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第二审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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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条文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第3款规定: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

《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若干意见》则规定,对执行实施和审查事项采取不同的运行方式,对于实施事项采取审批制,而对于审查事项采取合议制。

本条是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应,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

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代表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合议制与独任制是相对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由一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亦即此类案件适用独任制。

独任制组织方式便捷灵活,便于提高效率,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中比较实用。

根据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因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制,据此推断,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数量超过了合议制的范围。

[2]应当注意的是,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排除了独任制的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查明事实方面,合议制有着比独任制更慎重稳定的特点。

执行裁判应当以查明事实为基本前提。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标准一样,采用“盖然性原则”。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作者:程婉卿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的要求迫使我們必须关注独任制在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

从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博弈等视角看,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推进独任制是合理的。

构建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组织与审级功能相配合、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平衡、审判放权与审判监督相统一、改革突破与诉讼体系相衔接。

建议民事二审独任制的程序展开,应该从案件范围、启动条件、法官资格与期限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从而使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独任制;合议制;二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85-04由于长期以来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捆绑,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民事案件的高速增长,致使立法上作为合议制补充的独任制,成为事实上最为主要、适用最为广泛的审判组织形式。

在这种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对位模式下,审判资源、程序保障与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之间匹配失序,制约着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

为了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无疑是亮睛之笔。

如何在实施办案总体框架的顶层设计下,准确把握独任制适用扩大的逻辑基础,科学探索其具体实施进路至关重要。

一、民事二审独任制的推进基础(一)决策博弈: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的公平与效率审判活动本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审判中的独任制和合议制分别对应个体决策和群体决策,这两种决策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处。

具体体现在:群体决策的优势在于群策群力,通过相互的讨论与监督提供丰富的信息,尽可能地降低失误,不足之处为效率不高,且容易受到部分决策者偏好的影响,增加集体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个体决策花费时间较少,在效率上略胜一筹,且最后的结果仅由个体独自决定,无从众压力,但其民主参与度较低,受限于决策者的个体经验与价值判断,难免有失误和主观偏见之虞。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推进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是我院结合院情实际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加快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重大变革。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

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

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在2019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立”,随后,各试点法院纷纷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我院亦在其中。

自2019年7月成立以来,我院速裁审判团队以15名员额法官组成5个速裁合议庭,一年内审结了民商事案件5652件,行政案件361件,占同期同类案件结案量的41.35%,将二审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至平均结案周期不超过10天,人均结案335件,是后端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74倍。

但掣肘速裁审判效率的因素仍然存在,突出的一点在于大量案情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程序简单的案件,需要经过助理—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的三重讨论研究,稀释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能,削弱了速裁效果,成为制约我院速裁审判事业发展的一大问题。

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细化了试点改革的各项内容,并明确分工安排、实施步骤等。

2020年3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以配套文件形式对试点改革涉及的五项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细化和规定。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

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立法依据与建议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

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首先,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当是相对的,有理性的。

“程序与民主并不相连,程序与民主的联系则是特定历史阶段赋予的”,程序选择权应当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民主性的体现。

但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更需要理性,其必须以合理的内容和合理的形式予以展现。

程序的合理性,指的是各项程序制度对非理性制度的排他性,其实质是反思理性。

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程序的民主性与程序的理性并不当然呈同步优化的关系,诉讼程序不适度的民主,将是对诉讼程序理性的破坏,其结果可能反而使程序演变成“无序”。

其次,将审判组织和法官作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程序泛民主的表现。

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是通过具体的审判组织来实现的,一个民事案件适用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审理,完全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不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对象。

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上的民主性,应当主要及于直接涉及当事人实体或者程序利益的事项,而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并不具有这种效应。

至于法官,就更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

法官之所以是法官,就是因为其已通过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获得了能够直接行使审判权的资格,这种资格体现出的尊严表现为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由此决定,法官如何被具体使用,应当只受法院内部的调派,而不能受当事人意志的调遣,这也是审判权必须受尊重和法院必须受尊重使然。

2022速记本民诉必练题

2022速记本民诉必练题

速记本民诉必练题(上)判断题:共50题1【71804004】根据法律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法律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

2【72204006】中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错误解析:虽然部分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中级二审+一审简易或不服裁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独任制≠简易程序。

3【72204005】甲以侵权为由将乙诉至丙区法院,如果丙区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则只能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本案。

答案:错误解析:基层法院+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一审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4【72204004】只有中院在二审中可以适用独任制,高院、最高院在二审中不能适用独任制。

答案:正确5【72204003】线下诉讼活动具有优先于线上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答案:错误解析: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72204002】甲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将乙诉至法院,经过甲乙同意,法院决定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审理本案,这体现了在线诉讼原则。

答案:正确7【72204001】甲诉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近开庭,但由于近期疫情形势严峻,为疫情防控需要,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本案通过网络平台在线审理。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在线诉讼原则,必须经当事人同意,诉讼活动才能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8【71804023】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

