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区2017-2018年度采暖季供热应急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区2017-2018年度采暖季供热应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吕政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区2017-2018年度采暖季供热应急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98号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市区2017-2018年度采暖季供热应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8日吕梁市区2017-2018年度采暖季供热应急方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城市供热事故,有效减少供热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供热全覆盖及热源改切顺利完成,彻底改善供热质量逐年下降的现状。
1.2 编制背景我市今年供热全覆盖新增东部晋能大土河电厂和北部霍州煤电吕梁山电厂两处热源。
两处新热源均未正式经历实际供热的考验。
首站管网系统的稳定性还需实践检验。
为将运行事故风险降到最低,制定本方案。
1.3 工作原则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互联互通,就近互保;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为主,就近处置;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吕梁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指挥部)。
2.1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信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离石区政府、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供水公司、城北供热站、西南供热气站、大土河自备一、二电厂、霍州煤电方山电厂、晋能大土河电厂、市集中供热服务中心、大土河热力有限公司、晋能热力公司以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吕梁市集中供热热源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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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纵横 ・
吕梁市集 中供热热源发展方 向
穆 天 龙 张 颖
(. 1山西 省 城 乡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 , 西 太 原 0 0 1 ;. 山 30 2 2山西 职业 技术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电联 产 集 中供 热 是 一 种 公 认 的 节 能 环 保 技 术 , 实 现 节 约 能 源 、 护 环 境 与 经 济 效 益 和 谐 统 一 的 有 热 是 保
热 源 厂 供 热 范 围为 滨 河北 路 以南 、桥 头 街 以西 区 域, 供热 面积 为 1 11 m , 6 . 万 配套 换热 站 2 。 7座 现状
2台 7 t 5 h燃 气锅 炉 因气 源 的不足 现 已经停 止运 行 , /
长和 发展时期 , 也是节 能 降耗 的重 要时期 。
3 7国道 ,该 厂 有 2台 9 1 燃 煤 热 水 锅 炉和 2台 0 0/ h 7 t 燃 气热 水锅 炉 ,预 留一 台 9 t 5/ } 1 一 0 h热水 锅炉 的基 / 础 , 内含预 留锅 炉 的装 机 总容量 为 4 0/。 状该 厂 2t 现 h
我 国能 源产 业可 持 续发 展 的 战略选 择 , 节 能 降耗 ” “ 是经济 发展 的永恒规 律 。 当前 的世 界正在 走 向“ 石 后 油 时代 ” 后 石 油时 代是 新 能源 、 , 可再 生 能 源快 速 成
环境 , 类 生存 与 发展 永 恒 的 主题 之 一 人 类 人 既是 环 境 的创 造 者 , 是环 境 的塑 造 者 , 境 给 予 又 环
供 热 依 靠 2台 9 t 0/ 煤 热 水 锅 炉 ,供 热 能 力 为 h燃 16 2 MW。该 热 源厂 有 扩建 和 改造 的 条 件 , 可作 为市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舒适度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冬天,供暖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集中供热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集中供热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管理系统的建立为确保集中供热管理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
首先,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工作。
在该机构下设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能,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维修部门等。
同时,还应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二、供热设备的选用与维护供热设备是集中供热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行安全至关重要。
在设备选用方面,应选择具有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设备,并且需要定期进行技术研究和更新,以满足不断提高的供热需求。
此外,还需要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和保养,防止设备出现故障和损坏,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三、温度调控与能源消耗在集中供热管理中,温度调控与能源消耗的平衡是一个关键问题。
过高的供热温度会导致能源浪费和居民不满,而过低的供热温度则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供热温度调控机制,根据不同季节和户型的需求,合理调整供热温度。
同时,还应加大对节能措施的推广和应用,使用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
四、收费与计量集中供热管理中的收费与计量是一个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利益。
为了保证公平、合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收费与计量制度,并严格执行。
供热费用的计算应考虑到居民住房的面积、供热季节的长度、供热温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居民的实际状况进行差异化收费。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计量监督机制,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计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五、紧急处理与投诉处理在集中供热系统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能源中断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故障,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停暖管理制度

停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暖设施的管理,提高供暖效率,保障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暖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供暖单位及居民用户。
第三条供暖管理应遵循“合理、公平、有序”的原则,维护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供暖质量。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暖单位的管理监督,鼓励推广节能环保的供暖技术,促进供暖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供暖效率,保障居民的温暖生活。
第五条供暖单位及居民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共同遵守供暖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暖管理制度,加大对供暖单位及居民用户的宣传力度,普及节能环保的供暖理念,促进供暖设施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供暖设施管理第七条供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供暖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暖设施的更新改造,采用先进的供暖技术,提高供暖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障供暖质量。
第九条供暖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供暖设施的清洗、检修工作,确保设施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条供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暖设施的使用记录,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报修,保障居民的供暖需求。
第十一条供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暖设施的保养、维修及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用于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居民用户管理第十二条居民用户应当按时缴纳供暖费用,保障供暖单位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供暖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供暖设施,做到节约能源,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居民用户应当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清洁和维护,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居民用户应当及时向供暖单位报修,发现供暖设施故障或隐患时,配合供暖单位的检修工作,确保供暖质量。
