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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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静态描述, 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最具体也是最全面的体现。

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着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有关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主要理论在刑事诉讼结构这一问题的研究上, 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 划分了不同的模式。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两个模式理论。

这一理论根据刑事司法目标优先顺序的不同, 将强调犯罪控制和强调正当程序区分开来, 形成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的诉讼结构。

犯罪控制模式诉讼结构主要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 强调如何控制犯罪。

它以社会安全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本位的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它对侦查机关充分信任, 对被告方的权利限制较多, 并带有罪推定的倾向。

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对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十分关注, 优先考虑个人安全, 是一种个人本位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奉行无罪推定, 赋予被告方充分的权利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诉, 并极力主张限制追诉机关的权力, 认为最大效率就是最大暴行。

这种模式理论首先是从价值取向的不同来划分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构的, 它描述了两种极端的刑事诉讼结构。

实际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都不可能采取两者中任何一种极端结构, 肯定两个方面都会考虑, 只是何者处于优先地位而已。

另外, 帕卡在其模式学说中, 阐述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在自由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从而揭示出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作为控诉方的警察在这两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法则中的对立, 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º尽管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是还是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

戈德斯坦认为,帕卡的两个对立模式只能用于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用于概括刑事诉讼模式及刑事诉讼构造并不妥当。

帕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诉讼目的观,而且主要强调它们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地方。

3.刑事诉讼模式

3.刑事诉讼模式

诉讼模式的方法论意义
1.构建的途径: 在综合考察现实制度与观念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制度与观 念予以一定程度的抽象与概括,并将其推至极端,而形成 相对或相反的概念。 2.模式与实在的关系: 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制度与观念皆非完全符合这些 理论模式。 3.价值: 是对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认识、 描述、分析与评价的有力工具。
埃斯曼的三分法理论
划分的主要根据: 国家官员于诉讼启动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
纠问式
混合式
帕卡的“两个模式”理论
1.犯罪控制模式 (1)理论前提: 假设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为镇压犯罪行为。 (2)基本特征: ①偏好非司法程序; ②赋予警察官员极大权力而几乎不受任何法律 机制的阻碍; ③尽可能将法院的正式审判后延; ④通常采有罪推定。
正当程序模式
1.理论前提: 视个人自由重于社会安宁 2.基本特征: ①对政府尤其是警察权力设臵诸多限制; ②排除非正式程序; ③采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达马斯卡的诉讼模式理论
1.司法官僚结构的理想类型 (1)等级模式: ①法官往往由等级分明的专业法官组成,上下 级之间的关系强调不平等; ②程序的“内部人”垄断程序的进行,“外部 人”的功能在法律程序中受到严格的限制; ③经常将程序分割成连续的片段,在一以服从 为特征的官僚链条中展开。整个程序的进行弥漫着 合作与服从的精神。
理想类型的方法论意义
社会科学的任务是要获得关于具有完全特殊性质的 文化现象的知识。为了获得这种知识,理想模型的 建构是一座必要的桥梁。理想类型不是凭空的假设, 但它能为假设提出构成的方向;它也不是对现实的 一种描述,但它为现实的描述提供了一种表达的手 段。 这种思想图像因其概念的纯粹性而不可能经验地存 在于任何实在之中,但是如果运用得当,这个概念 就特别有助于达到研究和阐述的目的。 ——马克斯· 韦伯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刑诉中的三角结构

刑诉中的三角结构

(一)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三角结构的表征是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纠纷。

直观地看,这种诉讼结构是“等腰三角形”,或“正三角形”,因而称为三角结构。

三角结构的基本特征是:首先,审判中立。

这可从几方面来理解。

其一,仲裁者与当事人分离。

法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它又逻辑地蕴含了诉、审分离和辩、审分离两项基本诉讼原则。

其二,审判的非偏向性(等距离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有义务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相同的司法距离,不得偏向控、辩任何一方。

