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船员换班手续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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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第一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邮轮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办法

邮轮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办法

邮轮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10年06月09日公境检(2009)2075号(共20条)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邮轮经济发展的需要,便利邮轮出入境,提高通关效率,确保管控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口岸的邮轮及其载运的旅客、员工。

第三条边检站应加强与口岸管理单位、查验单位及邮轮、邮轮代理公司、邮轮境内旅游接待公司、港务公司等企业的工作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在确保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便利邮轮入出境。

第四条设有旅客检查大厅的,应安排旅客在检查大厅查验通道办理入出境手续;没有旅客检查大厅或检查大厅不能满足查验需求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并经上级批准,依据本办法采取派检查人员随船、从锚地登轮或靠泊后登轮办理等检查方式。

第五条对随邮轮抵达我港口但不登陆的旅客可以免办入出境手续,不作入出境人员统计,但需对其出入境证件资料实施纯查控。

如纯查控时发现有需扣人(扣证)、阻止出境的边控对象或网上追逃、持用宣布作废证件人员,应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并按边控要求处理;如发现不准入境或掌握动态的边控对象,可不办理入境手续,但应采取措施加强梯口监管,严防上述人员离船入境。

在入境港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其它停靠港边检站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入境手续。

第六条在邮轮停靠港新登轮的旅客可在邮轮停靠的其它港口登陆观光,但应随船出境。

在邮轮入境港办妥入境手续的旅客,可在邮轮停靠的任一港口离船。

第七条邮轮在港口停靠期间,已办妥入境手续的旅客可凭邮轮电子身份卡及加盖了入境港边检站入境验讫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多次上下邮轮;从停靠港新登轮的旅客可凭邮轮电子身份卡及加盖了登船港边检站业务专用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多次上下邮轮。

在对上下轮人员进行检查时,应人证(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电子身份卡)对照。

船员调动和交接班须知

船员调动和交接班须知

船员调动和交接班须知船员调动和交接班须知Crew Transfer and Hand- over Instruction1.本须知规定了船员调动交接的要求和内容,旨在使接班船员能更好地熟悉其职责,保证船舶安全航行。

This Notice provides the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for crew transferring and handing-over, designed to take over the crew to become better acquainted with their duties to ensure the safe navigation of the vessel.2.船员因故调离或原船变动职务,凡有接替人员到船接任的,均应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Crew changes for some reason transferred or removed from original vessel, if there are replacements to take over the position which all should under this system of regulations.3.船员调动依据为公司船员部签发的船员调令/(船员上船派遣通知单)/或上船通知。

Crew mobilization based on Crew Transfer Order/ Crew on Board Send Notice/or the board Notice which issued by the Crew Company.交班船员从接到船长通知后,应按本制度规定内容认真做好交接准备,抓紧完成或完成其中正在进行中的阶段工作,集中并整理好各种应交物品,以便交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填写船舶新聘、转岗人员SMS熟悉检查表和交班检查表、交接清单。

The sign-off should grasp earnestly preparation for handover completed or completed any ongoing work, concentration and tidy up various items payable to handover work smoothly, fill in the ship new hires, job-transfer personnel SMS familiar with check lists and boasts checklist, handover list.4.接班船员按公司通知要求到船后,应即向直接领导人报到并按指示抓紧接班,不得借口拒绝或拖延接班。

