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登轮办理出境手续的程序和方法
第10章+船舶进出口岸流程

3、事先与船方保持联系,发送《进港手续 准备》,洽船舶负责人办理进口手续有关 单证等事宜,尽量缩短船舶进口手续时问。
4、因非工作时间、节假日或锚地办理进口 手续、船舶靠泊特殊泊位等各种原因,如 有必要,事先与口岸检查单位约定办理进 口手续的方式和时间。
三、船舶入出境(港)相关口岸单位手续办理
船舶入出境(港)需要向边防、检验检疫、海 关、海事等有关单位办理相关入出境船舶手 续。 按照《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 岸检查办法》,船舶入境24小时内需办理入 境手续,开航前4小时内办理出境手续,
l.《船舶在港计划书》(包括船舶在港供应、 维修、船员换班、污油水及退船物料(包括 扫舱地脚和废弃物料)接收、调拨等的书面 计划);
m..内支线船舶仅需向海关提交《总申报 单》、《货物申报单》。
《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或《来往 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进 境(港) 栏内需由海关签注并加盖“验讫 章”;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还需递交大三门岛 中途监管站制发的关封;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属兼营船舶转国内运 输的,在国际运输货物卸毕后,还需由海 关在《海关监管签证簿》上签注。
②在船舶到港前72小时、48小时、24小时、 12小时等,运输工具负责人定期发送电文 至船公司操作、船代调度室、码头计划部 门,报告船舶航行情况以及预计到港时间, 船公司操作、船代调度室、码头计划部门 三者结合码头空余泊位情况、装卸货作业 量,协调确定具体的船舶靠泊计划,
由码头计划部门报宁波港集团调度部门, 由后者安排引水、拖轮等,并由其每日公 布具体船期安排,如有微调再具体联系调 整;
2、检验检疫电子申报 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在电子口岸检验检 疫申报系统中(网址:)录 入船舶基本信息。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1.17•【文号】公境检[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检[2000]96号2000年1月17日)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西、云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为加强港口边防检查工作规范化执勤,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试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规范》为准,有关表格由各单位按附件中的式样和标准自行印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规范》,积极组织开展规范化执勤工作,我局将适时进行检查。
请各单位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规范》情况报我局,执行中有何问题亦请及时报告。
本《规范》自2000年3月1日起试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提高边防检查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应坚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方便人员和船舶出入境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港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要以边防检查执勤工作为中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勤务组织制度,在人员、经费、器材、装备等方面为边防检查执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入境预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
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
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
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第三节检查第四节证件鉴别第五节辨认第六节扣押第五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案件终结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应当以边防检查站的名义实施。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第六条涉及境外遣返人员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接收遣返人员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必要时,也可以移交给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边防检查站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应当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当场处罚:(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票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邮轮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办法

邮轮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10年06月09日公境检(2009)2075号(共20条)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邮轮经济发展的需要,便利邮轮出入境,提高通关效率,确保管控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口岸的邮轮及其载运的旅客、员工。
第三条边检站应加强与口岸管理单位、查验单位及邮轮、邮轮代理公司、邮轮境内旅游接待公司、港务公司等企业的工作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在确保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便利邮轮入出境。
第四条设有旅客检查大厅的,应安排旅客在检查大厅查验通道办理入出境手续;没有旅客检查大厅或检查大厅不能满足查验需求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并经上级批准,依据本办法采取派检查人员随船、从锚地登轮或靠泊后登轮办理等检查方式。
第五条对随邮轮抵达我港口但不登陆的旅客可以免办入出境手续,不作入出境人员统计,但需对其出入境证件资料实施纯查控。
如纯查控时发现有需扣人(扣证)、阻止出境的边控对象或网上追逃、持用宣布作废证件人员,应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并按边控要求处理;如发现不准入境或掌握动态的边控对象,可不办理入境手续,但应采取措施加强梯口监管,严防上述人员离船入境。
在入境港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其它停靠港边检站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入境手续。
第六条在邮轮停靠港新登轮的旅客可在邮轮停靠的其它港口登陆观光,但应随船出境。
在邮轮入境港办妥入境手续的旅客,可在邮轮停靠的任一港口离船。
第七条邮轮在港口停靠期间,已办妥入境手续的旅客可凭邮轮电子身份卡及加盖了入境港边检站入境验讫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多次上下邮轮;从停靠港新登轮的旅客可凭邮轮电子身份卡及加盖了登船港边检站业务专用章的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多次上下邮轮。
在对上下轮人员进行检查时,应人证(出入境证件资料页复印件、电子身份卡)对照。
坐飞机出国出海关流程