同时,法官也不得与当事人有任何特殊的关系(如亲属、朋友、仇敌等),如有,则不能参加审判。

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都应予以相同重视,重控轻辩或重辩轻控都不利于法官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其次,控、辩平等。

控、辩平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诉讼主体,而非一方为诉讼主体,另一方为诉讼客体,或者双方都是诉讼客体。

在法官看来,原告和被告都是当事人,彼此完全平等,不存在原告地位高于被告或者被告地位高于原告的情况。

双方的差异不过在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运用的看法主张不一致而已。

由此,从程序角度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没有大的差别。

二是控、辩双方的权利相同或对应。

既然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其诉讼权利自然应相同或者对应。

相同是指双方完全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

对应则是指一方有权行使与他方行为相对应的权利。

表现在法庭审判中,双方都有提出和论证自己主张、证据的权利,也都可反驳他方主张,攻击他方证据,审判者必须给予双方同等的机会或条件行使权利,不得加以限制。

再次,控、辩积极对抗。

任何种类的诉讼,其目的都在于排解一定的社会纠纷或者冲突,控诉方 法官的判决 辩诉方恢复原有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宁。

刑事诉讼亦是如此,只不过其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而已。

很明显,原、被告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主张截然不同,这种对立势必体现为诉讼行为方式上的对抗。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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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 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从不同的角度 , 将刑事诉讼构 造理 论划 分为 羽事诉讼横 向、 向构造 理论 , 流 可 纵 “
水作 业式” 的诉讼构造、以裁判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的理论 , “ 刑事诉讼 两重构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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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构造作 为刑事诉 讼制度 有力 的分析工具 , 具有重 要的方 法论意 义 。但是 , 由于 刑事诉讼 构造理
论 的产生 渊源 、 使用 习惯等原 因 , 国学者经 常将刑事 诉讼 构造 、 我 刑事 诉讼 模式 、 事诉 讼 类 型等概 念混 用 , 刑
造 成 概 念 混 乱 , 有 关 刑 事 诉 讼 理 论 问题 的 理 解 形 成 障 碍 , 而 有 必 要 对 这 些 概 念 加 以 梳 理 和 澄 清 。 在 此 基 对 因 础 上 , 我 国较 有 影 响 的 刑 事 诉 讼 构 造 理 论 模 型进 行 分 析 ,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改 革 具 有 一 定 的启 发 意 对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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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知识梳理

刑事诉讼构造知识梳理

刑事诉讼构造一、概念控(检、警)+监察委辩(嫌疑人、辩护人)EG:检警控审控辩审辩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关系1. EG控审适用:一事不再理(中),禁止双重起诉原则(美)2.EG:法院审判时更改罪名,诉因制度(日)被告人二、国外学说:1.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帕卡{建立在对抗式模式(战斗式)之上}家庭模式(日本:家庭宽宥模式)EG:少年司法恢复性司法:修复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2. 职权主义(有利于查明真相实体真实的目的下)当事人主义(程序正义)3. 惩罚模式非惩罚模式(EG:刑事和解)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三、审前阶段(检警关系)1.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没有犯罪行为或行为不构成犯罪;拘留后未提起批准逮捕的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在实践中取保直诉)采取非羁押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

批准逮捕-3天3+7案情重大复杂-7天7+7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可延长30天30+7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释放,做释放证明书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法院再次有裁决权出现裁定的情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三角图审警4.实践中的取保直诉公安机关自己取保有些案件不能批准逮捕EG:不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5.国外:预审法官我国:侦察+预审侦查+法制科(重视79年刑诉法)监督权和批准逮捕: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移送案件线索四、诉讼参与人1.被害人权利出庭;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转自诉的权利救济。

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

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

第26卷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 l .262006年6月 Jou rnal of So ut h 2C en t ral U n iver sity fo r N at i o nalit ies (Hum an it i es and So ci al Science ) Ju n .2006α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黄 豹(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4)摘 要:诉讼构造理论起源于欧洲大陆,但美国学者提出了更加系统科学的研究思路。

