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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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20)

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20)

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10•【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20年8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解决事关公安执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李克强总理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稳步提升,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

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年均查办治安案件940余万起、刑事案件540余万起。

刑事立案数连年下降,2019年较2016年下降24.3%;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八类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数持续明显下降,2019年比2016年下降34.9%;命案发案数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上升,2019年命案的现案破案率达99.8%;盗抢等多发性侵财案件数2019年比2016年下降48.5%,社会大局保持了持续安全和稳定。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目录第一章立案 (1)一、对公民报案(包括控告、举报、扭送)的处置 (1)(一)操作规范 (1)(二)操作提示 (1)(三)主要法律依据 (3)二、对于自首的处置 (4)(一)操作规范 (4)(二)操作提示 (5)(三)主要法律依据 (5)三、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处置 (6)(一)操作规范 (6)(二)操作提示 (6)(三)主要法律依据 (6)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置 (7)(一)操作规范 (7)(二)操作提示 (7)(三)主要法律依据 (8)五、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处置 (10)(一)操作规范 (10)(三)主要法律依据 (10)第二章调查取证 (12)一、收集物证 (12)(一)操作规范 (12)(二)操作提示 (12)(三)主要法律依据 (13)二、收集书证 (14)(一)操作规范 (14)(二)操作提示 (15)(三)主要法律依据 (15)三、询问受害人、证人 (16)(一)操作规范 (16)(二)操作提示 (17)(三)主要法律依据 (18)四、讯问犯罪嫌疑人 (19)(一)操作规范 (19)(二)操作提示 (20)(三)主要法律依据 (21)五、鉴定 (23)(一)操作规范 (23)(二)操作提示 (24)六、对赃物估价 (26)(一)操作规范 (26)(二)操作提示 (27)1、审查估价结论的方法 (27)2、审查补充鉴定的方法 (27)3、不需要估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27)4、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 (28)5、物品估价的基准日 (28)6、公安机关提供的与估价有关的物品、书证及查证材料 (28)7、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28)8、重新鉴定的机构资质 (28)(三)主要法律依据 (28)六、勘验检查 (31)(一)操作规范 (31)(二)操作提示 (31)(三)主要法律依据 (31)七、收集视听资料 (33)(一)操作规范 (33)(二)操作提示 (34)(三)主要法律依据 (34)八、收集照片 (34)(二)操作提示 (34)(三)主要法律依据 (35)九、收集电子数据 (35)(一)操作规范 (35)(二)操作提示 (36)(三)主要法律依据 (36)十、辨认犯罪嫌疑人 (37)(一)操作规范 (37)(二)操作提示 (37)(三)主要法律依据 (38)十一、搜查 (39)(一)操作规范 (39)(二)操作提示 (39)1、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凭《逮捕证》、《拘留证》可以进行搜查 (39)2、人身搜查的重点 (40)3、人身搜查的方法 (40)4、对女性的人身搜查 (40)5、对室内的搜查方法 (40)(三)主要法律依据 (41)十二、扣押 (42)(一)操作规范 (42)(三)主要法律依据 (43)十三、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45)(一)操作规范 (45)(二)操作提示 (46)(三)主要法律依据 (46)第三章强制措施 (48)一、拘传 (48)(一)操作规范 (48)(二)操作提示 (49)(三)主要法律依据 (49)二、取保候审 (50)(一)操作规范 (50)(二)操作提示 (51)(三)主要法律依据 (53)三、没收保证金 (57)(一)操作规范 (57)(二)操作提示 (58)(三)主要法律依据 (58)四、监视居住 (60)(一)操作规范 (60)(二)操作提示 (61)五、刑事拘留 (65)(一)操作规范 (65)(二)操作提示 (66)(三)主要法律依据 (67)六、逮捕 (70)(一)操作规范 (70)(二)操作提示 (71)(三)主要法律依据 (73)七、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75)(一)操作规范 (75)(二)操作提示 (76)(三)主要法律依据 (77)八、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处置 (78)(一)操作规范 (78)(二)操作提示 (79)(三)主要法律依据 (80)九、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置 (82)(一)操作规范 (82)(二)操作提示 (83)(三)主要法律依据 (84)第四章结案 (87)(一)操作规范 (87)(二)操作提示 (88)(三)主要法律依据 (88)二、撤销案件 (89)(一)操作规范 (89)(二)操作提示 (90)(三)主要法律依据 (90)第一章立案一、对公民报案(包括控告、举报、扭送)的处置(一)操作规范1、接受报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录音;2、向报案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3、将询问笔录向报案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4、询问被扭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5、将询问笔录向被扭送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6、审查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7、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8、根据报案线索和相关证据,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9、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10、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办案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公安办案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公安办案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的日常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人员。