船舶入港前后一关三检的手续

船舶入港前后一关三检的手续

船舶入港前后一关三检地手续※船舶入出境(港)到边防检查站地手续办理程序一.船舶入港检查手续办理流程(一)预检手续.办理时间:申请办理预检手续船舶抵港小时前.递交地单据:船舶到港前代理向边检站提供有代理公司盖章地《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有旅客地还需要提供《旅客名单》)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预检手续未经预检地船舶抵港后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禁止上下人员和作业,代理员必须在小时内携带《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原件)、《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地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到边检站办理报检手续.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检查无误后签发《船员登陆证》,填写《通知单》.代理员将《通知单》交监护或巡查人员,将《船员登陆证》交船方,船舶方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地出入境检查原则上参照国际航行船舶办理.内地小型船舶还应交验《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查验完毕应由边防检查站在《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查验页加盖“业务专用章”.(二)船舶靠泊后.代理员应在小时内携带上一港口边检站地《边封》及《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名单地免交)、《船员物品申报单》,办理入港报检手续.需办理《船员登陆证》地,还应提供《船员登陆申请》.检查员填写《船舶办理入出港边防检查手续通知单》,注明“该船来自国内港口,已办妥入港手续”,由代理交执勤哨兵.二.船舶出港检查手续办理流程办理时间:代理人员可在船舶离港前小时内到边检大厅办理船舶出港手续.递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份、《船员登陆证》或《台湾船员登陆证》(未申请地免)、有效地护照证件到边检大厅办理出港手续.出港检查正常后领取出港检查情况通知单及《边封》.※船舶入出境(港)到海关应办理地手续一、船舶进境申报地时限根据《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监管操作细则》规定:"船舶地进境港)手续,应在船舶抵口或直接靠泊地小时内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小时地,在驶离口岸小时前)办理.在上述时间不能办理地,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自船舶进境港)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海关报告,经科长同意后可延迟办理. "二、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进境港)手续时,应递交如下单证:、《总申报单》一份.、《进口载货清单》《进口舱单》二份,无进口货物,递交"无货清单" ).、《进口货物申报单》一份.、《船员名单》一份.、《船员物品申报单》一份.、《船用物品申报单》一份.、《进境旅客名单》一份.无,免交)、《旅客行李申报单》一份.无,免交)、海关监管需要地其他单证.三.船舶出境申报地时限《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小时地,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地出口岸手续.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求地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规定中明确了船舶办理出境港)手续必须在船舶驶离口岸地小时内,内,如果船舶在港停留时间不足小时地,进出手续可同时办理.二、船舶出境(港)应递交地单证:船舶办理出境(港)手续,应向海关递交如下单证:《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一份;《总申报单》一份;《货物申报单》一份;《出口载货清单》《出口舱单》)二份;《船员名单》一份无船员变更,免交);《旅客名单》一份无旅客,免交);《捎包单》一份无捎包,免交);《国际航行船舶海关监管簿》限中国籍船舶);海关需要递交地其它单证;※船舶入出境(港)到检验检疫局应办理地手续船舶入境手续:办理船舶入境手续时船舶代理应协助船方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供以下单证:《航海健康申请书》、《总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伙食清单)、《除鼠免予除鼠证书》、《卫生证书》、《健康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其他所需证书如果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证书过期或单据不合格时,船舶代理有义务通知船方及时办理新证或按要求更换为合格地单据.船舶出境手续办理时间:船舶代理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小时内到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船舶出港手续.递交单据:《出境检疫申请》、《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舶物品申报单》(伙食清单)、《载货清单》、更改后船员名单、其他所需单证.如果出境检疫地传播来自国内港口,船舶代理在办理出境检疫时还应出示船舶《除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以及中国籍船员地《健康证书》.※船舶入出境(港)到海事局应办理地手续一、船舶进口岸审批办理时间: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日前(航程不足日地,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地海事主管机关审批.未经批准,船舶不得进入口岸.二、船舶进出口续查验程序(一)进口申报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口岸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小时地,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应递交以下单据:上一港出口许可证;船舶概况表;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船舶港务费签证单(本港无卸货免);港务监督机构管理需要地其他单证.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报表或提供有关资料地,海事主管机关将不予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二)出口申报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小时地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地出口岸手续.有关检察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续联系单》和海事主管机关要求地其他证件、资料到海事主管机关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应递交以下单据: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舶港务费签证单(本港无装货免);船员名单(船员无变动免);旅客名单(无旅客免)船舶概况表(国轮进口国内来,出口开国外时)船舶出口岸续联系单海事主管机关管理需要地其他单证注:《船舶出口岸续联系单》必须先经其他检查机关全部签注同意.。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登记备案为避免代理企业重复提交有关材料,便于企业生产,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对符合条件的,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

《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注: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洋山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

(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须知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正式入境时间4小时前申请办理船舶入境预检手续。

通过网上报检,将《总申报单》和《船员名单》(有旅客进行网上报检的还需提供《旅客名单》)发电子邮件至yangshanb ianjian@163.com,洋山边检站将为其办理船舶预检手续。

船方代理不能提供上述单证的,边检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船舶抵港后,船方代理人必须立即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免交)、船员证件、《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表》,全外派船还须提交《国际航行船舶停泊期间自管责任书》到洋山边检站现场处置楼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泊后,船舶可以开始装卸作业,作业人员可以上船,但船员不得离开口岸限定区域。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范本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范本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出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是指在我国从事航海职业、并持有有效出境证件的在籍船舶人员。

第三条凡已登记在册的船员,都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出境证件管理手续。

第四条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单位和船员自身共同参与完成。

第五条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出境证件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出境证件办理第六条船员出境证件办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船员本人准备所需证件材料,并填写出境证件申请表格。

(二)船员本人在指定时间前往船舶管理部门办理出境证件申请手续,并提交必需的资料和材料。

(三)船舶管理部门对船员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出境证件。

(四)船员在船舶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境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正式的出境证件。

(五)公安机关对船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正式的出境证件。

第七条出境证件办理所需的材料和资料包括:(一)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个人最近一年内的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三)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船员登记证明;(四)个人最近3个月的工作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五)其他必需的证明和材料。

第八条船员出境证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之前需要重新办理出境证件。

第九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出境证件管理档案,妥善保管船员出境证件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条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确保获得的证件真实有效,不得假冒、伪造或者过期使用。

第三章出境证件使用第十一条船员在跨境航行期间,应当随时携带和使用有效的出境证件,确保证件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船员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离开船舶或者解聘时,应当及时归还出境证件,如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船舶管理部门进行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海员证申请表;(二)船员服务簿;(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第(三)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证登记项目包括:海员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海员证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九条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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