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doc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关于办理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关于办理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为了吸引人才,稳固骨干,鼓舞职员长期为公司服务,使公司拥有一支同行业中最优秀的职员队伍,公司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件的精神,为职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手续。
特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畴公司已转正的正式职员,均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受理条件➢35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45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北京市人才引进手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使用B5纸)➢申办《工作居住证》的职员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书面形式写一份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要紧业绩;✧配偶随办提供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随办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三份;✧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申办北京市人才引进的职员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人员情形登记表》(一式三份);✧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
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四、享受待遇➢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受理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证书原件审批后退回;➢申报材料合格后,报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人事局调配处审批;➢审批同意后,领取"工作居住证"。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京教人[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海内外引进、聘请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杰出人才的引进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包括引进学科首席专家、聘请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校外教学名师讲学,同时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著名高校教授、国内211、985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优秀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予以资助。
学科首席专家以正式调入的方式引进,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由校外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2008-2012年在市属高校共设置10个学科首席专家岗位、40个特聘教授岗位、100个讲座教授岗位。
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人才所需岗位数量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市属高校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面向市属高校设立50个左右的校外名师讲学资助点。
(一)学科首席专家岗位主要设置在国家级、教育部及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研究中心。
申请设置学科首席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平台和优势。
(二)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主干学科及北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前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设置。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北京人才引进政策积分落户政策对创业人才倾斜《意见》提出,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引进机制。
制定实施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研究设立创新创业指标,对获得一定规模创业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市场贡献突出的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文化创意领军企业骨干、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优先办理引进。
对于社会贡献突出且确有用人需要的单位,建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
去年底公布的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到,积分落户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指标,提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获国家级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
从这些细则上看,积分落户政策在制度设计上对于创新创业人才有倾斜。
《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与首都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基本建立。
相关部门负责人曾指出,北京通过积分落户引进人才,将为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此外,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进行人口调控,但并不会控制人才,与精准引进人才不矛盾。
北京毕业生异地创业获社保补贴《意见》提出,分类推进用人主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其中提到鼓励事业单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根据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建立自主决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1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为了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使公司拥有一支同行业中最优秀的员工队伍,公司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件的精神,为员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手续。
特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公司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均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受理条件➢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北京市人才引进手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使用B5纸)➢申办<工作居住证>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书面形式写一份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主要业绩;✧配偶随办提供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随办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三份;✧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申办北京市人才引进的员工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
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3四、享受待遇➢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流程

北京人才引进落户流程一、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概述。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才引进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引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引进等多个方面。
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才,政策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秉持着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宗旨,为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北京市人才引进落户流程。
1. 申请资格确认。
首先,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确认自己的申请资格,包括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等不同类型的人才,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和标准。
比如,高层次人才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留学人员需要在国外取得相应的学位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普通高校毕业生则需要在国内取得相应的学历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认证和公证,确保真实有效。
3. 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部门,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进行在线提交。
在提交申请时,需要仔细核对所填写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 审核流程。
北京市人才引进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进行相关的信息确认。
5. 落户手续办理。
经过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获得北京市的落户资格。
接下来,需要办理相关的落户手续,包括户口迁移、身份证办理等。
在办理手续时,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6. 享受政策待遇。
获得北京市的落户资格后,申请人将享受到相关的政策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也需要遵守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三、总结。
北京市人才引进落户流程相对来说比较清晰和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需要申请人耐心配合,提前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操作。
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试行)

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广泛吸引优秀人才来怀创业,促进怀柔经济及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重点行业范围和对象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引进具有城市规划、经济管理、金融、信息、法律等公共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高级公共管理人才。
2、教育系统引进具有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的紧缺学科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医疗卫生系统引进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生态农业、汽车制造、食品饮料、旅游等重点产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特殊技能技术工人。
4、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条件是:引进的人才必须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和紧缺的各类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中、高层次人才;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和职称,但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能的人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引进。
引进的人才应是用人单位紧缺且在本区、本市招聘无法解决的专业人才。
引进的人才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考察或试用能胜任对口专业岗位工作并签定不少于5年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四条人才引进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本区工作。
2、采取借调、兼职、定期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怀创业和工作。
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来去自由。
3、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或承包、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本区工作。
第五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怀担任顾问或指导工作应签署协议,明确来怀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待遇等事项。
协议涉及的人才服务事项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落实。
北京人才引进流程

北京人才引进流程一、引进需求确定北京市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确定了人才引进的需求范围,包括技术创新型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二、需求发布与申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人才引进需求信息。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以根据招聘信息进行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三、初审与筛选经过初步审核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将进入下一轮的评估和面试环节。
四、评估与面试北京市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学术背景、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察。
同时,还会安排面试环节,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进行考察。
五、选拔与录用经过评估和面试后,北京市将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人才选拔名单。
选拔后的人才将获得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
六、签约与入职人才被选拔后,将与用人单位进行签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约后,人才将正式入职,开始在北京市的工作和生活。
七、人才服务与保障为了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北京市将为引进的人才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
包括住房安排、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八、人才培养与发展北京市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将为引进的人才提供继续教育、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
通过各类培训和项目,提升人才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九、评估与跟踪引进的人才在北京市工作一段时间后,将进行评估和跟踪。
评估的内容包括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考察。
根据评估结果,对人才进行奖励或调整。
十、退出与终止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工作不达标的人才,北京市有权终止其引进政策和支持。
同时,人才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退出或转岗。
北京市的人才引进流程经过多次优化和改进,旨在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来到北京工作和生活。
通过完善的流程和政策支持,北京市将进一步提升人才引进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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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的实施细则
为了吸引人才,稳定骨干,鼓舞职员长期为公司服务,使公司拥有一支同行业中最优秀的职员队伍,公司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9]38号文件的精神,为职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引进人才手续。
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已转正的正式职员,均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受理条件
➢35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45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
理北京市人才引进手续: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
人员。
三、申报材料(使用B5纸)
➢申办《工作居住证》的职员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学历、学位证或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书面形式写一份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要紧业绩;
✧配偶随办提供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子女随办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三份;
✧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申办北京市人才引进的职员须向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
三份);
✧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
式二份);
✧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
由
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
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
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
✧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四、享受待遇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受理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证书原件审批后退回;
➢申报材料合格后,报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
➢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人事局调配处审批;
➢审批同意后,领取"工作居住证"。
六、延期、注销方法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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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者,需要引进并符合条件者,可由职员本人申请,公司推举,经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审核后,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因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由公司同时收回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交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注销。
七、附则
➢本细则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与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执行北京市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本细则自2002年9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