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合集下载

2019年社区服务群众经费使用的请示报告-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社区服务群众经费使用的请示报告-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社区服务群众经费使用的请示报告篇一:关于增加社区活动经费的请示报告关于增加社区活动经费的请示报告镇政府:社区活动是由社区策划、发起、组织的,由社区居民参与的,旨在丰富社区居民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素质、构建社区和谐的各类活动,镇政府为每个社区每年拨付4000元活动经费。

经过近两年活动开展情况来看,4000元的活动经费已经不能满足社区各项活动的开销。

社区除了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应该支付交通费、道具费、购买奖品等(例如居民运动会、知识竞赛、棋类赛、球类赛、文艺演出、讲座、联欢等,每一个大型活动都要超过千元,有的活动已经策划好了但因为活动经费有限,怕花超了,所以放弃了),还要结合各种节庆日开展扶贫帮困、慰问等活动,购买慰问品(慰问贫困居民、敬老院、部队,帮扶贫困学生等)。

有时按着上级要求组织居民到体育馆、市政府等场所参加各种会议、演出,因社区组织的大多为岁数大的居民,所以还得额外负担出租费。

加之物价不断上涨,更使社区活动经费日趋紧张。

鉴于此种情况,为了扩大社区活动的影响面,提出如下申请:1、增加社区活动经费,由每年4000元增加至10000元;2、特殊活动由社区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不占社区活动经费;3、由社会事务办协调,将开展活动内容相近的社区整合在一起,共同开展相关活动,这样既扩大了活动规模和影响,又节约费用。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社会事务办篇二:XX社区关于申请成立“职工活动室”工作经费的请示 2关于申请成立“职工活动室”工作经费的请示区总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体生活,是推动工联会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工联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

为了把工联会建成温馨、民主、和谐、团结向上、深受广大职工拥护和信赖的职工之家,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社区拟成立“职工活动室”。

集中供热报告表57页word文档

集中供热报告表57页word文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 XXX市集中供热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盖章): XXX市热力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9年9月2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环境质量状况
评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环境影响分析
续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公司供暖管理制度

公司供暖管理制度

公司供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供暖管理,保障员工的生活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供暖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办公区、生产车间、宿舍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公司供暖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热情服务,节约能源,建设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具体负责公司供暖管理的部门为后勤保障部,负责具体执行供暖管理制度。

第二章供暖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司将定期对供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确保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员工不得私自更改供暖设备设置及参数,如有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后勤保障部。

第七条员工在使用供暖设备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供暖时间管理第八条公司供暖季的起止时间由公司后勤保障部根据当地气温情况确定,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第九条公司规定供暖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0点,超过供暖时间的情况需提前向后勤保障部申请。

第十条在正式供暖前及供暖季结束后,公司将提出供暖设备的启停计划,由后勤保障部统一执行。

第四章室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规定室内温度保持在18-22摄氏度为宜,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室温,需提前向后勤保障部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要求员工在办公区域内保持合理穿着,如需加衣保暖可以向后勤保障部领取保暖用品。

第十三条员工在宿舍内使用电暖器等电热设备需谨慎操作,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在使用供暖设备时,注意合理使用,避免长时间持续开启供暖设备。

第十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使用的供暖情况制定节能奖励政策,鼓励员工参与节能活动。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供暖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及员工的供暖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不遵守供暖管理制度的员工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纳入工作纪律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供暖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需修改,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供暖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后勤保障部。

2019年承诺如中标后项目班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实用word文档 (5页)

2019年承诺如中标后项目班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实用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承诺如中标后项目班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篇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到位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到位承诺书致:杭州润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承诺书声明:本人郑仁明系恒德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车荣坤和其他主要人员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在工程中标后,到位率按每月22工作日考核。

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恒德建设有限公司(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日期:201X年5月13日篇二:中标保证不更换项目经理书承诺中标保证不更换项目经理包承诺书致:若我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有幸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我公司郑重承诺,坚决不对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更换,保证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一致。

投标人:(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日期:201X年4 月 30日篇三:龙门宾馆(大堂)技术标第一章编制综合说明前言首先衷心感谢上海铁路轨道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邀请我们参加上海龙门宾馆大修改造工程(大堂扩建)(以下简称“本工程”)的竞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上海市有名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发展,依托原有土建优势,不断拓展业务范围,近年来也独立承担过大量装饰工程。

其中上海磁悬浮龙阳路车站、上海市实验幼儿园、上海明天广场、上海市档案馆新馆、上海淳大万丽酒店等项目都是近期完成的较大工程项目,目前正在施工的上海市造币厂、上航假日旅店南站店、华山医院浦东医院、上海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伸工程、上海轨道交通8号线、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又是我们打造“装饰精品”工程的范例。

而上海磁悬浮龙阳路车站、上海明天广场、上海市档案馆新馆、上海卢湾区少年体育中心、上海闵行区体育馆等沪上知名的大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正是我公司近三年来完成的装饰精品,这些工程都先后被评为上海市建工集团装饰精品奖和上海市白玉兰奖。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政办发〔2005〕84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7月26日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符合《桐乡市热力规划》规定的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网络输送给部分区域,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供热方式。

供热单位是指生产提供热能或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使用集中供热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坚持发展区域性的热电联产,限制和淘汰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以及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行业管理的原则。

- 2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集中供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经贸局为本市集中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改(物价)、环保、质监、公安、消防、供电、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劳动、电信、广电台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集中供热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根据《桐乡市热力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项目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七条 热网建设应纳入城市(城镇)的总体规划,同时符合《桐乡市热力规划》及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报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热网工程项目,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新疆供热管理规定

新疆供热管理规定

新疆供热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新疆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七条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供热、水、气专项规划。

在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水、气专项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水、气供应量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玉有关单位:《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8日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促进城市供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管理、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源热及天然气、电力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二)城市集中供热,是指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特定区域的供热设施,通过热网直接或者经过换热站换热后统一有偿为用户供热的方式;(三)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供应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四)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五)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六)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Document of heat supply management measures in Sha anx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陕西省供热系统文档3、篇章3:陕西规范供热采暖管理每次一到冬天,北方最必不可少的就是暖气。

陕西省供热在管理方便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

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

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

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

第三章集中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的状况,适当变更。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热用户增加、减少供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等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事先向供热企业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对其供热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均不承担责任,应全额交纳热费:(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企业提出改正意见但未进行纠正的;(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围护结构不合理的;(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五)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六)属于临时故障,经24小时处理达到供热要求的。

第二十条供热期间热用户住宅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16℃时,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派人现场核实。

供用热双方要共同分析原因,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处理。

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平均室温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合格的免收全部热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在供热前应对其庭院管线及内部系统进行检修、清洗、试压,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在供热前与热源厂签订供热协议。

热源厂应在设计能力范围内保证民用采暖用热。

供热企业应根据年度热源和负荷状况,制定并落实热网运行方案及供热计划,保证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热力站计量仪表电源,移动或损坏计量仪表、阀门开关和铅封。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应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龙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三)擅自接热和扩大用热面积;(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五)增加或减少供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

供热价格及相关取费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热用户必须按期交纳热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减少或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共同承担。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减少或停热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须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热源厂、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热源厂供热流量、压力、温度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二)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的,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三)供热企业没有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造成热用户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能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或停止供热:(一)长期拖欠或拒付热费的;(二)不办理入网手续或不履行供用热合同的;(三)严重影响城市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