 中 央 财 政 在 一 般 预 算 内安 排 的着 重 用 于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点 矿 种 和 重 点成 矿 区 带
后 , 记 者 采 访 了国 土 资 源部 中 央 地质
勘查基金管理 中心主任程利伟 ,请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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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单位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1]56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
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找矿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运行管理,建立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政策一致、投向互补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级地勘基金的整体功能,共同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地勘基金的定位
地勘基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调控工具。
地勘基金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衔接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加大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前期勘查投入力度,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通过降低勘查风险,着力发挥地勘基金投资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拉动作用,促进勘查市场繁荣。
地勘基金坚持“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的运作原则。
除依照国家矿产资源调控政策规定应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开展前期勘查的矿产外,凡社会资本愿意独立承担风险的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参与;社会资本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且符合地勘基金投资方向的,地勘基金可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