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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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询问

第三节检查

第四节证件鉴别

第五节辨认

第六节扣押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案件终结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应当以边防检查站的名义实施。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第六条涉及境外遣返人员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接收遣返人员的边防检查站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移交给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边防检查站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应当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

(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票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五)被处罚人携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或者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办案民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报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在随船舶、列车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工作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边防检查站对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嫌疑,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的,应当经站值班领导批准后,填写发现问题审查处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履行调查、审批、告知、决定等程序。

第十四条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边防检查站在调查取证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五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六条办案民警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十七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予以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第十八条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案件中,对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且违法事实清楚、情况简单明了的,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全面、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后,对违法事实进行简明记载,由违法嫌疑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签字确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一)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出境的外国人非法居留,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五)未经批准登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轮、登陆、住宿的;

(六)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七)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未持出入境证件人员的;

(八)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

(九)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十)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违法嫌疑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转入正式询问程序。

第十九条边防检查站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询问

第二十条边防检查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进一步调查的,经站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限制活动范围的措施;其中,对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报经站长批准。

边防检查站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案情复杂的,经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七十二小时。

限制活动范围的地点,一般为边防检查站询问室或者监管室;特殊情况下也可在边防检查站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边防检查站对有违法嫌疑的中国公民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应当及时将限制活动范围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违法嫌疑人家属。

违法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通知后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以及违法嫌疑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限制活动范围登记表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出入境方式、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

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但有同行的成年人员的,应通知其同行的成年人到场,没有同行的成年人员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边防检查站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民警、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民警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第三十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边防检查站提供证言。

第三十二条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三条边防检查站询问违法嫌疑人,也可以依法实施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办案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边防检查站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第三十四条边防检查站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传唤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或者传唤证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三十六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边防检查站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询问查证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三节检查

第三十七条边防检查站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边防检查站开具的检查证。

进行人身、物品检查,应当经值班科队领导批准;进行场所检查,应当经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需要进行人身检查的,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出示检查证,由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民警实施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民警可以凭工作证件当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实施人身和行李物品检查后,应当对违法嫌疑人与案件无关,不宜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文件进行登记保管,并会同被检查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登记保管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检查人签名后,一份交被检查人,一份附卷。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登记保管清单上予以注明。

结案时,除被扣留、收缴的物品、文件外,其余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四十条为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办案民警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边防检查站开具的检查证,并表明执法身份。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四十一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四节证件鉴别

第四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出入境证件、印章等的真

伪进行鉴别的,由边防检查站具备证件鉴别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第四十三条鉴别人鉴别后,在出入境证件鉴别意见书上出具鉴别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鉴别意见应当由两名以上鉴别人员作出。

第四十四条边防检查站应当及时将鉴别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对鉴别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别的申请,经边防检查站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别。重新鉴别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别,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别。重新鉴别,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别人。

第四十五条证件鉴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应当进行重新鉴别:

(一)鉴别人不具备鉴别所需专门知识的;

(二)鉴别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鉴别人故意作虚假鉴别的;

(四)鉴别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其他应当重新鉴别的情形。

第五节辨认

第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民警可以让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办案民警的主持下进行。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但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四十八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五十条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办案民警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民警、辨认人、记录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辨认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的辨认,应当在所确认照片的对角处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六节扣押

第五十二条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扣押。

对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需要作为证据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五十三条边防检查站民警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民警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会同见证人查点清楚并由见证人签名。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五十四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调换或者损毁。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办案民警扣押物品,其所属执勤科队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报告。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五十六条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边防检查站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边防检查站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不满十四周岁的外国籍儿童非法居留的,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法对造成其非法居留的责任人

进行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边防检查站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

为人。

第六十五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限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和询问查证时间不予折抵。

第六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出入境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七条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证后,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重新告知违法嫌疑人,但可不再举行听证。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笔录形式书面告知。

第六十八条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边防检查站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九条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七十条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边防检查站应当进行复核。

边防检查站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办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等查清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人员审核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第七十二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对具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合法等情形的,应当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办理。

