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提示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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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牛羊检疫标题

牛羊检疫标题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牛羊检疫好办法。
2、加强动物检疫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3、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4、依法实施动物检疫,保障动物产品食用安全!
5、依法落实主动报检制度义务,提高法律意识!
6、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将动物疫病控制在源头!
7、加强屠宰检疫检验,确保动物产品安全!
8、严格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防疫行为!
9、病死动物不屠宰,病害肉类不买卖!
10、发现疫情快报告,发现违章速举报!
11、饲养动物应免疫,出售动物须检疫!
12、产地检疫是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13、养牛羊重在防疫,灭病重在检疫!
14、卖牛羊不检疫,有病害人又害己!
15、没有检疫证明,不得出售生牛羊!
16、逃避产地检疫,必将受到处罚!
17、卖牛羊没耳标,罚你没商量!
18、严禁收购没有耳标的生牛羊!
19、严禁出售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
20、收牛羊没耳标,罚款二千元!。
牛的检疫与处理措施

牛的检疫与处理措施牛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家畜之一。
在繁殖、饲养、出售及加工生产的过程中,因病毒、细菌、真菌等原因,可能会出现牛只的疾病问题。
为保障畜牧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对牛只进行严格的检疫和处理措施。
一、检疫工作(一)检疫范围1、牧场内和出口地区的牛只2、新进牛只:指从别的牧场或地区引进的牛只。
3、运输过境的牛只:指在道路、铁路、水路运输中经过我国某个省份的畜禽。
(二)牛只检疫的时间1、边境口岸检疫的牛只,应从入境时开始检疫。
2、牛只在运输、转移过程中,应在到达目的地前检疫。
3、牧场内的牛只应定期进行检疫,特别是季节交替和气候变化时,应加强检疫。
(三)检疫内容1、查验牛只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2、检查牛只的体温、精神状态、呼吸和心跳情况。
3、查看牛只的饮食、饮水和排泄情况。
4、检查牛只的眼、鼻、口、耳是否异常。
5、根据毛发颜色、蹄子形态、牙齿情况等特征,对牛只进行鉴别。
6、在牛只的腋下或耳根处取血液样本,送检验机构检测。
(四)检疫处理在检疫中发现有传染病病例的牛只,应采取相应的措施:1、先将该牛只隔离,进行进一步体检和诊断。
2、将其未被感染的同性别、同龄级同牛场的牛只,也隔离并进行检疫。
3、对已确诊为传染病的牛只,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如果是一般的疾病,可以在处置后继续进行出售和生产。
二、治疗工作在出现感染牛只疾病时,为了防止病情的恶化,有必要对其进行治疗。
可采用药物、物理、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疗。
主要用于病理学检验、药物治疗、针灸治疗、健康保障等方面。
(二)药物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1、药物应按照规定的剂量、时间和频率使用。
2、使用药物前应先进行体温、心跳、呼吸和体重等方面的检查。
3、对于已用过药物无效的慢性病例,应及时更换药物或采用其他治疗方法。
4、在用药过程中,应注意饮食、饮水和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以加强牛只的体质。
在牛只发生创伤、骨折、腹泻等疾病时,可以采取物理治疗的方法,包括手术、热敷、按摩、针灸等。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津牧医[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津牧医〔2012〕5号)农业部兽医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特此呈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06]100号)和《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27号)精神,紧紧围绕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总目标,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和要求,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兽医执法能力建设,创新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肉牛检疫工作方案

肉牛检疫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牛养殖业逐渐兴起,成为农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传染病对养殖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不仅危害了养殖户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肉牛检疫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二、工作内容为了确保肉牛健康状况和防控疫情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制定以下工作内容:1.监测和报告定期组织对肉牛场进行监测,包括病原学检测、疫情统计和动物健康评估。
所有监测结果将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2.疫苗接种通过制定接种计划,确保肉牛接受相关疫苗的接种。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养殖方式,确定合理的接种时间和频率,并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接种效果。
3.养殖环境管理加强肉牛场的环境管理,确保场内干净卫生、通风良好。
及时清理排泄物,防止致病菌滋生和传播。
定期检查饲料质量,避免因饲料问题引发疾病。
4.动物健康监测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肉牛进行体温、体重等基本指标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疾病预兆。
对病例进行必要的隔离和治疗。
5.疫区划定和交易管控根据疫情情况对养殖场进行划定,划定疫区和非疫区,并在疫区内严格管控交易行为,控制疫情的扩散。
6.病死动物处置对病死动物及时进行处理,尽快清理、消毒,以防止传染病在场内蔓延。
建立与屠宰场的有效衔接,确保病死动物安全、规范地进行处理。
三、工作步骤1.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肉牛检疫工作计划,并明确各项工作内容、任务和时间节点。
2.成立工作组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和兽医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计划执行。
工作组将负责监测和报告、疫苗接种、养殖环境管理、动物健康监测等工作。
3.加强技术培训为参与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水平。
确保相关工作人员掌握肉牛检疫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巧。
4.落实工作方案按照肉牛检疫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贯彻执行。
各项工作内容要有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对肉牛检疫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
兽医局便函——精选推荐

