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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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第三章药品材料管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第六章考核第七章奖惩第八章加强领导第九章附则前言为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必须加强经济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搞好医院建设,使医院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国的医院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促进提高医疗质量;必须坚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经济负担等项原则。

第二条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经济管理必须与加强行政管理、业务技术管理相结合。

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在目前主要是:(1)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医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好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以取得较好的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2)妥善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医院和职工的积极性;(3)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考核奖惩等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第三条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经济管理的基础。

为此,医院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指导下,上下结合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床位、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并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管理制度。

“五定”和各项定额的确定,应根据《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并参照《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发动群众,根据各方面的条件进行科学的分析计算,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做到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不搞一刀切。

医院合同工管理办法

医院合同工管理办法

医院合同工管理办法
一、合同工录用手续、要求
1、录用合同工必须由一定的专业技术,占科室编制。

2、录用手续:
(1)使用单位申请、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人事处通知本人到职工保健科查体,查体合格者持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薄和像片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2)人事处到XX市XX区职业介绍所办理录用指标,到学校或办事处取档案后,通知本人到人事处报到。

(3)报到时,个人须和院方签订合同书,职业介绍所审批备案,以后每两年签订合同,院方可根据本人工作表现续签合同。

3、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医院为每位合同工按月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8%缴纳,其中医院缴纳20%,个人缴纳8%。

其它保险同在职职工。

4、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后,由社保中心审批发给退休工资;医院承担医疗费和福利部分,其他不再承担。

二、技术工人考级规定
1、条件:
(1)技术工人考级必须与所从事工种一致。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报考中级工。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报考高级工。

2、手续:
(1)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报人事处批准,方可开据报名介绍信。

(2)学习考试合格,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后,持考工审批表、证书及证书复印件到人事处备案。

三、技术工人考级后工资调整规定
技术工人考取了高一级技术等级证书者,且中级工需满10年工龄,高级工需满20年工龄,可兑现中级或高级工工资待遇,取证次月兑现。

公立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医院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

第三条医院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二、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医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交合同签订申请,包括合同文本、合同对方资料、风险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合同对方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合法。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约定的事项得到落实。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变更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办理解除手续。

五、合同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合同文本、附件、变更协议等归档保存。

六、合同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医院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十八条医院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合同管理业务,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医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医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医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医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由医院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医院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医院各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

第二章合同审核范围第五条医院合同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拟定的合同条款;(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三)房屋零星维修、修缮合同;(四)物资、设备、服务合同;(五)其他经济合同等。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经过医院合同审核部门的审核。

第三章合同审核机构及职能第七条医院的合同审核工作由院审计科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合同审核工作职能如下:(一)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订立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合同的送审程序及要求第九条合同的送审程序及要求如下:(一)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及要求1、合同价款或报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对医院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属重大经济合同。

重大经济合同的草稿经拟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签订合同前一周送审计科审计。

送审经济合同时须报送下列相关资料:①合同草稿;②立项申请及领导批复;③招标项目须同时报送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会议纪要;④中标单位(或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资质、资格证书等;2、审计科有权对合同内容经审计后提出修改意见,或向拟签订合同的部门发出审计联系单。

医院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医院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医院对外合同管理办法签约方:甲方(医院):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合同对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制定旨在规范医院对外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医院合法权益和对外履约能力,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与外部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合同对方)签订的所有对外合同。

第三条基本原则对外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2. 公平性: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

3. 效益性: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4. 规范性:遵循合同管理流程,规范合同文本和管理程序。

5. 风险性:识别和评估合同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流程合同签订流程包括:需求提出、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签署、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五条合同审核所有对外合同均应由医院指定的法务部门进行审核。

法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条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医院利益等方面。

第六条合同签署合同应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授权代表须具备有效的授权书。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履行监督医院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合同变更合同变更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经法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

乙方违约时,医院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条合同分类管理医院应根据合同类型、金额等因素将合同分为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合同档案管理医院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对外合同进行统一归档和保存。

第十二条合同风险评估医院应定期进行合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合同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_合同管理制度

医院_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医院经济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等。

第三条医院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平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确保医院合法权益。

(三)效益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四)保密原则:对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事项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医院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二)合同起草:合同起草部门根据立项审批结果,起草合同文本,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合同审核:合同起草部门将合同文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四)合同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五条医院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同履行期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质量: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三)合同履行费用:合理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支出。

(四)合同履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变更申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二)变更协商:双方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三)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协议。

第五章合同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医院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监督与检查工作。

(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制度流程

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制度流程

医院合同管理办法制度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院与患者(或其代理人)、保险公司等第三方之间依法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涉及合同管理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合同签订第三条合同审批程序医院合同签订应严格遵循审批程序进行。

涉及重大金额或特殊事项的合同,须提交院务会讨论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四条合同条款审查合同签订前,医院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完整、合法。

第五条合同格式使用医院应统一使用合同文本,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删条款。

第二节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履约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体系,明确合同履约期、履约标准、履约监督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合同验收程序合同履行完成后,医院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合同款项。

第三节合同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争议处理原则合同争议处理应遵循友好协商、公平公正、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十条合同争议调解程序合同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合同流程第一节合同签订前第十一条合同需求调研医院在开展涉及合同业务活动前,应开展合同需求调研,明确合同内容和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审查合同起草完成后,应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节合同签订中第十三条合同谈判双方在合同条款上存在分歧时,应及时开展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合同签署双方协商一致后,应正式签署合同。

合同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节合同履行第十五条合同履约保障医院应制定措施,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履约监督医院应建立合同履约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约行为。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类型违约责任分为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等类型。

三甲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三甲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三甲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广西区卫生厅《区直医疗卫生单位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签证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本办法适用的经济合同有: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委托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结(决)算合同(协议);2、维修和装饰工程合同(协议);3、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及评估的合同(协议);4、物资(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买卖合同(协议);5、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协议);6、租赁、承包合同(协议);7、政府采购有关的招标、采购合同(协议);8、对外投资合同(协议);9、委托管理合同(协议);10、其它经济合同(协议)。

四、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办理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对分管副院长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对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办理委托的授权方式。

五、医院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部门,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本单位或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书。

六、以医院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医院公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院不发生效力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可追认。

七、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八、经济合同实行专业归口、统一管理的办法。

院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各类经济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财务科是经济合同的财务监督部门,审计科是经济合同的审核部门,纪检监察、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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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我院正当权益、保护我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我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我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斗门镇中心卫生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有偿无偿服务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我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我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院办负责我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医技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室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院办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剂科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医务科负责各类专业培训、科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七、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我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我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

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5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我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

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领导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5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项目小组讨论决定。

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未经我院法定代表人授权,我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我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

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中心卫生院合同专用章”印章。

第十一条“斗门镇中心卫生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财务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斗门镇中心卫生院公章,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我院成立由纪检、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

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我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我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我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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