第二章办案区使用管理第六条办案区应当设置合理,功能齐全,满足办案需求。

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等。

第七条办案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确保办案安全。

第八条办案区的人身安全检查室应当用于对嫌疑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流程进行。

第九条信息采集室应当用于对嫌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及打防控系统录入,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条候问室应当用于安置待审人员,候问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办案为原则,严禁待审人员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脱逃等情况。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黑公通[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黑公通〔2013〕23号)各市(地)、县(市)、系统公安局: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事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的新政策,以及省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公发〔2013〕2号),省厅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2013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推动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适用范围1.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事项。

2.本规范所称“服务窗口”,是指公安机关的统一对外办事窗口或者直接面向社会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单位、部门。

1-03.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服务事项,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1-04.基本原则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遵循依法办理、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2.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急需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条件、程序、时限等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1-05.服务网站建设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在公安对外网站上公布行政服务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网上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令第88号)88号令的由来—68号令修订旧: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公安部68号令。

新:两年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公安部对68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8月24日以第88号令发布施行,名称仍保持不变。

修订的指导思想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既要规范执法行为,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

从国情出发,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需要,不能脱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对违法行为人的问话:讯问—询问。

询问查证时间:12小时—8小时(可能给予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法决定拘留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0日)(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再如:传唤后通知家属,告知其传唤的原因和传唤到什么地点,具体方式有: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家属。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适当简化程序。

简化了内部审批程序。

取消了内部审批的法律文书,由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认内部审批的形式。

将扣押的事前审批程序修改为事后报告。

取消:口头传唤后要补办传唤证;当场检查后要补办检查证等。

(三)进一步严密程序,贴近执法实践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逃跑,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适用公告告知的方式履行。

安全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68号令的修订与该法保持一致,并进行相应的细化和明确。

(一)调整了案件管辖的原则1、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作为补充。

2、取消:行为地发现管辖规定。

3、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办案协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第四条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第六条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公安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

第八条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

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现场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共同进行处置。

第九条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公通字[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2日)废止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为了做好《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认识,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现公平和正义,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对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做好《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将组织学习《程序规定》作为近期学习培训工作的重点,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的公安民警和分管领导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2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2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四)____(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____(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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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第一章受理一、受案登记(一)操作规范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2、进行初步审查;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

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6、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7、对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三)主要法律依据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3、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4、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5、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6、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7、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二、口头传唤(一)操作规范1、判明违法嫌疑人符合传唤的法定条件;2、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3、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4、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5、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6、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2、对受害人、证人不得传唤。

3、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不需要传唤。

4、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应当报办案单位领导审批,并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

5、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6、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

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7、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二)主要法律依据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2、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3、对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4、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三、使用传唤证传唤(一)操作规范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2、开具传唤证;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民警身份;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5、出示《传唤证》;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二)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传唤证上填写到案离去时间与询问查证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2、不得对受害人、证人传唤。

3、不能对违法嫌疑人同时使用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

4、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应当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

5、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6、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

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7、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三)法律、法规依据】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3、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4、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6、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二章调查取证一、询问(一)操作规范1、确定两名以上执法办案民警进行询问;2、出示证件,表明民警姓名和工作单位;3、填写询问开始时间、地点;4、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5、问明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6、询问案情: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原因、后果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7、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客观记录;8、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9、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后,有更正或补充的,在修正处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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