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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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一、立案阶段(一)、阶段概述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京政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京政发[2006]14号)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努力建设宜居北京,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的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4月起在全市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为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本市对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工作,实行城市化管理。

二、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设。

三、违法建设应在有关部门通告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其中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参与新建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承揽业务。

五、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予以纠正。

六、对新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予提供服务。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违建执法流程图(改)

违建执法流程图(改)

听证告知
7 日内
下达《听证告知书》 、 《听证通知书》 、 《听证公告》 、 《送达回证》
组织听证
由各级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完毕后起草《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供案审会决策
行政处罚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回证》
2 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 6 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资料
已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为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送达回证》
违法处理意见报告后,5 日内制作
处理意见报告
制作《行为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处罚告知
制作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 《送达回证》
3~7 日(陈述申辩)
责令限期拆除
3 日内
制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 《送达回证》
制作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市财政非税收 组织强制拆除
制作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 《送达回证》
由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作《行强制拆除现场笔录》
补办规划手续
确认
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履行笔录》
结案
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拟制强制执行方案
拟制强制执行方案,拟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复制《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裁定书》 、 《行政判决书》 未缴纳罚款或依法没收的 强制执行报批 制作《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报告》 告
制作下达《催告通知书》 《送达回证》
强制拆除公告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建设执法流程图
案件受理 填写《行政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 附:《违法建设认定书》及《违法建设处意见》(规划部门出具)

规划类案件处置一般流程及要求

规划类案件处置一般流程及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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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 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 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移交支队案件需将纸质案卷和电子案卷(扫描上传照片、勘查、 停工、查封等证据、材料)一并移交支队立案,并当场办理移 交签收手续。无谈话笔录要有书面说明。
现场处警不到位、材料不齐全、文书不规范的,规划支队将不 予接收,责成大队补充。超过规定时限不移交的,支队将在对 大队的考核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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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 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 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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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类案件处置流程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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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类案件立案拆除处置简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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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罚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拆除违法建筑操作规程

拆除违法建筑操作规程

拆除违法建筑操作规程为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预防和处理好在拆违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推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一、拆违行动的前期工作(一)完善执法程序。

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前,拟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图》(见附件)所列条件,必经程序依法履行完毕。

(二)现场分析研究。

各城区执法局或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对强拆建筑地点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填写《拆违前安全隐患现场踏勘分析表》(见附件),罗列出安全隐患,综合分析相关情况及周边环境,集体确定拆违时间、拆违工作安排、制定《集中拆违行动预案》(见附件);跨区域执法确需增援的由所辖城区执法局(大队)向市局提交《跨区域执法报告》(见附件),经批准后确定参加拆违人员及装备。

对集中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背景,各城区执法局或承办机构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或处理意见。

(三)拆违前的宣传动员。

拆除对象与拆违时间确定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告知书》告知其自行拆除或腾空房内物品。

告知书应依法送达给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直系成年亲属签收,当事人拒签的,送达人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各城区执法局、执法中队在限拆期限内应当主动和相关职能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系,发挥其熟悉违法业主及周边环境的优势,采取多种渠道反复耐心劝导,以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尽可能动员其自行拆除。

(四)制订实施预案。

在拆违行动的三天之前,牵头部门应带领拆违行动指挥人员到现场逐个进行踏勘和分析,具体分析安全隐患(见附件),制定拆违工作方案和防暴排险措施,确定被拆违法建筑四周应清场及警戒的安全范围,包括建筑内外和周边人员疏散范围及财产搬离范围。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

市域内干线公路
权力运行流程图
路政处
岗位负责人
常灿华
时限
3工作日
备注
实施岗
路政处 、直 属分局路政科
岗位负责人
常灿华 逯旭 伟
时限
10工作日
备注
送达岗
路政处
岗位负责人
常灿华
时限
2工作日
法制审核岗位
政策法规处
1.郑州市人
岗位负责人及 时限
王玉
2工作日
行政复议机 关
民政府 2.郑州市交 通运输委员

执法投诉机构
交通运输服务 热线
联系方式
12328
纪检监察机 构
纪委监察室
备注
联系方式
1.67770392 2.67178839
联系方式 68995150
责任事项
履行义务期:作出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第一次催告阶段:逾期未履 行义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记录复核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阶段:审核、作出、送达代履行决定 。第二次催告阶段:执行前三天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记录复核陈述申辩。实施代履行阶段:当 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代履行。代履行处理阶段:当事人承担代履 行费用,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行政强制
行政权责编号 0183030002
行政权责名 称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 电缆等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第56条第 1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 第81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93号)第56条第1项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意见.doc

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意见.doc

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意见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范围大云镇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

二、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作拆除处理:1、占用基本农田的;2、擅自占用土地或超出批准面积使用土地,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3、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4、严重影响土地规划,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5、建新不拆旧及擅自搭建的;6、与现行城乡总体规划严重冲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消防、泄洪、环境、镇容村貌的;7、房屋质量严重受损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利益的;8、引起相邻权纠纷,群众意见大的;9、通告发布后新建的;10、已发停工通知或限期整改通知后,继续抢建的。

11、土地已经出让的;12、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二)对升层、翻建等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1、对升层的处理原批准建房檐口高度为6.8米以下的,如需加层的,加层部分的高度不超过2.9米,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米,以坡屋面结顶,8分坡势,檐口不得砌墙体;升层后合法户型面积的计算以原批准面积为准。

2、对翻建的处理翻建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8.8米;超出原批准的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超面积部分作没收处理或拆除处理;翻建后合法户型面积仍以原批准面积为准;3、升层或翻建户,在征得左右前后邻舍同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报村民委及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县查违办公室运行机制

县查违办公室运行机制

县查违办公室运行机制依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县城及周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秭办文【2013】91号)文件精神,现成立秭归县查违办公室,在县查违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

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协调统一各职能部门,及时高效地对县城及周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进行查处。

一、人员构成县政府办副主任梅先兼任查违办公室主任,县城管局局长林松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谭宏(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组长)、谭永虎(县规划局局长)、周建亭(县公安局副局长)、黄柳军(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副主任。

二、机构职责及人员分工办公室职责:对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在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县城及周边的两违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摸清县城及周边的两违情况,准确地掌握两违态势;迅速高效地对县城及周边的两违行为进行处理,结合实际调查对每一处违建(占)户拿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并上报到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城规划范围内的五个自然村、三个社区的两违情况进行考核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到领导小组;指导、考核、协助茅坪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由规划、国土、城管各抽一人,负责日常值班。

小组成员的职责:主任梅先:负责全面协调,统一部署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对办公室成员监督领导。

常务副主任林松:协助梅主任管理好日常事务,负责安排部署日常具体工作,强化城管执法部门的相关责任;副主任谭宏:负责对违法用地的日常情况进行记录,负责相关情况、报告的起草,负责将茅坪镇违法用地情况对镇村进行考核,协调国土执法部门对县城及周边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副主任谭永虎:协调规划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已建成的遗留违法建设分步处理,负责接待村(社区)基层组织的举报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并将举报内容及时告知涉及的部门;副主任周建亭:负责协调公安部门为控违拆违工作提供安全保障,负责处理日常查处过程中所遇到的无理取闹、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违法行为;副主任黄柳军:负责协调县城管执法大队对县城及周边新增在建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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