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引言

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

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

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

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

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科技成果的评估

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

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

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三、验收机制和管理要求

(1)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必须由经验丰富、具有相应学科背景的专家组成,由科技部或相关单位确定,确保项目验收的科学、公正和权威,维护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加强项目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确保评审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可查。对于评审结果存在疑义和异议的项目,还应进行专家复评和公开听证等程序,以保障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严格控制质量和安全风险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必须注重控制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安全风险,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人身伤害和资产损失等事故事件。特别是在生命、能源、环保等领域的项目中,更应保证其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和社会公共危机事件。

四、责任和惩戒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应建立责任机制和惩办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导致的项目验收不合格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同时,也要充分激励和表彰优秀项目和成果,提高项目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总结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科技部要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的发挥,为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做出贡献。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引言 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 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 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 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 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科技成果的评估 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 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

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三、验收机制和管理要求 (1)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必须由经验丰富、具有相应学科背景的专家组成,由科技部或相关单位确定,确保项目验收的科学、公正和权威,维护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加强项目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确保评审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可查。对于评审结果存在疑义和异议的项目,还应进行专家复评和公开听证等程序,以保障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严格控制质量和安全风险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必须注重控制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安全风险,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人身伤害和资产损失等事故事件。特别是在生命、能源、环保等领域的项目中,更应保证其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和社会公共危机事件。 四、责任和惩戒 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应建立责任机制和惩办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导致的项目验收不合格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同时,也要充分激励和表彰优秀项目和成果,提高项目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总结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科技部要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的发挥,为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做出贡献。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有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11日 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滁科〔2020〕95号)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市级资金支持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国家、省级有关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条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认真的原则。项目验收可结合绩效评价一并开展。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三)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定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 (四)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程进行项目成果网上登记。除涉密项目和成果外,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 (五)证书发放。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审定签署意见,加盖验收专用章后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六)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取得成果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取得的直接、间接效益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前景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等。以研发为主的项目需提交技术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 (二)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市财政支持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的资料等。上述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四)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项目验收对技术和财务进行验收。市财政支持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等形式。 (一)市财政资助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通信验收、网评验收或会议验收的形式; (二)市财政资助2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形式;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验收结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应按本办法及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自治区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或已制定综合绩效评价规范的,按其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结题或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和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项目验收结题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逐步探索关键技术成熟度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五条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及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

请,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章验收方式及准备 第七条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和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视频会议验收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需邀请多位区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验收。 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管理机构汇总,形成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通讯验收主要适用于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科研专项项目等小额度财政经费资助项目。 第八条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应采取会议现场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会议验收。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九条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示范、产业化现场验收,或由项目管理机构委派3名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可委托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考察或查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针对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不同项目类型,根据同行评议、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情况,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评价。 第四条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担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遵守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履行项目验收各项义务,确保按时完成项目验收。 第六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单位审查。 第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应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对通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组织单位审查。 第八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开展项目验收,负责提供“一站式验收服务”,对通过组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服务机构审查,并组织后续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验收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在线办理,市科技局加强项目验收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睑收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对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成果效益、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规定的工作、技术、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 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 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课题”包括项 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XX年度北京市科 技计划“ XXXX'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 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

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 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项目下设课题的验收材料须报主持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委。课题经费结题审计应在验收准备阶段完成。 (一)课题验收材料应能充分说明《课题任务书》各项内容完成情况,一般包括:

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科发计〔2017〕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 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报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验收期限。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 预计项目在合同书执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在执行期内采用网上申请或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网上申请实行痕迹化管理。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需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科技报告(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鄂科技规〔202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当好服务科研人员的“店小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

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均应当按本办法实施项目验收,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统筹组织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按业务领域范围对验收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业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报送验收材料;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审查验收材料并实施验收。其中,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其他项目均由受托机构统一实施验收。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二)任务书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专利、技术标准等成果产出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支持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情况; (六)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类别和方式。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特点及经费支持额度,项目验收一般分为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三种类别,可采取线上“无接触”评议或线下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等形式。原则上财政经费资助100万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点项目的确定,根据每年年度计划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通过年度计划的下达予以界定。 第六条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会综合计划管理处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会综合计划管理处组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验收规定执行,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八条计划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重点项目验收,以验收组会议审查或通讯审查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验收,一般以验收组通讯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第九条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组可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浙科发计〔2021〕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

浙科发计〔2021〕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 收管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科发计〔2021〕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正文: ----------------------------------------------------------------------------------------------------------------------------------------------------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 第七条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 3.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 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于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9.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课题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石家庄市科技计划课题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计划课题按期完成,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科技局科技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题验收是科技计划课题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程序之一,是对课题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目标、经费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的考核与评价。石家庄市科技计划课题在完成计划任务目标后,应按本办法申请验收。 第三条课题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石家庄市科技计划课题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课题验收分为重大、重点课题验收和一般课题验收两种类型,按照

