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_侵权责任法_第36条理解和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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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最近几十年你如果问别人发展的最快的是什么,我想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说出网络这一概念。

但是如此发达的网络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很多网络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完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承担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连带责任规则:1、通知消除规则通知消除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一个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及其规制规则——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理解与适用

网络侵权责任及其规制规则——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理解与适用

网络侵权责任及其规制规则——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理解与适用王超【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不同类型,其侵权责任规则也应有所不同.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时的通知与取下规则以及知道规则的进一步讨论,力图在促进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1(000)003【总页数】4页(P66-69)【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作者】王超【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网络侵权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加之网络传播的实时交互性、超越时空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等特征,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诸多特点。

网络侵权责任又是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当中,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很多模糊之处。

本文试图结合该条款的规定,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网络侵权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并未对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和区别,而是统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目前,国内学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组成、各自的功能等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意见认为,网络服务主体主要是指技术服务提供者,包括传输基础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搜索服务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

有的意见认为网络服务包括主机服务、接入服务、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以及搜索链接服务等,有的认为还应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等。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网络服务主体也有多种表述,鉴于这种表述和理解上的混乱,有必要对此作一梳理。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网络侵权规范借鉴了美国1998年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DMCA)而建立起来的。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摘要:《侵权责任法》36条为实践中存在的很多富有争议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本条在实务中将遇到很多操作性难题,本文分析了该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完善《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问题建议一、《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二、《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36条中“知道”的含义与判断标准模糊《侵权责任法》36条第3款是关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规定,其核心要件是“过错”,具体的表现形式为“知道”所以,如何认定“知道”是适用该条款时的关键问题。

我国相关立法文件对“知道”一词,前后表述不一,存在一定的混乱。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分别采用“知道”与“应当知道”并称的表达方式。

而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则分别对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与搜索、链接的提供者采用了“知道”、“应当知道”与“明知”、“应知”的不同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审议稿和第二次审议稿都以“明知”作为该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

而在第三次审议稿中,立法者采纳了一些意见将其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最终审议时,改为“知道”。

“知道”一词并不是法言法语,需要明确的解释,在实务中法官以何种标准来判断“知道”将成为一个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36条中“通知”制度规定缺乏操作性要证明“知道”之成立在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

正因为如此,权利人出于成功率的考量而往往会选择适用“通知删除”程序。

依大陆法系私权救济的传统观念,“通知”相当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侵权行为日益频繁,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对其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标准和举证责任等。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车违规、违规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实际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加注重对受害人主观感受的尊重,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损失赔偿、维权费用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几个原则。

