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关概念重述

合集下载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常识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常识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常识合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商业活动和个人交易的基础。

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常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并概述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可以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可以是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商业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交易的安全稳定。

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通过合同达成协议,规定彼此的权益和责任,实现交易的约束力。

二、合同的特征1. 条约自由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订立的,包括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制定合同条款,自主决定合同的约定。

2. 约束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合同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发生,如经济赔偿、违约金或其他法律救济等。

3. 平等自愿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没有强制或不平等的情况存在。

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协议,没有强迫、欺骗或胁迫行为。

4. 诚实守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诚实守信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合同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具有重要影响。

5.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合同的法律常识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经历提出要约、接受要约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意愿的行为,接受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的意愿,将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对方。

2.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争议,可以依法解决。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简述合同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简述合同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简述合同的概念及主要条款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有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合同具有合法、自愿、平等等主要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之一。

在合同中,各方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条款,进行约定的交易活动。

合同不仅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是法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身份、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参与的,不能强制约定。

第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应当详细明确,包括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期限、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

并且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范要求。

第三,履行方式。

合同中需要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品的交付、支付方式、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

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四,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当规定违约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

对于违约行为的后果,应当进行详细的约定。

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合同的期限。

合同的期限是所有约定中最关键的内容之一。

双方必须在合同中规定好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确保交易的有效完成。

总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民间交易的基本形式之一。

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合同的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平衡、经济发展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让合同更好地发挥其约束力和保障作用。

简述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概念:1.自愿性: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并达成共识来订立的,没有被强迫或欺骗的情况。

2.法律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平等性:合同的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是平等的,没有明显的强弱势差距。

二、特征:1.权利义务对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律行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共同履行合同。

2.订立形式自由:合同的订立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其他形式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例外。

3.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4.具体确定性:合同应当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模糊和不确定因素,以便于当事人进行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

5.可变性: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遵守法律程序。

合同是市场交易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工具,其存在和有效履行有利于维护交易公平、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其能够在自愿、平等和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并共同履行合同,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同时,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交易当事人需要遵循各种法律规定,并承担因违约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在商业、民事和法律交易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法律学习和商业交易的基础,下面将对其进行简要阐述。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或协议,其中一方(或多方)同意履行某种义务,而另一方同意提供相应的对价。

合同可以涵盖各种法律关系,从商品销售和租赁到劳动合同和金融交易等多个领域。

合同的核心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事务发生时获得法律保护。

合同的特征:自愿性(Offer and Acceptance):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其中一方提出要约(Offer),另一方接受要约(Acceptance)。

要约和接受必须是明确和一致的。

法律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律意图,即他们明确愿意通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而不仅仅是社交承诺或意图。

法定能力(Legal Capacity):合同的参与方必须具备法定能力,即他们必须是法律上能够约定的成年人或法定实体。

未成年人、疯狂或疾病患者等可能无法缔结合同。

明确条款(Certainty of Terms):合同必须包含明确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双方都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模糊或不明确的合同通常会被视为无效。

合法性(Legality):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道德。

非法合同通常是无效的。

考虑对价(Consideration):合同双方必须提供对价,即双方都必须提供某种权益或好处。

对价可以是货币、财产、劳动等,它代表了合同的相互交换。

可能性执行(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合同必须是可能执行的。

如果合同的履行在法律或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它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明确规定(Certainty):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歧义和争议。

合同的条款必须明晰且可执行。

完整合同(Complete Contract):合同通常应包含完整的协议,即它应当包括所有相关方面的约定,以避免引发后续纠纷。

简述合同的概念,原则及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原则及特征

简述合同的概念,原则及特征简述合同的概念、原则及特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现出来,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以下是合同的基本信息、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需遵守法律法规等内容:一、基本信息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当详细清晰,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各方身份: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身份,包括甲方、乙方等。

2、权利和义务: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提供产品或服务,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等。

3、履行方式: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履行方式。

比如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甲方需要将产品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4、期限:合同中需明确各项条款的期限,包括合同的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5、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那么合同中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即罚款等。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也需要遵守与之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否则合同无法起到法律效力。

比如,销售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因此各项权利和义务要得到明确认可,以避免争议。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需要说明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实施。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信息、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需遵守法律法规等内容,需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例如,《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例如,技术合同、保管合同等。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不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例如,赠与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有偿合同中,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通常是有对等的。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也不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四)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即有效成立,不需要其他额外的条件。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使合同成立。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由以下要素构成:1.相互协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客体: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客体,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应当是合法、可能、确定的。

3.客体的法定义务: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与法律相一致的合法权益。

4.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5.形式:合同的形式取决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某些合同则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获得特定批准。