答案:正确9【71804091】反诉提出的时间最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适用之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适用之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适用之解析2中国农业银行南昌东湖支行江西省南昌市330000摘要本文拟从立法解读出发,同时结合实证研究,对独任制扩张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进而提出相关的规范建议,以及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独任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独任制;扩张适用;问题;规范建议。

引言2021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都作出了较大的改变,极大地适应了当下司法实践中的要求。

从立法上肯定了独任制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地位。

独任制扩张适用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实践中各国对独任制的修改也验证了这一点。

但是从目前的立法和实际运用现状来看,都存在进一步予以规范的情形,文章从立法解读出发,结合实务中独任制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规范性建议。

第1章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适用的现状1.1独任制扩张适用之立法解析1.1.1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的变化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的变化,以2021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分界点。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最突出的亮点是普通程序中也可以适用独任制,适用条件为“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此项规定极大地扩张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独任法官在对案件综合考量后只需认定案件符合上述两个要求,即可独任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基本都符合要求,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为了防止独任制肆意适用,法律也对其做出排除适用的限制,第42条规定了独任制排除适用的情形。

与之前所有规定都不同的是,本次修订后根据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独任制在二审中也可以适用审理部分案件。

1.1.2 独任制适用的审级范围扩张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

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首先要契合其作为上诉程序的价值,同时结合程序设立的司法理念,上诉制度还具有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或裁定的功能,确保我国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实施功能,因此二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独任制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适用。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评注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评注
对于儿童来说,早餐更是至关重要的。早餐提供的营养 能够支持他们的生长发育,维持身体健康。儿童在早餐 中摄入的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对于他们的身体和大 脑发育至关重要。吃早餐还可以提高儿童的学习能力和 记忆力,让他们更加专注和活力满满地度过一天。
一、 了解早餐的重要性
早餐பைடு நூலகம்保持良好的体重和健康饮食习惯的重要性
设计一个平衡的早餐
控制食物份量
在设计早餐时,我们需要控制食物的份量,避免摄入过 多或过少的营养物质。一般来说,主食的份量应占早餐 总量的三分之一,蛋白质食物的份量应占早餐总量的三 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水果或蔬菜的份量应占早餐总量的 三分之一。这样可以确保早餐均衡而且适量。
设计一个平衡的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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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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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标题:蛋白质的 重要性
要点标题:碳水化合 物的作用
要点标题:蔬菜和水 果的重要性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要点标题:蛋白质的重要性
要点内容:蛋白质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物质之一,它是构 成肌肉、骨骼、皮肤以及内脏器官的基本组成部分。在 早上,我们需要摄入足够的蛋白质来提供能量和维持身 体功能的正常运作。常见的蛋白质来源包括鸡蛋、牛奶 、豆类和坚果等。我们可以在早餐中选择食用这些食物 ,如煮鸡蛋、牛奶麦片、豆浆等,以确保蛋白质的摄入 。
三、 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
要点标题:蔬菜和水果的重要性
要点内容:蔬菜和水果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素,对身 体健康非常重要。早餐时,我们应该摄入足够的蔬菜和水果 来补充这些营养物质。蔬菜可以选择新鲜的或者煮熟的,如 番茄、黄瓜、胡萝卜等。水果可以选择新鲜的或者切片的, 如苹果、香蕉、葡萄等。我们可以在早餐中加入一份蔬菜沙 拉或者一份水果沙拉,以确保蔬菜和水果的摄入。 以上就是营养早餐的关键成分的要点,包括蛋白质的重要性 、碳水化合物的作用以及蔬菜和水果的重要性。在设计营养 早餐时,我们应该注意合理搭配这些成分,以满足身体所需 的各种营养物质。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所以,通常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再有陪审员。

既然组成合议庭,法官人数就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然而,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这一规定正在被逐渐突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其法律依据,就是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原则上还是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例外情况,也就是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1.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2.不服民事裁定的。

所要注意的是,并非以上两种情形下都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

在满足这个前提条件下,上述两类案件二审才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

事实上,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是在一审程序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对于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只有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

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述三类裁定,二审也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最后要明确的是,上述两类案件的二审程序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故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的普遍适用效力。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目前只是在指定的试点法院施行,故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办法规定的试点地域的特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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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适用第二审程序吗
一、独任制适用第二审程序吗
二审不能适用独任制。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二审不能适用独任制。

二、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引起的诉讼程序。

中国民事诉讼实行两
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必
须要经过一定的上诉期。

三、什么是独任制
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
式之一。

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
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
和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
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四、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
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
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
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

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
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
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
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

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
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
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

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从文章中可以看到,独任制适用第二审程序吗的问题已经有了解答,独任制不适用第二审程序。

网友们在生活中有碰到这方面情况的时候也会心中有数。

如果网友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和律师咨询,我们会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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