第七十三条边防检查站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边检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五)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四条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作出扣留或者收缴护照、证件决定的,可将扣留或者收缴护照、证件决定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第七十五条边防检查站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第七十六条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七十七条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边防检查站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第七十八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六章执行

第七十九条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条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边防检查站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具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等情形的,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第八十二条边防检查站及其办案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

当出具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对不出具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八十三条办案民警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边防检查站;在随船舶、列车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工作中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边防检查站。

边防检查站应当按照《关于公安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07〕41号)的要求和规定时限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八十四条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边防检查站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十五条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边防检查站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十六条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交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拘留所执行。需要使用警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案件终结

第八十七条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八十八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边防检查站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八十九条结案后,边防检查站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完整的行政案件案卷,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边防检查站移交总站遣返审查所处理的案件,由总站遣返审查所立卷归档。

第九十条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材料。

案卷中相关证据材料涉密的,该案卷应当按照证据材料的密级确定密级。

第九十一条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第九十二条涉及非法出入境的行政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长期,其他一般行政案件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种类和式样,以及行政案件案卷的具体制作归档办法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含本数或本级,但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是指边防检查站负责办案的队、科、所。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

定的《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程序规定 ----------------------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一般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 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 1、有违法事实; 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 1、没有违法事实; 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

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 (1)内部审批; (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 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 一、基本要求

(一)全面: 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 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合法: 1、双人办案(当场处罚除外); 2、表明执法身份; 3、依法定程序调查。 (三)及时 一、传唤: 1、对象:只能是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对违法嫌疑人的亲属、证人等其他人员进行传唤。 对涉嫌违法单位,应当传唤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适用情形: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消防机构或所在地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单位讯问不办传唤手续;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询问 第三节检查 第四节证件鉴别 第五节辨认 第六节扣押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案件终结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应当以边防检查站的名义实施。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第六条涉及境外遣返人员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接收遣返人员的边防检查站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移交给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边防检查站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应当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 (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票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五)被处罚人携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或者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016年出入境管理-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试行)( 302页)

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 (试行)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编 二〇〇九年九月

编制说明 按照孟宏伟副部长在2009年全国边防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让每一名服务对象在任何时间、任何岗位都能得到同样优质高效的服务,做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模范”的总要求,以及建立边检服务定式体系的部署,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于2月份全面启动了服务定式建立工作,采取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方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首创精神,在总结提炼评价体系、勤务规范、服务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业务培训教材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并吸收全国边检机关的好经验、做法基础上,于8月底组织九边检总站及四局边境检查处进行了集中研究,比较系统地制定了边检工作各个方面的服务定式,汇集成《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试行)》。 一、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建立全国统一的边检服务定式体系,解决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均衡等问题,将边检的工作标准统一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保持和巩固提高服务水平工作成果,将其转化为长效机制;深化服务内涵,实现边检服务的高质量和高标准,为边检服务品牌建设奠定基础,为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发展创造更高的平台,在推动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发展的同时,带动边检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二、编制思路 孟宏伟副部长在2008年全国边防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服务定式简单地说就是一种相对固定、统一规范的服务模式,要通过建立定式,做到无论哪个检查员,在哪个口岸工作,从服务形式

到服务内容都能够在较好的水平上实现基本一致。其实质就是实现边检服务的“高质量”和“标准化”。基于这一理解,我们将服务定式名称确定为《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并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思路:(一)以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为出发点。服务对象是边检服务的承受者,边检服务质量和标准的高低最终需要由服务对象做出评判。因此,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坚持从服务对象的感受出发,力求从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来确定服务的标准,力求突破“微笑”、“问候”、“致谢”等表面化的服务动作,把对服务理念、服务内涵的深层次理解渗透到边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让服务对象感受到尊重,感受到边检机关对其合理需求的关注和满足,实现边检工作与服务工作的最佳融合。 (二)以执勤人员的行为为落脚点。广大执勤人员是《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的使用者,《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是否实用、有效需要由广大执勤人员做出评判。因此,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坚持以执勤人员的行为为落脚点,力求使每个岗位都能有量身定做的服务定式,确保执勤人员能够执行,便于执行。 (三)准确把握服务的度。针对服务的度的问题,我们紧紧把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精神,既防止在履行边检职责过程中该提供的服务没有提供,又防止超出职责权限越位服务,既防止执勤人员高高在上对待服务对象,把服务看作是施舍,又防止执勤人员片面追求“顾客至上”,一味迁就,影响执法的形象和效果,力求通过使用《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让服务对象感受到尊重,让执勤人员感受到尊严。 (四)从实际出发,粗细得当。一方面,为了保证全国各地的做法规范统一,我们编写的《边检标准化服务手册》在面向服务对象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本题库:判断(49题)、单项选择(53题)、多项选择(63题),总计165题。 一、判断题(49题)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4、因违反治安管理人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5、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7、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2、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15、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在行政拘留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 1

