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

行)理解与适用

戴长林刘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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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6条,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

1.宣布开庭程序

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开端。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并且初步处理的事项最终有待法庭当庭确认,因此,要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为明确法庭审理的焦点事项,让控辩双方和旁听人员了解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首先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法庭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庭前会议中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审涉及该事项的环节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庭前会议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概言之,法庭在庭前会议中初步处理的所有事项,最终都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予以确认,这种确认程序,既是对庭前会议功能和效力的肯定,也能够避免庭前会议处理结果面临不必要的争议。

2.对被告人的讯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并接受

各方讯问、发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对法庭审理程序有重要影响。因此,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如果被告人在该环节自愿真实认罪,法庭可以相应地简化审理程序。

法庭核实被告人是否认罪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有的案件,在该环节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详细讯问被告人,可能与后续的举证质证重复,且导致庭审低效拖延。为防止庭审过分拖延,公诉人就证据问题向被告人的发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为防止对被告人发问的次序混乱,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为防止各被告人串供,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应当分别进行。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为准确认定证据,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审判长可以分别讯问被告人,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在此基础上,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判长可以安排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依照这种方式进行对质。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经验,为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正,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认罪后又反悔的案件,法庭应当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调查。相应地,基于案件繁简分流的考量,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认被告人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可以主要围绕量刑事实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

3.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及对被害人的发问程序

有的案件,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被害人数量众多,分散各地,要处理好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庭审顺利进行的关系问题。现阶段,基于一些地方的实践探索,可以考虑建立被害人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具体言之,申请参加庭审的被害人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若干代表人。

对于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案件,为避免其他证据影响被害人的陈述内容,有必要注意被害人当庭陈述的时间节点。实践中,可以考虑让被害人先行向法庭提供证据。对被告人发问完毕后,其他证据出示前,在审判长主持下,参加庭审的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被害人陈述后向被害人发问。

二、出庭作证程序

1.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

尽管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但基于必要性和司法资源等考虑,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所有证人、鉴定人都有必要出庭。总体上讲,各类人员出庭都要坚持必要性原则,且通常涉及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具体言之,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需要强调的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

2.出庭作证的程序机制和保障措施

为促使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有必要在通知到庭基础上,建立协助到庭、视频作证、强制到庭等多层次的程序机制。首先,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后,控辩双方要协助有关人员到庭,依法履行各自的举证责任。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审期间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作证。同时,对于强制证人出庭的情形,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并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强制到庭是证人出庭的最后手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操作程序。

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同时,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除由控辩双方支付的以外,列入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在出庭作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发放。

3.出庭作证的具体流程

一是到庭核实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法庭应当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证人、鉴定人的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对证人应当重点审查作证能力,对鉴定人应当重点审查专业资质。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二是发问程序。向证人发问,实际上就是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过程。证人出庭后,先向法庭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然后一般先由举证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控辩一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形,也可以先由申请方发问。这种以举证方先发问为原则、申请方先发问为补充的发问模式,既能与庭审司法证明的过程契合,也有助于确保证人全面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

向证人发问,应当以归纳争议、充分质证、解决争议为宗旨。控辩双方发问完毕后,可以发表本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避免对证人证言质证过于延迟以及无法得到有效回应等问题。控辩双方如有新的问题,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再行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情形,审判人员应当主导对证人的询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三是发问原则。向证人发问,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或者误导证人,不得损害证人人格尊严,不得泄露证人个人隐私。一些实行交叉询问制度的国家,并不禁止在反询问环节提出诱导性问题,鉴于我国尚未确立类似的交叉询问机制,司法实践中缺乏必要经验,

故暂未作出类似规定。为规范向证人发问的程序,法庭应当有效发挥主导作用。控辩一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违反有关发问规则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对方当庭提出异议的,发问方应当说明发问理由,审判长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当庭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审判长认为证人当庭陈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明显重复的,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

四是发问方式。为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对于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在法庭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得谈论案情,必要时可以采取隔离等候措施。证人出庭作证后,审判长应当通知法警引导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鉴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身份具有共同点,又有内在的差异,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应当与证人有所区别。被害人不参加法庭审理,仅出庭陈述案件事实的,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出庭陈述案件事实后旁听庭审的,应当在证人出庭作证前陈述案件事实。

五是对质程序。参照被告人对质程序,审判长可以分别询问证人,就证言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在此基础上,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证人之间相互发问。