坐飞机出国出海关流程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坐飞机出国旅行或出差。
然而,对于初次出国的人来说,面对繁琐的出境手续和海关流程可能会感到困惑和不安。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坐飞机出国出海关的流程,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
第一步:办理登机手续你需要提前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
持有有效护照和签证的人员可以直接前往办理,而没有签证的人员需要前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签证。
登机手续包括办理登机牌、行李托运和安全检查等程序。
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工作人员会核对你的护照、签证和机票等相关文件。
第二步:安全检查通过登机手续后,你需要接受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包括行李安检和人员安检。
在行李安检时,你需要将行李放入X光机中进行检查,确保不携带任何违禁物品。
在人员安检时,你需要通过金属探测门,工作人员会对你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你不携带任何危险物品。
第三步:乘机登机安全检查合格后,你就可以开始登机了。
根据航班指示,你需要按照登机牌上的登机口信息前往相应的登机口。
在登机口,工作人员会核对你的登机牌和护照等身份证件,并为你查验。
第四步:飞行过程一旦登机完成,飞机将按照航班计划起飞。
在飞行过程中,你可以享受舒适的座位和各种服务,如餐饮、娱乐等。
第五步:到达目的地当飞机到达目的地时,你需要下飞机。
在下飞机前,你需要将座位调整至垂直状态,并确保行李放置在指定位置。
在飞机停稳后,你可以跟随其他乘客有序地离开飞机。
第六步:入境海关下飞机后,你需要前往海关办理入境手续。
根据海关规定,你需要出示护照和入境卡等文件,并回答海关人员的问题。
海关人员会核对你的身份信息,并查验你的行李。
在海关办理完入境手续后,你就正式进入目的地国家。
总结:坐飞机出国出海关的流程包括办理登机手续、安全检查、乘机登机、飞行过程、到达目的地和入境海关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需要遵守。
在整个流程中,你需要确保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签证,遵守安全规定,配合工作人员的指示,以确保顺利出行。
关于出入境证件的审批指南

出入境证件审批流程出入境证件审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证件类型(如护照、签证、港澳通行证等)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的审批流程:一、准备材料1. 身份证明: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表:根据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如护照申请表、签证申请表)。
3. 照片:提供近期符合要求的照片,通常是白底免冠照片。
4.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申请类型,可能需要提供户口本、婚姻证明、工作证明、财务证明等。
二、提交申请1. 前往申请地点:根据证件类型,前往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局、领事馆或签证中心。
2. 递交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工作人员,确保材料齐全。
三、审核流程1. 材料审核: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现场面试(如有需要):在申请签证或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现场面试。
四、缴纳费用1. 支付申请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出入境证件的申请费用,保留好收据。
五、等待审批1. 审批时间:根据申请的证件类型和地区,审批时间会有所不同,通常为几天到几周不等。
六、领取证件1. 通知领取:审批通过后,申请人会收到通知,说明领取方式及时间。
2. 领取证件:按通知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出入境证件,检查证件信息是否准确。
七、注意事项1. 提前申请:出境计划前,提前申请相关证件,以避免因审批时间影响出行计划。
2. 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确保留有正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在审批过程中接收通知。
3. 咨询服务:如有疑问,及时向出入境管理局或相关机构咨询。
通过以上步骤,您可以顺利完成出入境证件的审批流程,确保顺利出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第三节检查第四节证件鉴别第五节辨认第六节扣押第五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案件终结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应当以边防检查站的名义实施。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第六条涉及境外遣返人员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接收遣返人员的边防检查站管辖。
必要时,也可以移交给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边防检查站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应当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当场处罚:(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查站备案;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票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