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

关键词: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职能转变;机制创新,行业管理摘要:我国的旅游管理体制改革从1978年开始至今,共经历了起步、发展、深化和创新四个阶段.本文综述了四个阶段中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改革给中国旅游业发展带来的巨大成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旅游管理体制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旅游产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经历了由传统管理体制向新体制变革和转换的过程。
回顾这一改革创新的过程,可以根据改革的内容和改革的成果分为四个阶段. 一、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起步阶段 1978年之前,我国的旅游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从事从中央到地方的外事性、政治性的接待工作,1964年成立的我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是外交部的外事行政管理部门.1978年,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关闭了几十年的大门,一个潜在而巨大的国际人境旅游市场迅速发展,外国游客如潮水般涌来,荡激着原有的外事政治接待型旅游管理体制.1978年3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关于发展旅游事业的请示报告》,报告中对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将目前的我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改为直属国务院的管理总局”;二是“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成立旅游局,负责管理各地方的旅游事业”;三是“为了统一领导旅游事业,建议成立17人的旅游领导小组。
1978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由副总理亲自挂帅、相关部门加人的旅游领导小组,开始建立各省级旅游管理机构,将旅游局变为国务院直属局。
1978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旅游事业管理总局《关于改变全国高级饭店管理体制的建议》,将一批专用别墅和接待外宾的宾馆划归旅游行政部门分类管理。
同年10月,国务院批转的《全国旅游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将一批饭店、车队统一归口各地旅游局或外办领导,并要求饭店、宾馆、车队实行企业化管理。
这次大的改革举动不仅缓解了当时游客大量涌人、接待设施严重不足的状况,而且形成了我国第一批旅游生产力,奠定了旅游业发展的最初基础,我国的旅游但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新的、适应当时旅游发展的转型体制随之诞生。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5•【文号】旅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将依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工作,引导和规范旅游度假区发展。
现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4月5日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加强度假区等级管理,提高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对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发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重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市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果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旅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的通知旅发〔201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建设兵团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进一步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旅游标准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新常态下旅游业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制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切实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加强贯彻实施《规划》的工作力度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推动我国旅游从景点旅游模式向全域旅游模式转变。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国家旅游局2016年4月6日附件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国家旅游局二○一六年三月目录序言 (1)一、现状基础与发展环境 (1)(一)现状基础(二)发展环境二、指导方针与发展目标 (6)(一)指导思想(二)工作方针(三)发展目标三、主要任务与工作重点 (10)(一)主要任务(二)工作重点四、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28)(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大扶持力度(三)狠抓工作落实(四)强化考核评估附件:全国旅游业标准体系表 (30)序言为进一步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新常态下旅游业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加快建设世界旅游强国进程,国家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5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国办发〔2015〕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在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它为旅游规划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细节要求。
本文章将概述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于旅游规划的重要性。
一、旅游规划的目标和原则旅游规划的目标是实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
旅游规划的原则包括循序渐进、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等。
二、旅游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景区规划景区规划要根据景区的自然条件、旅游资源以及游客的需求,合理规划景区的布局和功能区划。
同时,要考虑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旅游路线规划旅游路线规划要根据地理条件、旅游景点的分布和交通状况,合理规划旅游线路和交通运输方式。
要考虑到游客的安全和便利性,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3.旅游设施规划旅游设施规划包括酒店、餐饮、购物等服务设施的规划。
要根据游客的需求和预期,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设施。
同时,要考虑到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建设方式。
4.旅游产品规划旅游产品规划要根据游客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制定多样化的旅游产品。
要注重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创造优质的旅游体验。
5.旅游宣传和推广旅游宣传和推广是旅游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游客介绍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三、旅游规划的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在制定旅游规划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地的自然、人文和经济状况。
要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现有旅游资源的利用情况和潜力,为规划提供依据。
2.制定规划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制定旅游规划的方案。
方案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当地的自然条件、旅游资源、游客需求、地方经济发展等。
制定方案要充分协商和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3.实施方案在方案确定之后,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
实施计划要包括具体的工作任务、时间表和预算。
相关政策要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方,为旅游规划的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会议宣传报道范文

会议宣传报道范文会议宣传报道范文一10月5日至7日集团“第二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在公司总部温州召开,此次会议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集团xx 年工作会议精神适时召开的重要会议,在总结1-8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下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经营管理工作思路、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创新的提出了“大布局、小团队、精分工、再创新”的战略目标。
集团各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重点汇报了xx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1-8月份,各分公司和部门紧紧围绕公司年初预定的经营目标,积极落实抓产品、抓管理、抓营销、抓合作和抓队伍的工作思路,规范经营,创新举措,深挖潜力,开源节流,进一步提高公司抗风险的能力。
努力化解市场不利因素,积极做好项目的规划落实和公司发展管理,科学制定完成经营任务的举措和方法,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层层分解,为公司实现稳步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集团董事长沈永贤在听完各分公司和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发言后做了重要讲话。
他充分肯定了集团1-8月份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并要求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在节约成本的同时提高单位成本的产出率,并积极开拓市场,抢占资源,创造新的盈利点和闪光点,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本年度经营任务。
沈董强调,战略决定成败,细节成就完美,各分公司和部门要从公司发展、经营效益、管理创新、财务管理和加强学习等方面,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后续动力。
各分公司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战略决策能力,各部门要提高管理创新能力,从而保证中天昊宇富有创造力、影响力和战斗力的现代化企业。
沈董指出,1-8月企业能在各种环境影响下取得又好又快发展,这说明经过大家共同努力,战略管控、科学发展在公司是富有成效的。
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公司全体员工自强不息的奋进努力和强烈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得益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强化集团管控能力,让中天昊宇成为一个生命共同体;得益于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的改善,促进了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得益于领导团队的经营管理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2000.11.08【实施日期】2000.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安全、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旅办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二○○七年九月四日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基础,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和《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做好本地区的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密切合作,承担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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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00.10.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
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二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旅游局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