兽医局便函密级:农医防便函[2013] 号标题:关于开展重点省份家畜口蹄疫监测的通知附件:主送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各有关省份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抄送单位:送部内单位:印刷主件5份附件份为及时了解口蹄疫病原在畜群的分布状况和流行规律,科学分析疫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及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我局决定近期在广东等10个重点省份开展家畜口蹄疫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等10个省份的屠宰场、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
二、监测时间2013年3月中下旬。
具体时间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与各省协商确定。
三、具体要求(一)每个省份选择3-4个市(县、区)作为采样地点,每个市县抽检1个生猪屠宰场、2-3个规模猪场或散养点(自然村)、2-3个规模牛场或散养点。
具体采样地点如下:湖南省:长沙市,衡阳市,常德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清远市,湛江市,惠州市广西:南宁市,崇左市,玉林市,钦州市河南省:郑州市,濮阳市,南阳市,周口市海南省:海口市,儋州市,文昌市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芒市,普洱市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独山县四川省:成都市,雅安市,宜宾市重庆市:重庆市区,武隆县,綦江县(二)每个屠宰场采集30头猪的血清和颌下淋巴结,血清样品和淋巴结样品需同步采集,同步编号。
每个规模猪场或散养点采集30头猪血清;每个规模牛场或散养点采集20头牛血清,要求从未免疫A型口蹄疫疫苗的牛采样。
(三)样品采集技术要求:按农业部发布的《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进行操作,血清样品不少于2毫升/份,淋巴结样品2-5克/份。
采样时须填写相应调查表和采样记录单(见附件),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四、组织实施(一)本次采样监测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组织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省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摘要本报检告知书旨在提供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的相关信息,并帮助人们了解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动物产地检疫旨在保障国内动物健康和农产品安全,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维护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稳定。
本文将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动物产地检疫的正面意义。
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所属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检疫,以确保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携带有害生物和病原体。
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国内动物健康和农产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报检告知书旨在普及动物产地检疫的知识,提高人们对动物产地检疫的认识和重视。
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内动物健康和农产品安全,防止疫病的传入和扩散,以维护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通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可以有效控制疫病的传播,并确保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健康检疫要求。
动物产地检疫还有利于提高国内动物及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动物产地检疫的标准是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试验规程》,动物产地检疫要求进口国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并提供相关检疫证明。
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经过合法的产地检疫机构检疫,并获得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 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要向动物产地检疫机构提交进口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申请中需要包括进口物品的种类、数量、产地等信息。
4.2 检疫审查动物产地检疫机构对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进口物品的产地进行可行性评估。
根据检疫法规和标准,对进口物品是否符合检疫要求进行判断。
4.3 产地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机构根据检疫评估结果,派遣检疫人员赴进口物品所在地进行实地检疫。
检疫人员将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观察,确保其无携带有害生物和病原体。
4.4 检疫合格证明当进口物品通过动物产地检疫,并符合入境国家/地区的检疫要求时,动物产地检疫机构将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牛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作者:农业部来源: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日期:2016-08-10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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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提示函
尊敬的牛、羊、禽产地负责人:
你好!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牛、羊、禽产地的检疫管理,我局计划开展一系列产地检疫工作。
现函告相关事项,希望你能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 检疫人员配备:请确保每个产地都配备有合格的检疫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经过良好培训。
同时,要确保检疫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动或兼职其他职务。
2. 检疫设施和设备:产地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检疫场所、设施和设备。
场所要干净整洁,设备要正常运转,以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检疫记录和档案:请每个产地建立完善的检疫记录和档案,包括检疫人员的工作记录、检疫样品的信息记录以及检疫结果等。
记录和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验。
4. 检疫标准和流程:请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疫工作。
同时,检疫流程也要规范和统一,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能得到检疫监控且不间断。
5. 合作与沟通:希望你能与我局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及时向我局汇报和反馈检疫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或情况。
如产地出现疫情或其他突发情况,务必第一时间通知我局,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应对。
特此提示,并希望你能积极参与检疫工作,共同努力保障牛、羊、禽产品质量安全。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局联系。
此致
敬礼
检验检疫局领导签名
日期尊敬的牛、羊、禽产地负责人:
首先,我想再次强调我们此次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事,而作为产地负责人,您的工作将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口感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我局诚挚邀请您积极配合并全力以赴,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希望通过牛、羊、禽产地的检疫工作,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并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的满意度。
为此,我局将进行以下几项工作,特此向您做出详细说明:
1. 检疫人员配备和培训:确保每个产地都配备有合格的检疫人员,并要求他们接受相关岗位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将包括疫病的辨识与预防、检疫流程的规范执行、检疫样品的采集与保存等。
只有经过系统培训的人员才能胜任检疫工作并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2. 检疫设施和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产地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检疫场所、设施和设备。
检疫场所要干净整洁、通风良好,设施和设备要齐全,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如果设施和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不影响检疫工作的进行。
3. 检疫记录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请每个产地建立完善的检疫记录和档案。
这些记录和档案应包括检疫人员的工作记录、检疫样品的信息记录以及检疫结果等。
记录和档案应真实、准确,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验和溯源。
4. 检疫标准和流程的执行:请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疫工作。
牛、羊、禽产地的检疫流程应规范和统一,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能得到检疫监控且不间断。
同时,要注重疫情的预警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传播。
5. 合作与沟通:希望您能与我局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向我们汇报和反馈检疫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或情况。
我们将与产地密切合作,共同应对产地疫情和其他突发情况。
同时,我们也欢迎您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以便我们改进工作并进一步提高检疫水平。
最后,我局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您牛、羊、禽产地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采取科学、公正和公正的态度开展检疫工作,并为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希望您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努力保障牛、羊、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满足广大群众对农产品的需求。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局联系。
感谢您的合作和支持!
此致
敬礼
检验检疫局领导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