第十六条居民用户应当积极配合供暖单位的清洁、维修工作,不得私自改动供暖设施,保障供暖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居民用户应当树立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参与节能环保宣传,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暖单位及居民用户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供暖管理制度。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35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吕梁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综合治理十条措施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煤改电”工作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筹兼顾、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煤改电”采暖试点,进一步优化全市城乡供热用能结构,减少燃煤锅炉污染,促进富余电力消费和相关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探索清洁环保供暖新途径,为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公开透明科学选择电采暖设备供应安装厂商。
在充分尊重用户主体意愿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技术路径和替代设备,通过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本着让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意愿,加快城乡采暖“煤改电”的推广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供应低收人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供应低收人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验收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2]119号【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05【实施日期】2012.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供应低收人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验收情况的通报(吕政办发[201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全面完成我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切实把省委、省政府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验收的通知》(吕政办发电〔2012〕 158号)精神, 10月10日--15日,市政府组织市监察、煤炭、农业等部门组成四个验收组,对各县(市、区)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进行了验收,现将验收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验收组对照验收标准,从“组织领导、组织实施、工作进度、公开透明、群众满意度、资料及统计上报”六个方面,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进村入户走访、现场察看等方式,对 13 县(市、区)的 50 个乡(镇)、 242 个村、2474户农户进行了抽查验收。
整体看,各县(市、区)政府对做好今年的供煤工作重视程度高,行动部署快,所供煤基本都按时、保质、保量地发放到了农户家中,农民群众对今年的供煤工作都给予了较高的评价,群众满意度达 99 %。
二、主要特点(一)各级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有力。
市政府安排部署后,各县(市、区)政府把做好今年的供煤工作作为惠农惠民的实事好事牢牢抓在手上,成立了供煤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制定详细的供煤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
各级政府主动与企业对接,注重加强各环节工作的管理控制,明确县、乡、村及各有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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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
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达到要求后,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
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
第九条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承担城市供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各供热企业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维修、养护,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对关键设备和易损害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
第十四条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城市供热系统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
因室内装饰不当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
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可委托计量检测机构鉴定或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以供用热双方约定或热用户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热用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管网设施阀门、仪表及其它设施;(二)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主管道连接;(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挖坑、取土、爆破等。
(四)向城市供热管道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热与收费管理第二十条各用热单位和居民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供热面积、供热参数、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等。
用热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于申请供热10日前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本市供暖期为5个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据气温实际情况,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但总供热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或室外气温达到零下17℃以下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户居室及客厅温度达到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居民住宅的供热,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控制;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
第二十五条用户变动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采暖费继续由原用户承担。
采暖系统没有实行分户控制或无法进行单独控制的空闲房,供热费用由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单位缴纳。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供热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催缴。
第二十七条居民住宅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的,按热量收取采暖费。
没有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计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乘以0.7的系数,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乘以0.75的系数,120平方米以上乘以0.8的系数。
建筑面积包含阳背台和公摊面积);地下室、阳台安装散热器等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或居民改造后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户按建筑面积收取。
供热双方因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
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二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
第五章供热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向社会实施集中供热的单位,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授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擅自供热。
第三十条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可按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标准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宅供热。
对不按供热、用热合同及本办法规定供热,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供热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
但出现以下情形,供热单位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止供热。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二)热源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威胁供热安全的;(三)供热管网出现重大泄漏,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
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热用户应及时向12319进行投诉,12319接到投诉后,应于2日内明确答复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晚供、停供,工况运行不合理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因热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停热事故(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拒绝、妨碍供热主管部门执行公务或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