六是庭前证言的出示。基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以下情形除外: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出示庭前证言是提示证人、核实证言的必然要求。同时,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帮助证人回忆,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七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与鉴定人同时出庭,在鉴定人作证后向鉴定人发问,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同一鉴定意见涉及多名鉴定人的情形,有关鉴定人,以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

三、举证、质证程序

1.举证、质证的一般规则

一是举证、质证的基本顺序。基于举证基本原理,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举证,公诉人出示某一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据予以反驳。简言之,被告方既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反驳控诉方的指控,也可以在不举证的情况下,直接对控诉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反驳。

控辩一方举证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质证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的证据进行多次质证。有些案件中,公诉人在举证时可能涉及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对此类证据,如由被告方随后再予出示,明显重复且无必要,鉴于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证据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可以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予以认可,或者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直接援引有关证据。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诸多证据捆绑质证等问题,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二是法庭的提示职责和审查职责。为避免在法庭调查环节遗漏或者忽视关键证据,对于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审判长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审判长应当提示控辩双方出示。对于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控辩双方没有提及的,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依法调查核实。

2.各类证据的举证方式

一是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实内容的材料,并说明理由。对于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应当出示原件。

二是注意举证与证明的关联。为确保举证和证明具有针对性,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

三是书面言词证据举证的特殊要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无异议,上述人员不需要出庭的,以及上述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且无法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或者庭前制作的作证过程录音录像。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可以不再出示庭前供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供述中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内容。

四是技术侦查证据的举证要求。基于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基本原则,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为规范庭外核实程序,使之成为庭审证据调查的规范延伸,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3.证据疑问和异议的处理程序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其他证据调查完毕后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控辩双方补充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而是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过,基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分,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作为法庭证据调查的必要延伸,根据案情审理需要,法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可能对证据提出各种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例如,控辩一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审判长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质证准备的,法

庭应当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

4.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

根据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为确保量刑公正,在法庭调查环节要专门对量刑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法庭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等影响量刑的情节。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庭量刑情节,或者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类似地,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情节,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一些案件中,被告方始终坚持无罪辩护,不愿参加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为切实维护被告方的量刑辩护权,必要时,审判长可以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并不影响无罪辩护,消除被告方参加量刑事实调查的顾虑。

四、认证规则

1.证据认证的基本要求

基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要纳入事实证据体系之中进行考察。对于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关键证据的关联性规则。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搜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通常是关键证据,为避免错误采信不科学、不可靠的鉴定意见,法庭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

二是存疑的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并不直接予以排除,而是看证据瑕疵能否得到解决。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存疑的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我国尚未实行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但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基于我国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证人的当庭证言并不必然优于庭前证言。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对于鉴定意见,法律实行较为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其本身不是诉讼证据,但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认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证人证言类似,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自书材料存在矛盾,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当庭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

3.事实证据争议的处理

为体现司法裁判实质化的要求,法庭要依法处理控辩双方的争议问题,并依法作出裁决。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争议,法庭应当当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当庭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需要庭后评议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4证明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基于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基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区分,两类事实的证明标准并不相同。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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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了市法院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析了建设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了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根据现有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选址、工程建设方案、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和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招投标方案,对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并制订资金筹措方案,进行项目的效益分析和社会评价及风险分析。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职能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抓住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努力将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和司法行政管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司法审判、司法改革提供全方位的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 结合XX市及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推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东方法律宝典出品 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 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 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 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 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综合楼组织设计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建筑概况 工程名称: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 建设单位: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 设计单位:市玻璃纤维研究 建设地点:市江宁区东山镇金箔路 建筑面积:13673.8m2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13层(含地下室)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位于江宁区东山镇金箔路。主楼为剪力墙框架结构12层,裙楼为框架结构3层,其中包括地下室一层。楼平面总体呈凸形,裙楼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0.9米,设主要为审判区、办公区,其中一层大厅中部采用二层高度的共享空间,利用穹顶采光。地下一层为车库及人防部分。主楼建筑面积13673.8平方米,建筑高度为46.4米,主要为办公区,地下一层为设备用房。 本工程建筑外立面设计整体体现了时代感,其基座部分采用深灰色花岗岩贴面,裙楼外墙面大部分设计为实墙面,用银色铝塑板饰面;主楼南立面考虑采光,为蓝色全玻璃幕墙设计,其于墙面为铝色金属漆饰面。 本工程各部建筑作法: 楼地面:地砖地面、花岗岩地面。 墙面:乳胶漆墙面、瓷砖墙面、水泥砂浆护角。 外墙面:花岗岩贴面,银色铝塑板和仿铝板金属漆,全玻璃幕墙。 屋面:上人屋面:SAR—PVC P型卷材防水屋面(含刚性层) 不上人屋面:SAR—PVC P型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用30厚聚苯乙烯板粘贴水泥防水珍珠岩找坡。 门窗:外窗为铝合金镜面玻璃窗 外门为不锈钢全玻门 电梯:选用三菱电梯 (2)、结构概况 本工程抗震设防为七度,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防火等级为一级。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场地土类别为二类土。