首先是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是损失预测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推测受害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是利益损失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侵权人,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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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是优 先 和补 充 的 关 系 , 即凡该 条有 特 殊 规定 的 , 其 规 定 优 先使 用 , 没有 特殊 规定 的 ,适 用 一般 性规 定 ! 如该 法 起草 者 所 说 :#本 条第 1款 只 对 网络用 户 ∀ 网 络服 务 提供 者 侵犯 他人 民 事权 益应 当承 担侵 权 责 任 作 出 了原 则 性 规定 ! 对 于 网 络用
一 ∀第1款 的定位 及3款 规定 之 间的 逻辑 关 系 从有关 内容的关联性来 看 , 侵权 责任法 第3 条的3款规 6
:
侵权 责任 法
第 3 条 又 可 以构成 网络侵 权 责任 的一般 6
: 规定 , 即它适 用 于 所 有 的 网络 环境 下 的 侵权 责任 ,在 网络环
: 境下 具有 普适 性 ! 网络 环境 下 的侵 权行 为种 类 繁 多 , 调整 它 : 们 的法律 规 范不仅 多种 多样 ,而且 层级 较 多 ! 侵权 责任 法
辩 不著作 权
的电影作 品的侵 权行 为承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 即使该 网页 确
属第 三方 主体 所有 或实 际经 营 , 因该 #影 视 频 道 %与 海南 网通
: 知显 然应 当视 为 知道 侵权 行 为的存 在 ,而 仍 然不 及 时采 取必
: 络 服务 提供 者承 担共 同侵 权 责任 的情形 ! 由于 两款 规定 均 系
: 网络用 户 与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承担 连带 责任 的共 同侵权 情形 , : 两 者涉 及 从不 同角 度 对 于共 同侵 权所 做 的规定 , 事 实上 存在 : 着 部分 交 叉重 合 的情 形 !
网通 公 司管 理的地 址段范 围 内 , 海 南 网通公 司能 够提供 该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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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 称 , 但该 网页上没有 显示任 何对应 的域 名或 者 网站名 称 等信 息可 以表 明该 网页属 于第 二方所 有 !该 网 页的I 地址 亦 P 不 能证明该 网页另属其他 主体所有 !最高法 院再审判 决认为 ,
服务提供者 在何 种情况 下需 要与 网络用 户承担连带 责任 ! ∃ 明
: 第3 条 在 涉及 网络侵 权 责 任 的法 律 规 范层 级 中 居 于一 般性 6 : 规 范 的 位 置 , 网 络环 境 下 的具 体 侵 权 责 任 规 范 , 如 著 作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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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信 息 网络传 播权 保 护条 例
: 著作权 保护 中 , 无 论是 司法解 释还是 司法 实践 中的实 际做法 ,
定 判 ,t 网 环 下 侵 责 规 既 有 殊 来 断!∃3 络 境 的 权 任 定 具 特 性和 } 规 承 侵 责 尤 值 关 的 ,至 在 络 境 的 ] 定 担 权 任! 其 得 注 是 少 网 环 下
于 侵 权责 任法 的一 般性 规定 而 构成 自给 自足 的存 在 , 必须 以 侵 权 责任 法 的一 般性 规 定 为适用 的 前提 和基 础 ! 第36条第 1款规 定在 明确 #网 络用 户 ∀网络 服务 提 供者 利 用 网络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 应 当承担 侵权 责 任 %的 同时 ,并 不 排 斥其 他 相 关规 定 的适 用 , 即认 定 网络 用 户 ∀网 络服 务 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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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 权责任 认定 的若干 问题
侵权责任法 第3 6条理解和适用的思考
孑乐乐 乙
侵权 责 任法 第 3 条 对 于 网络侵 权 责任 的专条 规 定 ,是 6
专 门性 规 范 ! 该 规定 受 到 了广泛 关 注 , 但对 于该 规 定 的理 解
1 其他 相关 规定 ! 例如 ,对 于 此类 侵权 责任 的构 成 ,倘若 其他 法
定之 间的关系是 ,第 1款 是关 于 网络 用户 ∀ 网络服 务提供 者承担 侵权 责任的一般性 或者原 则性 的规 定 , 第2 ∀ 则是 网络服务 3款 提供 者承担侵权责任 的特殊情况 !如该法起草者 所说 :#本条第 1款规范 的是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 提供 者 的直 接侵权 行 为 ,第2 款 和第3款规范 的是 网络用户利 用 网络 实施侵权 行为 时 , 网络
