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谷风资料)
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

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 刑事诉讼法中因控诉、 辩护、审判三方在刑 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 相互间的关系的不同 构成了不同的刑事诉
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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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目的决定 了刑事诉讼构造。
2.刑事诉讼的价值影 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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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进程
2.采取不变 更原则,控 诉方不能撤
回起诉
3.法官可以 主动采取一 切必要的证
明方法
4.诉讼的终 止以法院的 裁判作为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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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1.诉讼的主动权 在国家专门机
关
2.诉讼的目的在 于追求实体真
实
3.有利于提高诉 讼效率,充分 发挥惩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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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谁举证的一种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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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 控审分离 2. 控告由私人提起,不告不理
3. 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4. 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5. 信奉神明裁判,神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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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起源于 罗马帝制时期,在 中世纪后期的欧洲 大陆各国曾广泛推 行。中国长期的封 建社会中也实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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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依法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结构设置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的结构以及其各个要素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包括三个环节:侦查、审判和执行。
这三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形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1. 侦查阶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通过询问、搜查、抓捕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审讯。
侦查的目的是查清犯罪事实、明确罪责,为后续的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2. 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合法审理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法官依法承担起审理刑事案件的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人、鉴定、调阅文件等手段,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审判的目的是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程度,并对其做出法律上的处罚。
3. 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对法律判决或裁定进行实施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依法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执行的目的是确保刑事判决的落地,并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二、刑事诉讼结构的意义刑事诉讼结构的合理设置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结构的设置使得侦查、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相互制衡、相互监督,规避了司法滥权的问题,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审判阶段的庭审、执行阶段的执行,各环节之间相互协作,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 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结构的合理设计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侦查、审判和执行各环节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形成了紧密的衔接,避免了办案环节重复、拖延的问题,使得诉讼程序更加高效。
3. 探求真相刑事诉讼结构的建立有助于查明犯罪事实、探求真相。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审判阶段的质证审理、执行阶段的监督执行,三个环节的合理配合,能够获得更充分、更真实的证据,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刑事诉讼构造知识梳理

刑事诉讼构造一、概念控(检、警)+监察委辩(嫌疑人、辩护人)EG:检警控审控辩审辩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关系1. EG控审适用:一事不再理(中),禁止双重起诉原则(美)2.EG:法院审判时更改罪名,诉因制度(日)被告人二、国外学说:1.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帕卡{建立在对抗式模式(战斗式)之上}家庭模式(日本:家庭宽宥模式)EG:少年司法恢复性司法:修复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2. 职权主义(有利于查明真相实体真实的目的下)当事人主义(程序正义)3. 惩罚模式非惩罚模式(EG:刑事和解)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三、审前阶段(检警关系)1.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没有犯罪行为或行为不构成犯罪;拘留后未提起批准逮捕的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在实践中取保直诉)采取非羁押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
批准逮捕-3天3+7案情重大复杂-7天7+7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可延长30天30+7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释放,做释放证明书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法院再次有裁决权出现裁定的情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三角图审警4.实践中的取保直诉公安机关自己取保有些案件不能批准逮捕EG:不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5.国外:预审法官我国:侦察+预审侦查+法制科(重视79年刑诉法)监督权和批准逮捕: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移送案件线索四、诉讼参与人1.被害人权利出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转自诉的权利救济。
刑诉

第三章
刑 事 诉 讼 的 基 本 的 范 畴
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的目的
惩 罚 犯 罪
保惩 障罚 人犯 权罪 ,
刑 事 诉 讼
规定实施刑法的机关及其分工 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实用价值
规定了运用证据的原则和规则 设计及了前后衔接的程序运行过程 设计了相关的制度、程序
根据诉讼主体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都是刑事诉讼的主体, 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为 此不应该将其单纯地看作国家 进行犯罪追诉的对象。国家应 该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各项权利。
什么时 候才能 不再穿 马夹?
什么时 候才能 留头发?
如何正确理解嫌疑人、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赵作海案例
1998年,商丘市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 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调查。 1999年,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 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期间,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 供述。2002年,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 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省法院经复核,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被害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5月8日, 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定赵作海一案是一起明显错案,撤销省法院刑 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然而此时赵作海已经被监禁11年。
张明楷(《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适 用的界限》):
与强大的国家机关机关相比,被告人 显得十分弱小;当发生可能触犯刑律的案 件时,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强制 措施与执行能力远远胜于被告人的辩护能 力、防御措施与保护力量,如果公安、检 察机关对犯罪的证明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 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 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司法考试难考点总结《刑事诉讼结构理论》