根据地质勘测报告提供的资料,决定选用⑥—2层为桩尖持力层,桩基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700mm,桩底部最大轴力为7700KN。 本工程基础为承台整板基础,承台高1600mm、2100 mm底板厚400mm,本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为地下室C40,抗渗等级为S6,一至六层C40,七层以上为C30;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设计强度高一级,无收缩水泥配置的混凝土。 本工程钢筋:ФⅠ级钢,ФⅡ级钢。 根据设计,钢筋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d>22采用焊接,d>25采用机械连接。钢筋搭接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均参考图集。 本工程砌体采用±0.00以上外墙及楼电梯间墙:MU10KP1型多孔砖;墙用MU10KM1型多孔砖,20%<孔洞率<35%,砂浆M5混合砂浆。 ±0.00以下地下室砌体用MU10机制标准砖。砂浆M5水泥砂浆。墙体沿柱高每500设2Ф6拉结筋深入墙1000 mm。 (3)、工程特点 本工程为框剪结构13层高综合楼,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水位较高,在基坑土方开挖时要分层、均衡进行,边坡支护及防水措施要可靠。 在建筑设计上采用了大面积玻璃幕墙、裙楼中庭穹顶、顶部设计了钢结构圆型装饰。 基础工程中,因承台深,平面尺寸大,在基础混凝土浇筑时要作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来考虑,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 后浇带施工为结构施工部分的重点,在施工方案中要详细编写。 结构上考虑到裙楼大法庭净高较高,设计上采用两根预应力梁、四根预应力柱。预应力梁、柱的施工是本工程结构施工中一重点。同时由于净高较高,施工时支模脚手架要特别进行设计,编写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保证支模脚手架的稳定性。 (4)、特殊关键工序技术措施 土方开挖时因地下水位较高,开挖前要作好场地标高测量,设计开挖路线,分层开挖深度,基坑降、防水,边坡支护措施。 基础混凝土浇筑时作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来考虑,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大体积混凝土要先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温度计算,浇筑时采取分层浇筑,作好混凝土的测温监控。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民事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稳定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大量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及时审结、执行了一大批民事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 二是切实加强民事审判管理和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高了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通过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强基层司法服务、开展司法救助等工作,提升了民事审判工作水平,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审理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为“大建设”向纵深推进但是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审判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

有待进一步落实,调解的空间仍需扩大,调解的手段仍需强化。 二是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上,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解决,法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空挂等现象亟待解决。 三是在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上,司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特殊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四是在工作细节和服务质量上,工作态度、方式、方法需要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需要完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等。 因此建议:一要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健全和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遵循民事审判工作规律,完善“繁简分流”机制。要充分发挥审委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的作用。要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进一步提高当庭认证水平和宣判率。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严把案件质量关。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既要加大调解力度,又要对不能调解和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判决,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进

XXX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3) 1.1 项目建设概述 (3)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3) 1.3 项目建设的原则 (4) 1.4 项目建设的依据 (4) 第二章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6) 2.1 项目背景 (6) 2.2 建设必要性 (6)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 (7) 3.1 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 (7) 3.2 建设内容 (7) 3.3 建设标准 (8) 3.4 建设规模 (8) 3.5 建筑工程 (8) 第四章社会环境与建设条件分析 (11) 4.1 社会环境 (11) 4.2 建设条件 (11) 4.3市政配套条件 (14) 4.4 综合布线系统 (15) 第五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7) 5.1进度安排原则 (17) 5.2 进度安排计划 (17) 第六章环保节能消防绿化及安全 (18) 6.1 环境现状 (18) 6.2 环境影响 (18)