我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开放,外国人员出入境更加频繁,同时国际恐怖主义的长期存在,对我国出入境边检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在结合国内实情的基础上,应参考更多国外先进管理体制和技术,让我国出入境边检工作不断完善。 [关键词]非法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边防检查体系 出入境边防检查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要环节,而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在于非法出入境所存在的隐患,特别是随着我国出入境政策的调整、国民申请普通护照逐步的方便,非法出入境的问题就更显严峻。通过了解出入境的边防检查可以窥视到整个出入境边防检查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非法出入境执法的现状 在通过对各处口岸边防检查站在非法出入境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汇总,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 (一)打击境外转道非法移民第三国法律存在空白区 从近几年各口岸获取的遣返案例中可看到,境外转道非法移民第三国的比例非常大,但该问题在我国现存的法律上仍属未明确界定范围,很多人都认为这种行为与偷渡类似,但是又属于合法范畴,因为它并没有违反现存的相关法律条款,不会给予任何的律法追究。 (二)边境检查机关对伪证或签证的鉴定没有条款规定 一般边检中所遇到的持有伪证照或签证出入境是现存非法出入境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对于持有人所持有的护照、证件的真假鉴定会成为定案的关键性环节,然而我国现存法律中,并没有对证照、签证等证件的司法鉴定有明确的权利归属界定。而我国公安机关对于物证检验方面又集中在一般的物证的真实性和差异性的鉴别,而对于护照、签证的鉴别研究尚为不足。边检机关虽然拥有国家授予的检查各类证照的职权,然而却没有给予其司法鉴定的权利,这样对其执法的合法性上大打折扣。 (三)各类证照、签证的多样性给边检工作带来的更多的考验 各国的证件、签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且数量较多,频繁的细节和整体的变换让边检人员不能及时辨别出真假,特别是多样的变换下,公安或有关部门没有将其变换的信息及时通知到边检部门,这样就更容易导致边检工作的滞后性。并且对于无法辨别真假的情况下,放行或阻止出入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执法过程的差异性,不利于推行依法治边的理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卷)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 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错) 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错) 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 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错)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 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错) 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 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对) 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错) 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错)

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错) 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 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20、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 21、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错) 22、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 2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错) 24、当场处罚不需收集证据(错) 25、当场处罚不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不需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错) 26、当场处罚应当当场收缴罚款。(错) 2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 28、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对) 29、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错) 3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对)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设出入境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国家在全国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9个城市成立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由公安部垂直领导。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职责是:研究拟定出入境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管理国籍和口岸签证事务;承办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审核报批、公布工作。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工作部署,按照中央事权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组织指挥对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承担签发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直辖市、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承担各类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出入境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业务指导。 边检工作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并由设在各对外开放口岸的269个边防检查站,其中设在机场59个,港口126个,陆路口岸84个(2009年12月31日数据)具体实施。边检机关主要履行以下几方面职责:一是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是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是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入境秩序;四是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是公安部直属单位,担负着国家设在上述城市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依法对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和监护,打击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机构设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集 1、公安行政案件管辖的分类 答:管辖从内容上来分,可分为四类: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等。 2、管辖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 3、地域管辖包含的内容? 答:第一,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不适用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四,办案协作。 4、什么是共同管辖? 答: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是管辖冲突的一种情形。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指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7、书证? 答: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思想、行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8、物证? 答: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9、视听资料? 答:是以声音、图像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10、证人证言? 答: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1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是指违法嫌疑人就本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的陈述或者辩解。

