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渝水规计[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规计〔2009〕34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市水投集团: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明确的三个“百分之百”考核目标按期实现,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明发〔2009〕20号)、《关于开展对扩大内需水利建设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水监〔2009〕299号)要求,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近日印发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渝发改投〔2009〕60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落实我市农林水项目近期检查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64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重要性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重点,及时果断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之一。
各区县、各单位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顺利实施新增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确保国家明确的三个“百分之百”考核目标按期实现作为当前一个时期重要的水利工作来抓,坚定信心,迅速行动,通力协作,争分夺秒,真抓实干,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
程主要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水基[2008]1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
及人工费的通知
(渝水基﹝200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市水投集团:
近年来,我市新开工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
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加之近段时间部分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涨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推进,经研究,现将调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可对2007年9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进行调整。
2007年9月1日前已完成
工程量的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我市水利工程实际,仅火工材料、止水铜材调整基准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火工材料、止水铜材价格,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酌情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为:钢材、水泥、火工材料、油料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外购砂石材料和其他材料。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五个重庆”涉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五个重庆”涉及水利目标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水办[2009]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五个重庆”涉及水利目标任务的
通知
(渝水办〔2009〕1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渝委发﹝2008﹞23号)、《关于建设畅通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8﹞29号)、《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8﹞36号)、《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和《关于建设宜居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11号),决定在全市开展“五个重庆”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五个《决定》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五个重庆”建设中涉及水利的目标任务及相关工作责任分解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一)森林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水利工作
目标任务:水系森林工程建设。
水系林带建设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以营造生态防护林为主,兼顾经济林建设,通过封禁保护区划定、小流域治理、舍饲圈养、生态移民、水资源保护利用等综合措施,增加和保护林草植被。
巩固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工程建设成果,库周第一山脊线以下,要全面绿化,以长江、嘉陵江、乌江为重点,长江干流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穿绕区县城区或兼有饮水水源的支流两岸、中型以上水库及饮用水源水库都要建设100米林带;搞好农村库塘周边绿化。
工程造林总。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渝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规范〔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重庆市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泵站运行管理的问题和规范化管理浅谈

泵站运行管理的问题和规范化管理浅谈摘要:我国泵站运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不断的进行探索,健全泵站运行管理制度,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升泵站运行管理综合水平,进而实现泵站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泵站运行管理的问题和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泵站运行;运行管理;规范化1、概述水利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数量的扩大,对生活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泵站运行管理的重视性也越来越高。
推动一些泵站运行管理存在问题,尤其是一些老旧的泵站存在着设计标准较低的问题,各种设备的老化问题日益严重,其自动化水平也相对较低。
因此,必须要深入了解泵站运行管理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使泵站运行管理更具有实效性。
铜罐驿长江提水工程是为有效的解决渝西地区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水利基础设施。
2005年12月9日通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铜罐驿长江提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渝水许可〔2005〕98号)。
该工程从长江提水,承担九龙坡区西部(白市驿、含谷、金凤、走马、巴福、陶家)、沙坪坝区西部(凤凰、青木关、回龙坝、西永、土注、陈家桥、虎溪)及璧山县(壁城、丁家、青杠)等三区县16个城镇的生活和工业供水任务,为当地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水源保证。
该工程概算总投资为60804万元(渝发改农〔2015〕1290号),工程总工期31个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长江一级泵站、马家沟二级泵站和2座高位水池及沉沙池,2座35KV变电站,2条35KV输电专线总长15km,输水管线总长105.44km。
该工程两级提水,总提升扬程200米,供水规模最大26万立方米/天。
2、泵站运行管理的问题2.1、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就当前泵站运行管理的情况来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问题,由于工作人员缺乏可靠的管理意识,在进行泵站运行管理的时候存在懈怠、粗放等状况,极大影响着泵站运行管理的整体效果。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渝水〔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水土保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作为《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的补充规定,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土保持工程。
植物措施计价适用于外购苗木,自产自销苗木的按原编规执行。
二、总体原则(一)营改增后,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人工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二)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三、费用构成(一)营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现行的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二)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基础价格(一)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二)材料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渝水基[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为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及监督职责,充分调动有关各方的工作积极性。
经研究,现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范围和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监督管理范围(一)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水利部及长江委委托市水利局进行的质量监督和市水利局主管的由中央或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新建的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具体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含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市级审批的新建小(一)型重点水库工程;县城以上城市堤防工程;渠(管)道流量20立方米/s或泵站装机流量10立方米/s以上供排水工程和市水投集团新建的市级及以上审批的供排水、风电等工程;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正在实施监督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水利部及长委需要协助开展质量监督的相关水利工程。
(二)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市级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未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具体包括:渠系配套工程;新建小(一)型以下水利水电项目;小(一)型及以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乡镇堤防工程;城市饮水安全项目;渠(管)道流量小于20立方米/s或泵站装机流量小于10立方米/s的灌区和供排水工程,市水投集团管网工程的扩建和改造工程;区县范围内除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外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协助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相关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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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
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渝水保[2009]6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28
【实施日期】2009.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案的批复
(渝水保〔2009〕60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
南川区等9个区县报送的有关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收悉。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四批新增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1257号)精神,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南川区等9个区县的《实施方案》,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中央预算内水
土保持项目的管理规定,原则同意你们编报的《实施方案》。
请你们按此批复,迅速组
织力量,抓紧按程序组织实施,务必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将项目自
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送市水利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重点工
程措施建设规定,狠抓落实,并依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批复表》完善补充布局
内容,及时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切实抓好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
制、资金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度的落实。
对审批和备案的内容,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
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要严格按规定,认真抓好落
实,尤其是要落实好区县自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标准控制各项资金,独立费
用必须控制在批复的标准范围内。
要加强各项措施单价标准控制,各项措施单价标准以
项目区县委托的权威部门核定的为准。
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批复表》批复单价
导致的投资结余,由项目区县补充完善措施,及时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水土保持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小流域实施方案批
复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小流域初步设计治理措施
及投资批复表
年度总投资
项目独立费用
(万元)
小型水利水保
工
程 植物防护 封禁 治理 标志碑牌
小计 中央级 市级 区县级 小计 建设管理费 监理费 勘设费 坡面水系 保土 耕作 作业 便道 塘
堰整治 水保林 经果林 其中石坎 蓄水池 沟渠 沉沙池
hm 2 hm 2 hm 2 口 km 口 hm 2 km 座 hm 2 hm 2 hm 2 座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750 8 8.58 50 300.41 14.34 18.04 214.56 217.01 1 225 150 19 56 13.51 4.50 4.50 3.500 14.3 14.3 2 0.8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