我国对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借鉴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但我国的研究较为混乱,出现了诉讼构造、诉讼模式、诉讼形式、诉讼方式、诉讼结构等不同的概念,有必要予以澄清。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造;研究起源;辨析;诉讼模式;诉讼方式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 (2006)20150202 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热点之一。

但学界对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还缺乏系统、全面的认识,很多知识点和概念存在一定的混乱,有必要予以辨析和澄清。

一、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欧洲学者在19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将刑事诉讼制度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控诉式制度,二是纠问式制度,三是混合式制度[1]。

20世纪初,我国清朝大臣沈家本在就《刑事诉讼律草案》起草完成而向清廷所作的解释中,就已经将刑事诉讼区分为“纠问”和“告劾”这两种基本形式,并就这两种诉讼形式的核心特征作出了概要性的界定。

后来,中国学者夏勤等人在其著作中明确提出了“刑事诉讼方式”的概念,并以此为根据,将刑事诉讼程序区分为弹劾式与纠问式两大基本类型[2]。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卡尔卢威林就提出了内部者结构模式与外部者结构模式。

1964年,美国刑法学家赫伯特帕卡在宾西法尼亚法学杂志发表了“刑事程序的两个模式”的文章,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判决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和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诉模式:公诉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由法院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

辩护模式:辩护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其代理人以辩护人身份对案件进行辩护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辩护等服务,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模式:民诉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代理人以民事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或伤害,以便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和解模式:和解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协商和达成和解协议,以达成和解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放弃起诉,被告人可以认罪悔罪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成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进行的,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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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静态描述, 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最直接、最具体也是最全面的体现。

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有着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有关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主要理论在刑事诉讼结构这一问题的研究上, 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观点, 划分了不同的模式。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美国著名的刑事法学家赫伯特·帕卡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两个模式理论。

这一理论根据刑事司法目标优先顺序的不同, 将强调犯罪控制和强调正当程序区分开来, 形成了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模式的诉讼结构。

犯罪控制模式诉讼结构主要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 强调如何控制犯罪。

它以社会安全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本位的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它对侦查机关充分信任, 对被告方的权利限制较多, 并带有罪推定的倾向。

正当程序模式则更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对个人的自由与人权十分关注, 优先考虑个人安全, 是一种个人本位模式。

在具体程序中奉行无罪推定, 赋予被告方充分的权利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诉, 并极力主张限制追诉机关的权力, 认为最大效率就是最大暴行。

这种模式理论首先是从价值取向的不同来划分两种不同的诉讼结构的, 它描述了两种极端的刑事诉讼结构。

实际上任何一种刑事诉讼都不可能采取两者中任何一种极端结构, 肯定两个方面都会考虑, 只是何者处于优先地位而已。

另外, 帕卡在其模式学说中, 阐述了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在自由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问题上的不同主张, 从而揭示出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作为控诉方的警察在这两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法则中的对立, 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º
尽管帕卡的两种模式理论在学术界影响很大,但是还是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

戈德斯坦认为,帕卡的两个对立模式只能用于概括刑事诉讼目的,用于概括刑事诉讼模式及刑事诉讼构造并不妥当。

帕卡的理论实际上反映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诉讼目的观,而且主要强调它们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地方。

还有学者提出,帕卡的理论忽视了被害人的存在,单纯的强调国家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关系无助于确定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角色。

(二)格里费斯的争斗模式与家庭模式
1970 年美国学者格里费斯提出了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学说,他认为帕卡的两个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争斗模式,因为无论采取犯罪控制模式还是正当程序模式,都只是变换国家和被
告之间较量的筹码而已。