二、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丧失实际意义;–出现重大不公平的情况。

三、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违约: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违约可以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和情况,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被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原合同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效力和公示1.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一般在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约定可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合同的公示: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合同需要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房产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寻求一致意见,并签订解决协议。

2.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公正裁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概念重述(三)四、民法通则85条的合同概念新诠1.历史解释本来,随著《合同法》的颁行,人们可以期待关于“合同”广义说,狭义说的争论可以尘埃落定。

然而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因为是由《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变化而来,所以在辛苦跋涉了十三年之后,我们无奈地发现自己还是原地踏步。

历史往往就是这样无情。

对于民法学界来说,需要澄清的问题还是同一个:如何正确解释民法通则第85条?进而如何解释第85条的“合同”与84条、72条及106条等相关条文中“合同”之间的关系。

只是进行解释的背景和需要整合的素材跟以往不同,对于重新解释工作而言这种不同绝不是不重要的。

为了正确探求民法通则第85条的意旨,我们有必要藉助于当时的立法文献,以发现立法者的主观意思。

在民法通则制订过程中,重要的草案、草稿有四个:1.1985年8月15日的《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徵求意见稿)》;2.1985年11月《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草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步审议);3.1986年2月《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草案)》的修改稿;4.1986年3月《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草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70其中,前两稿中“民事权利”一章中各种权利并未分节编排,而且关于债权部分一共只有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债权和债的担保(参见徵求意见稿第56条、57条,初步审议的草案第61条、62条)。

1985年12月4日至11日在召开了由18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的全国性的“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

关于债权,与会者中有的认为“债权”写得太简单,有的认为应规定债的定义和发生,有的认为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应该有先后顺序,并建议增加合同的通则。

71这些意见很快便得到采纳,具体体现在1986年2月的草案修改稿中。

在这一稿中“民事权利”由原来的第四章移作第五章,并分为四节: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有关财产的权利,第二节债权债务,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利。

而第三节有关债权的容则从原来的两条增加至10条(修改稿82条—91条)。

现行民法通则民事权利部分的规模、容及顺序大体成型(但现行法上第85条尚未引入)。

1986年3月11日王汉斌同志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中说:有的同志提出,债权主要是合同,因此对合同增加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定。

有关转让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开发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合同,受法律保护”,“禁止高利贷”,“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等。

72旋即,1986年3月的草案第83条正式引入了关于合同概念的规定。

这就是后来民法通则第85条的雏形,而民法通则第85条只是将此时第83条的第二句“有关转让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开发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合同,受法律保护”修改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初步的印象:一、85条的产生,其直接的动因来自于“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专家的建议,还是嗣后“有的同志”的建议,并不清楚。

这一历史的断裂,只有等待史学工作者去发掘。

二、立法机关显然是因为债权关系中主要是合同之债,而在规定债的发生和债的定义的第84条之后,紧接著增加了85条的规定。

但是如果照搬前联模式的,继续以买卖、赠与等合同作为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移转的原因,那么单单突出“有关转让财产所有权”,“转让知识产权等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来恐与(规定所有权移转的)第72条(相当于1986年3月草案第70条)重复甚至产生不同理解,二来又不得不但心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围太窄。

因此,立法者终于在民法通则最后通过时将草案83条改为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受法律的保护”。

这样既收“合同自由”之实效,又避免来自意识形态方面的责难,相当的高明。

三、至于为何只提“民事关系”,而不直截了当地写成“债的关系”,不外有三种可能:或许是要强调合同引起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从而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同;或许是意识到同一法律中,合同权利义务移转的特别性质;或许是根本未假太多的思考,就从当时通行的教材中摘录了一段通行的合同定义。

其实,前两种“或许”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如何区分民事关系与其他关系,其标准已由民法通则第二条从大局上予以了框定,而从学理上看,其时学者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虽也有注意,但并未有明确地论及,对正确认识“债法上的合同的不同性质在理论准备上是不充分的。

因此,第85条的规定极有可能来自于当时通行的合同的定义,而这样的定义正是取自于前联的学理。

不过所谓通行的观点,并没有仔细推敲作为理论源头的前联何以要采取这样的”合同定义“。

从历史因素、体系因素、语词同一性要求(指将第85条的合同与民法通则其他的合同作同一把握)乃至于价值取向(如取向于保护“合同自由”)上来说,对民法通则第85条采用“债权合同说”或称“狭义合同说”,符合当初立法者的主观意旨,这可以说是后来“狭义合同说”成为通说的原因所在。

2.文义解释然而,法律解释并不仅仅是要发现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旨那么简单。

正如Larenz教授指出的:“法律解释的目标从而只得是探求当今现行法上准则的,亦即‘规’的法律意旨。

这个现行法上被视为准则的法律意旨,既不与历史上之立法者的意思或具体的规观同一,也不与它完全无关地被认定。

它毋宁是这样一个思考程式的结果,在这程式中,所有前面提到过的,亦即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要素都要被拿来考虑。

