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九章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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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章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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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
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二、调解程序
这里的调解是专指特的调解, 它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一)仲裁的原则 1.强制仲裁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一裁原则。 4.仲裁独立原则。
除以上几个原则外,劳动争议仲裁还应遵循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等。
(二)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开庭和裁决。 (1)庭前准备。 (2)审理。
开庭审理按以下步骤进行:
三、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只有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程序才可能启动。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集体合同的订立争议、 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方面均具有法定的职责,所以事实上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已经成为我国现行制度下重要的劳动争议 处理机构。
第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 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 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
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 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下编 第十七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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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选择
(一)青霉素类及其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合制剂 替卡西林、哌拉西林/他唑巴坦(他唑仙)、美洛西林、 阿洛西林等
(2012年CHINET细菌耐药性检测结果示:PA对哌拉西 林/他唑巴坦的敏感度为68.4%;在HAP中PA对哌拉西林 /他唑巴坦的敏感度仍可达78%,是治疗PA感染的基础 用药之一。)
(3)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4)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开展城市社区的健康 教育与健康促进。
(5)针对重点目标人群,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6)控制烟草流行,控制我国人群中吸烟率上 升的趋势。
二、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趋势 (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
PA感染的临床表现
PA菌血症多继发于大面积烧伤、静脉导管、心瓣膜置换 术及各种严重慢性疾病等的过程中,病死率高,可有高 热,常伴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或弥散性血 管内凝血(DIC)等。
在严重全身感染时炎症标志物,如内毒素和降钙素原 (PCT)可以出现升高。
耐药机制
(1)产生灭活酶 (2)膜通透性下降
流行病学
PA导致的社区获得性肺炎(CAP)非常少见。 一项包括127项研究、涉及33148例患者的荟萃分析结果
提示,由PA引起的CAP患者只有18例,但是总病死率高 达61.1%,说明需要入住ICU、有结构性肺病变的CAP 中PA也是不可忽视的致病原。
结构性肺病变如支气管扩张症、慢阻肺、肺囊性纤维化 患者是PA感染的高发人群。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 (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 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下编 第
十七章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制度
第一节 社会福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十二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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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2.用人单位违反建筑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法
律责任。 3.未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 4.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6.用人单位以合同条款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劳
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概念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 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其法律责任要素主要包括: (1)法律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 (2)法律责任根据是法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3)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 实内容的不利性。 (4)法律责任形式在劳动法上表现为法律责任综 合性特征 。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 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 活费用。
6.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法律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 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 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及处理。 3.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及处理。 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及处
理。 5.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
行为及处理。 6.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3、确定最低工资应考虑的因素 •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 3)劳动生产率 • 4)就业状况 • 5)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 • 一般而言,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
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 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 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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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形式 1、社会统筹账户 2、个人账户
(1)不得提前支取 (2)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3)免征利息税 (4)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个人账户储 蓄额一次性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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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期:3—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 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 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 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 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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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程序限制: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讲义PPT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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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讲义PPT张前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既是劳资关系的基础之一,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本文档汇总了多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讲义PPT张,旨在为大家提供比较全面的概述,与读者分享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的知识点和经验。

劳动法劳动法(Labor Law)是指规范劳资关系、保护和调整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整套法律规范。

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分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和互动关系,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前期准备的时候,需要仔细分析和研究有关劳动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为劳资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Law)是指为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国家对劳动者、退休人员、残疾人士、无业人员等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风险和需求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系列法律措施。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覆盖了多方面的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多个领域。

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条件、内容和报酬的协议。

该协议在劳资关系形成和变更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其中,合同期限、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都需要仔细核对和协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是指在劳资关系中,因合同履行、福利待遇、工作量分配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和冲突。

这种纠纷无论是对工作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困扰和重要的,因此,在纠纷处理和解决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事实调查、证据审查,重视调解和协商,使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为维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劳动保护主要关注劳动安全、职业健康、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等方面,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负责。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五章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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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确定的条款。
1.试用期条款 约定试用期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4)试用期的法律意义
2.服务期条款 3.保密条款 4.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 6.竞业限制条款 7.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劳动 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 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 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 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形式。
要负责人 ;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3.劳动合同期限 ;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6.劳动报酬 ; 7.社会保险 ;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二)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也称约定条款,是指在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
平等协商而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的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九章教学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九章教学
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以
下特征: 1.工作时间要符合劳动者的自然生理规律。 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形式(时间)
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劳动者享有一些基本 劳动权利的基础。
2.我国工作时间立法概况。
在我国,工时立法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 资。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 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
(四)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 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无法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时间一般适用于以下工作人员:
(五)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也称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劳动者完 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作为一项工作 制度它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 作业量来确定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工作制度。
(六)其他工作时间
1.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就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劳动立法得到发展。
为了配合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护劳动 者的休息权,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 法》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 条款给予了明确规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 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 的带薪年休假权。这些立法标志着我国的工作时 间立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捷 上编 第二章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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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 版)(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 课程系列教材)教学课件 郭
捷 上编 第二章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 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况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4.在劳动保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
5.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 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 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 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 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事 故报告规程》,《关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
的时期。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1.劳动就业方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
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劳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 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境外就业服务机 构管理规定》。 2.工资制度方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 通知》及试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 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 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 效益挂钩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 表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 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立 法的范畴。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 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而且 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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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弹性工作时间。
弹性工作时间(flexible work time)也称弹性工
作制,是要求员工每周工作一定的时数,但在限定
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变更工作时间的一种时间安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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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时间的概念 休息时间是与工作时间相对而言的,是劳动者
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 时间。 狭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的 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周之间 的休息时间。 广义的休息时间又称为“休息休假”,包括狭 义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是指工作时间之外的由劳 动者自行支配的全部时间。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 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 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 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其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 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的劳动者本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 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 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了配合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护劳动 者的休息权,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 法》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 条款给予了明确规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 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 的带薪年休假权。这些立法标志着我国的工作时 间立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3.有关工作时间的国际立法。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 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 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 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技术 工作人员等。
二、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标准工作时间 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基本内容:
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40小时。
②每周至少休息1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 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二)缩短工作时间 以下岗位劳动者适用缩短工作时间: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 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实 行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缩短工作时间。 3.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
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 5.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长度的工作时间。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 (一)延长工作时间适用人员的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
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 (二)延长工作时间条件、程序的限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一
定的条件、程序: ①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②必须与工会协商 ;③
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三)延长工作时间长度上的限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上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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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
第九章 工作时间 与休息休假基准制度
第一节 工作时间制度 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2.我国工作时间立法概况。
在我国,工时立法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劳动立法得到发展。
3.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
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2)探亲假期 (3)探亲假期间待遇 4.其他休假 (1)婚丧假 (2)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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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五)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也称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劳动者完 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作为一项工作 制度它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 作业量来确定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工作制度。
(六)其他工作时间
1.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就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 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
(四)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 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无法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时间一般适用于以下工作人员:
二、休息时间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狭义休息时间法律制度 1.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二)休假法律制度 1.法定节日休假制度。 2.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连续工作
满1年以上,每年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 的连续休假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 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 职工,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 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集中安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 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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