所以格里费斯提出了一种与争斗模式相对的家庭模式。

他认为家庭模式是以爱和矛盾的可调和性为前提,将国家和被告的关系看成家庭内部家长和子女的关系,在家庭内部子女如果犯错,家长也会对其进行惩罚,但是这种惩罚不是给予报复或者敌视,而是出于关心和爱。

正如汉姆生所说的,我们要让他们知道,审讯的目的不应该是增加犯罪的人数,而应该是使社会重新获得一名善良而有用的成员。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采纳家庭模式的理念,那么诉讼不会演化成激烈的斗争,检察官和辩护人将协助法院公正地裁判,犯了罪的人不会被社会所排斥,刑事程序本身的教育功能也会最大限度的体现。

和帕卡的理论相比,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显然是一种突破,为以后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和初犯的刑事程序设计提供了观念上的指引。

然而我们可以发现,格里费斯的家庭模式带有过于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适用是很难实现的。

家庭模式所强调的宽容、尊重和爱如果不能建立在整个社会之中,那么当然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法庭之上。

虽然在特定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和社会安全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但是格里费斯却夸大了这种调和的可能性。

(三)达马斯卡的刑事诉讼模式
1.当事人对立模式与非当事人对立模式
1973 年,美国学者达马斯卡发表了《有罪判决的证据法制约与刑事程序的两个模式:一个比较研究》一文,提出了当事人对立模式与非当事人对立模式理论。

当事人对立模式是以自由主义和对国家的不信任为基础和前提的,在这种模式中,诉讼在裁断争议的法院面前,是由原则上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构成,程序围绕着是否发生犯罪之纷争而展开。

控诉方的任务是使受诉方获罪,被告人的任务则是阻止控诉方达成任务,反驳控诉方的指控。

法官的任务是监督并促进双方遵守竞争规则并最终做出裁判。

非当事人对立模式是以集体主义理念和家长式统治作为基础和前提的,在这种模式中,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

法官必须努力追求真实的发现,法庭控制的探求事实真相的程序不允许被控辩双方的合意所限制。

达马斯卡对于当事人对立模式和非当事人对立模式的划分,基本上符合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诉讼构造的分类。

其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基本上属于当事人对立模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基本上属于非当事人对立模式。

2.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
1975 年,达马斯卡又发表了《权力的结构与比较刑事诉讼程序》一文,提出了两种关于国家权力组织形式的模式,即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

在一种理想的阶层模式中,司法官员被组织到不同的梯形队伍中,不同级别的官员区别显著,而相同级别的官员互相平等,在他
们发生争议时,同级官员无权协商或自行解决,而是必须将争议事项提交给共同的上级处理,并且相同的事项应该应用相同的规范。

在一种理想的同位模式中,权力被赋予一些业余人士,并因此发展出一种职业人士与掌握权力的业余人士之间的共生关系,权力在平等的官员之间分布,没有任何人在地位上明显优于其他人,上下级官员基本上享有相同的权力。

阶层模式和同位模式的划分是以权力结构的组织模式为背景,并夸大或典型化了欧洲国家和英美国家的司法组织之间的差异以及某些趋势和特点而形成的。

虽然,理论上阶层模式与纠问程序的配合,协作模式和抗辩式程序的配合,是可以互相替换交叉的。

但从现实来说,抗辩程序和纠问程序已经牢牢地镶嵌在协作型和阶层型权力组织的躯干上。

(四)戈德斯坦的弹劾式与纠问式诉讼模式
1974 年,戈德斯坦发表了题为《关于两个模式论》的文章,提出了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理论。

他认为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是有效研究程序模式的分类。

弹劾模式是一种被动模式,国家在程序的进行中处于消极的地位,追诉的主导权委于被害人,整个程序贯穿无罪推定原则。

而纠问模式则是一种主动模式,法官掌握程序的主动权,被告人是取得证据的主要来源,几乎没有证据法则,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极度限制。

纠问模式和弹劾模式的分类不是很科学,难以体现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特点,所以,不能简单的用这两种理论来理解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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