等有 关 网络 环境 下 著作权
: 侵权 责任 的规 范 ,构 成其 特 别规 定 ! (三 )第 1款规 定的一般 条款 属性
该 条第 l款既 具有宣 示意 义 , 又 在该条 之 中具 有一 般条款
(一 )第36条 的特 别规 定属 性
: 的价值 ! 一方 面 ,它 是一 种宣示 性条 款 , 即宣示 侵 权责 任法
: (二 )第3 条的 一般 规 定属 性 6
我 国首次 在 民事基 本 法 中对 于 网络环 境 下 侵 权 责任 设 定 的 : 律未 作特 别规 定 ,均 应适 用该 法第 6条规 定 的过错 归责原 则 !
和 适用 则有 较 多的 争议 ! 文试 对该 条 规定 具体 条款 的理 解 本
和适 用 中 的一些 问题 加 以探讨 !
: 合该 条第2 ∀ 3款情形的 ,构成共 同侵权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 ! : : 二 ∀第2 . 款规 定 之 间的关 系 3 侵 权 责任 法 第3 条第 2 ∀ 分 别规 定 了 网络用 户 与 网 6 3款
从 慈文 公 司及其 他社会 公 众 的角 度 ,播 放 七剑 电影 的网 页
至 少从表 面上属 于海南 网通公 司 ! 海南 网通公 司如欲 证 明该 网页仅是其链 接 的第 三方 网站 , 其不应 为该 网页 上 的侵权 行 为承担责任 ,应提交相应 的证据 ! 因该 网页的IP地址 位于海 南
, 的法律规则 承担 民事 责任 ! 另一方面 , 它又具有 独立的适用 意 : 义 , 可 以直接 作为认 定 网络侵权 责任 的依据 ! 特别 是 , 对于 不
解 针 网 侵 行 益 多 一 出 题,而 网 { 属 第# ∀款 定 形 网 侵 责 , 可 按 第款 定 决,但 对 络 权 为日 增 这 突 问 且 于 3 规情的络权任 以照1 认
供 者 的此类 侵权 责任 , 如有 必要 还应 当适用 ( 侵 权责 任 法 的
: 以前 对 于 网 络服 务 提供 者 的 主要 关 注 点是 其 与 网络用 户 承 : 担共 同侵 权责任 的情形 ,而不 太关注其单 独侵权责任 的情形 ! : 例如 , 在 慈文公 司 与海南 网通公 司侵犯著 作权 纠纷一 案 . 中, 慈文公 司提交 的公证 书显 示 ,通 过互 联 网进 人海 南 网通 公 . 司 的网站 , 点击其 首页上 的 #影 视频道 %, 即可在 进 人的页 面上
于 网络用 户 ∀网络服 务提 供 者利 用 网络侵 害 他人 民事权 益 的 行为 , 尽 管 可 以通过 本法 一 般侵 权 以及 著作 权法 等 规定 予 以
: 对于法律 环境 下侵权 行为 的适用 性 , 也 即将 网络环境 下 的侵
: 权 责任纳人其 调整 范围 !该条第 1款作 为网络侵 权责任 的一般 : 规定 ,它 首先 宣示 了利 用 互联 网实 施侵 权 行为 ,适 用 侵 权责 : 任法 的规定 , 且不 论单 独侵 权 还是 共 同侵权 , 均应 按 照相应
: 进行操 作观看 电影 七 剑 ! 进人 的 网页上虽 然有 #影视 天地 %
&1 ∋ 王胜 明主 编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 任 法释 义 , 法律 出版 社 2 1 年 版 , 第 1 0 页 ! 0 0 9 ( ∋同上 注 , 第 188 页 ! 2 ( ∋同 注 (l ∋ 第190 页 ! 3 ,
: 要 措施 ,显 然属 于知 道 网络用 户 利用 其 网络 服务 侵 害他 人 民
: 事权 益 而不 采取 必要 措施 的情形 , 其 承担 责 任 的精 神是 与该
公 司 网站 #主页 % ∀#新 闻频道 %∀# 文学 频道 ∃,等并列 ,海南 网通 公 司将该 网页 内容 作为其 内容频道 向公 众提供 , 且 从其 在原 审 中提 交公 证书 显示 被诉 后 即变更 了该 #影 视 频 道 %内容来 看 , 该选择 完全是海 南 网通 公 司 自主进行 的 , 因此 ,此 种行 为 与仅 提供指 向第 共方 网站 的普通链 接不 同 , 海南 网通 公 司对该 频 实际所有 者或 经 营者的 主体资质进 行一 定 的审 核 ! 闻 该案 中 , 最高 法院虽然 肯定 了网络服 务提供 者 的单 独侵 权责 任 , 但 仍 通过对 于共 同侵权责 任的进一 步的说理 ,强化 其判决结 论 ! 有人 认为 , 该 第 1款首 先根 据对 自己行 为 承 担责 任 和还 是对 他人 行 为承担 责任 将 网络侵 权 进行 了划 分 ,该 款 仅针 对 自身提 供 内容 的侵 权行 为 ,无 论是 网络 用户 还 是 网络 服 务提 供 者因 自身提 供 内容导 致侵 害 他人 人格 权 ∀ 识产 权 等 合法 知 权 益的 ,原 则上 应承 担侵 权 责任 ! 际上 ,从 第 1款 关 于 # 网络 实 用 户 ∀网络 服务 提 供 者 %并 列表 达 的责 任 主 体 规 定方 式 以及 #利用 网络 %侵 害他 人 民事权 益 的界 定看 , 它并 不 仅指 网 络用 户 或者 网络 服务 提 供者 单 独 承担 责任 的情 形 ,更 不是 #仅 针 对 自身 提供 内容 的侵 权行 为 %, 因为它 并 未排 斥 两 者共 同 承 担 侵权 责 任 的情 形 , 加之 其所 具 有 的 宣示 性 作 用 , 因 而 可 以 理 解为 其原 则 和精神 是适 用 于第2 ∀3款规 定 的 , 也 即后 两 者 属 于其 覆盖 的范 围 ! 言之 ,第2 ∀3款 主要构 成 网络 服务 提 供 换
络侵 权也 有其 特殊 性 ,作 出专 条规 定 很有 必要 % !闭 : 其侵 权责任 ! 对于第 1款规定 而言 ,第2 ∀ 相 3款又构成 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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