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

合集下载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陕教〔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顺应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办学实际需要,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事,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技术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

办学许可证每半年发放一次。

各单位申领前要详细摸底掌握办学许可证的需求量,分类统计形成台账,于3月、9月第一周内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统计表(附件1)。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附件2),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23•【文号】人社厅函〔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细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现就做好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教师招聘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要明确目标任务,主动对标对表,进一步挖掘岗位资源,提前部署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

鼓励各地在省级或市级层面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

二、科学设置岗位,重点补充紧缺学科和乡村教师各地要结合各学段学位需求、学校规划布局调整、城乡地区差异、适龄人口变化等情况,科学确定2024年教师招聘岗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科学、信息科技、艺术、劳动、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招聘补充。

要拓宽乡村教师招聘补充来源,用好用足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师资配备,适当放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乡村招聘条件。

要落实《幼儿园教师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加强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陕教〔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工委组织部、工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韩城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神木市、府谷县教体局、组织部、编办、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教育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落实,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使命感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系统谋划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全局高度做出的决策部署。

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基础教育的“短板”,数量、质量和增量都还不能充分满足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

进入新发展阶段,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围绕“以德为先、骨干引领、全员提升”的强师计划,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紧紧抓住影响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科学规划,攻坚克难,破解难题,通力协作,精准施策,补短板、破瓶颈、强弱项,大力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用3到5年时间,造就一支热爱乡村、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加强区域协同,推动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乡村教育。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陕教师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陕教师办〔2017〕35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培训机构:为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陕教〔2017〕23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经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任职的校园长及今后拟任职的校园长,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参加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二、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任职、参加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且满300学时的校园长,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时证明(包括培训文件、培训方案、课程设置、学员名单等),报送陕西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培中心”),由省培中心审核合格者换发新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参加过省培中心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且满300学时的校园长由省培中心换发新证。

三、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已任职、从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或参加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足300学时的校园长,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培训,并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补足培训学时。

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陕教师[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1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培训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省教师培训的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培训体系建设、培训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力度还不能满足教师专业成长发展的需要。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列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基础工作。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够参加高水平的培训学习,已经成为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

1.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建设教育强省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深化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统筹规划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工作,积极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骨干体系建设和全员素质提升,为全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陕教〔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木市和府谷县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校,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5号)以及教育部等八部门《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教师〔2022〕6号)精神,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学校高层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简称校园长,下同),支撑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新时代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骨干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教育强省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升办学治校能力为主线,遵循校园长成长发展规律,大力实施骨干引领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具有陕西特色的骨干校园长队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为全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校园长是党的教育方针的执行者,是履行基础教育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

骨干校园长指省、市、县(区)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校园长和省级领航校园长,是基础教育校园长队伍中的优秀群体和关键少数,是学校现代治理、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师生发展的领头雁和排头兵。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陕教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校,省级有关部门,厅属有关单位:《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3月1日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新时代特级教师的评选、培养与管理工作,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教师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评选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师和教研员(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

第四条评选原则1.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评选;2.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3.兼顾城乡,统筹学科,倾斜一线。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素养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
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陕教人[2009]2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
(陕教人〔2009〕2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岗位清理工作
在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完成后,各地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全面清理挤占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岗位的情况。

将清查出来的岗位,优先调整到急需的学校用于新教师的补充。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
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

对各类在编在册不在岗人员要限期归队,期满不归队的,再给予一定期限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聘(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聘(职)的,予以解聘(辞退)。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合理,编制数、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规范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

二、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要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关于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在“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下,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在空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