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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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最新)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最新)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五)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验收。

第七条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

财政经费支持强度较小的科研项目(简称一般科研项目,下同)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1—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管理类)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管理类)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管理类)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陕建发〔2016〕375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管理类)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管理类)结题验收工作,根据《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委托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的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管理类)结题验收工作。

2.由项目第一负责人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的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未设科技管理部门的,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3.申请验收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表、项目申报书、《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格式自定)等相关资料。

4.组织项目结题应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应组织专家(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依据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考核指标、结题报告进行结题验收。

5.项目验收形式为会议评审或函审。

6.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7.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类),按照自下而上的规定程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表、《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结题报告》(格式自定)、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等相关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验收证书。

8.组织项目验收单位应事前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事项,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参加建设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有关单位:现将《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3月11日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滁科〔2020〕95号)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

市级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国家、省级有关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条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五)项目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

项目验收可结合绩效评价一并开展。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一)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三)组织验收。

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定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

(四)成果登记。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程进行项目成果网上登记。

除涉密项目和成果外,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

(五)证书发放。

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审定签署意见,加盖验收专用章后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经发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针对目前科技计划项目清理工作中以验收形式结题的项目数量多、工作量大的实际,以及最近在象山召开的全市科技局长会议上就此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目前项目清理中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

有关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综合计划处。

宁波市科技局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清理工作,使清理期间的验收项目既达到要求,又相对减少工作量,现就目前项目清理中有关项目验收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验收范围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经批准列入宁波市级科技攻关、创业资金、青年(博士)基金、软科学研究、网上技术市场、星火、火炬等类别科技计划,并得到资金资助、完成期限在2005年10月底以前,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基本完成,承担单位不准备以成果鉴定方式结题的,均可采用验收方式进行项目结题。

下达项目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须对项目实施中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二、验收内容项目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和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三、验收申请1、项目完成单位应将申请验收所需的资料送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对送交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已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应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

验收管理办法

验收管理办法

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到期,项目合同制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实施第四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第七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实施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批准。

第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1欢迎下载。

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填写《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

第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四章验收的审批与实施第十一条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复,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2、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5、相关佐证材料。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项目验收、面上项目验收、火炬和星火计划项目验收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项目是指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验收,由厅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厅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火炬、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后报省科技厅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备案.第七条重大项目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面上项目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重大项目验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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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二、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市科技局参与,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

三、申请项目验收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描述项目总体实施情况);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描述项目技术方案、项目主要创新内容等的实现过程及结果);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技术指标。

主要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软件评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实物或图片等。

注意对照合同规定的指标和内容,不能缺项。

经济指标。

主要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产品订货合同、企业财务报表、销售发票等。

注意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创汇额等加以说明。

2.知识产权情况及成果。

主要证明材料:专利授权证书,受理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论文等。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主要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决算表、主要的财务开支凭证。

应含项目计划总经费(自筹及科技拨款),
实际到位情况,实际支出情况,科技拨款到位及使用情况。

各项经费开支数量、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有比较大的差异需说明原因。

召开验收会议时,以上内容以做成PPT形式进行汇报。

五、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

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七、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单位)在以后两年内申报市级项目。

八、项目执行及验收情况与项目申报相联系。

对项目执行良好、验收合格,项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其今后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承担。

验收材料目录
一、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科技政务网上下载)
二、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1、企业介绍(成立时间、股本结构、主营业务、发展历程等)
2、项目实施情况
3、产品情况及比较
4、市场开拓情况
5、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建设
6、人才队伍建设
7、合同完成情况(对照合同技术经济指标一一对照说明)
(1)技术指标
(2)经济指标
(3)知识产权指标
8、环境保护
9、今后发展设想(发展思路、预期目标、预测收益)
四、技术总结报告
1、技术背景
2、技术关键、创新点
3、专题技术报告(1、2、3、……)
……
4、应用情况
五、资金决算报告和经济效益分析
1、资金筹措和到位情况
2、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比较(如有较大差异做说明)
3、销售额利税等
4、政府拨款的使用明细
六、附件
1、营业执照、税务等级等
2、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两级政府资金拨付凭证
4、资金使用记帐凭证列表及大单资金使用发票
5、知识产权证明
6、产品检测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8、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9、企业管理奖励制度、产品标准等
10、设备购买型号发票
11、环境保护证明(三废治理方案和环保部门证明)
12、高企证明
13、其他佐证材料
七、验收证书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主要完成人员:
组织验收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盖章)
验收日期:2010年4 月17 日
杭州市科技局
二○○四年制
验收组成员名单
4
(附页)
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
1、本验收证书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技术成果事实存在。

3、提供验收的实物(样品)与所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致,并事实存在。

4、本成果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所有,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完成单位(盖印)
签字:
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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