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辅导员技能大赛所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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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方案

第二届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方案

河北美术学院第二届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推动和引领我校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广大辅导员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并按照冀政教体[2013]12号文件要求,我校拟举办第二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1、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整个竞赛活动的指挥、协调。

组长:甄忠义副组长:吴书元、杨振江、关栋华、张子言、张建敏、王志民成员:甄心恒、孙志强、张立阳、魏立峰、姜兴达、董小龙、王峰、王杰、刘克晓、周文静、李珍、陈阳静、刘虎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个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

主任:魏立峰副主任:梁泽光、王翠良成员:周东坡、姚春龙、张东升、吴双银、刘占军、康金龙、周哲、刘席男、白莉、郝建强二、大赛意义1、促进辅导员夯实基础,苦练基本功,掌握基本技能,增长业务技能,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全面推进工作。

2、充分调动辅导员学习和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陶冶职业情操,强化敬业精神,打造一支学习型和研究型的辅导员队伍;3、将辅导员工作按照教育、管理、指导、服务和素质拓展等内容设置专业化工作考核模块,提升专业化水平,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三、参赛对象:各学院在职辅导员及公寓辅导员四、比赛项目及分值本次比赛共设五大项:1、基础知识;2、班情熟知;3、主题班会;4、情意案例;5、主题演讲;辅导员测试四项1、2、3为必选项,4、5任选项。

2、总分100分=基础知识100分×25%+ 班情熟知100分×25%+主题班会100分×25%+情景案例×25%或主题演讲100分×25%。

3、各项目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比赛内容及形式1、基础知识①比赛内容此项比赛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政策、理论、法规、制度等基本知识,包括《河北美术学院学生手册》、党的基本理论、时事政治以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学生伤害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北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等;二是应用文写作,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查报告、请示、给家长的一封信、新闻稿等辅导员工作常用的应用文写作;三是微博写作,参赛选手根据特定主题撰写微博。

第二届少先队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评分细则

第二届少先队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评分细则

附件
第二届少先队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评分细则
比赛内容评分细则
少先队活动课展示(60分)所提供的少先队活动课教案富有特色,考虑系统科学(10分)
活动课说课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符合少先队活动课特点(50分)
1.体现少先队活动的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和发展功能(15分)
2.主题鲜明,能广泛应用于少先队活动课(10分)
3.突出少先队员主体作用(10分)
4.充分表达少先队元素(10分)
5.体现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技巧(5分)
才艺表演(40分)仪表端正,体态自然,举止得体(5分)
紧扣少先队辅导员岗位特点和职业特色(20分)
展示热情大方、多才多艺,艺术感染力强,整体效果好(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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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

第二届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

附件1复赛和决赛参考项目一、复赛参考项目复赛包括基础知识测试、博文写作、自我介绍与展示和主题班会四部分。

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知识测试30分,博文写作20分,自我介绍与展示20分,主题班会30分。

按各项成绩之和确定比赛名次。

1.基础知识测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辅导员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信息的理解、分析和问题破解能力。

基础知识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一系列讲话、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规定等。

2.博文写作:采用模拟发布、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辅导员运用网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与技巧以及基本文字水平。

不限字数。

3.自我介绍与展示:辅导员对个人情况和特色工作进行介绍与展示,使用背景音乐、PPT或其它道具需自备。

限时3分钟。

4.主题班会:采用方案阐述和视频展示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辅导员综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

参赛选手先进行班会方案阐述,限时2分钟,之后播放录制好的班会视频,限时10分钟。

要求视频图像、声音清晰,无抖动、无杂音。

二、决赛参考项目决赛内容包括主题演讲、案例分析和谈心谈话。

总分为100分,其中主题演讲20分,案例分析40分,谈心谈话40分。

按各项成绩之和确定比赛名次。

1.主题演讲:主要考察辅导员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水平。

参赛选手提前一天抽题,根据指定主题进行演讲。

限时5分钟。

2.案例分析:主要考察辅导员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赛选手现场抽题,就案例中的“问题关键点、解决思路、实施办法、启示”进行阐述。

限时4分钟。

3.谈心谈话:主要考察辅导员对相关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及沟通技巧。

参赛选手现场抽题,根据题目要求,以情景再现的方式开展谈心谈话,由工作人员进行简单配合。

湖北文理学院第二届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湖北文理学院第二届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关于举办湖北文理学院第二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搭建辅导员经验交流和素质提升平台,结合第三届湖北省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通知精神的有关要求,学校决定举办第二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现将大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赛组织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由学工处、校团委、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大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初赛由各学院组织,推荐一名辅导员参加学校决赛;决赛由学工处、校团委组织,学校从获奖选手中择优推荐参加湖北省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

二、比赛时间初赛:2月24日—3月9日(学院安排)决赛:3月11日三、比赛内容与形式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初赛共设置四项比赛内容:自我介绍与工作展示;主题班会;案例分析;博文写作。

决赛设置在初赛基础上增加基础知识测试、主题演讲、谈心谈话项目。

具体参照湖北省第三届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一)自我介绍与工作展示1、比赛内容辅以多媒体工具,参赛选手对个人情况和特色工作进行介绍,展示辅导员的形象、个人风格和工作业绩。