6.3 环境保护措施 (18) 6.4 节能 (20) 6.5 消防 (21) 6.6 绿化 (21) 6.7 安全 (21) 第七章项目管理和工程招标 (22) 7.1 项目管理 (22) 7.2 工程招投标 (23) 第八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26) 8.1 投资估算 (26) 8.2 资金来源 (29) 8.3 资金使用计划 (29) 第九章项目可行性评价 (30)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建设概述 (1) 项目名称:XX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2) 建设地点:XX县XX路西侧,XX路北 (3) 建设性质:新建 (4) 建设内容:审判法庭及配套办公用房 (5) 建设规模:面积4000平方米 (6) 建设投资:计划总投资720万元 (7) 资金来源:申请国家补助720万元 (8) 建设工期:16个月 (9) 项目管理部门:XX县人民法院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XX县人民法院XX年X月X 日成立。办公楼位于XX路X号,XX年建成,办公区面积1130平方米。目前,全院行政编制XX人,实有人数XX人。领导编制X人,实有领导X人,审判人员XX名,具有法律本科文凭的XX人,法律大专文凭的XX人。全院共由X 个民族构成,其中XXX族XX人,汉族XX人,XXX族X人,XXX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一般情况:被告住所地 自然人:即我们一般的个人。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 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即户口本上的地址)。 2.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指公司、机构之类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注: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 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告 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注:有关身份的诉讼一般是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婚、收养等)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 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三)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专 属 管辖专属管辖:即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既排除了外国法院的管辖,也排除了当事人协议方式选择的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官管辖(例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困扰基层法院的三大困难和三大问题

困扰基层法院的三大困难和三大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法官队伍不稳定问题应予关注,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亟待完善,司法公信有待提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时,坦陈法院基层建设存在的诸多困难。同时,王胜俊对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也直言不讳。 人民法院基层建设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司法保障水平仍待提高,法官队伍不稳定问题应予关注。基层司法保障水平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基层法院基础设施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培训经费不足,制约了工作发展。2008年以来,全国基层法院办案数量年均增长6.05%,东南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中心城市基层法官年均办案300多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法官的管理未充分体现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一些基层法院法官待遇偏低,职业保障不力,加之办案任务重、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缺乏激励机制,导致进人难、留人难,队伍不稳定问题突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基层法院共流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781人。同时,一些法官身心健康状况堪忧,有的甚至倒在工作岗位上。3年来,全国基层法院有96名法官和司法警察因公殉职,466人因公致残。 ——涉诉信访问题仍然突出,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亟待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非正常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问题易发多发,多头信访、无理闹访问题屡屡发生,导致案件终而不结,制约和影响基层法院正常的执法办案工作。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尚不完善,加大了信访工作难度,也损害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

人民法院常用笔录的格式和制作要求

人民法院常用笔录的格式和制作要求 一、庭审笔录的格式和制作要求 (一)庭审笔录的概念 庭审笔录,也叫开庭笔录、法庭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时,书记员对庭审过程和内容所作的书面记录。庭审笔录是法院最常用的一种笔录,只要有庭审活动就必须制作庭审笔录,它不仅是法院正确处理案件、正确制作裁判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审查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庭审笔录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也不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只要开庭审理就必须制作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全面反映了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它是人民法院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法中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是制作庭审笔录的法律依据。庭审笔录是衡量书记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最重要的指标,作好庭审笔录是书记员的重要职责。 (二)【诉讼文书】庭审笔录(一审民事案件) 庭审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审判人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今天,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并说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案。 审判长: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和被告自报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和被告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本庭由本院审判员________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________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上诉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项目摘要 一、项目摘要说明 1、项目名称 XX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 2、项目建设单位 XX人民法院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新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项目建设地点 X##区G1地块 5、项目建设年限 项目建设期二年。2009年7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1月开始建设,2011年12月底竣工验收,2012年投入正常运行。 6、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新增建筑面积共15000平方米,新增建筑物为审判综合大楼;新增设备主要有:电梯2部、数码摄像监控系统1套,徽机局域网络系统1套。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2190万元,设备购置投资额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投资额128万元,预备费132万元。 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2430万元,单位自筹270万元,建设资金分两年使用。 8、效益分析 本项目为公益性项目,建成后能每年审判、执行各类案件4000件;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审判环境,将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效率,及时调处各类纠纷,以及创造性地开展法院各项工作,提供广阔的服务平台和到位的物资保障。

