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XX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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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保障、促进、引导特区的改革开放和各项行政工作依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决定”和“实施细则”等。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决定”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定。
“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特区法规授权,制定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或特区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法规草案名称包括“条例”、“规定”、“决定”和“实施细则”等。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或社会生活作比较全面的规定。
深圳市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事业管理活动以及公共场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管理。
自然灾害、核电安全和铁路、航空、水上运行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重要场所和民用设施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审批项目目录。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地点的选址提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确定重点防护单位。
第七条市政府应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发展安全科学技术,完善安全教育体系,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每年八月为深圳市安全活动月。
第十条市政府应鼓励发展安全中介组织,并规范其设立、职责和业务范围,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代表同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级的或者主要是区级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4年8月4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20期(总第654期)(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90525(颁布时间)
20090525(实施时间)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八号(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实施日期】2019.08.2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四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修改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二、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的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二)将第十条中的“计划、财政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三、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停车场”修改为:“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正:一、将《条例》全文“市科技主管部门”改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特区内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四、第八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指导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五、删除第四条。
六、第五条“设计、工艺、数据、配方、决窍”修改为“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
”七、第六条第二款增加“许可”二字,修改为“许可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独立开发人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有关证明材料。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发布部门 :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日期 : 2021.07.06实施日期 : 2022.01.01效力级别 : 经济特区法规法规类别 : 互联网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告知与同意第三节个人数据处理第三章公共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数据共享第三节公共数据开放第四节公共数据利用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市场培育第三节公平竞争第五章数据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数据安全管理第三节数据安全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三)敏感个人数据,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导致自然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数据,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四)生物识别数据,是指对自然人的身体、生理、行为等生物特征进行处理而得出的能够识别自然人独特标识的个人数据,包括自然人的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数据。
(五)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1992年10月15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第三条制定法规的范围:(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二)为保证国家赋予深圳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三)为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规、决议需要制定的法规;(四)深圳经济特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法规;(五)深圳经济特区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需要制定的法规;(六)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制定的法规;(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法规。
第四条制定法规的原则:(一)遵循宪法的规定;(二)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四)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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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
决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
决定
(2010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101项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附件: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附件:
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21.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2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5.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7.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8.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29.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30.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31.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3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3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34.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3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36.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37.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38.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39.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40.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
4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42.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43.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4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
45.深圳经济特区防止海域污染条例
46.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47.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48.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49.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50.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51.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5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53.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5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5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5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57.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58.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9.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60.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6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6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6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6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65.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6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67.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68.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69.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7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7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7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73.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7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75.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76.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77.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78.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79.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80.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81.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82.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8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84.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
8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86.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87.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88.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8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90.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91.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92.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93.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9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
9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96.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9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9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99.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00.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10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