2018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招聘政策问答

2018年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招聘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边检文职人员”)? 答: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以下简称边检文职人员)是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和所属边检站文职岗位上工作,对边检执勤工作和内部事务起辅助、保障作用的人员,不具有对公众直接行使边检执法权力和对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监督职能。 边检文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派遣制相结合的用人方式。文职人员与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到边检文职岗位上工作,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不享受民警的待遇,不参加警务培训,不配发警服和警用装备。 此次招聘的250名文职人员主要在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口岸工作。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站范围内统一调配。 二、聘用为边检文职人员后,如果其今后工作表现好,是否可通过一定程序直接转为边检机关人民警察? 答:不可以。录用边检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参加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本次招聘的边检文职岗位分为哪几类?主要从事什么工作? 答:本次招聘的边检文职岗位主要为辅助管理类,实行轮班工作制; 辅助管理类岗位主要从事边检辅助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本次边检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是什么? 答:本次边检文职人员的具体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包括:

(一)招聘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或上海生源2018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 5、1982年1月8日以后出生; 6、具备拟担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7、本人、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记录。 五、边检文职人员的招聘程序有何具体规定? 答:招聘程序主要包括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 报名。本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实行网上缴费、网上下载准考证。 笔试。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采用百分制。 面试。考生通过笔试及资格审查后,参加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组织的面试。面试公告将在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510233597.html,)发布,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考生本人。 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体检和考察。面试合格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合格人员,由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参照招警办法进行政治素质考察。 公示。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市人才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演讲稿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志们: 你们好!我是来自美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春风化雨只争朝夕! 我是去年从河北廊坊武警学院边防系毕业的。依然记得入校的那天,偌大的校园里,就我们出入境管理专业穿的是公安制服,而其他的学员则是清一色的武警制服。后来才知道是因为那年边检系统发生了一件载入史册的大事:全国9个城市率先成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检职业化改革正式启动。 大学二年级的时候,寒假期间我到海口站见习。由于当时使用的,是现役的办公大楼和设备,所以乍一看,除了人的衣着和精神面貌有些不同外,其他的好象仍然是那么的陈旧。而当我坐车从工业大道回来时,却发现在一片空旷的土地上,一座高楼正拔地而起。而前面的大门上写的竟然是“中国边检”四个大字。大学四年级我们正式实习了,那天当我踏入海口总站,那庄严、大方的新办公楼,看到那着装整齐、严肃认真、忙于政务的边防警官,以及他们所焕发出来的活力,我惊呆了!不禁问道:这难道就是职业化改革后的国门卫士? 大学毕业后,我毅然选择了海口总站。工作之后,通

过身边的一些小事,我才深深地感觉到,现在所处的环境和五年前相比,发生了多么巨大的变化。于是我一边虚心的向身边的老同志们学习;一边用心体会着新的环境带给我人生启迪。 记得在美兰站实习的时候,我对刚启用的“非在控人员数据库”很感兴趣。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常常向技术队和值班参某请教和学习。老同志们对我提出的问题,总是能耐心的回答,从不回绝。一位热心的副队长不但把他的那本《边防检查信息管理系统》送给我,而且还向我讲解系统运行时,所遇到的一些技术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由于我们站很早就建立了“非控库”,所以不但保守了国家秘密,减少不必要的误阻,而且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大通关”的建设,维护旅客的出入境权益。而现在当我再次踏入美兰站的时候,“非控库”制度已经日臻完善。于是我把我们的成功经验撰写成一篇论文,后来被《边检信息》发表了。 一位社会学家曾经说过,改革的难度不再于制度的调整,而在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我不知道老同志全心全意地帮助一名新同事,需要多么大的胸怀;却知道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才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海口总站所倡导的学习探索之风、诚实正直之风、爱岗敬业之风、廉洁公正之风、团结互助之风是何等的重要! 海口总站职改五年后的变化,不但体现在人们理念的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第一章受理 一、受案登记 (一)操作规范 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 2、进行初步审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 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 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 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 (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

