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重庆水费标准2024

重庆水费标准2024重庆水费标准2024重庆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收费标准1.生活用水计量级别划分:根据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级别的不同,将生活用水划分为一级水量计量(1立方米至10立方米)、二级水量计量(11立方米至20立方米)和三级水量计量(超过20立方米)。
2.生活用水计量收费标准:(1)一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3.5元人民币。
(2)二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4.5元人民币。
(3)三级水量计量:每立方米5.5元人民币。
二、水费优惠政策1.养老优待老年人:年满60周岁且符合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的老年人,按一级水量计量标准的50%收取水费。
2.残疾人生活用水补贴:居民生活用水计量中的残疾人,按一级水量计量标准的50%收取水费。
3.低保家庭水费补贴: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可根据家庭人口情况享受相应的水费补贴。
4.大病救助水费补贴:符合大病救助政策的居民,可根据病情程度享受不同比例的水费补贴。
5.环保节水奖励:采用节约用水措施的居民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水费优惠。
三、水费缴纳方式居民生活用水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纳:1.银行代收缴费:居民可携带水费通知单至指定银行进行缴费。
3.自助缴费:居民可以选择在指定的自助缴费终端机上进行水费缴纳。
四、水费计量与补偿机制为保障居民对水费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重庆市水务部门将建立水量计量监测和补偿机制,确保水费计量准确、公正,居民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五、其他注意事项1.水费按月结算,每月固定日期前缴纳上个月的水费。
2.水费未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缴和处理。
3.水费收费标准以及优惠政策可能会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市场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请居民及时关注官方公告和通知。
以上是2024年重庆市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的介绍,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政府官方发布为准,且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请居民及时关注当地政府相关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
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渝价[2013]422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
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3〕422号)
主城区各公共供水企业及相关二次供水经营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后,执行统一的二次供水运营服务收费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一次供水收费基础上,暂按0.8元/立方米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营服务费。
现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改造移交前,仍按原约定收费。
二、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公司在开展经营服务时,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也要严格执行上述0.8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
三、上述标准自2014年首次抄表起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43cc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d9.png)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0号),现就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占道费(一)占用城市道路,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
经营性占道指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摆摊设点等),其他占道为非经营性占道(如停车、搭架或围墙施工作业等);主干道及其它道路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收费标准。
1.非经营性占道,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其它道路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2.经营性占道,渝中区解放碑地区(指临江门天桥至新华路口,较场口转盘至小什字叉路口)每日每平方米1.00元,其它地区每日每平方米0.50元。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赔偿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800号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配水管网改造费1、收费对象及范围: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按申报新装、改造水表口径一次性收取配水管网改造费,标准如下。
3、收费管理: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重庆市自来水价格

重庆市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发布时间:2009-5-6 16:59:38城市居民垃圾处置费的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09-4-27 12:31:09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自2008年8月起,由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收主城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及解释单位为市政环卫部门。
主城区居民户收费标准为每户8元/月。
(一)执行范围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5分,即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即每度0.82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即每度0.54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1、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4、“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前(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0a21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b6.png)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重庆水费收费标准一吨

重庆水费收费标准一吨重庆水价分为居民水价和非居民水价。
2021用水收费标准一、居民用水价格(水价=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1、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
自来水: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2.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立方米(其中,水费4.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立方米。
(其中,水费6.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1.5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自备井: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立方米(其中,水费1.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立方米(其中,水费3.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立方米。
(其中,水费5.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2.6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6元/立方米)2、关于多人口家庭用水问题,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6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3、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便民浴池、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统一执行每立方米6元,并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渝价[2011]40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406号)
主城九区发改委、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行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