2、比赛方式采用现场展示的方式进行测试。

参赛选手对个人情况和特色工作进行介绍与展示。

如需道具请自备。

限时3分钟。

(二)主题班会1、比赛内容主题班会由策划书评审、现场组织实施两个环节组成。

其中策划书评审环节占总成绩的20%,现场组织实施环节占总成绩的80%。

2、主题设计参赛选手自行设计班会主题,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目的明确,突出实效性,理论性,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易于学生理解和接受。

要求班会主题立意具体化,能解决实际问题。

3、比赛方式参赛选手赛前按规定提交主题班会策划书,专家评委现场评比。

主要考察辅导员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

(策划书的具体要求为:封皮注明参赛选手单位、姓名、主题班会名称等;正文统一为宋体4号字;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二份。

辅导员技能大赛实施细则

辅导员技能大赛实施细则

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实施细则按照《我院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要求,以下为辅导员技能大赛具体实施细则:一、主题班会(一)比赛时间:10月14日—10月25日(二)班会题目:辅导员在“主题班会参考内容”中自主选择,题目自拟。

(三)比赛要求:1.辅导员在所管辖班级和学生中选择班会地点,时间在10月14日—10月25日的中午或下午,限时15分钟以内,禁止念稿。

2.参赛者在准备充分后需提前一天向学生处上报主题班会的时间和地点,大赛评委组进行现场观摩考核。

二、谈心谈话、互动模拟(一)比赛时间:10月21日—10月25日(二)比赛题目:以谈话能力参考内容为基础,现场抽取题目(三)比赛要求:1.辅导员提前抽取比赛分组、顺序及时间,比赛当天现场抽取谈话题目。

2.辅导员自带学生作为谈话对象,限时10分钟。

3.谈心谈话内容要切题,真实,富有感染力,入心入脑,效果明显。

三、班情熟知(与谈心谈话同一时间、地点)(二)比赛内容:参考《学生基本信息表》,按照辅导员接管班级的时间长短确定考核的内容,考核内容分类如下:1.接管班级3个月以下:主要考核班级的整体情况及特殊情况学生的个人情况。

2.接管班级3个月—1年:主要考核班级的整体情况、班级干部情况、随机抽取10名学生进行基本信息考核。

3.接管班级1年—2年:主要考核班级的整体情况、班级干部情况、随机抽取15名学生进行基本信息考核。

4.接管班级2年—4年:主要考核班级的整体情况、班级干部情况、随机抽取20名学生进行基本信息考核。

(三)比赛要求:1.按照谈心谈话能力考核的分组及顺序与谈心谈话能力考核先后进行,限时10分钟。

2.由评委组随机抽取参赛者所管辖的班级进行考核。

四、工作业绩(一)考核时间:10月14日—11月下旬(二)考核内容:辅导员平时各项工作成果、绩效考核情况、学生处日常检查情况。

(三)比赛要求:此项考核除做为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的比赛项目,也将做为对辅导员日常工作的检查。

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应知应会的政策法规(选摘关于教育方面的)

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应知应会的政策法规(选摘关于教育方面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

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更多接受高等教育。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

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

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中国梦是历史的、现实的,也是未来的;是我们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终将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奋斗中变为现实。

全党要关心和爱护青年,为他们实现人生出彩搭建舞台。

广大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做时代的弄潮儿,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

二辅导员技能大赛所有法律法规

二辅导员技能大赛所有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规则

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规则

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规则(仅供参考)一、比赛安排(一)比赛流程全国决赛共分为基础知识测试、案例研讨、谈心谈话三个项目。

由专家现场评审,并现场公布总体结果。

具体安排(二)比赛项目1.基础知识测试。

采用闭卷作答方式进行,限时90分钟,重点考察辅导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知识。

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题、简答题、对策分析题(含网络思政对策分析与网络舆论引导专题)。

测试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创新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知识;党和国家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辅导员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等。

2.案例研讨。

主要考察辅导员综合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研判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选手在赛前抽取小组、AB角签位,赛前10分钟分别抽取1道案例。

比赛以“我提问,你回答”的方式开展,由AB选手围绕案例共同辨析原因、研讨对策、总结规律。

首先由A1选手根据抽取案例进行提问,B1选手作答,随后由B1选手根据抽取案例进行提问,A1选手作答(每道案例提问时间限3分钟,作答时间限7分钟,分别计时),以此类推。

评委结合提问质量和作答情况分别对选手进行评分,提问分数占比30%,作答分数占比70%。

3.谈心谈话。

主要考察辅导员对学生特征、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的了解把握程度,对学生的教育引导能力、解决理论困惑和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赛前,主办单位将通过两种渠道征集100道左右的典型问题,一是通过中国大学生在线、易班网面向全国大学生进行征集,二是面向承办高校所在地的大学生进行征集。

比赛在专门的谈心谈话室内进行,评委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观摩及打分。

参赛选手提前10分钟抽题,按照“人题匹配、同省规避”的原则与提问学生开展谈心谈话。

谈话结束后,选手需结合谈话情况进行简短总结,分析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并回答评委提出的1个问题。

谈话限时10分钟,总结与回答问题各限时2分钟。

二、评委人选由专家评委和辅导员评委两部分组成,按照与参赛选手“同校回避”的原则进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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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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