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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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期:新贷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期:新贷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1期:新贷保证⼈对“借新还旧”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卞某某诉许某、某⽊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摘要:民间借贷中,债权⼈与债务⼈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同⼀⼈且新贷保证⼈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真实意思,保证⼈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18)苏民再291号基本案情2014年8⽉5⽇,卞松祥(债权⼈、甲⽅)与徐州利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峰⽊业公司)、许峰(⼆者为债务⼈、⼄⽅),谢守富等(连带保证⽅、丙⽅)签订《借款合同》⼀份,约定⼄⽅因经营需要资⾦周转向甲⽅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8⽉5⽇起⾄2015年3⽉5⽇⽌;借款⽉利率2.5%;丙⽅为⼄⽅向甲⽅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卞松祥实际⽀付借款共计390万元。

许峰在收到汇款后随即取款150万元返还给卞松祥,双⽅⼀致认可该150万元系⽤于偿还许峰先前向卞松祥借款中的未偿还本息。

后因债务⼈许峰、利峰⽊业公司未按期还款,卞松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归还借款本息,保证⼈谢守富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谢守富主张,其对案涉借款中150万元系“借新还旧”并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审法院认为,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已按约履⾏交付借款义务,债务⼈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遂判决利峰⽊业公司、许峰偿还390万元借款本息,保证⼈谢守富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谢守富不服提起上诉,⼆审法院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借新还旧”的规定系针对⾦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定规则,并不适⽤于民间借贷纠纷,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级⼈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我国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当事⼈双⽅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中,债权⼈与债务⼈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并⾮同⼀⼈且新贷保证⼈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的真实意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编注:该司法解释已废⽌,下同)第三⼗九条规定,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案例

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案例

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案例在法律领域中,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从而使保证人不再承担原本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将免受债务的影响,而债权人则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债权人放弃保证人责任的案例,并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现象。

1. 案例一:小明与银行的借款小明经营了一家小型企业,需要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来扩大生意规模。

在借款合同中,银行要求小明提供一名担保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小明的朋友小李同意担任保证人,并签署了相关的保证协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小明的企业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使得银行面临债务违约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选择放弃对小李的保证责任,并决定只追讨小明本人的债务。

2. 案例二:借款公司与保证人的纠纷某借款公司向一位借款人提供贷款,并要求该借款人找到一名保证人对借款进行担保。

在签署保证协议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使得借款公司面临违约风险。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借款公司发现保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因此决定放弃追求保证责任,而直接追讨借款人的债务。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债权人选择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其合理的考虑。

债权人可能会考虑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果保证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债务,那么债权人没有必要追求这样一种无法实现的债权。

债权人可能会考虑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保证人存在虚假陈述或其他违约行为,那么债权人可能会认为追求保证责任并不切实际。

然而,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使得债务违约的风险更加集中在债务人身上,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损失风险。

放弃保证责任可能会损害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给今后的合作带来不确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往往需要经过仔细的法律分析和合同约定。

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放弃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大家平时一定听说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尤其是有车的朋友。

其实保险责任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保障条款,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条款略有不同。

那么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1、意外险的免责条款通常情况下,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意外险是指因是非本意所导致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保险责任,所以因疾病以及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

2、寿险的免责条款寿险,是指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大同小异。

比如属于道德风险范畴的部分,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肯定是不赔付的,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这一点基本上是所有保险合同都载明的责任免除。

3、健康险的免责条款健康险主要包括重疾险和医疗保险。

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其中一部份的责任免除与寿险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要注意的是重疾险特有的责任免责,如“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赔付的。

医疗保险所对应的除外责任是相对较多的,在购买医疗险的过程中一定要多加注意。

一般而言,非疾病所导致的医疗事故,都不在医疗险的赔付范围内,其中对于不同的疾病,其所对应的等待期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投保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

二、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

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34种情形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34种情形

不承担担保责任的34种情形一、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对外担保。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

四、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授权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的担保。

五、被担保人存在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等情形。

六、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吊销执照或注销的情况。

七、被担保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被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九、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十、担保期限届满或未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

十一、担保人或被担保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债权人与被担保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担保。

十三、公司资产被挪用、侵占或恶意转移。

十四、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前已被吊销执照或注销。

十五、债权人明知被担保人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仍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十六、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有效监控和制约被担保人的行为。

十七、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即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十九、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十、公司对外担保违反了反垄断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公司提供的担保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十二、公司提供的担保超出其承担能力。

二十三、担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十四、债权人与被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二十五、债权人明知被担保人有重大违法行为而不予告知。

二十六、未依法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二十七、公司承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高额、最高额保证的限额等约定不明确。

二十八、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变更后的债务加重的部分仍然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二十九、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

案例学习: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借款不承担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学习: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借款不承担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学习: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借款不承担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例法条提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下面是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借款不承担责任的十大典型案例:一、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新还旧,债权人也要证明保证人知情。

否则,保证人免责。

裁判要旨:仅凭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情,债权人如不能直接举证证明“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事实存在,应认定为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案件来源:《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圣雪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172号】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免除。

裁判要旨:京华公司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按合同约定履行尽职调查,进而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登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上述贷款,事后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异议。

对上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京华公司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光大公司并征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预先设定,亦违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了欺诈。

律师提示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案件来源: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

三、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构成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裁判要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为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真实目的并非购买桨板。

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

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免责的意思是免除法定职责或者免除约定的职责,简单的意思就是不再承担责任,法律对于保证⼈的免责有⼀定的规定,如果保证⼈符合法定情形的话,就是可以免除的,但是即便保证⼈免责了,债权⼈也是可以提出⾃⼰的抗辩的,对于抗辩的事由是如何的呢,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有哪些由于保证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有⼀种特殊的保证形式——最⾼额保证。

故,店铺分为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均可适⽤)和特定抗辩事由(仅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或最⾼额保证当中之⼀种),来分别阐述之。

1、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根据《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1、主合同⽆效的情况《民法典》第⼆百⼋⼗⼋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效的,各⽅责任的承担为: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条对担保⼈的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故,主合同⽆效的,⼀般可以作为担保⼈(保证⼈)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它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

2、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效的情况⾸先说⼀下本情况与上述第⼀种情况的区别:本情况是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本⾝是⽆效的,主合同可能是有效的;⽽上述第⼀种情况则是因主合同⽆效⽽导致保证合同⽆效,那么保证合同本⾝可能是有效的。

如果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的,由于主合同⽆效⼀般对保证⼈更有利,故保证⼈应从主合同⽆效的抗辩事由这⼀点来主张。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应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债务⼈不履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和债务⼈的前期⾏为及债权⼈怠于追索的⾏为,法律规定保证⼈免责,但是在债务⼈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本⽂通过最⾼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种情形及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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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

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

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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