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规范》 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2]259号文《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3、X中级法院《建设现代化法院五年实施纲要》 4、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 5、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X位于##的南大门,是具有光荣历史传统的革命老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X法院地处X的中心城区,成立于1949年9月,座落于X 阳明路2号,占地面积仅5亩。该院曾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设了一栋六层高,仅有1800平方米,集办公和审判为一体的楼房,当时X法院仅有三十几名干警,年收案只有四五百件。而今,该院已有在编干警88人,每年审执的案件近4000件,约占整个X基层法院受案总数的1/5。但由于X法院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狭小,无处建房,全院干警只有拥挤在一栋楼房办公、办案。并且该楼房因长期缺乏资金维修,部分墙体老化裂缝,墙面天花板粉尘经常脱落,雨天渗水严重,不但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还危及到干警的人身安全。如此办公环境和条件,与该院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符的,同时与形势的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失衡的。

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小慧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派出法庭审判力量匮乏,有的甚至不能自行组成合议庭。这里就传导出一个信号:社会对司法需求较高的期望值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现行法官制度方面的缺失,以及任命、晋升、退职等机制的制约,导致一些优秀法官跳槽转行,更加剧了法官“断层”和优质司法资源的流失。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如何在引进新生审判力量的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思路,与各位亲商榷。一、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表现(一)案多人少,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基层法院案件逐年增多,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增长缓慢,随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多数法官案件多,头绪乱,除了开庭裁判,还需要承担案件受理后所有程序性工作如调查取证、送达等,不得不放弃节假日,双休日。加之涉诉信访风险的压力,易造成情绪不稳,忧虑、失眠,心理负担重,身体状况欠佳。某县法院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显示:法官群体中亚健康人群占到xx%以上。(二)有限的法官忙于应付繁重的审判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的充电学习。社会矛盾凸现,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而与此同时,新的法律法规不

断出台,要想办好手中案件,法官必须掌握新的知识点,知识层面的补充成为必然。但时间上的冲突,使法官不能很好地参加系统的培训学习,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件办理的效果。(三)年轻法官跳槽转行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官队伍的良性循环。受大气候的影响,已被任命为审判员的年轻法官通过考试、选调等方式离开法院,年轻法官的持续流动和资深法官的提前离岗,造成审判中间力量不足,影响到法官队伍的人才结构,造成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法官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二、造成审判力量不足的原因:(一)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分,加大了一线法官的工作量。大多基层法院没有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科学的管理调配,分工不规范,使得一些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审判辅助性工作没有分离出来,完全由法官自己去完成。法官纠缠于繁琐事务,不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二)行政性事务较多,造成法院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对法官实行行政化管理,使法院有着较浓的行政色彩,要开各种各样的会议,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召开的会议、参与的活动,比如下乡扶贫、清扫街道,法官都要参加,还有各种行政指标要完成。导致一些法学理论功底较高、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长期无奈地滞留在政治处、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使审判力量更加紧缺。(三)法院的人事、任免及经费受制于地方,人员调配缺乏灵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法发〔1993〕40号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XXX高级人民法院大楼网络系统设计方案

XXX高级人民法院网络系统设计 解决方案

第一章前言 ........................................................................................................................................ - 2 -第二章需求分析 ................................................................................................................................ - 3 -第三章总体建设方案 ........................................................................................................................ - 4 - 2.1方案设计原则 (4) 2.2方案建设目标 (5) 2.3整体网络架构 (6) 2.4网络详细设计 (7) 2.5局域网设计方案 (7) 2.6网络层安全设计方案 (10) 2.6.1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 10 - 2.6.2网络层安全解决方案 .................................................................................................. - 12 -2.7终端信息安全管理设计方案 . (18) 2.7.1网络接入管理解决方案 .............................................................................................. - 20 - 2.7.2补丁分发解决方案...................................................................................................... - 21 - 2.7.3桌面终端管理.............................................................................................................. - 22 -2.8统一网络管理平台设计方案(先请咨询邓霄博).. (22) 2.8.1网络管理的必要性...................................................................................................... - 22 - 2.8.2网络管理解决方案...................................................................................................... - 22 -2.9整体方案特点 . (26) 2.9.1网络结构安全可靠...................................................................................................... - 26 - 2.9.2网络终端安全管理...................................................................................................... - 26 - 2.9.3网络精细化管理.......................................................................................................... - 26 -2.10硬件配置建议 . (27) 第四章产品介绍 .............................................................................................................................. - 28 -第五章案例介绍 ..............................................................................................................................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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