【考点一】刑事诉讼结构:诉讼结构特征弹劾式(1)、诉讼史上最初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审判模式,实行于奴隶制社会。
(2)、弹劾式诉讼结构主要盛行于古罗马共和时期、欧洲日耳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以及英国的封建时期,其特点:【私人追诉、不告不理、实行神明裁判】纠问式(1)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2)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3)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对原告和证人也可以刑讯。
(4)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前者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此外,还出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优点的混合式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不告也理】: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非对抗式),盛行于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重视法官的职权;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官居于中心地位。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不告不理】。
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以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结构。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官消极中立。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都叫当事人】。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混合模式---○1当事人主义实行控辩双方当事人主导推进庭审进程之制,赋予被告人与检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权利,具有鲜明的诉讼民主与程序公正的特点。
刑事诉讼结构.

(2)纠问式诉讼结构: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 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 制度。
第一、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法官集侦查、控诉与审 判于一身; 第二、实行有罪推定 第三、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 第四、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2.近现代以来形成并正在运行的刑事诉讼结构
被告人
被告人
(4)“双重结构”
讼结构的刑诉法典,1996年刑诉法职权主义因素有所弱化, 但依然是具有浓厚职权主义因素的刑诉法典。
2.实证分析
裁判 (1)“正三角结构” 控诉 辩护
控诉
(2)“倒三角结构” 辩护
裁判
(3)“线形结构” 国家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
立案 侦查
公诉机关 起诉
审判机关 审判 判决书 罪犯
执行
公民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2)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
第一、在侦查阶段即赋予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限制较多。 第二、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即起 诉只送起诉书而不随案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在法庭审判阶段,法官活动消极、被动,审判 进程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推进。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1.一个基本判断:1979年刑诉法是一部超职权主义诉
四、刑事诉讼结构
(一)含义——又称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
模式,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 本方式以及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 关系的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 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二)类型
1.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结构
(1)弹劾式诉讼结构: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 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 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第一、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第二、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第三、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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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静态描述, 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最具体也是最全面的体现。
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着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有关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主要理论在刑事诉讼结构这一问题的研究上, 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 划分了不同的模式。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两个模式理论。
这一理论根据刑事司法目标优先顺序的不同, 将强调犯罪控制和强调正当程序区分开来, 形成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的诉讼结构。
犯罪控制模式诉讼结构主要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 强调如何控制犯罪。
它以社会安全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本位的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它对侦查机关充分信任, 对被告方的权利限制较多, 并带有罪推定的倾向。
