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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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员工劳动合同模板

门诊员工劳动合同模板

门诊员工劳动合同模板甲方(雇主):(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应聘于甲方门诊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工作内容1. 乙方应聘为甲方门诊的员工,主要从事门诊接待、挂号、发药等相关工作。

2. 乙方应当认真完成岗位职责,遵守门诊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 乙方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4. 具体工作内容以门诊部门主管安排为准。

二、工作时间和地点1. 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

2. 工作地点为甲方门诊所在地。

三、薪酬待遇1.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具体数字)元。

2. 乙方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3. 乙方如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保护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 甲方应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消防设施完善。

3. 如乙方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甲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致使乙方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六、保密义务1. 乙方在工作期间和离职之后,均应对所知悉的甲方业务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2. 乙方不得擅自向外透露甲方的业务机密,如发生泄露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到期后可以续签。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姓名):签字日期:年月日温馨提示:请双方在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后签字生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协商修改。

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求,加强对非正式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制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合同制人员,是院内任何部门、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合同制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职退休职工。

第二条使用合同制人员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招聘人数占用科室人员编制设置。

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环境保洁、绿化等后勤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原则不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合同制人员工作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人事科是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六条人事科负责核定全院合同制人员的名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全院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按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组织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管理全院合同制人员基本资料;审核合同制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七条财务科负责办理合同制人员“五险”及办理“五险”转移手续;代收、代缴合同制人员保险基金。

第八条用工科室负责具体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协助医院计生小组,检查合同制人员的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证的有效期,并督促他们及时办理证明的年审;除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外各员工科室还要具体负责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向人事科反馈合同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第九条招用合同制人员必须贯彻执行XX县人事局、卫生局《XX 县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苍卫发【2006】2号)、《XX 县卫生系统护士临时工招聘办法》等有关要求。

医院编外职工聘用制度

医院编外职工聘用制度

编外职工聘用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编制外职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人才市场及其他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医、药、技、护、行政管理、财务、工勤等不在编制内的人员(不包括研究生、引进的科技人才、业务骨干、事业单位公开考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聘用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医院,医德医风好。

具有聘任岗位的工作技术能力。

五官端正,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二)临床科室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急需、特需人员可适当降低);急诊科医师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医技科室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急需、特需人员可非全日制)。

(三)护理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大专、全日制本科学历者优先;往届毕业生须取得护士执业证、资格证;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四)聘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四川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放射工作人员放射体检和岗前体检项目合格。

三、聘用原则在聘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接受党委、招聘人员以及职工的监督。

四、聘用程序(一)用人科室提出用人申请,经职能部门同意后,填写《人员需求计划表》,交由人事科拟定人员招聘计划,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根据招聘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拟招聘护理人员的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医院目前人员情况、招聘理由、招聘人数等内容。

(二)人事科按审定的要求发布招聘信息、收取应聘者简历、审核资格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执业证、特殊岗位合格证、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整理信息。

(三)人事科将审查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提交院办公会成员和需用人员科室及相关科室主任进行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相关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安排试用1-3个月。

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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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医院岗位合同工的管理,提高岗位合同工队伍素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卫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合同工,是指具有中等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但不纳入我院在编职工之内。

第二条使用岗位合同工必须依据科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各科室(部门)需要岗位合同工须先向医院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条岗位合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医院人事科是岗位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岗位合同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五条医院人事科职责:向主管部门申报岗位合同工人数和用工情况;核定全院岗位合同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2.范围:在职职工3.定义:无4.内容:4.1 聘用条件4.1.1 医疗(技)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财务及收费人员等第一学历均为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须与从事岗位相符合。

4.1.2 护理人员: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全日制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先。

4.1.3 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要求: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不超过35周岁,中级职称人员不超过40周岁,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50周岁;聘用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离退休不能少于15年。

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1.4 遇特殊情况,由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2 聘用组织及程序4.2.1 医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招聘报名、考试、考核、审核等工作。

4.2.2 医院人事科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4.2.3 招聘考试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根据招聘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岗位可申请继续实施招聘。

4.2.4 每年12月底前各科室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向人事科书面提出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人事科汇总后,提交医院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4.2.5 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选择考试、考核方式。

初级职称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或操作)结合方式,择优聘用;研究生、中高级职称人员可采取考核招聘方式。

4.3 工资及福利待遇4.3.1 基本工资:4.3.1.1 医院执行海南省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区津贴等。

4.3.1.2 新入职的大学院校毕业生、初级职称人员执行见习期工资一年,期间休长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4.3.1.3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或者工作年限及社保缴交满1年以上,执行见习期工资6个月。

4.3.1.4 引进和聘用的高级职称人员,需经海南省人才局审核确认为海南省职称证书,在有岗位空缺情况下,按现职称最低一个级别的岗位聘任。

医院劳动合同续签管理制度

医院劳动合同续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劳动合同续签管理,保障医院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的人力资源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劳动合同续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续签程序第四条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第五条员工接到续签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续签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提交的续签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员工基本情况;(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三)员工绩效表现;(四)员工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审核通过的续签申请,人力资源部门将与员工协商确定续签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续签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地点;(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合同内容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三章续签条件第九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续签劳动合同:(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二)在劳动合同期内,完成工作任务,表现良好;(三)无违法违纪行为;(四)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或工作经验。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续签条件的员工,医院有权不予续签,并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五章续签申请书范本[医院名称]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尊敬的[医院名称]领导:我叫[员工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现工作于[科室名称],与贵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合同到期时间]到期。

在过去的合同期间,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医院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院员工的工作行为,保证医院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2. 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二、工作时间和考勤1. 所有员工应按照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外出,应提前向上级请示,并填写请假表。

2. 所有员工应按照规定的考勤制度进行签到、签退和请假记录,不得擅自修改或伪造考勤记录。

3. 迟到和早退的员工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扣除相应工资和扣除奖金等。

三、工作安全与职业道德1. 所有员工应遵守相关的工作安全规章制度,如佩戴防护设备、正确使用劳动工具等,切实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 不得擅自私自转让、调换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对患者不负责任。

3.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员工应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进行非法使用。

四、工作纪律1. 所有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

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旷工或旷课,如有违反者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3.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个人事务,如上网、玩游戏等非工作相关的活动。

五、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如奖金、表彰信等。

2. 对于违反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员工,将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扣除工资、停职调查、警告或辞退等。

3. 对于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员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检查1. 医院将建立健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有效运行。

2. 监督和检查机构将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监督和检查机构将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并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纪律观念和工作质量。

七、附则1. 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并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2. 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应进行相关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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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医院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签订劳动合同
(1)凡本院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2)在编职工试用期为一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3)非在编职工参照在编职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劳动合同履行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变更:医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解除劳动关系:医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院应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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