且这个程式,已如所述,原则上将永远继续下去。

”73我们不能保证,对“狭义合同说”的反思是Larenz式的“思考程式”,但是,在以下的思想旅行中,我们将尽量把“狭义合同论”者所考虑的一切因素予以检讨,以展现当下重构85条解释空间的可能和意义。

首先,“狭义合同说”者受其目的局限,自始就忽略了、或者说是不可能考虑到文义因素给第85条所留下的解释空间。

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定”的命题当中,“协议”指什么?“民事关系”指什么?当我们把“民事关系”限定为“债权债务关系”时,“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与“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有什么不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协定”在多大围、多大程度上具有区别于“设立”和“终止”的意义?2.1 释“协议”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把合同的上位概念定位为“协议”,而在体系上却把合同纳入民事法律行为,且未对“协议”有所说明。

故此处“协议”一词有违《民法通则》的定义体系,不适合作为合同的属概念,建议以双方法律行为取而代之。

74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使用“协定”一语也不是什么错误。

在中国法上,“协议”一词有时用作动词指协商一致,如合同法61条、婚姻法12条及42条,但更多地则被用作名词,指双方法律行为。

不过用作名词时,有时取其广义,有时则取其狭义。

用作广义时就等于双方法律行为,取其狭义时,则特指某种双方法律行为。

不过使用上的规律不十分明清。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民事法上(包括实体法和程式法)涉及双方法律行为时,常用的术语有三:合同、协议和约定。

而且这三个术语大体上有一定的分工,可简示如下:双方法律行为(广义的协议)? 合同——主要涉及财产性(尤其是产生物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行为;类于“契约”:如合同法上,担保法上各例;? 协议(狭义):主要涉及合同和约定以外的双方行为——与身份有关的双方行为■婚姻法31条(参见婚登例14条4项之“离婚协议书”) ;■收养法15条、21条之(涉外)收养协议;■继承法上遗赠扶养协议;——区别于“契约”的共同行为:如民通30、31、35条之合夥协议;合夥企业法上合夥协议;入夥协议;民通52条之合夥型联营协议;公司法上发起人协议;——简单的合同,如中外合资企业法2条(参见实施条例10条);——涉及权利移转的双方行为,如商标法39条;——与程式有关的双方行为,如合同法128条仲裁协议;? 约定:——相当于Versprechen,如合同法第64条,65条;——与身份有关的财产行为,如婚姻法19条夫妻财产约定;——如合同法100条约定抵销,91条约定终止。

当然,上述图示需作以下说明。

狭义的协议的第一种用法应可包括结婚、重婚行为。

对此虽然婚姻法第5条、第35条并未要求有协议,但从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来看,既然结婚双方要亲自申请登记,其必以协议为前提。

而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一种非必与身份有关的附条件的死因赠与,应属债权合同。

狭义协议的第二种用法相对一贯,立法者甚至刻意凸显共同行为与合同的区别,如民法通则52条对合夥型联营以“协议”称之,而第53条松散型联营则称“合同”。

狭义协议第四种用法实际上并不统一,商标法第39条涉及商标专用权转让时用“协定”,而40条涉及商标使用许可时用“合同”;但专利法第10条、第12条对专利权转让和许可不加区分,统一用“合同”称之。

这些实在应该注意尽量使之统一。

有时我国法律上“协定”与“合同”也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如公司法第89条承销协定、第90条代收股款协议,即为适例。

这种同一意义上的使用特别表现在学理上,即广义上的合同与广义的协议的等同。

在“约定”的使用中,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约定似乎用“协议”更好。

至于约定抵销、约定终止则是合同法立法中有意思的地方。

必须指出,我国民事立法中对于有些行为性质上难以判断时,往往用“约定”、“按照约定”(民法通则第89条)等语搪塞,或者用“协商一致”这样的动补结构来处理(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更有甚者,如合同法第79条债权转让、第84条债务转移,其行为性质是“合同”?“协议”?“约定”?抑或须“协商一致”?立法者则未置一词,反映出立法者的犹豫、怀疑。

综上,民法通则第85条中的“协议”应指广义的协议,等于双方法律行为,殆属无疑。

2.2 释“民事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如何理解“民事关系”是确定民法通则第85条的合同概念到底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关键。

75在《民法通则》中有三处提及“民事关系”,分别是第1条、第85条和第142条。

第1条谓“为了……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制定本法”,而包括民法通则在的“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2条),因此,第1条中的“民事关系”指的是作为民法调整物件的社会关系。

而民法通则第85条和第142条所谓的“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关系”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作为民法调整物件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生活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由民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