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对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十分关注, 优先考虑个人安全, 是一种个人本位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奉行无罪推定, 赋予被告方充分的权利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诉, 并极力主张限制追诉机关的权力, 认为最大效率就是最大暴行。
这种模式理论首先是从价值取向的不同来划分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构的, 它描述了两种极端的刑事诉讼结构。
实际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都不可能采取两者中任何一种极端结构, 肯定两个方面都会考虑, 只是何者处于优先地位而已。
另外, 帕卡在其模式学说中, 阐述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在自由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从而揭示出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作为控诉方的警察在这两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法则中的对立, 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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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是还是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
戈德斯坦认为,帕卡的两个对立模式只能用于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用于概括刑事诉讼模式及刑事诉讼构造并不妥当。
帕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诉讼目的观,而且主要强调它们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地方。
还有学者提出,帕卡的理论忽视了被害人的存在,单纯的强调国家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关系无助于确定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角色。
(二)格里费斯的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
1970 年美国学者格里费斯提出了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学说,他认为帕卡的两个模式实
际上是一种争斗模式,因为无论采取犯罪控制模式还是正当程序模式,都只是变换国家和被告之间较量的筹码而已。
所以格里费斯提出了一种与争斗模式相对的家庭模式。
他认为家庭模式是以爱和矛盾的可调和性为前提,将国家和被告的关系看成家庭内部家长和子女的关系,在家庭内部子女如果犯错,家长也会对其进行惩罚,但是这种惩罚不是给予报复或者敌视,而是出于关心和爱。
正如汉姆生所说的,我们要让他们知道,审讯的目的不应该是增加犯罪的人数,而应该是使社会重新获得一名善良而有用的成员。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采纳家庭模式的理念,那么诉讼不会演化成激烈的斗争,检察官和辩护人将协助法院公正地裁判,犯了罪的人不会被社会所排斥,刑事程序本身的教育功能也会最大限度的体现。
和帕卡的理论相比,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显然是一种突破,为以后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和初犯的刑事程序设计提供了观念上的指引。
然而我们可以发现,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带有过于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适用是很难实现的。
家庭模式所强调的宽容、尊重和爱如果不能建立在整个社会之中,那么当然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法庭之上。
虽然在特定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和社会安全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但是格里费斯却夸大了这种调和的可能性。
(三)达马斯卡的刑事诉讼模式
1.当事人对立模式与非当事人对立模式
1973 年,美国学者达马斯卡发表了《有罪判决的证据法制约与刑事程序的两个模式:一个比较研究》一文,提出了当事人对立模式与非当事人对立模式理论。
当事人对立模式是以自由主义和对国家的不信任为基础和前提的,在这种模式中,诉讼在裁断争议的法院面前,是由原则上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构成,程序围绕着是否发生犯罪之纷争而展开。
控诉方的任务是使受诉方获罪,被告人的任务则是阻止控诉方达成任务,反驳控诉方的指控。
法官的任务是监督并促进双方遵守竞争规则并最终做出裁判。
非当事人对立模式是以集体主义理念和家长式统治作为基础和前提的,在这种模式中,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
法官必须努力追求真实的发现,法庭控制的探求事实真相的程序不允许被控辩双方的合意所限制。
达马斯卡对于当事人对立模式和非当事人对立模式的划分,基本上符合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诉讼构造的分类。
其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基本上属于当事人对立模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基本上属于非当事人对立模式。
2.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
1975 年,达马斯卡又发表了《权力的结构与比较刑事诉讼程序》一文,提出了两种关于国家权力组织形式的模式,即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
在一种理想的阶层模式中,司法官员被组织到不同的梯形队伍中,不同级别的官员区别显著,而相同级别的官员互相平等,在他们发生争议时,同级官员无权协商或自行解决,而是必须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共同的上级处理,并且相同的事项应该应用相同的规范。
在一种理想的同位模式中,权力被赋予一些业余人士,并因此发展出一种职业人士与掌握权力的业余人士之间的共生关系,权力在平等的官员之间分布,没有任何人在地位上明显优于其他人,上下级官员基本上享有相同的权力。
阶层模式和同位模式的划分是以权力结构的组织模式为背景,并夸大或典型化了欧洲国家和英美国家的司法组织之间的差异以及某些趋势和特点而形成的。
虽然,理论上阶层模式与纠问程序的配合,协作模式和抗辩式程序的配合,是可以互相替换交叉的。
但从现实来说,抗辩程序和纠问程序已经牢牢地镶嵌在协作型和阶层型权力组织的躯干上。
(四)戈德斯坦的弹劾式与纠问式诉讼模式
1974 年,戈德斯坦发表了题为《关于两个模式论》的文章,提出了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理论。
他认为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是有效研究程序模式的分类。
弹劾模式是一种被动模式,国家在程序的进行中处于消极的地位,追诉的主导权委于被害人,整个程序贯穿无罪推定原则。
而纠问模式则是一种主动模式,法官掌握程序的主动权,被告人是取得证据的主要来源,几乎没有证据法则,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极度限制。
纠问模式和弹劾模式的分类不是很科学,难以体现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特点,所以,不能简单的用这两种理论来理解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