课题类型可采用不同的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课题主管单位”)实施。 重大、重点课题由市科技局课题主管业务处(单位)组织验收;一般课题由市科技局课题主管业务处(单位)组织验收,或委托课题主管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条课题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成员采用会议方式,通过听取课题情况介绍、提问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指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材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市科技局课题主管业务处(单位)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重大、重点课题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涉密课题不能采取函审验收方式验收;非涉密一般课题可以申请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 第八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课题外,课题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九条课题验收实行回避制度。课题依托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课题依托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十条课题应当在任务合同书约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完成验收。 如不能按期验收,课题依托单位应通过课题主管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每年度的5月和10月为省科技厅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间。 第四章验收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对验收申请进行网上批复,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验收专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1、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2、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项目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5、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的管理,加强和规范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允性。 第三条集团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过程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科技项目验收范围: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各企业自选科研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遵循统筹、标准化、分类、分层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集团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为集团科技项目验收组织单位,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为验收主持单位,设计与企业技术中心负责评审项目的形式审查,组织验收,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主持评审。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组织评审单位可以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选择下列评审形式: 1.会议评审: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项目,可以采用会议评审验收形式。 2.函审: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文件,对科技项目完成的情况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项目,可以采用函审形式。 第八条采用会议验收评审时,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9人组成验收委员会,并指定验收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验收结论意见必须经3/4以上评委通过。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加验收评审。 第九条采用函审时,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组成的函审组,并指定其中1名为组长兼主审人。函审组专家将各自评审的书面意见函送主审人,由主审人根据3/4以上多数意见,形成验收结论,连同其他专家验收意见,一并函送组织验收评审单位。 第十条组织验收单位聘请的评委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对被验收的科技项目研究主要内容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疆内及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参加科技项目验收的专家应对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工作评价,对验收意见负责。并有承担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专家的不同意见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四章验收程序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2.11 •【字号】云科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21〕3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2021年第1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1日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达到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实现绩效目标,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资助方

式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委托项目推荐单位、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厅属相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验收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项目集中且具备验收工作经费承担能力的项目推荐单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确认为自主项目验收机构,参照本办法要求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省科技厅工作职责。负责规范项目验收流程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开展项目验收信息发布;强化项目验收管理,抽查项目验收工作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机构履职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机构工作职责。负责完成验收材料受理、审核;负责完成省科技厅所委托项目验收工作及结果报送。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工作职责。负责验收准备;编制验收材料,并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负责;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准备验收现场,配合项目验收。 第三章验收方式及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 (一)会议验收是组织专家以集中会议(包括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形成验收综合意见;会议验收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验收机构选择是否需要承担单位到会进行陈述、答辩。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及其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执行、成果产出、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和完成目标,更好地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总结验收综合考察重大专项目标指标、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成效影响、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单位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档案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开展,原则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期实施。档案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号)执行,财务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号)执行。 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三部门指导下,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和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九条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 第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第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 原则上,应于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准确评价项目实施成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依照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实施的各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 三、验收原则 (一)科学性。评价标准需科学合理,能够反映项目实施的技术性和实际效果。 (二)公正性。评审过程公正公开,避免利益冲突和人事因素干扰。 (三)客观性。评审结果需要客观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尽可能准确地衡量项目绩效。 (四)及时性。验收需要根据项目实际进展阶段,及时组织验收。 (五)实用性。验收结果需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指导与借鉴。 四、验收程序 (一)准备阶段

项目组需要向省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的验收申请,提供项目的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技术报告等丰富的材料。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领域和实际需要,组建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具有相关领域背景、具有决策和评审经验的专家组成。 (三)验收会议 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还需邀请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员参与。 (四)验收报告 针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评审专家委员会需要出具验收报告,对项目实施绩效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价,并给出改进建议。 (五)验收结论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报告,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需要提交整改意见和时间表等措施,以达到验收标准。 (六)验收结果公示 经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需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并向主管和承担单位下发通知书。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 行) 鄂科技规〔2020〕1号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保障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第二条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议。 第三条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分为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三种方式。原则上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相关领域重点计划项目应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采取依托单位验收方式,其他项目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五条验收分工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简称“厅监督处”)负责统筹组织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研究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和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反馈工作。 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简称“厅业务处室”)负责下达验收计划,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并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对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中,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 委托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等专业机构(简称“受托机构”)承担项目(除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外)验收申请受理、形式审查、验收评议、形成结论并上报公示名单等具体工作。依托部分在鄂高校院所等机构(简称“依托单位”)实施自然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