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北京人事考试网: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设出入境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国家在全国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9个城市成立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由公安部垂直领导。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职责是:研究拟定出入境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管理国籍和口岸签证事务;承办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审核报批、公布工作。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工作部署,按照中央事权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组织指挥对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承担签发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直辖市、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承担各类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出入境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业务指导。 边检工作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并由设在各对外开放口岸的269个边防检查站,其中设在机场59个,港口126个,陆路口岸84个(2009年12月31日数据)具体实施。边检机关主要履行以下几方面职责:一是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是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是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入境秩序;四是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是公安部直属单位,担负着国家设在上述城市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依法对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 关于期限的汇总 一、热点词汇: 所属公安机关;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期限汇总: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5、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送达法律文书的顺序: 直接送达——>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代收——>留置送达(拒绝接收、签名盖章)——>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8、当场处罚的备案期限: (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9、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0、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被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并告知报案人。 1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1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4、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令第88号) 88号令的由来—68号令修订 旧: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68号令。新:两年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公安部对68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8月24日以第88号令发布施行,名称仍保持不变。 修订的指导思想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既要规范执法行为,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 从国情出发,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需要,不能脱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将对违法行为人的问话:讯问—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12小时—8小时(可能给予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法决定拘留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再如:传唤后通知家属,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传唤到什么地点,具体方式有: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适当简化程序。 简化了内部审批程序。取消了内部审批的法律文书,由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认内部审批的形式。 将扣押的事前审批程序修改为事后报告。 取消:口头传唤后要补办传唤证;当场检查后要补办检查证等。 (三)进一步严密程序,贴近执法实践需要 对违法嫌疑人逃跑,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适用公告告知的方式履行。 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8号令的修订与该法保持一致,并进行相应的细化和明确。 (一)调整了案件管辖的原则 1、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作为补充。 2、取消:行为地发现管辖规定。 3、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办案协作。 88号令对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 1、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2、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二)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人要进行安全检查 88号令第36条:“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适用安全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安全检查不同于因调查取证需要实施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人身进行的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doc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打√;错误的打X)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称的行政案件不包括劳动教养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违法不究、执法必严的原则。(×) 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正式使用的民族语言进行询问。(√) 6、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办案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形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所有行政案件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8、卖淫、嫖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证机关管辖。(×) 9、赌博的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0、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11、对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12、公安边防、消防部门人员的违法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3、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公安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4、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5、办案人民警察是该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为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申请回避后,应当主动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16、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17、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18、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该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签收。(√) 19、王某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情节轻微,人民警察可以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20、对违法事实确凿违反所有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1、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民警察必须适用当场处罚。(×) 22、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24、对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适用当场处罚的,办案民警可以根据情况使用传真、电话等形式备案。(√) 25、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公开、公正、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6、公安机关对所有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处理时,人民警察都不得少于两人。(×) 27、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证。(×) 2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至其酒醒。(×) 29、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30、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违法嫌疑人的调查,都必须使用传唤。(×) 32、公安机关强制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使用口头传唤时,不要求补办传唤手续,但是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地点、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4、被传唤人到案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询问地点后公安机关开始询问的时间。(×) 3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6、办案人民警察对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同时进行询问。(×) 37、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8、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39、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允许,但不能要求其自行书写。(×) 40、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进行。(√) 41、公安机关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42、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43、对违法行为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必须开具检查证,但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职能介绍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职能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设出入境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国家在全国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9个城市成立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由公安部垂直领导。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职责是:研究拟定出入境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管理国籍和口岸签证事务;承办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审核报批、公布工作。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工作部署,按照中央事权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组织指挥对出入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承担签发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直辖市、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承担各类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查处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出入境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业务指导。 边检工作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并由设在各对外开放口岸的269个边防检查站,其中设在机场59个,港口126个,陆路口岸84个(2009年12月31日数据)具体实施。边检机关主要履行以下几方面职责:一是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是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是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入境秩序;四是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是公安部直属单位,担负着国家设在上述城市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依法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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