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退伍大学生免修体育课、军训和军事理论课的文件

奖学金提高一个等级国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 1号三、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四、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应征入伍政策解读--区武装部邹参谋

关于在普通高校预征工作宣讲提纲很荣幸学校安排的这次国防教育课由我和同学们一起交流,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预征新兵工作,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和黑龙江省各相关部门从2009年开始印发了很多专项文件,也就是说从2009年冬季起正式开始把征兵工作主体引向各类高校试点,现在从高校征集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工作已经成为当前征兵任务的常态工作。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并颁布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对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明确了新的优惠征策,随后地方各相关部门也印发了关于大学生入伍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特别是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征传[2013]1号)文件要求,更进一步明确了征兵主体向应届毕业生转变的要求,可以说当前部队兵员的主体正在逐步向我们各级各类高校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转变。
我们黑河学院也是顺应国家政策规定要求,积极配合并支持驻地兵役机关的征兵工作,2009年至今,随着地方相关配套文件的印发,从本校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也在逐年递增(具对在校生的不完全统计:2009年男兵6人,女兵2人;2010年男兵11人,女兵1人;2011年男兵16人,女兵8人;2012年男兵22人,女兵8人),同时有不少同学入伍后个人成长进步和理想目标得到了在部队的实践锻炼和升华。
今天我主要从与我们大学生有关切身利益的相关士官直招、优惠政策、退役后就业、学费补偿等几个方面与大家作以交流,并就同学们的一些疑惑作以力所能及的解答。
关于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关规定(参考:黑教联[2012]3号)(一)优先政策1.入伍条件优先。
大学生应征入伍没有专业限制,除需要满足公民应征入伍的基本政治、身体条件外,年龄上,高职毕业生当年为18-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周岁。
2.高校毕业生优先。
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以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湘西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湘西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州政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湘西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武装部,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鼓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积极应征服役,从源头上提高兵员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大学生兵员征集任务,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湘发〔2011〕14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宣传工作的意见》(湘宣发〔2017〕17号)和2018年8月1日州委第18次常委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一)完善宣传机制。
州、县市区成立由兵役机关牵头,宣传、教体、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征兵宣传领导机构,负责州、县市两级征兵宣传工作。
每年一季度,组织召开征兵宣传专题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征兵宣传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明确征兵宣传责任人,组织人员主动上门开展征兵宣传,确保大学生家庭入户宣传率达到100%。
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要成立征兵宣传小组,深入院系、班级开展征兵宣传,确保全覆盖。
要把征兵工作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以及高校学生军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学校国防教育范围,营造浓厚参军氛围。
(二)拓宽宣传渠道。
要广泛开展大学生征兵宣传活动,将每年5月第二周定为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定为“征兵宣传月”。
每年7-8月,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团结报、湘西国防教育微信公众号以及教育网站等媒体,要开辟征兵工作专栏;州、县市广播电视台每天在黄金时段播发征兵宣传标语和专题宣传片。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常纺院教字〔2015〕10号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院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院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好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本人提出免试申请,由任课教师安排测试确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登录。
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离校前学生应全面掌握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
第五条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或根据入伍期间表现确定(评价形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六条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系评定实习成绩。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系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毕业设计内容与形式可由指导老师根据参军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结合参军学生在部队的表现,通过互联网或者信件邮寄等方式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或评审,给予相应的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登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院的《休学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院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复入原专业学习。
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院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九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能享受学院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关于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及退役后应享有的权利

关于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及退役后应享有的权利
一、学籍
学籍保留到退役后2年内。
二、学业安排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2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四、退役后复学
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消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征兵办法-3.0

北京理工大学在校大学生征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市卫戍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卫联字1号文件),以及全国、北京军区和北京市征兵工作会议的精神,为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我校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理工大学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房山分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在读期间应征入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党委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面试研究生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六条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和学生复学后学费的减免工作,及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工作和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保卫处是入伍学生政审的协助单位,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助武装部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八条后勤集团是入伍学生宿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退宿工作及学生退伍复学后宿舍分配工作。
第三章入伍条件第九条北京市冬季征兵征集对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为主,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
男青年的征集年龄为应征当年年满18至20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岁。
女青年为应征当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课放宽到20岁。
政治条件和体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
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
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浙政办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鼓励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支持兵役机关等部门做好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为应届毕业大学生参军入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报名应征、优先安排体检、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安排到科技含量高、专业对口的部队服役。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待安置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征兵工作实际情况,给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三、各地面向社会招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可拿出部分录用计划,面向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退役士兵招考。
四、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被各级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军龄合并计入工龄,由录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五、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参照《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优先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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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
工作的通知》
〔2002〕参联字1号
一、扩大征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
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四、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
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六、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七、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
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
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
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
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
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